• 沒有找到結果。

本計畫以「淹水潛勢區開發及都市設計減災管理制度」為主題,以都市化與 水環境之關係為開端,針對技術面、法規面進行初步探討,並提出法制化之可行 方式;本計畫之結論與建議分述如后。

第 一 節 結 論

一、都市化與水環境之關係

本計畫初步探討都市化對都市水環境之影響,結果顯示皆肇因於都會區開發 導致逕流與入滲等降雨損失的比例改變,並認為城鄉逕流管理之問題為「唯一發 展導向」的都市發展政策與「集中末端處理」的排水概念(儘早將逕流由基地排 出的方式)二者相互作用的問題,許多都市區域面臨高淹水的風險而成為淹水潛 勢區,而將雨水滯蓄措施利用於建物減洪設計為解決此一問題的法之一;同時對 於淹水潛勢區之建物減洪措施進行初步之分類與歸納。

二、淹水潛勢區開發及減災相關法規之探討

在探討淹水潛勢地區開發及都市設計減災管理之前,應先針對現行法令規定 做一個初步分析與瞭解。本計畫針對技術、管理及政府補助等方面,對於相關法 規進行收集彙整與初步分析探討,最後並提出土地管理於水資源之相關法令之缺 失。

三、都市計畫審議過程之探討

都市規劃者於規劃都市計畫時,未充分考量水資源佈設空間在先,中央及直 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欠缺水資源專家在後,致審議時缺乏水資源專家提供有關水 資源知識、經驗與資訊,以供決策層面之參據,以致影響都市計畫周全性與完整 性,導致發佈實施後,隨著都市化的程度與範圍加大且加深,進而影響都市環境 日益惡化。

四、法制化案例探討

違章建築處理法制化」等三種分屬中央機關、縣市政府及直轄市不同行政層級的 法制化作法進行探討;由其推動過程瞭解,政策方案之推動,倘有法律之授權據 以訂定不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法規命令,係一簡捷、有效的途徑;倘無法律之授 權,則僅能退而求其次,以行政規則為之,然至形成法效性之法制化過程,需有 較長時間,待建築界及社會大眾逐漸接受。

五、法制化之法源依據

本計畫綜觀現行法律,以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可作 為擬定「淹水潛勢區之都市設計減災管理制度」之法源依據;而其法制化程序應 可以「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為法源,以修改法律或制訂行政程序 等途徑進行法制化。

六、法制化之可行途徑

淹水潛勢區建築物減災管理制度法制化可採行之方案可分為近程與長期:

(一) 近程方案

1. 尋求法律授權依據,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於不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訂定法規 命令。

2. 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依循行政程序法訂定行政規 則,需特別注意不得有罰則、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3. 由各級政府相關機關依循行政程序法訂定行政指導,如獎勵措施等。

(二) 長期方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程序修改水利法或都市計畫法,明訂增列授權訂定相 關條文,俾依行政程序法訂定法規命令,惟修法不易,需協調介面多。

第 二 節 建 議

建議一

擬定獎勵辦法: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公共設施、建築基地開發時,運用雨水貯集措施,以分擔基地開發之風險,及減 輕都市化效應所造成的種種問題。

建議二

增(修)現有法律: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未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修改相關法律,如都市計畫法、水利法等,以彰 顯「淹水潛勢地區都市設計減災管理制度」之重要性並賦予法的強制力。鑑於法 令之制定及行政部門作業程序,需處理介面多及困難度高,有待產、官、學共同 參與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