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專家座談會議
時間: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五
地點: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系二館 307 室 主席:廖朝軒教授
出席人員:陳副總工程司弘凷、游機要秘書清煌(請假)、廖教授朝軒、李理事 長方中、蔡研究員燿隆、黃偉民先生、劉副研究員冠廷、房助理家祥 紀錄:房助理家祥
討論事項:
1. 「淹水潛勢地區開發及都市設計減災管理制度研究」法制化之意見諮詢。
2. 討論期末報告之架構。
3. 期末報告審查委員意見討論及回覆。
4. 討論期末報告修改方向。
陳副總工程司弘凷:
1. 研究內容豐碩,收集之法規亦十分廣泛,研究單位之用心值得肯定。
2. 此計畫為國家型防災計畫之一環,研究成果對於都市防災之管理面極具參考 價值。
3. 何謂法制化為何?應說明清楚。
游機要秘書清煌(書面審查):
1. 開發與保育,本就互為衝突,在兩者之間,如何取捨,甚難為之,如何適度 創設中界協調因子,以調和兼顧,造成雙贏,實為重要課題。
2. 本「淹水潛勢地區開發及都市設計減災管理制度研究」,藉由專研業研究團 隊,研發提供必要技術支援並予以制度化,適時開啟此一機制。
李理事長方中
本計畫除法律面向外,與建築、水利部分關連性最多,未來之推動應與各公 會保持暢通管道。
黃偉民先生:
台北縣政府曾做過類似計畫,建議執行單位可參考。
劉副研究員冠廷:
期末報告中應釐清各法之定義及適用範圍。
廖教授朝軒:
1. 都市設計減災應充分考量都市所處之集水區形勢之水文特性,並考量水文環 境變遷的問題。因此,需考量對開發行為及都市更新時行為人對水文環境變 化應盡之義務。
2. 本計畫係提供一可行之途徑,俟單位及民眾有具體共識及成果後,所必須參 考遵循的基礎法律,謂之法制化。
蔡研究員燿隆:
1. 此計畫可作為建築、水利之整合平台之開端,可提供後續政府研擬相關條 例、辦法之參考。
2. 委員之意見基本上與本計畫之研究方向、宗旨與目的相同,應可就對應之研 究內容與成果進行回覆。
二、第二次專家座談會議記錄
時間:民國 9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五
地點: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系二館 307 室 主席:廖朝軒教授
出席人員:游機要秘書清煌(請假)、陳理事長賜賢、廖教授朝軒、李理事長方 中、蔡研究員燿隆、黃偉民先生、劉副研究員冠廷、房助理家祥 紀錄:房助理家祥
討論事項:
1. 討論「淹水潛勢地區開發及都市設計減災管理制度研究」法制化之內容。
2. 討論期末報告定稿內容。
游機要秘書清煌(書面審查):
管理是一種手手段,也是一種過程,期間需溝通、協調,以期獲得雙方共識,
經由管理的手段,達成原預期設定的目標,為達管理順暢,創設一套管理制度,
并予以法制化,有其必要性,可使執行者與被要求者,雙方有規可循,除可避免 雙方主觀因素互為影響外,亦可減少失誤。
陳理事長賜賢:
1. 在現行的行政體系中,由行政機關製訂開發及減災管理規範,以限縮影響層 面,進而達到遠離水患、保護家園的目的,基本上是有利於政府與民間開發 者。
2. 涉及開發者(政府或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其中尤以人民之權利為要;因之,
需有法律之依據,始具合法,正當性,也不致侵犯民意機關之立法權限,才 得以限制人民權利。
李理事長方中:
1. 本案建議:將「本開發及減災管理制度」之研究成果,先由中央機關依循行 政程序法之正當行政程程序,訂定對內拘束力的行政規則要求政府行政部門 先行辦理,如同綠建築方案之模式。
2. 後續則循求立法授權,如同水土保持法第 8 條第 2 項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法第 97 條「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 之」。
黃偉民先生:
後續可建議獎懲機制及哪些法律需修改調整並提出草案。
劉副研究員冠廷:
1. 雨水利用除供水用途外,尚有都市減洪的功能,本計畫已對於此方面進行初 步彙整,此歸納成果極具價值。
2. 目前期末報告中已釐清各法之定義及適用範圍,建議可將法制化之途徑以表 列方式表示。
廖教授朝軒:
1. 謝謝各位專家兩次座談會的參與,使本報告內容豐富不少。
2. 有效的管理制度,繫於管理規範的建立,而管理策略之法制化,更有助於目
蔡研究員燿隆:
1. 本計畫之目的為提出法制化之途徑,以提供後續研擬相關條例、辦法之基 礎;而最終目標則是希望未來都市防洪的應該要求開發不影響下游為原則。
2. 期末報告目前之定稿內容大致已包含與會各專家之意見,惟宜加入二次座談 之會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