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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研究所驗證之結果,並根據本研究之構面及假設劃分,進行管理意涵之討 論與闡述,分點討論如下:

一、認知有用性

餐廳 APP 之「認知有用性」可以對消費者使用意願產生直接影響;且餐廳 APP 的

「認知有用性」對消費者使用餐廳 APP 的態度有正向顯著的影響;同時,「認知有用 性」對「認知易用性」與「態度」存在部分中介效果,即「認知易用性」可以透過

「認知有用性」對「態度」產生正向顯著影響。由此可知,認知有用性之影響性較大,

整理本研究中認知有用性所包含之題項為:

(一)使用餐廳APP 可以讓我快速完成購物或餐廳資訊搜尋;

(二)使用餐廳APP 可以提升購物或資訊搜尋體驗;

(三)使用餐廳APP 可以提高購物或搜尋餐廳資訊的效率;

(四)使用餐廳APP 可以提高購物或搜尋資訊的有效性;

(五)使用餐廳APP 讓我購物或是搜尋資訊變得更容易;

(六)我發現餐廳APP 對於我購物或搜尋資訊來說非常有用。

Chen 等 (2002) 指出,認知有用性係指系統可以提高給消費者高品質的產品以及豐 富的資訊。而產品的屬性則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決定因素。產品的屬性又包括產品 種類、價格以及產品銷售渠道等。研究者認為應該著重開發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增加 產品種類、產品可用性以及交叉銷售的機會。並且,提供豐富資訊的能力將決定消費 者是否使用系統。為了提高認知有用性,應充分考慮消費者的需求與要求。網站的設 計必須與消費者的知識水平一致,並且必須讓消費者在任何時間和地點都能及時得到 反饋 (Casalo, Flavián, & Guinalíu, 2007)。

綜合以上實證結果以及文獻探討,本研究針對 APP 平台業者和餐廳業者分別提出 以下建議:

平台業者——設計開發 APP 時應注重 APP 之有用性,豐富 APP 所提供之資訊種 類;優化餐廳 APP 之介面,並盡可能多的提供優惠或推薦資訊;此外 APP 的設計應考 量其主要客群的知識水平,並提供有效及時的反饋機制。

餐廳業者——應拓展其銷售渠道,在原有臨櫃銷售的基礎上,考慮採用 APP 作為 另一銷售渠道,並儘可能的配合餐廳 APP 提供具有競爭力的 APP 專屬優惠價格。

二、認知易用性

由於「認知易用性」能正向且顯著影響「認知有用性」及「態度」,由此可知,

手機餐廳 APP 的認知易用性對於消費者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整理本研究中認知易用性 所包含之題項為:

(一)餐廳APP 的使用介面是清晰易懂的;

(二)餐廳APP 與用戶的互動是靈敏快捷的;

(三)總體而言,餐廳APP 容易使用。

Chen 等 (2002) 指出儘管經典的用戶介面設計原則是有效的,但是對於開發者而 言,新媒體的設計應更加趨於簡易化,容易的導航和便利的結算可以增加銷量以及顧 客忠誠度。Casalo, Flavián 與 Guinalíu (2007) 也指出最有效率的網站可能不是最複雜 的,而是消費者覺得最容易使用的。因此開發人員應該優先考慮易於使用的網站開 發。

綜合以上實證結果以及文獻探討,本研究針對 APP 平台業者和餐廳業者分別提出 以下建議:

平台業者——餐廳 APP 的介面及導航設計應該更加優化、簡化,以吸引更多年齡

層的消費者使用。

餐廳業者——應積極配合 APP 之各項功能,例如增加 APP 結算功能,使得結帳更 加便利,以提高效率,從而增加其銷售額。

三、安全與隱私

由於「安全與隱私」亦能正向且顯著影響消費者使用餐廳 APP 的態度,由此可知,

手機餐廳 APP 的「安全與隱私」對於消費者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整理本研究中「安全 與隱私」所包含之題項為:

(一)我認為餐廳APP 擁有足夠的技術確保其不被其他產品取代;

(二)我相信餐廳APP 不會將我所傳送的資料洩漏至未經授權的第三方;

(三)我認為餐廳APP 擁有足夠的技術確保我的資料不被駭客所截獲;

(四)我認為餐廳APP 擁有足夠的技術確保我所傳送的資料不被第三方更改;

(五)我認為將個人資料傳送給餐廳APP 是安全的;

(六)我認為餐廳APP 只收集攸關他們活動所必需的個人數據;

(七)我認為餐廳 APP 如果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不會將我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

公司。

Casalo, Flavián 與 Guinalíu (2007) 指出應該適當加強對於安全與隱私的相關立法、

技術和業務管理。管理者應該更加重視安全與隱私通信,以提高消費者的信任。隱私 部門應該向消費者公開安全技術,包括 email、匿名搜尋、編碼,並向消費者呈現數字 證書、防火牆以及防病毒程序等。此外,政府以及隱私部門應該採取更加直接的行動 (例如為消費者提供培訓課程) ,從而提高消費者對於線上安全與隱私的認知與信任。

綜合以上實證結果以及文獻探討,本研究針對 APP 平台業者和餐廳業者分別提出 以下建議:

平台業者——應更加注重消費者之個資保護,並加強 APP 本身之安全機制,確保 消費者可以放心的使用餐廳APP。

餐廳業者——在推行餐廳 APP 的同時,向消費者公開 APP 之安全技術,例如數字 證書等,從而獲得消費者的信任,提高其使用餐廳 APP 的意願。

四、態度

由於「態度」能正向且顯著影響消費者對於餐廳 APP 的「使用意願」,且「態度」

對「認知有用性」和「使用意願」存在部分中介效果,即「認知有用性」可以透過

「態度」的部分中介效果對「使用意願」產生正向顯著影響。由此可知,使用者對於 餐廳 APP 的態度對消費者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整理本研究中態度所包含之題項為:

(一)我喜歡使用餐廳APP;

(二)使用餐廳APP 很有趣;

(三)使用餐廳APP 讓生活更有吸引力。

Webster 與 Martocchio (1992) 針對在校大學生進行計算機趣味性相關的研究中指出,

如果系統的趣味性越高,用戶使用系統的積極性就會越高,業者應對系統之趣味性引 起高度重視。

綜合以上實證結果以及文獻探討,本研究針對 APP 平台業者和餐廳業者分別提出 以下建議:

平台業者——應更加注重設計之趣味性,以吸引消費者的使用興趣,正向引導其 使用態度,從而提高其使用意願。

餐廳業者——應配合在餐廳 APP 推出相關優惠活動,例如結帳時出示 APP 優惠 等,或是使用 APP 滿 5 次送小禮物等,正向引導消費者之使用態度。

五、自我效能感

令人意外的,本研究中「自我效能感」被證實不會對消費者使用意願產生影響,

而「自我效能感」又包括:

(一)我自信可以在餐廳APP 買到我想要的產品;

(二)如果我在餐廳 APP 上的交易結果不是很滿意,我自信我有能力自行解決問

題;

(三)我自信可以透過其他顧客給出的評價找到值得信任的餐廳。

Compeau 與 Higgins (1995) 指出,自我效能感會直接影響個人對於資訊系統之使用 意願。推測原因可能是自我效能感為使用餐廳 APP 完成特定動作前勝任與否之判斷,

而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已具餐廳 APP 使用經驗者,因此,較無使用上之問題,而致使 自我效能感對使用意願之影響不顯著。林娟娟與蘇政泓 (2007) 在針對線上遊戲參與者 之使用者參與動機的研究中,結果也顯示自我效能感無法顯著影響使用者之使用意願,

並推測其可能原因為研究對象為已具經驗者,因此導致結果不顯著。

六、規範信念

此外,「規範信念」也被證實不會對消費者使用意願產生影響,而「規範信念」

則包括:

(一)我的教授可能會推薦我使用餐廳APP;

(二)一般情況下情況下我比較願意聽從教授的建議;

(三)我的父母可能會推薦我使用餐廳APP。

研究結果與 George (2004) 對網路購買行為研究的結果相同,即規範信念無法顯著 影響使用意願,研究者推測可能原因是父母和教授都不是受訪者在決定使用餐廳 APP 時重要的人。Bhattacherjee (2000) 發現規範信念與使用意願之間有很強的關係,而其中 最強的規範信念是來自新聞報導以及大眾媒體。研究者推測大眾媒體比問卷中所列出 的重要的人對於受訪者而言更有影響力。因此本研究推測「規範信念」無法顯著影響 使用意願之可能原因是受訪者在決定使用餐廳 APP 這件事情上面,可能受到父母和教 授的影響不大,而大眾媒體以及新聞報導對其影響相對更大。

第伍章 研究結論與未來建議

本章根據研究問題與實證研究結果歸納出結論、提出實務建議。本章共分為二節,

第一節為研究結論與建議;第二節為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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