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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口變化看社會的變遷:以花蓮港廳為例

第五章 東台灣原住民族的人口變化

第二節 從人口變化看社會的變遷:以花蓮港廳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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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論東部原住民族在政治、經濟、觀念上的新發展,末章則專從人口這個角 度,來觀察經過五十年的日本統治之後,東部原住民族發生怎樣的變貌。準 此,本研究之章節安排如下:

第一章 東台灣日本國家體制的建立 第一節 蕃政體制下的東台灣 第二節 隘勇線的擴張與維持

第二章 部落警政的建立與成文法的影響 第一節 部落警政的建立

第二節 從舊慣調查看成文法對原住民社會的影響 第三章 水稻種植與貨幣經濟的浮現

第一節 小米經濟與水稻經濟的變異 第二節 貨幣經濟對原住民部落的衝擊 第四章 近代教育的推行與傳統信仰的鬆動

第一節 學校教育的推行 第二節 傳統信仰的鬆動

第五章 從人口統計看東台灣原住民的變化 第一節 東台灣人口組成的變化

第二節 從人口變化看社會的變遷:以花蓮港廳為例

以下略述各章要旨。

在日治時期的東台灣,牽動民族發展的最大原動力,實非日本國家力量 莫屬。在東台灣象徵著國家體制的,主要有四種機制:一是代表國家意象的 地方行政機構,二是區隔街庄與蕃界的隘勇線制度,三是履行國家意志的警 察,四是近代法律。因此,首章及第二章即討論這四種機制。

日治初期的東台灣,呈現著一段從撫墾署到地方廳的歷程。撫墾署始設 於明治 28 年(1895)6 月,廢止於明治 31 年(1898)6 月 20 日的官制改正。

日 後 的各 次 制 度 改 正 , 均 視蕃 政 為 廳 縣 分 課 的 一項 職 務 ; 至 於 東 台 灣則自 1901 年,始從其他廳縣的下屬單位,成為一個單獨的地方行政區劃,同樣地,

將蕃政視為地方政務亦始於 1901 年 11 月的官制改正。

簡單地講,東台灣的蕃政體系,始於台東撫墾署之設置,歸結於日後的 台東廳(及接下來的花蓮港廳)內的總務課(日後改隸警務課),而實踐於警 察行政之下;至於教育、醫療、衛生等等,也都是部落警政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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隘勇線制度是另一項日本統治體制的代表。晚清的東台灣原無隘勇線,

它是日治時期伴隨著原住民事件而逐一出現的。其中,主要的原住民抗日事 件有四:新城事件、威里事件、七腳川事件、以及最後的太魯閣討伐之役。

至於成廣澳事件及霧社事件,前者與隘勇線制度無關,後者發生時,日本當 局已取消隘勇線。

第二章是討論東台灣原住民在部落政治的改變與成文律法的實施。

直到國家力量進入原住民部落之前,社是最大的政治單位兼最大的社會 單位,其內涵非常接近「城邦」這個概念,具有自成一體的社會運作機制,

這些傳統的自治功能,諸如議決公共事務、處理紛爭、傳統信仰等,在日治 中期之後,由於國家力量的介入而有所轉變。

以泰雅族頭目的職權為例,他不僅是部落領袖,更是狩獵活動時的指揮 者。我們認為,傳統泰雅社會的核心結構就是獵團,而牲團則是與獵團同質 的一種分配機制,至於祭團(gaga 或 gaya)則是在獵團的基礎上的再發展。

兩者的關係是:獵團是原生的、具經濟屬性的下層結構,祭團是衍生的、具 文化屬性的上層結構。就這個意義而言,當狩獵不再是泰雅族的主要生產手 段時,依附於狩獵活動的祭團,也將因失去物質基礎而弱化。

至於阿美族頭目的主要職責,除了「維持社內風紀、確保安寧、維持並 增進民眾的利益」之外,還有「扶養救濟窮人以及教諭子弟」。若有較重大的 事務,則須由部落內的「長老會議」來決定,至於何者是可自行決定、何者 需經協議決定,則完全取決於慣例。

為何阿美族的頭目偏於強調其義務?我們認為,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它 不是部落原有的,而是由政府之政策所外加的;真正屬於部落原有的權力機 關,是長老及長老們的聯席會議。

由警察而非由軍隊或鄉民來維持社會秩序,本是近代社會的一項特徵;

日治時期的蕃地警政可分為三期,一是撫墾署以來的撫育期,二是五年計劃 以來的創建期,三是霧社事件後的重整期。

蕃地警政創建於佐久間的五年計劃,以蕃務本署作為理蕃的專責機關。

於是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這樣的組織:在中央成立蕃務本署,分擔警務局 的一部份業務;而在地方則成立理蕃係,以作為警務課的四係(警務、保安、

衛生、理蕃)之一。蕃地警政的擴充,亦始於五年計劃的落幕,不過, 1915 年以來的理蕃事業,是部落警察各自推行的,中央當局並無一套規劃,直到 1931 年 12 月公佈「理蕃大綱」之後,才有一套整體的蕃政指導大綱 。

其次是在社會規範上的變異。從 1910 的舊慣調查資料來看,東部原住民 已經有所蛻變。以泰雅族為例,由於泰雅族的「gaga」具有不成文法的約束 權威,當一個傳統社會的不成文法,被近代社會的成文法取代之後,慣習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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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留下其風俗的面向,而不再具有強制性的制裁,這種「由慣例到法律」的 過程,應是 gaga 消失的主因之一。

在東部原住民從慣例到法律的歷程上,我們看到了一種由法律而非由慣 習所規範的新秩序,逐漸出現在東台灣的原住民部落裡。這可從國家對頭目 職權的認可、民法取代慣習、取消封建業主權等三個面向來觀察。

從土地的先佔權的認可來看,原本是必須受部落的政治組織的規範,此 後則非由部落內的傳統的政治領袖,而是國家所派駐的行政人員及法條的約 束,這是從慣例到法律的一個例證。

在民法取代慣習方面,主要是表現在平地原住民身上。在傳統的慣習社 會裡,部落裡的土地交付,是在「頭目、長老及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舉行」, 買 賣行為的最後依據是部落頭目或長老的作證,如今則已不再是必要條件;取 而代之的是:代書執行土地所有權狀及契約的交付。代書取代了頭目在買賣 行為上的角色,而代書之所以具有這樣的分量,是因為代書所代表的是:國 家法律。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不再是傳統上的頭目勢力者展示權力的場合,

而是以法律作為共同的規範。這裡,我們看到了東台灣「從慣例到法律」的 另一個例證。

在取消封建業主權這部份,以卑南族方面最為明顯。日治時期的大租權 整理事業是只限於西半島的,東半島固無此類業主權的問題,比較相似的是 卑南族對其傳統勢力範圍進行象徵性的抽收貢品。直到 1905 年前後的日治初 期,台東阿美族依然要向卑南族進貢納稅,此後則在國家的干涉下,卑南族 的封建業主權被取消了。

第三章是討論下層結構的經濟方面的變遷。關於這個議題,我們聚焦於 水稻種植的興起、以及貨幣經濟的浮現。

原住民的傳統作物小米,就其作為糧食作物上的這個意涵 ,約在 1910 年前後發生初變,而到 1920 年前後,以當時的台東廳的情形來看,不論在生 產面積或產量上,已經不及水稻的一半。由於小米種植是聯繫原住民傳統文 化的一個重要的連結點,當這個連結點發生變化,與其相連結的文化現象勢 必跟著產生變化。因此,相對於水稻種植的擴張,我們討論了小米種植的衰 退,並略論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如何看待水稻種植。

其次,日治五十年的東部統治上的最核心議題──東部開發論,為地廣 人稀的東台灣帶來甚大的勞力需求,因此也形成從所未見的勞動市場,作為 東台灣人口數最多的原住民們,也被納入這樣的勞動市場裡面,這點又帶動 了一個從所未見的新面向:貨幣進入部落。透過水稻種植及貨幣使用,最遲 到 1920 年代,東台灣平地原住民已經在許多方面發生鉅變:老人家認為年輕 人不能守住傳統,年輕人違反甚至挑戰傳統。最後,我們從飲酒行為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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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觀察原本的由小米種植所聯結的舊傳統,終於在日後被由水稻所聯結的新 傳統所替代。

第四章是討論近代教育的推展與傳統信仰的變化。

首先 是 討 論 日 治 時 期 東台 灣 原 住 民 的 初 等 教育 。 日 治 時 期 的 原 住民教 育,其過程主要是在「蕃人公學校」或「蕃童教育所」中完成的。在隘勇線 外的教育機構以「蕃童教育所」為主,而在隘勇線內的教育機構則以「蕃人 公學校」為主。

1896 年 4 月,以敕令第 94 號發佈「台灣總督府直轄諸學校官制」,設國 語傳所於台灣各樞要之地,初以本島人為其施教對象;至於對原住民的教育 方面,則於撫墾署內隨機施教。西部諸廳隨後於 1898 年 10 月實施公學校制 度,不過,台東國語傳習所並未改為公學校。此一制度上的改變,使國語傳 習所變成一種特殊教育,東台灣就在這樣的特殊教育下,逐步推展出近代教 育。

原住民教育的另一個體系「蕃童教育所」,始於佐久間總督之刷新理蕃,

而在特別行政區設置專責的教育機關,1908 年 3 月,制定附於蕃務官吏駐在 所的蕃童教育,與原住民相關的兩套教育體系,至此始全部建立。

日語教育是初等教育的兩大重點,所以「國語」是授課時數最多的一門 課。日人認為:「通曉國語始得以觸及國體之真髓,是謂涵養國民性也」,因 此,日本當局所要進行的,不只是語言教育或文學教育,而是藉由語文教育 而達成「涵養國民性」之國民教育。

除了學校教育之外,日治時期對於非學齡兒童的人,也有作為輔助教育 之不足的社會教化機構,如青年會、國語講習所等等。

除了學校教育之外,日治時期對於非學齡兒童的人,也有作為輔助教育 之不足的社會教化機構,如青年會、國語講習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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