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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東台灣日本統治體制的建立

第二節 隘勇線的擴張與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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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對原住民社會本身並未發生多大的作用,而且是弊多於利。簡單地講,

日本的理蕃模式可以說是從舊慣調查下手,經過一段時期的摸索後,而歸結 於部落警政的建立。至於教育、醫療、衛生等等,也都是部落警政的成份之 一。依長期從事於理蕃事業、且曾任蘇澳郡守的藤崎濟之助之說,「理蕃事業 之効果」有五:蕃境之歸於蕩平、陋習之打破、銃器押收、出草及被害之減 少、租稅公課50。上述這五項成效,不論是公共秩序的維持、社會與衛生習 慣的改善、經濟活動的轉變等等,無不與國家統制有關。

第二節 隘勇線的擴張與維持

東台灣在日治之初,除了晚清既存的少數街庄之外,其他的地區都可說 是劃歸「蕃地」,至於逐一轉化為一般行政區,其主要的變動力量是原住民的 反抗事件及其善後措施中的隘勇線,亦即:隘勇線內的區域就是所謂的一般 行政區,而隘勇線外的則是所謂的「蕃地」。當然,伴隨著隘勇線的推進,被 納 入 普通 行 政 區 的 範 圍 也 有逐 步 擴 大 之 勢 , 不 過隘 勇 線 的 推 進 並 非 全無限 制,它主要是與地形及民族分佈有著相應的關係。

因此,本節即討論歷次原住民抗日事件及隘勇線如何逐次設置於中央山 脈的東側。為方便以下的討論,我們先以理蕃措施的歷史分期51,作為瞭解 該事件的背景知識,而後再逐節探討:

第一期:自割台起至明治 35 年(1902),亦即以林少貓被殺為分界點。

「當時抗日軍尚在活動,戎馬倥傯之際,只採懷柔政策,而不為積極討伐,

僅行數次威壓性之討伐而已」。

第二期:自武裝抗日告一段落起,至明治 42 年(1909)止,亦即以佐 久間總督的五年討伐計劃之前為分界點 。「在本期傾主要兵力於番界,採取 恩威併濟手段,而番據天險,恣行無忌,於是乃實行徹底討伐」。在這期間,

又以明治 39 年(1906)佐久間總督蒞任起,明顯地著重於彈壓的手段。這 階段主要的成就在於延長隘勇線、增加所控制的蕃地區域,並完成對太魯閣 群的包圍態勢。

第三期:自明治 43 年(1910)至大正 3 年(1914),即所謂的「五年計 劃」理蕃事業之實施期,而以完成對太魯閣群之軍事討伐為終點 。「在此期 間,將兇惡獰猛之太魯閣等北番,予以剿蕩無遺,出動隘勇、警察八千人,

50 藤崎濟之助,《台灣の蕃族》頁 886-891,東京:國史刊行會,1931 年 11 月 訂正 增 補 版 ; 台北:南天書局翻印本,1988 年 6 月。

51 《日據下之台政》頁 213。本節的歷史分期採該書之說,以下各引文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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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同軍隊約計萬人,費國幣一千六百萬元,死傷病亡總計不出二千,而收獲 番人銃器約達二萬枝」。之所以會耗費這麼大的力氣,而其成果是以獲取銃 器多寡來檢驗,這是因為在理蕃的過程中,日本當局漸漸產生一種結論──

不論 眼前 原 住民 多 麼 服順 ,只 要 槍枝 在 其 手中 ,當 地 即不 能 獲 得安 全的保 障,於是形成以收繳槍械為主要目的之一的軍事行動。

第四期:指大正 4 年(1915)以後,至霧社事件之前的發展。「至本期 始致力撫育、教化、授產、醫療、交易等,在一貫方針之下收理番成效」;

此後雖然仍有不少衝突,只不過在規模上已大不如前,且再也不能對駐地軍 警形成如前一般的威脅。

1930 年的霧社事件之後,是為進入第五期。不過,霧社事件對東台灣並 沒什麼影響,其重要性實不如新城事件(日治以來第一次的理蕃衝突)、威 里事件(東台灣始設隘勇線)、七腳川事件(結束大台東廳時期始設花蓮港 廳、隘勇線加裝通電鐵絲網、對原住民部落予以遷社的措施)、太魯閣討伐 之役(結束威壓政策轉為撫育政策),故本節亦不予討論。

1914 年的討伐之役結束後,內外太魯閣從此成為理蕃區域,而喪失了先 前的自治局面,整個東台灣在內政上獲得一個相對安定的環境,此後,國家 資本與私人資本加速投資於東部。52

一 新城事件與理蕃政策的初訂

(一) 事件概述

明治 29 年(1896)6 月,日軍於花蓮港置守備隊;11 月設監視哨於新城。

同月,因監視哨軍人不尊重原住民之慣習,以致全員 13 名被殺;守備隊乃 全隊(兩個中隊)出動,並募南勢阿美 600 人協助討伐;且自澎湖調來軍艦,

於新城外海砲擊。半年後,終因地勢險要、原住民頑強抵抗、討伐隊陸續生 病等因素,使其死傷慘重,無法完成任務,而於明治 30 年(1897)5 月中止 討伐。(《理蕃誌稿譯卷一》頁 31)

由於當局的軍事行動無法見效,於是在力主撫育的台東廳長相良長綱的 主導下,終於收到相當的成效,至次年(1898,明治 31 年)1 月 6 日,已獲

52 東台灣的日本私人資本始於賀田組;賀田組自 1899 年進入東台灣以來,即以獨占與壟 斷的形式獲得東台灣半數以上的可耕地 ,然而仍以失敗作收;當中的原因固然甚多,本文 未能多談,但是,太魯閣事件結束後才出現開放性的投資環境,則是一個不可忽略的背景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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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部分外太魯閣群的歸順:

李阿隆派自稱新城三棧溪、擢其力、七腳籠及石硿等地之代表人李 錦昌、徐水仙、李戇塗及林阿爐四人前來投誠,其提出戶口名冊及李 阿隆之歸順誓書作為證據。廳長親自接見後,命令應努力使太魯閣群 歸順,此等人答曰:太魯閣各社與外界之交通已斷絕,而且李阿隆之 弟被殺,因而一部分不願歸順,但保證在近期內使其歸順。(同前引,

頁 71)

隨後,李阿隆又表示同意歸順,但希望暫時不要派軍隊入駐,以免滋生事端。

此一要求獲得相良廳長的同意,日軍撤出新城地區。(同前引)

由於外太魯閣群之表示歸順,故於明治 34 年(1901)7 月 11 日,設國 語傳習所分教場於古魯社,教育歸順之太魯閣群子弟,並指定日本商人賀田 組,在社內開設火槍及火藥販賣店,限於每人每月售給彈藥十發、火藥二十 匆、雷管十發及發火器材二十個以下。自日本進入後山以來,從未如晚清一 般之以槍彈火藥來和太魯閣人交易,再經新城事件之衝突,更令日人對南北 部原住民有差別措施;此時基於招撫政策之手段,及作為設分教場之交換條 件,遂答應李阿隆之要求,而供給火槍及彈藥之交易。隨著撫育工作的進展,

又於明治 37 年(1904)9 月派駐公醫、蒞年 3 月改古魯國語傳習所為蕃人公 學校。直到明治 39 年(1906)7 月發生威里事件始關閉公學校及撤回公醫,

隔年 6 月,公學校再設於七腳川。(同前引,頁 71-72)

(二) 事件影響下的蕃政措施

拉攏有力的原住民

在本事件尚處於增兵苦戰之際,當年 4 月,為推行山地事務而召集各撫 墾署長於總督府,乃木總督親臨會場訓示:

由於撫墾事業係在無經驗之情況下所訂之制度,因此應依地方習慣 及時勢推移,講究適宜方策。……應使原住民對日本人之感情,比對 漢人更加良好;清國時代,漢人與原住民似乎不甚和睦,如今應盡力 使原住民與日本人和睦相處。(同前引,頁 32)

從乃木總督所說的「撫墾事業係在無經驗之情況下 ,所訂之制度」,並訓示

「應依地方習慣及時勢推移,講究適宜方策」,清楚地說明了這一時期確實 是處於隨機應變的階段,雖談不上有清晰的政策,但已有部份明確的概念出 現,如樺山之「欲以綏撫為主,以期收效於他日」、水野之「台灣將來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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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乎番地」、以及乃木之「應使原住民對日本人之感情,比對漢人更加良好」

等等。會中,殖產部拓殖課針對各署長應注意事項,提出報告,其中即指出:

應「親切對待在一社或數社具有影響力之原住民,並給與金錢或物品,使其 協助推行山地事務。」(同前引,頁 34)

日後所形成的新部落政權結構,正是立足於此時的決議──拉攏有影響 力的原住民,並給予財物、乃至於任命為頭目或青年會會長等職,使其協助 蕃政之推行,可見正因有此時的這項決策,而後始能形成警察與有力者共治 之新局。

對原住民實施槍彈之差別供給

當年 9 月,埔里社的撫墾署長鑑於新城事件的討伐失敗,而建議對原住 民實施槍彈之差別性供給:

埔里社以南之原住民比較分明道理且溫順,其以北之原住民卻凶暴 好殺;……因此認為火槍及彈藥可供給前者而不可供給後者;又後者 巧於操縱火槍,其技令人喫驚,豈可輕率供給,充為逞凶之具?而且 一旦傷害其感情,致仇視日本人,則難保不蹈太魯閣事件之覆轍。(同 前引,頁 38)

所謂埔里社以北的原住民即指泰雅族,且舉新城事件為例(即引文中的「太 魯閣事件」一詞),一旦雙方有所衝突,「則難保不蹈太魯閣事件之覆轍」53。 新城事件下日軍的討伐行動以失敗落幕,成為日治初期的一大儆戒,除了槍 彈之管制以外,甚至連討伐行動本身,也在儆戒範圍之內:因為當有衝突時,

雖可藉由武力予以討伐,然而不但清代之多次討伐不效,即連「最近在太魯 閣事件動用鉅款,及釀出許多傷亡,而且中止討伐時會被輕視。」(同前引,

頁 51)

原住民不適用於普通法律

53 日後在完成對太魯閣群的討伐之際,當時的民政長官內田嘉吉宣示將來的理蕃方針中,

特別叮嚀「與番人受授物品時,應加謹慎,且勿與番女接近」,以免重蹈新城事件之覆轍(《日 據下之台政》頁 502);可知該事件之導火線應與原住民女性有關。至於究竟是不尊重什麼 習慣?目前筆者尚未獲得明確的答案。關於此一事件之始末及其善後措施,請參閱王學新

〈論日治初期花蓮地區太魯閣番綏撫策略〉《台灣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國立中央圖書館 台灣分館主辦,1999 年 5 月。至於作為本案導火線之婦女被侵犯一事,王氏於該文中指出

〈論日治初期花蓮地區太魯閣番綏撫策略〉《台灣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國立中央圖書館 台灣分館主辦,1999 年 5 月。至於作為本案導火線之婦女被侵犯一事,王氏於該文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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