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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落警政的建立與國家律法的影響

第一節 部落警政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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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共事務的議決、處理紛爭、傳統信仰等,全都在日治中期之後,由於 國家力量的介入而有所轉變──部落裡的有財勢者不再依憑傳統生產手段下 的旱作與狩獵,國家的福利措施也收容了流浪者,部落內的街庄役場及警政 體系有效地推動了公共事務並仲裁紛爭,而且日治時期普及於部落內的初等 教育及衛生醫療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傳統信仰。不論從什麼角度來看,阿 美族的傳統社會,在日治中期已明顯地出現了轉變。

上述的情形不僅是阿美族的特例,而是日治時期台灣原住民的共相。至 於其成因如何,主要可從政治的、經濟的、觀念的等幾個角度來觀察。本章 先討論法政層面的這個變項,第三章再討論經濟的、第四章則為觀念上的變 化。這三個角度分別涉及部落的上層結構及下層結構的變遷。

第一節 部落警政的建立

在傳統的部落運作方面,部落內的自治組織負起了最重要的決策機構的 角色。我們可以將它分為兩大部份:一是代表行政權的頭目與副頭目,二是 代表司法權及立法權的議會組織。這兩者在日治時期也因國家體制的介入而 發生變化──從部落本身的自我管理,走上部落領袖配合警察共同管理。在 這種新的權力結構下,不論是在普通行政區或特別行政區,原住民的頭目或 長老,仍是部落中的重要人物;亦即,部落內的新政治風貌並非警察政治,

而是部落領袖與警察的共治,以阿美族的南勢群及秀姑巒群為例:

中央平原地帶各地的社民階級,有 sakakaay(原註:頭目)、papeloay

(原註 :長老總代表 )、mato’asay(原註:長老)、kapah(原註:壯 丁)四個階級。……中央平原地帶各地的頭目,自古以來由 mato’asay 與 papeloay 協議,從智勇和判斷力優秀的人才中選任,現在則是社民 推廌人選後由官府任命。(《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頁 118)

從自治到共治,當然部落的自主性確實有所降低,但在實際的運作上,官府 只是擁有形式上的任命權,真正發揮決定性的力量,依然是在原住民內部對 人選的推廌權87。一言以蔽之,即由部落自治走上頭目勢力者與警察的共治。

這種有別於傳統的新權力結構,實為原住民社會的一大轉變。

日治時期的平地原住民部落,由於屬於普通行政而非理蕃行政,因此當 地的警政機關是普通行政區內的「派出所」,而非蕃界特有的「駐在所」。由

87 若與本島人的街庄警政相較,其「共治」的屬性就更加明顯了:本島人無法推廌自己所 要的街長、庄長,日本當局也不賦予本島人推廌權,而且,除了日治初期之外,日本當局 更不會因本島人有何舊慣而尊重傳統勢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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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知,日治時期東台灣國家體制下的行政區分,其依據不是民庄或蕃社之 異,也不是族與族間的不同,而是隘勇線體制下的「遮斷」(內田嘉吉語)作 用使然88。這讓我們再度看到一項事實:要理解日治時期東台灣的地域控制,

就須先認識隘勇線體制在東台灣所發揮的區隔作用,簡言之,隘政的遮斷與 警政的統合,恰好形成既相反且相成的統制結構。

雖然警察政治是日本治台的主要支柱,但在原住民部落裡,警察政治的 色彩依然受到傳統勢力的抗拒,最終是以警察與部落領袖的共治來呈現的。

即使到日治後期,法律已逐漸推行於各部落間,但仍不能不顧舊慣。

一 原住民族傳統的政治體制

原住民的傳統政治可大分為兩類,一是以貴族為主體的貴族政治,二是 以長老為主體的長老政治,前者由世襲決定,而後者則為能力取向。今日大 多視頭目為原住民傳統的部落領袖,這裡有一個關鍵問題,即頭目的權限如 何?由於不同的部落有不同的慣習,因此,這裡僅舉平地的阿美族與山地的 泰雅族為例,以觀察東台灣原住民頭目的兩個類型。89

(一) 傳統部落內的頭目與副頭目

關於頭目制度的一個提問

就原住民的傳統社會而言,是否每社均存在著頭目?這是不無疑問的,

但至少到了日治時期,東台灣的各社確實已皆有頭目一職,甚至還有副頭目 的設置,這點是無庸置疑的。進一步來看,如果頭目的存在不是每社皆然,

而是僅存在於某些社會階級明顯的社群裡,如排灣及卑南等族,那麼,單單 以東台灣而言,為何今日會將頭目的存在視為一社之傳統?這問題太大,不 是這裡所能討論的,在此僅以南勢阿美為例,以示一斑。

在南勢阿美的部落政治裡,真正掌握實權的人不是頭目,而是長老及由

88 例如,住在台東縣太麻里鄉與金峰鄉境內的排灣族,隔著一條道路分開兩個世界,一個 是山地鄉、另一個是平地鄉,雖然兩者都是排灣族,但兩者所得到的近代設施或政府補助 則有明顯的不同。

89 黃應貴在〈台灣土著族的兩種社會類型及其意義 〉一文裡,以政治、宗教、經濟、及親 屬四類制度,將台灣原住民族分為首長制社會及大人物制社會 ,其中,阿美與泰雅分列於 兩個不同的社會類型,參閱《台灣土著社會文化研究論文集》頁 3-43。台北:聯經,1986 年 10 月。本文之所以將原住民的頭目權力分為阿美式與泰雅式,基本上是受到該文的影響 而來的,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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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所推選出來的長老總代表。從其就職時之有無傳統儀式,可以看到兩者 間的微妙關係。由元老們協議而當選為新長老者,一般是在自家中舉行就職 儀式:

一旦獲知當選,須通知社民「我已當選為長老,明日將舉行就任儀 式,請大家蒞臨指導。」第二天,長老準備豬一頭,並購買二、三圓 錢的酒準備宴客。……。

新頭目就職時,無就任儀式,只要歷任頭目協議過,即可上任。(《蕃 族調查報告書。第一篇:阿美族南勢蕃》頁 17)

正如小米、旱稻之有祭儀而水稻無祭儀一樣,因為小米、旱稻為傳統既有而 水稻為傳統所無,當然無法為日後才習得的水稻種植,提前準備好播種祭或 收穫祭。由於「傳統既有」或「傳統所無」,決定了有無何項儀式,因此,我 們似可依此一判準來反省:在阿美族的傳統社會,有長老就職儀式而無頭目 就職儀式,是否即表示長老為傳統既有,而頭目為傳統所無?

值得順便一提的是,這段引文隱隱透露了另一道訊息:連如此重要的傳 統儀式,其所準備的酒都是用買的而非傳統的自釀──酒的性質已經產生變 化了,它不只是供奉神靈裡的儀式祭品,更是買賣行為下的日常商品。

頭目的權利與義務

清領時期對原住民傳統的部落領袖,共有土目、頭目、社長等三個較常 見的稱呼。其中,土目及頭目之意涵較為接近,其中的差別在於土目一詞只 用於「熟番」,且清初已使用該詞來指稱平埔諸社;頭目一詞則可用於「生番」, 且出現的時間較晚,但最晚到光緒 5 年(1879)春,已見於公文書了(《台東 州采訪冊》頁 41);不過,單單以東台灣而言,晚清東台灣的部落首長,並 不稱為頭目,而是稱為社長。

社長一稱在本質上是與頭目不同的,第一,它是晚清撫番制度下才出現 的新事物;第二,一般來講,一社只有一個社長,但一社裡面,往往有兩個 以上的頭目──這種情形在排灣族的部落裡最為明顯;第三,頭目是原住民 部落裡自然形成的社會領袖,而社長則是清政府所認可的行政代表。

然而到了日治時期,則以頭目一詞指稱部落裡的最高行政領袖,這是很 不相應的一個理蕃制度。對於原有頭目制度的原住民部落而言,多位頭目並 存本來就是常見的現象,一名頭目只能代表一個家系,而無法代表同社內的 其他頭目或其家系;至於原無頭目制度的原住民部落方面,其部落領袖本來 就不是頭目,如今卻變成以頭目代表一社?這也是日治時期之所以偶而出現 日本政府所指派的頭目,與社民認同的部落領袖有些落差的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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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雅型

就山區的原住民而言,狩獵依然是重要的生產手段,因此不論是狩獵區 或狩獵能力,均為其重要的生產憑藉,以泰雅族為例,頭目的職權不僅是部 落領袖,更是狩獵活動時的指揮者,而且在傳統的雅泰部落裡,其領袖還能 享有超越於一般社民的狩獵特權:

本族之頭目為獵團之首領兼普通事務,其權限為一方面有頭目的權 限,同時又有獵團首領之權限。如果在一社內有兩個以上的獵團的情 形的話,頭目就是其中一團之長,對屬於其他獵團的社民則不能直接 地予以支配90。(《台灣の蕃族》頁 52-53)

也就是說,本獵團內的事固可由頭目兼獵團領袖來支配,但若涉及另一獵團 時,即使是頭目也不可直接支配,而須與另一獵團領袖取得一定的協議。

我們認為,獵團很可能就是傳統泰雅社會的核心結構。至於祭團(gaga 或 gaya)則是泰雅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在獵團的基礎上的再發展。譬 如,有些部族的一個獵團就是一個祭團,如泰雅的溪頭群及南澳群等;但若 其獵團較小,便合兩個以上的獵團為一祭團;反之,若其獵團較大,則於該 獵團底下分立兩個以上的祭團。從這裡來看,獵團很可能是泰雅社會最首出 的結構,至於「牲團」則是與獵團同質的一種分配機制,而祭團似乎是由獵 團衍生出來的附加結構,兩者的關係是:獵團是原生的、具經濟屬性的下層 結構,祭團是衍生的、具文化屬性的上層結構。

這預告了未來的一個演變:當狩獵不再是泰雅族的主要生產手段時,便

這預告了未來的一個演變:當狩獵不再是泰雅族的主要生產手段時,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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