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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

澳門 2012 年推行「全城 3G」計劃,規定 2G 執照到期後業者停止向澳門 用戶提供 GSM 服務,並要求所有澳門行動通訊服務用戶只能使用 3G 服務,政 府再把 2G 頻譜規劃在更有效益的用途;然而在推動「全城 3G」計劃的過程中,

澳門行動通訊業者出現多宗電信故障,加上業者要在半年內轉移 16 萬用戶到 3G 服務,最終引起澳門民眾反對,使得計劃無法如期實行。從「全城 3G」計 劃的目的來看,停用 2G 服務可以把頻譜資源用在更有效益的系統上,有利市 場發展,但是在政策的設計與手段上卻存在瑕疵,使得爭議與難題也隨之出現。

原則上,通訊服務因為執照到期不獲延期而停止服務,對市場的衝擊最小,因 為政府與業者的協定已經屆滿,業者須要自行處理執照到期後的用戶轉移的問 題(Corbett, 1996;Guermazi & Neto, 2005),但是澳門政府兩度延長 2G 執照的 使用期,使得「全城 3G」計劃無法如期實行。本研究透過文獻與深度訪談重新 梳理「全城 3G」計劃的始末,檢視計劃的問題所在;同時檢視與澳門有相同政 治體制與文化的香港政府,在汰換 2G 系統以及在頻譜資源管理上所作出的決 定和遇到的困難,透過整理與分析,為澳門提供實務性的應用參考,因此綜合 前面數章節的分析與討論,本研究歸納以下結論,並提出研究建議。

壹、結論

一、澳門的部分

不論那一個地方的,一個通訊系統的發展、壯大和衰落,最後到關閉整個 過程都應該是市場自然發展的結果,如果電信市場中仍有不少 2G 用戶,強行 關閉系統必然會引起用戶的不滿(方南,2014.5.27)。總結本研究下,可以發 現澳門「全城 3G」計劃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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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門「全城 3G」計劃欠缺周詳考慮

根據澳門廉政公署取得電信局向澳門運輸工務司司長遞交的第 172/07-01.00-180 號建議書指,澳門電信局認為 2011 年 3 月 GSM 用戶為 26.6 萬,與 2008 年 4 月歷史最高峰相比,減少了 49.7 萬,平均每月減少 1.42 萬戶,電信局 認為如果每月減少數目不變,到 2012 年 9 月將再無 2G 用戶,因此認為 2G 執 照原則上沒有存在的必要,但電信局認知到 GSM 用戶降幅未必規律地按過去 趨勢減少,甚至減幅有可能放緩,認為如果沒有特別政策配合,通常會出現一 段頗長而需求量少但又不至於全無需求的時期,因此電信局須要作出策略性的 部署停用 2G 服務,因而制定了「全城 3G」計劃。

澳門電信局希望透過「全城 3G」計劃停用 2G 服務,可是沒有考慮到計劃 進行期間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例如電信故障;在「全城 3G」計劃推行期間,

行動服務業者出現 5 宗電信故障,澳門電信局卻無法阻止接二連三電信故障的 出現,當通訊服務的品質下降,民眾便會質疑「全城 3G」計劃的可行性,而且 輿論會認為政府應該保留 2G 系統,使得業者再度發生故障時可以以 2G 系統作 為 3G 的後備系統,不至於整個通訊網路癱瘓。

此外,「全城 3G」計劃規定 2G 執照到期後,業者停止向本地用戶提供 2G 服務,卻須要向外地遊客繼續提供 2G 漫遊服務,這項規定被澳門廉政公署 認為是越權、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平等原則」及「適度 原則」;業者要保留 2G 系統但只能向外地遊客提供 2G 漫遊服務,而本地 2G 用戶則被要求使用 3G 服務及手機,對業者和用戶都是個不恰當及不友善的措 施,不符合「善意原則」;澳門居民只能使用 3G 服務,外地遊客卻可選擇 2G 或 3G 服務是侵犯了本地用戶的平等對待權利,使得本地用戶失去選擇權,不 符合「平等原則」,也違反政府應有的立場及保障本地用戶權益的方針,而且 澳門《電信綱要法》就已經規定的電信政策的目標是使澳門市民不受歧視地獲 得符合其需要的優質及有效率的電信服務,但「全城 3G」計劃卻不合理地侵害 到業者與本地用戶的權益,但又不具謀求更大的公共利益的理由,因此違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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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原則」,從澳門電信局無法確保穩定的通訊服務以及被廉政公署認為違 反《行政程序法典》部分原則來看,「全城 3G」計劃欠缺周詳考慮。

(二)澳門電信局對法律的認知與澳門廉政公署存在差異

當政府的政策出現爭議遇上司法裁判時,法院會傾向保障個人權益而較少 尊重行政部門的專業,因為法院的傳統功能是對權利的爭議提供裁判,所以司 法人員都是在個案中判定正義與不正義,較少認知到個人權益與行政效率之間 的微妙平衡,當政策遇到法律爭議時,便容易受到個案不正義的救濟而影響,

傷害到全盤正義,即政府實施政策後期望達到的目標(Cranston, 1994,轉引自 廖義銘,2005)。

澳門廉政公署(負責處理民眾對政府部門的投訴)對「全城 3G」計劃的調 查報告指,有關計劃抵觸《行政程序法典》的「適度原則」和「善意原則」,

取消 2G 服務是抵觸「平等原則」不符合公共利益,又指電信管理局越權允許 3 家電信業者只能向漫遊用戶提供 2G 服務,廉署認為發出電信執照是屬於行政 長官的權限,電信管理局不具充分的法理依據去規定電信業者的 2G 系統只能 用作遊客的漫遊服務,而澳門用戶只能使用 3G 服務的安排是歧視及損害用戶 的合理權益,使得用戶失去選擇權,違反政府應有的立場及保障本地用戶權益 的方針,對於這些指責,電信局認為是兩者從不同的角度分析,顯示兩個政府 機構對《行政程序法典》的認知存在差異,就在廉政公署公布調查報告的當天,

澳門電信局在同一天宣布暫緩執行「全城 3G」計劃。

(三)澳門「全城 3G」計劃的宣傳期過短

行動通訊涉及到龐大的設備投資,如果業者的執照不獲延期,就等同於宣 告該執照所提供的服務不適合市場需要,而業者既有的通訊設備將無法繼續使 用而造成業者的損失,這種傷害可能會降低業者遵循規範的誘因,因為即使業 者遵守各樣規範,最終也可能面臨執照不獲延期;對消費者來說,業者的執照 不獲延期,消費者會面臨服務終止或其所使用的設備須要更換的問題,例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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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手機;澳門政府雖然在 2007 年向業者發出的 3G 執照中附加特別條款,限制 2G 執照的延期申請,雖然說 3G 執照明確訂定 2G 執照在 2010 年 7 月到期後,

只能延長使用期至 2012 年 7 月,但政府與業者都沒有積極處理 2G 執照延期受 限制的特別條款,前澳門電信管理局長陶永強表示,以為業者會自行處理 2G 用戶轉 3G 的工作(澳門日報,2012.3.23),但業者又以為政府會主導有關工 作和宣傳(正報 2012.12.17),直到 2G 執照到期前半年澳門電信局才推出「全 城 3G」計劃作積極宣傳,並要業者在半年內轉移約 16 萬 2G 用戶,若果參考 香港的經驗,香港給予業者 3 年的時間轉移 CDMA 及 TDMA 系統共 7 萬用戶 來看,澳門「全城 3G」計劃只有半年的宣傳期明顯過短。

二、香港的部分

香港與澳門有著類似的政治體制和文化,同樣有 4 家業者提供行動通訊服 務,行動電話服務普及率也都超過 200%,但在行動通訊市場發展上卻有不同的 政策與手段;香港早在 80 年代行動通訊市場已經處於自由競爭的狀態,而澳門 則是在 2000 年才開放市場引入競爭者,從產業發展與管理的角度來看,香港可 算比澳門擁有更豐富的經驗,因此在推動行動通訊發展上作出的政策與措施都 值得澳門參考,因此總結下來,值得澳門借鏡的地方如下:

(一)香港透過頻譜使用費的設計,促進行動通訊業的發展

徵收頻譜使用費有兩個目的:頻譜作為公共資源,當業者使用頻譜資源時,

須要向政府繳交從頻譜中賺取的利益作為使用費,政府再把利益回饋到其他公 共服務時,可以滿足公共利益,另一個目的是增加業者的經營成本,讓業者經 營該項業務時較不經濟,特別是針對 2G 頻譜的使用,由於 2G 系統在執照到期 時已經有相當完整的建設,當執照獲得延期但沒有取消技術限制時,業者會缺 乏誘因進行投資並透過原有設備繼續賺取利潤,因此當政府附加頻譜使用費後,

業者經營 2G 服務的成本會增加,配合政府取消頻譜的技術限制,可以使業者 更願意投資發展新技術或服務,以增加頻譜的效益,另一個可能是當經營成本 增加,業者可能會放棄使用頻譜並交還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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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訊局在延期的 GSM 執照中附加了頻譜使用費的規定,業者在首 5 年 每年支付每 MHz14.5 萬港元,第 6 年開始繳付當年營業額的 5%或每 MHz145 萬港元的頻譜使用費,以較高金額為收費標準,5 年緩衝期前後的費率相差最 少 10 倍,同時由於頻譜不限使用 GSM 技術,所以可以看到業者會積極發展通 訊產業,從資料來看,2011 年頻譜使用費開始全額收費時,2G 用戶明顯減少,

3G 用戶也開始大幅增長,業者透過轉移 2G 用戶至 3G 服務,再把 2G 頻譜用作 效益更大的 3G 或 4G 服務上,以彌補因頻譜使用費而增加的經營成本,其中一 個例子就是香港數碼通,由於初時數碼通並沒取得 4G 頻譜,因此數碼通利用 部分 2G 頻譜發展 4G 服務,其後其他業者也陸續利用 2G 頻譜用作 4G 服務,

因為業者須要提高利潤來繳付全額頻譜使用費,可見頻譜使用費的成效。

除了香港對延期後的 2G 執照徵收頻譜使用費外,挪威、葡萄牙、法國和 新加坡都有類似的規定,澳門可以借鏡這方面的經驗,透過徵收階段式的頻譜

除了香港對延期後的 2G 執照徵收頻譜使用費外,挪威、葡萄牙、法國和 新加坡都有類似的規定,澳門可以借鏡這方面的經驗,透過徵收階段式的頻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