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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頻譜政策的目標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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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備和服務的價格與稅率

 市場需求和銷售議題

 服務提供者的程序和慣例

 頻譜拍賣價格

 新服務和技術對經濟的影響

 無線電通訊中的資料處理方式

 設備設計與特性

 電源供應狀況

 頻道使用的技術及傳播模式

 技 術 多 樣 化 ( 時 間 、 頻 率 與 空 間)

資料來源:ITU (2005), p.42。

第三節 頻譜政策的目標與制度

社會發展的目的在於為民眾帶來更好的生活,而好的頻譜政策可以推動產 業發展為民眾帶來更方便的生活;在 IC 晶片製造上有一個叫「摩爾定律

(Moore's Law)」,摩爾定律指處理器的效能每 18 個月就會提升一倍,而價 格也會下降一倍,意思是科技進步的同時,可以把舊有技術的價格降低,因此 政府在頻譜規劃時不應該只針對處理干擾的問題,而是應該跟著時代與科技進 步而改變,鼓勵創新服務以及市場競爭,使頻譜的運用達到更大的效益;當頻 譜的效益回饋到公眾 時,亦即滿足公共利益 ( Rosston & Steinberg, 1997 : Hazlett, 2001;張民萱,2011),公眾可以享受更多元的服務以及降低舊有技術 服務的價格。

壹、公共政策的目標

影響電信產業發展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政府政策、社會因素、消費者偏好、

商業經營策略和技術因素等,當中行動電話網路的發展首重提供用戶的通訊品 質,訊號覆蓋與容量負荷是其重要因素(蕭志同、張保隆和何紓萍,2010),

然而社會對無線電頻譜的關注只側重在其物理特性與技術應用上,忽略了頻譜 作為公共資源應服務公共利益的本質,導致頻率的研究大多關注在科技應用層 面(陳炳宏,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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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ubert(1960, p.7,轉引自 Napoli, 2001, p.63)指民主政府的核心理論應 該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公共利益一詞最早可追溯至 1922 年 Herbert Hoover 所發表的演講文,但 Hoover 當時並沒有清晰闡述公共利益的概念是甚 麼(Garvey, 1976; Benjamin, 1992,轉引自 Napoli)。

政府作為民眾受託的資源管理者,其管理行為需要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White, 2000),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長期以「公共利益、便利與必要性

(public interest, convenience and necessity)」作為政策目標,頻譜的分配以及 稀有資源的運用需要符合多數人的利益,而不是取得頻譜使用權的業者的利益,

然而公共利益受法律、體制和文化等方面的影響,使得人們難以簡單定義甚麼 是公共利益(曾志超,2001;冷鐵勛,2013);而且公共利益模糊的概念是經 過設計,因為立法者既非全知,制定法規後也不能顧及所有情況,所以在立法 過程中需要留有一定空隙,使其法規模型(regulatory modes)存在各種可能的 含義,讓行政當局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去決定如何維護或實現公共利益(馮樂鵬,

1998;Napoli, 2001;Iosifidis, 2011),而且由於法治不一定十全十美,如果把 所有誘人的名詞附加在公共利益之上,對解決實際問題沒有太大幫助,只會引 發一場徒然的概念辯論,但是公共利益的核心價值應在於「公共」之上,以公 共利益為依歸的政策結果應該是造福整體(aggregate)而非個體(individual),

如果公共利益脫離整體與所有人權利的概念,就有可能成為壓迫每個人的工具

(張千帆,2005;Iosifidis)。

公共利益在多數主義(Majoritarianism)的概念下是指個人利益的組成

(aggregation),換句話說即是代表民眾的意志,但這學說在實際應用層面會 受到質疑,因為在政策制定時,公眾缺乏資源支持或缺乏興趣參與,而且政策 制定者很少會積極從一般公眾中尋求相關資訊,使得制定政策時嚴重偏離多數 主義者的概念,同時由於在專門或高度技術的領域中,有效決策比民主程序更 重要,雖然這種決策的結構本質是反民主,但對產業發展來說,公共利益的適 當性是一項複雜的議題;相對多數主義的概念下的公共利益,一元論(unitarian)

的概念則屬於較規範性的理論,一元論把公共利益定義為一套指導方針,並且 必須把特定的價值與原則納入公共利益的定義中來考量,換句話說,在多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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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的原則下,政策制定者是社會偏好的詮譯者,並且把社會的偏好轉換成有效 的政策,而一元論應該由獨立機關以規範性的原則來作判斷(Napoli, 2001;彭 芸,2012)。

貳、公共利益的執行層面

在社會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下的公共利益是指個人利益的簡單總和,

雖然利用功利主義來定義公共利益未免過於簡單,但至少能在理論上達到有意 義並且可操作的目標;而在傳統的功利主義學說上,假想了一個像上帝一樣的

「中立旁觀者」(neutral spectator):能全然洞察所有人的需要,但在實際上 這樣超然的「中立旁觀者」並不存在,每個人主要關心的還是個人利益,而不 是其他人的利益,使得功利主義下的公共利益受到了普遍的批評,而且如果把 功利主義推向極端,則有可能成為「多數人的暴政」(majoritarian tyranny),

縱容多數人侵犯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張千帆,2005)。澳門政府過去受殖民地 政府的影響,在經濟利益的考慮下沒有(或無法)嚴謹地執行法規以滿足公共 利益,使得澳門的社會治理模式具有相當程度的「人治」色彩,而澳門政府部 門又經常在法治意識層面上,出現如高層官員對法律的認知不足以及濫權事件 等結構性問題(蔡怡竑,2013)。

在理性主義的迷思中,人們相信一切問題都必然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使 得現代公共行政學者相信,透過政府某種管制措施,必然可以解決某些社會問 題,但是這種期望往往造成目標難以達成的困局,因為在真實社會中的許多社 會問題,都無法透過設計完善的措施來解決,更有可能把社會問題變得更複雜 而難以解決;而且當政府的政策遇上司法裁判時,法院會傾向保障個人權益而 較少尊重行政部門的專業,因為法院的傳統功能是對權利的爭議提供裁判,所 以司法人員都是在個案中判定正義與不正義,較少認知到個人權益與行政效率 之間的微妙平衡,當政策遇到法律爭議時,便容易受到個案不正義的救濟而影 響,傷害到全盤正義(overall justice),即政府實施政策後期望達到的目標

(Cranston, 1994,轉引自廖義銘,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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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頻譜政策與制度

在公共政策上一般可以分為兩個學派:社會價值論(theory of social value)

與市場經濟論(theory of market economics);社會價值論或稱為福利經濟論

(theory of welfare economics)主張政府要擔當積極與主動的管理角色,強調公 共利益、著重高度的專業標準及中立,政府必須在市場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 衡點,不能被業者或利益團體牽著走;而市場經濟論或稱為自由市場論(theory of free market)則主張政府要扮演消極與被動的角色,強調自由主義,讓市場 自由競爭並形成商業化模式(commercial model),例如把頻譜視為經濟產物,

以謀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再把利益回饋到其他公共服務上以滿足公共利益(鄭 瑞城,1993;Fowler & Brenner, 1982;Entman & Wildman, 1992;Hoffman-Riem, 1996;Collins & Murroni, 1996,轉引自羅莊鵬,2003;張則慧,2008)。

在 這 兩 個 學 派 的 理 論 下 , 經 濟 合 作 開 暨 發 展 組 織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下的電信與資訊服務政策工作 小組(Working Party on Tele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Policies)

2006 年提出 4 種頻譜管理模式,當中包含社會價值論和市場經濟論的精神,分 別是命令與控制模式、市場財產權模式、共用模式和地役權模式(OECD, 2006;

朱雲清等人,2010):

1. 命令與控制模式(The Command-and-Control Model)

在命令與控制模式下,頻譜由政府管理並指定合適的用途、技術及使用者,

這種模式能有效地滿足公共利益,如國土安全、控制價格等要求,但命令與控 制模式會降低新技術的發展,同時政府可能無法快速回應市場需求。

2. 市場財產權模式(The Market-based Property Rights Model)

透過政府審核或拍賣方式釋出頻譜,執照持有者可以享用獨家使用權或交 易權,使得頻譜能靈活與廣泛地運用,市場財產權模式可以激起技術創新,但 缺點是頻譜使用的協調性(harmonised)比命令與控制模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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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共用模式(The Commons Model)

使用者無需取得執照,只要符合一定技術限制與設備認證要求,就可以使 用某一頻率,共用模式可以降低獲得頻譜的門檻增加使用率,但缺點是會導致 頻譜過度使用。

4. 地役權模式(The Easement Model)

地役權模式是結合市場財產權模式和共用模式,利用智慧型頻譜分享技術,

使得不需要執照的設備得以依次序順位使用持有執照者的頻道,例如讓沒有執 照的廣播電台使用電視頻譜中未有使用的頻段,但地役權模式需要考慮共享頻 率後的干擾問題,因此這個模式不適合使用在高度使用的頻段上,例如行動電 話頻譜的管理就不適用這模式。

上述的 4 種頻譜管理模式各有其優缺點,而且各特點都會影響到不同面向,

因此各國政府都需要尋找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制度結構,許多國家的 2G 執照都 採用傳統的命令與控制模式,主管機關會限制了使用某一技術,如 GSM 系統,

而 3G 執照則多偏向採用市場財產權模式,使用拍賣方式發出執照並由業者自 由選擇某一通訊技術(Nagpal, Sanders & Dobson, 2010)。對香港與澳門的行動 通訊市場來說,港澳兩地政府都會採用命令與控制及市場財產權的混合模式發 展,港澳兩地政府透過發出執照讓業者在市場上競爭,但同時會基於公共利益 的考量下作出一些命令與控制的措施,例如澳門政府會對行動電話服務價格進 行審查,而香港則會在業者合併時回收部分頻譜讓市場公平競爭,但由於香港

而 3G 執照則多偏向採用市場財產權模式,使用拍賣方式發出執照並由業者自 由選擇某一通訊技術(Nagpal, Sanders & Dobson, 2010)。對香港與澳門的行動 通訊市場來說,港澳兩地政府都會採用命令與控制及市場財產權的混合模式發 展,港澳兩地政府透過發出執照讓業者在市場上競爭,但同時會基於公共利益 的考量下作出一些命令與控制的措施,例如澳門政府會對行動電話服務價格進 行審查,而香港則會在業者合併時回收部分頻譜讓市場公平競爭,但由於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