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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頻譜政策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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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頻譜政策與規劃

要讓頻譜資源有效及靈活運用,行動通訊的政策應該追求頻譜的使用能迅速回 應社會大眾的需求、快速地推出創新服務、提升頻譜價值以及促進競爭,因此好的 規劃對頻譜政策相當重要(Prime, 2004),但是用戶應該有自由去選擇技術和設 備,而且用戶的選擇不應受到不必要的延遲和法規干擾(Rosston & Steinberg, 1997),ITU 亦都建議主管機關要讓業者自由地去選擇通訊技術及決定服務,

政府只須提供技術方針去避免業者相互干擾,讓業者得到一定的自由運用頻譜。

而規劃的重要性會隨著頻譜需求的增加而提高,同時政府需要處理因使用量增 加所帶來的干擾問題和推出更多可用的頻譜來滿足社會需求,但如上文提到,

如果政府對市場作全盤管控,往往會因為無法掌握最新的市場脈絡以及須要遵 守行政程序而錯失市場機遇,因而須要使用更具彈性的管理制度,所以在獨家 經營權的概念下產生了經營執照來規範頻譜使用者的行為,透過接納一些和否 定另外一些使用者的手段來分配頻譜資源,並在自由市場與市場管控中平衡利 益來達到滿足公共利益的目的,當頻譜使用者出現利益衝突時,頻譜管理機構 須要在法律框架下選擇最能滿足公眾利益的方法和頻譜用途(ITU, 2005)。

壹、經營執照

授權經營執照源於 1910 年至 1920 年代無線電技術的發展,由於電信業的 特殊性質,若果政府全盤管控便無法快速回應市場需求,但如果單純以市場機 制來管理,最終可能導致頻譜使用者互相干擾,形成上文提到的「公共資源的 悲劇」無法滿足公期利益與推動社會發展;再加上在市場經濟中,有限的資源 在財產權制度下在市場上交易,把資源用在最有價值的用途未必完全符合社會 期望,因此政府須要在市場機制與政府規劃中尋找具彈性的管理制度,因而不 少國家或地區都採用公共信託形式來發出經營執照;而政府作為代表民眾的管 理者與公共資源擁有者,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來進行頻譜分配及發出執照,以平 衡公眾與業者之間的利益,讓私人企業可以獲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權,並受到政 府監管及附加一些義務,例如讓業者增加手機訊號的覆蓋範圍或引進新的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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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或設施等等,執照作為一份法律文件應包含以下 6 種功能(穆烈,1997;

Bauer, 2002.09):

1. 註冊

註冊是區分服務業者,讓業者能夠對公眾以及政府的監管負責;

2. 配合

頻譜作為受環境因素限制的公共資源,業者須要配合政府作出的協調及分 配,避免彼此干擾;

3. 限制進場

政府透過執照數目來控制商品種類及提供服務者的數量,而且可以利用限 制競爭者的加入來鼓勵受保護者增加投資;

4. 服務分類

執照所賦予的經營權及附帶的監管條件都須要詳細界定,以確保限制進場 的功能,可是在通訊技術不斷改進的時代下,形成推出新服務就須要發出新執 照的現象;

5. 行為監管

執照是業者的行為守則與違反規定時的罰則標準,政府可利用執照續期的 機會,更改監管方式;

6. 稅務和製造收益

發出執照可以是政府增加收入的一種方式,例如執照持有人須要繳付營業 收入的某個百分比的經營費(royalty),讓公眾分享業者從公共資源中取得的 利益。

由於行動通訊業的快速發展,政府為了維護消費者在通訊系統升級或轉換 時的穩定性,都趨向讓業者同時擁有 2G、3G 及 4G 執照,使得執照服務分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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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變得模糊與煩瑣,而且每當新服務的出現就須要發出新執照,因此產生了 綜合執照以便管理(蔡志宏,2004),像澳門就把同時持有 2G 和 3G 業者的執 照合併為一張綜合執照,而香港更把固網電話、2G、3G、4G 以及內容提供者 的執照合併統一規範。

一、取得執照的方式

政 府 通 常 會 採 用 審 議 ( consideration / licensing by application ) 或 拍 賣

(auction/competitive tendering)的方式發出經營執照,以香港和澳門來說,

澳門的主管關機會採取審議的方式發出行動電話服務的執照,而香港則採用頻 譜拍賣的方式,取得頻譜便可取得執照。

(一)審議制

審議制的執照發出方式是以申請者的計劃書、經營經驗、財務證明及服務 承諾等條件來進行評審,形式就像選美比賽(beauty contests)一樣,優點是政 府可以控制誰是頻譜使用者以及頻譜用途,像中國政府則以國家利益和戰略發 展的角度控制頻譜用途及業者的發展方向,例如中國國務院 2008 年要求 6 家電 信業者整合業務為 3 家,又在發出 3G 執照時,規定使用 GSM 系統的中國移動 使用中國自主研發的 TD-SCDMA 系統,中國聯通使用 WCDMA 系統,而中國 電信則被安排使用從併購中國聯通得來的 CDMA 系統再升級至 CDMA2000 系 統;一般的審議制是申請者透過遞交完善的企劃書讓政府接納其申請;但是審 議制繳交計劃書的申請方式時常被批評淪為作文比賽,而且由於公共機構一般 不善於取得商業利益,使頻譜資源未必能充分反映其價值,甚至會出現黑箱作 業的問題,導至公共資源以低價分配給少數的私人企業,無法達到滿足公共利 益的目標(Easterbrook, 2003;詹巧鈴,2006;彭心儀等人,2007;常亮,

2009.1.5;張民萱,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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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賣制

拍賣制則是把頻譜資源交由市場決定其分配,相對政府的決定下,市場分 配理論上更能充分利用頻譜,以達到最大的經濟利益,因為透過市場拍賣,可 以反映頻譜的市場價值,並且把頻譜給予價值最高的業者(efficient user)使用;

而且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的擁有者,可以透過出售資源的使用權來賺取收入,同 時可以減少頻譜如何定價的困擾,但是拍賣制的缺點是有可能出現「贏者的詛 咒( winner's curse) 」,即是取得頻譜使 用權的業者有可能因 為出價過高

(overbidding)而造成虧損;出價過高可能會造成頻譜無法以最佳的用途使用

(sub-optimal usage),或是造成中標者破產,而業者為免出現「贏者的詛咒」,

可能會在拍賣時減少出價,使得頻譜資源未能真正反映其價值以及減少政府取 得的收入,同時政府可能因為高昂的拍賣金額而把頻譜切成多塊拍賣,使得頻 譜資源最終淪為政府收入的工具或鼓勵市場壟斷(oligopoly),到時候業者可 能會為了回收成本而把拍賣金額轉嫁消費者,因此為了避免出現「贏者的詛 咒」,在拍賣制度上設計了特許費用系統(Coase, 1988;Noam, 1988;Kendler, 2002;Adler, 2005)。

第三代行動通訊服務剛推出的時候,被認為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high-risk industry),因為政府與業者都不知道 3G 市場的潛在需求有多大、建設成 本要多少以及技術的未來發展如何,在這個情況底下很可能會出現「贏者的詛 咒」;因為在競爭環境中,雖然市場會獎勵能提高頻譜使用效率的業者,但能 否成功仍存在不確定因素;因此為了避免「贏者的詛咒」及限制市場競爭的情 況發生,3G 的頻譜拍賣出現了特許費用系統(royalty system),以業者推出有 關服務後,在其營業收入中繳納一定百分比來取代拍賣金額,因為在高風險的 拍賣上,貨品的真正價格只能在使用後才能發現,特許費有助避免「贏者的詛 咒」的發生以及更準確地反映商品的價值,而且特許費的優點是可以攤分付款,

把風險分散到政府與業者上(Riley, 1988;Rosston, & Steinberg, 1997;Melody, 2001;Kendle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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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發出 3G 執照時採用特許費的方式發放,競投 3G 執照的業者以推出服 務後的一定比例的營業額作為競投條件,當時取得執照的 4 家行動電話公司都 以每年 5%的營業額作為特許費,香港政府當時認為,這個拍賣方法可以讓業者 不用一次繳交拍賣的費用,並可降低業者的成本風險和刺激拍賣意欲,同時有 利財力較弱的電信業者參與(陳柏淘,2001.2.23;香港電訊管理局,2002;都 市日報,2007.11.5)。

貳、頻譜使用費

為了迫使頻譜的使用者提供新服務以及更有效地運用頻譜資源,不少政府 都會對頻譜使用者徵收頻譜使用費,以增加業者的成本從而迫使業者發掘更多 商機,以英國為例,英國的通訊傳播署(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在 促進頻譜使用的效率方面,會針對以非拍賣方式分配的頻譜採取管理誘因計算 法(Administered incentive pricing, AIP),這個機制自 1998 年已經開始使用,

AIP 是以頻段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取代管理成本來收取費用,AIP 機 制的執照費(licence fee)以每 MHz 的頻譜使用費用(Spectrum Tariff Unit, STU)、頻寬(bandwidth)、覆蓋範圍(area)以及技術或商業考量的調整系 數(modifier)來計算,2006 年 Ofcom 的 AIP 機制促使蘇格蘭警方交還未能有 效使用的 UHF 頻段,使得該頻段能用作其他更有效益的用途(Ofcom, 2009;

Alsaifi, Alyusef & George, 2011;張民萱,2013),其公式如下:

Licence Fee = [STU] x [Bandwidth] x [Area] x [Modifier]

對頻譜使用者而言,頻譜設備屬於固定成本或沉沒成本(suck cost),業 者可能會擔心無法回收成本而不願意更新設備和技術,而 AIP 機制使頻譜的成 本提高,當頻譜的成本比投資機器設備成本高時,使用者會更願意投資新設備、

推出新服務或新的經營模式來製造更大的經濟效益以彌補因 AIP 機制而增加的 成本,從而使得頻譜資源更有效地運用,而且英國實施 AIP 機制後獲得不錯的 成效,機制也未有對頻譜帶來任何不利影響或出現需求減少的情況(Ofcom, 2009;彭心儀和鄭嘉逸,2011)。原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同樣會對以非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