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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結論

以安全管理應討論之注意事項包括:災害前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搶救,

以及災害發生後之復原各階段各有不同之任務。然而目前在台灣,進行古蹟與 歷史建築物再利用之際,有關古蹟之修護設計,如:修復方式、圖面繪製等,

一般由具有修復古蹟與歷史建築物實績之建築師事務所進行;至於與安全維護 相關的保全、消防等設施及設備等,則由相關之技師事務所進行。由於台灣目 前尚未建立古蹟與歷史建築物專業技師認證制度,因此施作者是否具有於古蹟 與歷史建築物中操作專業防災設施之能力,能否執行古蹟與歷史建築物防災規 劃等仍為自由心證。

古蹟與歷史建築物開放參觀時,可能遭到遊客不經意之破壞,甚而發生偷 竊事件,因此對於此類問題應事先加以考量,以防範於未然。古蹟與歷史建築 物之日常維護管理與安全管理等,均需由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執行,因此建立 適當之培訓制度,將是當務之急。

古蹟與歷史建築物日常維護與防災管理等,常所費不眥,致使原為文化資 產之古蹟與歷史建築物,變成文化負債。以國外狀況而言,古蹟與歷史建築物 常委由財團法人經營,或設立信託,或透過企業界等之捐助或認養等,一方面 減少古蹟與歷史建築物維護經費支出,另一方面則可促使古蹟活化與展現價值。

現行於台灣進行再利用之古蹟與歷史建築物,鮮少進行防災演練。如於九 二一大地震時,不幸位於災區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的管理單位,在遭受重大災 害時大多無法因應,未能進行即時搶救處理,而於災害發生之後之復原,又曠 日廢時讓人為之扼腕。

總結本研究以德爾菲調查法進行之專家問卷分析之結果,提出結論如以下 各點所示:

(一) 再利用之古蹟與歷史建築物的安全維護,應於平時即落實演練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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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針對「安全維護」項目整體之建議而言,綜合專家群之意見 為:每個個案應先瞭解相關限制,而有危機意識。「安全教育訓練」

為針對內部人員;基本「安全宣導及警示說明」為針對使用者。可依 人、事、時、地、物之分類方式思考其所需項目,避免以一般營建工 地方式思考古蹟之安全維護。平時演練重於災害來臨時之救災。管理 人(執行者)和主管機關(行政支援者)兩者之任務事項及現場狀況層 級應有所區分。以建物(即古蹟或歷史建築物)防護為優先,人員次 之。專家群認為就古蹟與歷史建築物本體而言,因各自之結構、材料 等特性,於再利用之前應先就個案進行評估,建立使用規範,以做為 未來再利用規劃之考量。對內應有嚴謹之管理系統,訂定標準作業程 序,進行分期分區工作,應明訂責任歸屬,為再利用之相關檢討調整 的機制,掌握依據古蹟與歷史建築物「使用設定」之本質。應建立古 蹟與歷史建築物之管理與維護工作之標準作業流程,若有完善之機 制,並加上練習與演練,應可杜絕災害發生之機率。台灣地區對於救 護資源與體系項目,實際執行狀況較有欠缺。平時應定期演練安全措 施,增加維護人員安全,加強其急救訓練。而緊急應變方式與用具需 確實,不能流於形式。

本研究發現專家群於安全管理中最重視者,為古蹟及歷史建築物 在未發生災害時之防災演練。如此,當再利用之古蹟與歷史建築物 遭受危害,如:地震、颱風、火災等災害時,管理單位才能即時採 行應變與處置措施,甚至災後之復原工作,也才可能較為順利地開 展。若古蹟與歷史建築物管理單位定期與當地消防救災單位共同實 行防災演練,當古蹟與歷史建築物遭受緊急災害時,可將損傷程度 減到最小。

(二) 週邊設施需適宜古蹟與歷史建築物再利用之本質

以針對「周邊設施維護」整體之建議而言,專家群認為尚應包含 空調設備、照明設備、電器設備或其他現代化的相關設備之維護,因 關係到安全、美觀、節能、耐用、經濟等之性能不能不重視。可再考 量如冷氣機、機電設備、電路設施等。周邊設施項目與古蹟本體無直 接關係,應考慮使用者之狀況與行為加以考察。應視構造物可支持條 件而定,並非每一個案均可滿足停車等條件。應建立專管檢核表,分 層級檢核。原古蹟與歷史建築未有而為了再利用而新設置之週邊設 施,必須考量適宜原古蹟與歷史建築才可新增,且必須不至於影響保 存之先決條件。周邊設施之管理維護應質重於量,特別是清潔與安全 之管理。專家群建議周邊設施須以使用者之角度進行設置,例如:公 廁常是第一印象,宜做到最好。以及無障礙設施需進行維護,保持其 正常功能,且無阻塞或被占用之情事。不可放任賣店或攤販之擺設,

若欲增加賣店等週邊設施,則須先行規劃,並進行數量管制。亦有專 家認為若採用新型設備可減少災害發生,則應建議採用,例如:照明 及電器設備等,若採用 LED 燈將可減低燈具發熱量及耗電量,可以避 免燈具過熱危害建築物,也可降低因而發生電量過載或電線走火之機 率。

(三) 環境整理應配合古蹟與歷史建築物保存之目標

以對「環境整理」整體之建議而言,專家群認為就古蹟而言環境 整理如植物的拔除、天溝、排水溝的清理都很重要。「環境整理」之 項目為遊客立即可感覺該古蹟或歷史建築物維護好壞與否之項目,應 較重視其重要性。污水排放的品質管理十分重要,過去這一項是被忽 略的,排水品質的 BOD 未被要求列為管理項目。定期清掃為第一優先。

垃圾妥善處理需視個案可否滿足而定,應鼓吹訪客自行帶走垃圾的觀 念。環境之維護須以個案之特殊需求而定,適度而定,不可不足或太 過。古蹟與歷史建築物再利用之各項服務應配合保存之先決條件,不 可因再利用之需求而改變古蹟與歷史建築物之歷史價值或保存目 標。平時維護管理,對於再利用之古蹟與歷史建築物相當重要。整潔 之外,美觀亦需充分重視。庭園植栽應以當地原生種植物為主,適地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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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種,且可突顯地域特色。可考慮不要讓廢棄物進入再利用之古蹟與 歷史建築物之策略。而若再利用之古蹟與歷史建築物有提供餐飲服務 時,清潔衛生為首要事項,也須特別注意明火之使用,以及加強防火 設施。

(四) 業者管理應有合理模式,且賦予業者再利用之責

針對「業者管理」之整體建議,專家群認為業者疏於管理應有罰 責。不同的再利用內容,應有可能涉及不同項目。需加強業者及僱用 之人員教育訓練。需加入業者財務與人力的評估,是否能滿足管理需 求。對於業者之管理及要求相當重要,需賦予業者有企業責任概念,

使委託業者充份瞭解再利用之責任,亦需執行察核以督導古蹟與歷史 建築物再利用之狀況。專家群建議,委託單位應不定期檢查考核業者,

以作為下次續約之參考,並避免業者外包或再轉包等狀況發生。專家 群也建議,委託單位對於業者應有合理之訂約模式,包括經營收益之 權利,以及回饋義務等制度之明訂。

(五) 遊客服務需以使遊客瞭解古蹟與歷史建築物再利用之文化價值為先 以針對「遊客服務」整體而言,專家群認為遊客服務優良者應有 獎勵制度。解說應有多語解說能力:台語、國語、日語、英語,也應 加入深度解說資料,包括:歷史及歷史故事、自然地理,以及其他,

如:建築物、文物等。須配置足夠數量之服務人員。應給遊客充足,

且完整的資訊。遊客關心的重點可再檢視,例如:各項服務設施(休息 區、廁所、紀念品區)之設置。再利用之古蹟與歷史建築物應清楚標示 服務項目、可容納人數,以及限制等,讓遊客了解古蹟與歷史建築物 保存之文化價值及重要性,才易於要求遊客配合。再利用之古蹟與歷 史建築物之指示宜清楚,盡量多以圖示表示。於人力資源運用時,可

設法增加志工以參與服務。如有人員解說,應於導覽進行時,首先介 紹萬一時之逃生及避難動向等。解說員應具備多語解說能力,例如:

國語、閩南語、客語、日語、英語等解說能力。再利用之古蹟與歷史 建築物若座落於客家地區,則應有客語之解說人員。

(六) 古蹟與歷史建築物再利用亦可創新管理

對於「其他」部分之整體意見,專家群認為適宜再利用本質,以 及所在位置的文化節祭似乎更為重要。自主行銷、適度 PR 相當重要。

可增加提供熱心參與維護志工之培訓及獎勵辦法制定。應視個案可承 載力而定。創新經營可能是令人振奮的元素,可以促使古蹟活化。至 於行銷的重點,應為在地化與地方結合之方式。結合志工,使人力更 充沛,且更有果效。古蹟與歷史建築物可與國外類似性質之單位進行 交流活動,相互借鏡,以提升文化層級。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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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注重承攬人或包商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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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者針對先前之缺失或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檢查建議事項,改 善經營情形良好。

(五)遊客服務 服務櫃檯:

1. 服務櫃檯設置地點適當。

2. 服務櫃檯每日開放服務遊客。

服務人員:

3. 解說牌之解說內容正確詳實。

4. 妥適處理消費者申訴案件。

4. 妥適處理消費者申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