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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的法律事務所仍以中小型所居多,也還是缺乏明確的定位和 有效的管理,而這制約了法律事務所繼續擴展的能力,也很難走出國門與 其他國家的法律服務業競爭。而且事務所的合夥人身兼投資者與管理者兩 職,既是裁判也是運動員,往往使合夥人忙得焦頭爛額,鎮日望著報表興 嘆。更要緊的是,懂法律業務的合夥人對管理不甚在行,而形成惡性循環,

因為不善管理,更加不願也不敢管理,導致合夥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流於 形式,難以形成能貫徹執行的有效決策。就算聘請專職管理人才,也會有 同樣懂管理不懂法律的困擾。而身為經營管理者,不能只是坐著巴望既懂 法律又懂管理的人才出現,然後將其網羅進來即可。而是得拿出一套可執 行的方法、策略,仔細地規劃設定目標與工作進度,並在過程中逐步檢討。

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雖然初如新生,但其目標設定正如其名,要朝大 型連鎖的目標邁進。而就研究生觀察,大型所通常有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 和事務所文化,其組織架構也較為健全合理,即便是合夥人一般也都分有 不同的等級和分工。再者,大型所承辦的業務通常以金融、房地產投資、

智慧財產權、涉外談判等非訟業務為主,才能保有自己的特色和利基。而 在人才方面,合夥人進入與退出機制、團隊作戰與專業分工制度和利益分 配制度在大型所都是經過縝密規劃;大型所也有較高意願充實硬體設施,

並加強資訊管理技術和設立所內圖書館。最後則是因上述各點的綜效,大 型所才能擁有高端的法人客戶,保障其各景氣循環時期也能有固定的營收 能力。因此底下就研究生認為法律事務所未來的經營方針作一總結說明。

壹、 整合方式

一、 法律專業的整合:吸引不同專業領域律師的加入,或培養不同領域 的律師團隊,才能提供客戶不同領域的法律專業。

二、 跨領域專業的整合:包括專利、商標、會計、財務顧問、行銷服務 的整合模式,可從行銷服務的角度為客戶打造品牌,從商標及專利 的角度為客戶維護品牌,從會計及財務的角度為客戶在打造及維護 品牌的過程中提供獲利模式(而提供的項目可以包括申請境外公司 以減免稅捐、提供籌資管道協助企業擴大營運)。

三、 地域整合:為客戶提供國際化的服務,應可提供多個國家的法律服 務,尤其是兩岸四地華人市場,整合兩岸的律師同時提供法律服務 已是趨勢,但兩岸文化差異頗大,包括法律服務定價與消費習慣均 存有相當差異,若僅是策略聯盟,往往未能達到充分整合,將會造 成未能充分掌握對岸律師的服務品質,客戶也未能感受到一站式服 務的好處。

貳、 加值服務

一、 過程加值:為了讓客戶感受到在過程中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必 須積極的與客戶聯繫,且每一次的會談都留下書面紀錄,例如設計 律師諮詢單,每次的會談均會留下重點計錄,並請客戶簽名確認。

二、 資訊加值:建立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庫(例:基本資料、曾經要求提 供的服務、需求、現在的發展情形、該行業以及發展過程中相關的 法律規定),加強顧客關係管理。

三、 知識加值:為了讓客戶了解法律服務的重要性,知道怎麼運用法律 服務,應提供客戶更多的法律知識,包括為客戶進行內部教育訓練。

四、 創意加值:傳統事務所只能為客戶解決問題,但應為客戶現有的情 況增加價值。例如商標申請不僅僅只是申請,更要為能為客戶商標 佈局進行分析,除了如何申請才易於通過,更提供客戶將來如何著 手申請著名商標或馳名商標作早期的規劃。

五、 技術加值:從知識傳承的角度觀之,應建立事務所內部的資料庫,

包括曾經做過的案件,以及將常用的函文、書狀製作成範本;從知 識分享的角度觀之,設計知識分享平台供同仁在遇到問題時,彼此 提供解決問題的方式。

參、 組織結構

合署的好處,是大家可以自由發展業務,互不干擾,彼此只是共用辦公 室,大家可以談定共用一個事務所名稱,但是若沒有相當的管理制度,將 會一團混亂,也會常發生利益衝突,甚至大家一起競爭同一個客戶或案件,

導致事務所名聲毀於一旦。而高度公司制的事務所由於最上層的合夥人必

須扛起所有業績,多半忙於自己或旗下團隊的業務,有的甚至需要著書立 說、維護客戶關係、參加大量的社交活動,但每人的時間和體力均是有限,

若遇上「只要求自己好就好」的合夥人,合夥人彼此間又無監督淘汰機制,

則只是讓事務所的基礎日漸腐蝕而已。故研究生認應採混合制,以高度公 司化的方式經營,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全部的律師都是受僱律師,但結 合商務中心的概念,承租大範圍的辦公區域,所以可以在同一個辦公區域 內,容納其他的合署律師,並以其他的合署律師作為事務所的客戶,提供 訓練有素的秘書及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業務,並以提供的服務多寡來向合 署律師進行收費,藉以擴大事務所的規模,承接大型案件,合署律師另一 方面又可以成為事務所的臨時人力,無須另行增加事務所的固定成本 肆、 利潤分配

傳統事務所均是以每年的營收做為當年度分配的基準,換言之,每年都 是從零開始。有鑑於麥肯錫顧問公司上市,事務所可以先設立公司的方式 讓所有合夥人持有一定的股份,但 因事務所不分配盈餘,而是將盈餘投入 房地產的購買,在複製相同模式(混合制)的事務所到不同的辦公區域,

並由事 務所的盈餘來負擔房貸,在公司持有相當的不動產後,以不動產的 增值空間,讓公司的資產增加,若能將股份公開發行,籌資管道更加暢通 時,其股份的價值也跟著水漲船高,股東的獲利將比傳統事務所僅作法律 服務的方式更為可觀。 並可設計類似外部專業經理人常見與績效連結之獎 勵制度,以股票選擇權作為獎勵績效表現傑出的律師,讓有能力帶進現金 流的律師也成為股東的一份子,此時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律師的表現應更 有值得期許的地方。

另外,除上述規劃外,對於宏景未來西進大陸法律服務市場,也還有 許多待解決的問題,大陸法律服務市場雖大,但國外事務所在大陸的發展 其實仍是處處受限,雖說已可赴陸設立代表機構,但實質執業範圍仍僅能 提供台灣地區的法律服務或是代台灣的當事人委託大陸當地的事務所,而 且現在還只是在福州、廈門進行試點,若赴陸設點就想要從中分一杯羹,

只能說離那一步還是十分地遙遠。而這是屬於大環境的控制,非事務所己 力就能扭轉情勢,實是所有外國事務所欲前進大陸的痛。

最後,回頭還有一件事也是台灣法律服務市場應所憂心。因台灣律師考 試改制已兩年,錄取率自百分之八,提高到百分之十,律師人數大增。但 素質別說提升,如何保持恐怕都是嚴重的問題。研究生曾讀到一篇文章轉 述美國一位知名的執業律師 Gerry Spence 對於美國法學教育的質疑:「法學 院每年都製造出數以千計野心勃勃、又虎視耽耽的年輕應屆畢業生。那些 通過各州律師考試的人,從此就有權從事律師工作。他們從此可以在對律 師充滿信任的美國大眾前大顯身手,但卻不必再經過任何訓練,情況猶如 一個外科醫師在執業前,僅僅在生物課堂上解剖過青蛙一般荒謬。」而這 也正是台灣法學教育的寫照。

從研究生近一年來持續為宏景招兵買馬的過程中,深刻體驗到台灣新 入行律師的訓練的確有待加強,恐怕這些新鮮人都是進了事務所才開始練 習草擬生平第一份契約或訴狀,而將律師錄取率提高,卻無相應機制訓練 他們,對於法律服務這個產業而言實是弊多於利。研究生目前所想之相應 方式僅能依靠市場機制逐步淘汰不適任的律師,並加強事務所本身對新進 律師的教育訓練,否則律師這職業很快就會成為滿街皆是但卻不再受尊重 的專業服務業。

附錄一 《

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 110 號

《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已經 2008 年 5 月 28 日司法部部 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

(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臺灣地區居民身份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第三條 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報名時間、報名方式、考 試科目、考試內容、考試時間、應試規則、合格標準以及合格後授 予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辦法,適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以及有關國家司法考試規章的統一規定。

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地點、考試地點以及考試合格申 請授予資格的方式,按照本規定以及司法部有關臺灣居民參加考試 的年度安排執行。

第四條 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在大陸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

應當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香港、澳門工

應當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香港、澳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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