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兩岸法律服務業個案比較
第二節 臺灣地區個案
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下稱「宏景國際法律」)成立於 2011 年,隸屬 於宏景智權集團(集團成員詳見圖 12),以設立時間來看,算是台灣法律 事務所的新生兒。但因宏景智權集團下的專利商標事務所成立的早,藉由 集團的觸角,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也正迅速地將業務拓展至全台,甚至延 伸至對岸繁華的上海市。
圖 12 宏景智權集團組織圖
資料來源:本論文自行繪製 因於宏景國際法律的年紀尚輕,在未有陳舊制度的包袱下,也才得以 思考不同的經營模式,而不僅是想以傳統的合夥型法律事務所經營。國內 獨資型、合夥型的法律事務所林立,不易對抗現有的競爭者;經濟環境不 景氣的情況下,若一味殺價競爭,只會將市場價格破壞殆盡,殺成了紅海,
95 北京大學法學院與盈科律師事務所簽約共建戰略合作夥伴關係,2012年12月21日,盈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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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淪為另類長工時的勞工而已。因此,宏景國際法律對未來的成長勾 勒了另一張不同的藍圖,將嘗試以「連鎖加盟業」的模式套入法律服務業 的經營管理中。
宏景國際法律初期將以提供共用辦公室共用名稱的方式作為連鎖加盟 的起步,乍聽之下,法律服務業的連鎖加盟很像是合署型法律事務所裡的 共用名稱類型。然而,宏景國際法律要在這個基礎之上作出區隔,與其說 是合署型法律事務所,更像是公司化經營的法律事務所,在經營自身法律 服務業務的同時,也將透過連鎖加盟提升總所收入視為另一主要業務。對 於總所來說,同時要經營的客戶可因此分為兩大類,一類客戶是一般委託 各式案件的企業法人或個人,另一類客戶則是欲吸收進宏景國際法律成為 加盟體系下的律師。但如此一來,要如何維持各分所的客戶服務品質,將 成為宏景國際法律的最大挑戰。
如前章節文獻整理所提及,法律服務業乃知識密集、勞動力高度專業 化的產業,產品的品質取決於每位律師的表現。並非如速食店般,給予相 同的機器,由中央廚房配送相同的食材,再規定出標準作業流程,就能統 一所有分店的口味。
所有傳統法律事務所要顧及的經營要素,宏景國際法律也是一項都不 能少,包括人才優化、收費方式、薪資紅利分配、資源共享、業務拓展、
資料庫建設等,還多了一項各分所間的組織協調機制。尤其加盟的分所不 似母子公司間關係緊密,組織協調功能的彰顯更為重要。茲就上述各點逐 一討論宏景國際法律若採連鎖加盟經營法律服務業所應考慮的各項經營要 素。
一、人才優化
律師其實在執業與社群層面都扮演了積極參與的角色。執業過程中應 為當事人爭取利益,也可能在法庭活動中發揮律師造法的功能;也因其法 律專業,律師在理解社會問題、溝通及程序各方面都較其他行業佔有優勢。
96對於宏景來說,律師應能完整扮演上述功能角色方為合格。除積極自行培
96 魏千峯,現代社會中的律師,全國律師,2006年2月,頁2-3。
訓人才外,由於欲採連鎖加盟模式,也有可能接受其他律師帶兵投靠,而 加盟成立分所。惟謹記在心的是,律師就是法律事務所最大的資產,篩選 優秀的人才也將永遠是法律事務所的第一課題。
更甚者,律師不單是要求精通法律如此簡單而已,對於商業規則的運 作、人性的理解、體會客戶的需求、職業的操守等都是一位優秀的律師所 應有的條件要求。尤其台灣與國外的經貿頻繁往來處處都需要「法」,迫切 需要精通跨國法律諮詢的「生意人律師」,也是促成大型法律事務所的成長 原因,97宏景若要坐大,也得朝網羅這方面的人才努力。
二、業務拓展
法律事務所通常扮演的是幕僚角色,有論者言,既是幕僚則不應過於 高調宣傳。然而,宣傳對於業務拓展是必須的,茲將法律事務所常見的幾 種業務拓展方法說明如下,這些亦是宏景國際法律未來可參考使用的方法。
(一)舉辦或參與專業研討會
律師可以按自己的專業領域舉辦或參加各產業的研討會,如擅長智慧 財產權領域的律師可挑選時下客戶關心的專利法修正議題自行舉辦研討 會,廣邀客戶與一般民眾參加,除建立專業形象外,也可藉此穩固客戶關 係。
(二)發表文章著作
報章雜誌上對於法律議題時而闢有專欄討論,許多民意論壇也歡迎專 業人士投稿發表意見,律師也可藉此平台增加能見度,研究生本人亦曾於 國內經濟日報上發表對於蘋果和三星之間專利戰爭的分析與個人資料保護 法上路後的企業因應對策。98
(三)出席演講
律師也可接受學校機關團體邀約,向一般社會大眾發表演講。尤其針 對會主動參加演講的民眾,不僅是關心該演講主題,通常自身也可能有相
97 王泰升,臺灣社會中律師的角色:鬥士乎、生意人乎?,臺灣法學雜誌,2011年10月,頁6-16
98 參考徐珍翔,蘋果若贏三星將衝擊Android陣營,經濟日報,2012年10月30日,A21版;徐珍翔,個資 法上路企業應備妥因應對策,經濟日報,2012年11月18日,B7版。
關的法律議題待解決。現身公眾場合演講,也是讓潛在客戶了解主講的律 師具有相當的專業能力可接受委託案件,進而解決客戶的疑難雜症。99
(四)參加專業組織或民間社團
各行各業都有許多協會、公會等專業組織的設立,以宏景國際法律為 例,因集團背景與專利商標關係密切,即可多著墨在專利商標相關的組織 關係聯結,如:台灣專利商標法務人員交流協會。100律師也可以加入民間 社團藉以拓展人脈,如國際扶輪社、國際獅子會、國際青年商會等都是可 能的選擇。此方式為傳統最常見的業務拓展方式,惟此往往需要長時間經 營關係才能收其效果。
(五)參與媒體節目或公眾活動
現今也有律師接受邀訪上廣播或電視節目,以專家身份對節目設定的 議題提供專業意見,但台灣的「名嘴」文化讓此一宣傳方式多少有所變質。
即有律師因在節目上對特定案件發表評論,當事人認之不實且有誤導觀眾 之嫌,隨後對該律師提起誹謗之訴,101這對律師的專業形象勢必造成一定 的傷害。
(六)網路行銷
案源除了透過前述幾種方式拓展業務外,在這個 E 化的時代自是首重 網路行銷,如何在 0 與 1 之間讓客戶看到事務所的存在,也是法律服務業 應當思考的問題。尤其傳統律師對行銷向有盲點存在,依循傳統加入各式 社團,或是仰賴親朋好友的介紹,這些案源既不固定,也囿於人脈需要時 間經營,對於業務拓展的幫助實則非常有限。但此情況應在網路普及後找 到突破的切入點,如建置律師個人網站或事務所網站,皆可讓網友在第一 時間了解律師和事務所的專業或學經歷背景,進而初步判斷是否有委託案 件的可能。網站上一些特殊的功能規劃也可幫助達到更有效的行銷,如留 言討論(法律諮詢)、會員服務(寄發電子報)、合作對象(同/異業結合)
99 李永然、謝心味,事務所的業務拓展,法律事務所營運手冊,台北律師公會叢書(十),97年4月,頁96
。
100 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為台灣專利商標法務人員交流協會的贊助商之一,即十分積極透過該平 台發表事務所之動態訊息。
101 藍凱誠,王啟明告壹週刊及名嘴涉誹謗,聯合晚報,2012年7月12日,A2版。
等,若行有餘力,甚至可建置法律資料庫。以宏景國際法律為例,更進一 步開發時下流行的手機 APP 應用程式建置專利資料庫供 Android 手機使用者 免費下載查詢。
當然,無論是律師個人或事務所的網站,待建置完成後,增加網站點 閱率與曝光率則成了另一種行銷課題,此部份牽涉更廣的網路行銷技巧,
不在此深入討論。102
(七)異業結合
異業結合指的是法律服務業與非法律服務業透過特定合作方式,如組 織改造、品牌共享、共同行銷、費用分攤或空間規劃等,成為業務上的共 同體,如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均有專門合作之法律事務所,即是眾所週 知的異業結合型態。或是依律師法第 20 條規定,由律師本身兼辦商標、專 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也有如宏景智權集團 般以自身力量逐漸將不同產業納入體系之下,此亦是常見的異業結合型態。
律師法原制定之初其實曾立下規矩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在民國 81 年 10 月修法時因考量律師高考錄取人數倍增,加以市場競爭激烈,若能具備 法律以外其他專長,對於律師執業可稱是如虎添翼。故將規定放寬為「律 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只要對於接受委任的案件,未有 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其業務,均是法律上可接受的底限。近來「雙師」的增 加,如律師兼會計師或醫師兼律師等,更讓異業結合自人才面上自始綁得 更緊。103
異業結合之優點在於可分享異業之客戶案源,對於客戶而言亦是資源共享 單一窗口之便利,對於提升法律事務所之競爭力具十足助益。惟事情總是 一體兩面,不可否認的是異業結合也帶來經營趨向複雜,而帶來獨立性降 低和利益衝突增加的風險。104
102 同前註99,頁99-108。
103 律師法於民國29年制定之際即訂立「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
103 律師法於民國29年制定之際即訂立「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