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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本文就出口稅於 WTO 下的合法性及規範模式之討論,歸納重點如下:

一、出口稅的實際使用情況已非經濟發展之必要工具,應適當管制之

出口稅是就出口產品徵收關稅的一種出口限制,大多為開發中國家所用。除 了增加政府收益的好處之外,出口稅可以引導廠商生產其他產品或者加工產品,

促進經濟多元化,其中最引起討論的是它對於國內加工產業的幫助。由於出口稅 可以引導原應出口的原料改為內銷,增加國內原料供應量,因此降低國內原料價 格,使國內加工產業可以較低價取得原料,並以優勢價格出口。上述情形之影響 範圍,會因為課徵出口稅國家之供應量規模而有所差異,若是小型供應國徵收出 口稅,則因為該出口產品消費彈性夠大,故不會對國際價格造成影響,效果僅限 縮在國內;但若是大型供應國徵收出口稅,則出口供應量下降會導致產品國際價 格上升,國外消費者利益受損,經經濟模型證實,這樣的扭曲貿易情況會導致全 球福利下降。

但是對於開發中國家來說,出口稅的效果可以用來反制進口國家之進口措施,

因為一般來說,原料進口國家亦對加工產品課徵較高的進口稅率,造成原料出口 國家出口的加工產品失去在進口國家市場之價格優勢,然若能以出口稅反制,讓 進口國家的加工產品價格較高,同時降低出口國家在本國製造的成本,便得以抵 銷進口關稅之效果,取得與進口國家之加工產品一樣的競爭優勢。

上述情況造成出口稅討論之兩難:就原料進口國家來說,出口稅不僅創造出 口國家加工產品的不公平競爭優勢,亦扭曲國際原料價格造成進口國家加工產品 的成本提高,是人為地操縱國際市場價格,應予以管制;而就原料出口國家來說,

有鑑於其開發中國家之地位本應給予適當空間發展高附加價值之加工產業,再加 上進口國家對於進口措施之操作同樣課予開發中國家不利之影響,故出口稅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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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其經濟發展之必要且合法工具。

然而如同經濟模型之印證,大型供應國徵收出口稅對於國際價格始有操縱效 果,再比較現今使用出口稅的狀況,可以發現實際上以出口稅作為主要政府收益 的開發中國家僅為少數,且大多是該產業已具一定規模、可與進口國家之加工產 業競爭的國家,並不符合對於「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之必要工具」目的,故認出 口稅仍應適當管制之。

二、目前 WTO 多邊體系下,並沒有合理有效的出口稅管制工具

現行 WTO 下將關稅與數量限制分開管制。關稅是 WTO 下合法的貿易保護 工具,各國承諾產品之最高稅率並記於關稅減讓表,定期談判並以零關稅為目標;

數量限制則無論進出口均直接禁止,規定於 GATT 第 11 條。由於關稅在 GATT 第 11 條之條文便直接排除,故儘管徵收很高的出口稅率使其變相成為一種出口 限制,在現行 WTO 體系下仍難以將其歸納至數量限制;然而 WTO 之關稅減讓 談判一直以來均注重在進口措施的討論,關稅減讓表亦僅列進口關稅,由 GATT 第 2 條僅針對進口產品規範便可知,出口稅於目前的關稅減讓規範下並沒有處 理。

再來就出口稅優惠國內加工產業,是否可以構成一種補貼討論。補貼之定義:

政府財務補助、國內收入或價格支持,並且有移轉利益存在。就結果而言,無論 實例或者經濟模型皆可印證,出口稅對於加工產業產生的利益確實存在。然而就 是否為一種「政府財務補助」,由於出口稅的補貼效果是自市場供需理論產生,

並沒有一個主體提供利益予產業,且據美國出口限制案之小組闡釋,其並不認同

「以效果為基礎的補貼認定方法」,故出口稅難以歸類為一種政府財務補助,此 見解同歐盟法院於 1988 年所做出的認定;而出口稅是否可為「國內收入或價格 支持」?就 GATT 第 16 條的文義,可發現其間接補貼係定義為:以增加出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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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進口為目的之作法,亦不符合出口稅造成之效果,故也難以將其歸類為國內 收入或價格支持。因此,出口稅並不符合現行規範中對於補貼之定義,難以 WTO 平衡稅反制其造成的產業損害。

綜上所述,現行 WTO 規範並未處理出口稅問題。儘管如此,仍有幾件出口 稅案例訴諸 WTO 爭端解決,如中國稀土案、阿根廷生質柴油案。前者之所以可 以訴諸 WTO 爭端解決,是因為 WTO 針對部分新進會員國,要求其於入會議定 書承諾其出口稅稅率。其中,中國在入會議定書承諾大範圍削減出口稅後,卻仍 以環境保護之理由,徵收稀土出口之出口稅,引起歐美日不滿。本案判決結果可 得出重點如下:

1. WTO 針對出口稅問題規範不一致:WTO 本文未規範出口稅問題,卻要求在 入會議定書承諾,而後經小組解釋發現入會議定書之承諾並沒有任何例外,

故儘管是環境保護目的也不得正當化出口稅措施,必須一律消弭。

2. 出口稅對於環境保護沒有多大作用:無論學者、各國提出之見解,均認為出 口稅並非保護環境的必要措施,首先出口稅造成的國內價格降低,可能反而 導致國內資源使用浪費;再者有其他更可行的方法,如資源稅等國內措施,

更可以實現環境保護之目的。

另外,阿根廷生質柴油案則是因為歐盟對於阿根廷的生質柴油產業課徵反傾 銷稅,受到阿根廷反彈而訴諸 WTO 爭端解決。歐盟課徵之原因係認為阿根廷生 質柴油產業受大豆出口稅制影響,導致國內生質柴油產業成本降低,故得以傾銷 至國際市場,影響歐盟生質柴油產業之利益,其中歐盟在推算傾銷之正常價值時,

認為應將出口稅產生的扭曲效果考慮進去,故未採廠商真正購買大豆的價格作為 成本,而係以大豆的國際價格作計算。歐盟的作法被 WTO 認定違法。除了其作 法不符推算正常價值之規定外,出口稅造成的低價畢竟是政府行為而非廠商定價 行為,故以反傾銷稅反制並不符合反傾銷稅之立意。然而 WTO 下針對政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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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規範的貿易救濟:平衡稅,卻又如前述不可適用,故可再次確定現行 WTO 法 下,進口國家缺乏一個可以反制出口稅扭曲效果的貿易措施。

三、 出口稅應於 WTO 下進行關稅減讓談判

由於多邊體系難以解決出口稅問題,各國試圖以雙邊貿易協定解決,但筆者 認雙邊僅得作為規模模式之參考,因其侷限在幾國之間並不能真正解決出口稅造 成的國際貿易問題。故最終仍應以各國曾經提出的規範模式、及現有雙邊規範作 為參考,討論 WTO 應採取何種規範模式,最得以解決出口稅問題。而現存可行 的規範模式有兩種,分別為「一般禁止」及「關稅拘束談判」之規範模式。

比較兩者,由於「關稅拘束談判」之規範模式不僅符合出口稅是一種關稅的 定性,亦同開發中國家所認,視其為 WTO 下合法的貿易保護工具,較「一般禁 止」模式中視出口稅為違法應消弭的原則來說,較可能被開發中國家接受。此外,

由於關稅拘束談判之意義為各國彼此協商並設定一最高拘束稅率,將談判結果記 錄於關稅減讓表上,並承諾此後出口稅率不會高於該拘束稅率、且定期談判朝向 零稅率邁進,故在拘束稅率之下,各國仍有一定的課徵彈性,亦符合可預測性之 需求,更重要的是現行 GATT 條文中關稅減讓談判之規範本不排除出口稅,故修 正條文之技術要求較為簡單,因此認「關稅拘束談判」為於 WTO 下管制出口稅 較可行之規範模式。惟出口稅爭議利益交錯,外加現行談判中仍有眾多難解議題,

以下提出幾項增加可行性之建議:

一、出口稅談判應與進口關稅共同為之

由於關稅談判應以互惠互利的基礎下進行,故進口國家亦應就談判提出得以 交換的利益,以提高談判誘因,而開發中國家課徵出口稅的理由中便指出,進口 關稅級距所產生的不公平利益,為出口稅欲抵銷之對象。故在開啟出口稅談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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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進口國家亦應討論降低關稅課徵彈性及關稅級距現象,以回應開發中國家 所欲對付的不公平貿易結構。

二、談判應考慮貿易扭曲效果

如前所述,小型供應國課徵出口稅,對於國際貿易並沒有太大影響,故談 判時亦應考量貿易扭曲效果,給予小型供應國更多彈性,並可以增加談判效 率、回應經濟發展需求之考量。

三、出口稅應遵守通知義務

關稅談判完成前,各會員國應確保出口稅措施之變動符合 WTO 之透明化 要求;談判完成後,關稅減讓表可使出口稅具基本之透明度及可預測性,惟亦 可增加「引進」新出口稅時應採取的通知機制,或可直接援用原本修正關稅減 讓表之相關規定,如此一來不僅符合 WTO 之透明化原則,更是留予各國得以 在特定條件下修改關稅減讓表之彈性。

綜上所述,儘管杜哈回合爭議難解,出口稅牽涉利益特定且敏感,但若先從 擬定通知程序作起,使出口稅成為一透明化措施,再提出一套公平且完整的談判 框架,使其一方面符合關稅之合法貿易政策定位,另一方面得以針對問題措施以

綜上所述,儘管杜哈回合爭議難解,出口稅牽涉利益特定且敏感,但若先從 擬定通知程序作起,使出口稅成為一透明化措施,再提出一套公平且完整的談判 框架,使其一方面符合關稅之合法貿易政策定位,另一方面得以針對問題措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