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流通企業對建構中國醫藥品通路的影響分析
第一節 結論─影響因素對台商藥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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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影響因素對台商藥廠的影響
綜上各章節分析了解,中國的醫療體制、藥品管理相關法令,以及流通企業 對建構中國醫藥品通路所造成的影響,為當地藥廠以及跨國歐美藥廠與台商藥廠 所同時面臨的重要問題。然而中國當地藥廠由於較外來企業熟悉中國醫藥市場環 境、法令政策以及行業規範,故在通路建構上擁有先天的在地者優勢。而跨國歐 美藥廠,由於有母公司雄厚的資本做為新市場拓展的後盾,故對市場規模與營銷 格局的投注較高,加上大部分歐美藥廠通常選擇與當地大型企業合資進入市場,
故又可藉由合資對象既有的通路資源,大大縮短通路建構的速度與障礙。然而,
相同的市場環境對台商藥廠在通路建構上卻顯得困難重重。台商藥廠不僅對中國 市場的熟悉度、通路系統以及關係網絡不如當地藥廠,更無足以媲美歐美等跨國 藥廠的營銷資源,故影響中國醫藥品通路建構的因素,對台商藥廠所造成的影響 也就有所不同,本文綜合分述如下:
1. 醫療體制部分
中國醫療機構系統複雜,包括醫院、療養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 生院、診所等,並分散於各行政轄區內,包括直轄市區、地級市區和縣級 市區等,醫療機構的市場規模又隨著各地懸殊的經濟發展而有所差異,故 醫療機構地理上的密度不夠集中,建構較廣較密的醫藥通路時需耗費較多 的人力,往往不是台商藥廠足以應付的。另外,由於中國醫療市場由國有 醫院所壟斷,台商藥廠在與國有醫院的業務往來,更缺乏足以抗衡國有醫 院與當地藥廠長期合作所累積的商業默契。故整體而言,不管是在通路系 統的連結上,亦或是客戶資本的開發與維持上,台商藥廠是缺乏相當的營 銷資源來支撐其終端市場通路的建構。
2. 藥品相關法令部分
中國國家基本藥品目錄,是中國政府為了配合 1998 年所推行的基本 醫療保險制度的施行所制定,目的是為了提供民眾便宜又實用的藥品以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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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其藥費的負擔,故大部分列示於基本藥品目錄的藥品乃由政府指導定價,
價格往往較市場調節價格藥品低,企業與醫院的利潤操作空間小,另外加 上國有醫院的藥品採購必須透過國家所監管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制度,在 藥品低定價的前提下,得標藥廠為了取的醫院的供貨訂單,削價為商業競 爭常態,致使部分藥廠基於成本與削價壓力逐漸失去生產與供貨動機,使 得原本應是最被民眾容易取得的基本藥物面臨了停產、斷貨的窘境。基本 藥品目錄的藥品與定價,限制了藥廠產品組合的彈性。對台商藥廠而言,
通路營銷成本的支出已為企業相當的負擔,若再以削價作為與當地同質性 藥廠競爭的商業策略,壓縮獲利空間,將對企業的發展造成不利的惡性循 環,不僅無法取得當地市場,薄利經營所造成的虧損,甚至影響台灣母公 司的經營。
在中國的藥品定價政策部分,目前主要給予三種藥品較高的定價,
包括新藥、原研製藥,以及專利藥:
(1) 新藥的部分:
中國所謂的新藥,絕大部分是中國藥典中已有的藥物,或僅是 對劑量、給藥途徑或用法方面作了變更,若相較於歐美或台灣對於 新藥的審批標準,中國新藥的審批標準是較低的,致使許多藥廠向 審批單位提出技術含量較低的新藥申請是為了抬高藥品定價。然而,
中國市場同質藥廠多、模仿能力高,此並非台商藥廠可習的長久競 爭之道,但若又論及創新化合物之新藥申請,此又非普遍年營收額 小於一億美金的台灣藥廠足以因應。
(2) 原研製藥的部分:
中國專利法立法於1984 年,原開發藥廠大部分藥品有效成份 之歐美或所屬國的發明專利早已於1984 年前公開甚或專利到期,
在不符合專利法對發明專利新穎性的要求情況下,大部分原開發藥 廠藥品的有效成份並無中國相對應專利,客觀上而言,原開發藥廠 現階並無法藉由發明權利之主張來達到壟斷市場的作用。然而有趣 的是,事實上,不管原開發廠之藥品有效成分的發明專利是否仍於 有效期內或已到期,依據中國原研製藥可單獨定價的原則 ,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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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廠藥品通常可取得遠高於一般藥品的定價,專利的屬地主義並沒 有確切地發揮在中國的藥品交易市場,變相地給予了原開發廠市場 的獨占權。台灣藥廠普遍從建廠開始便以學名藥銷售或製造為主要 業務,自然無法享得這種原研製定價上的優惠,也無法擁有高定價 所創造的利潤空間。
(3) 專利藥部分:
中國由於對於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加上藥品監管部門對專 利藥的定義不熟悉甚或誤解,在中國的藥品價格定價策略中,所謂 的「專利藥」之專利,政府監管單位並未給予明確的定義,基本上 包含了有效成分化學專利、製備方法專利和用途專利等三種類型,
相較台灣或歐美等國的定義─所謂「專利藥」是指在當地國所申請 之藥品有效成份專利仍於有效期間的藥品,中國所謂「專利藥」的 標準與囊括的範圍顯得較廣,標準顯的較寬鬆。故雖然中國對「專 利藥」實行定價管理,但專利藥價格的制定和調整與專利的技術層 次關聯並不緊密,致使中國藥品經營企業多集中在製備方法和用途 專利的申請,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是為了獲得國家藥 價政策的支持,藉由法令抬高藥品的價格。台灣藥廠具有相當的製 程技術水準,若要在製備專利與藥品定價策略上著墨,相信是具有 可應付的能力,然而卻是較不實際的。專利權的取得費時耗力,專 利申請亦須配合藥品審批程序,種種成本投注在台商藥廠不穩定的 通路系統上,利潤的可回饋性存疑,縱然擁有較高的定價,也不是 長久而堅實的競爭力。
此外,根據2007 年再次修定並頒布新實施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
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註冊的藥物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 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顯見中國藥品專利保護之法律與行政制度的連結已 向前邁進一大步,未來兩者整合性的發展,將塑造出更有利於擁有強大技 術與專利能量的藥廠生存的環境,未來中國藥品專利的智財戰役也許會發 展的如同今日的美國一般,屆時研發資源與技術行銷能力較弱的台商藥廠,
是否又會如同在台灣一樣,始終作為被指控侵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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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流通企業部分:
在中國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醫藥品採購供應體系全由 國家專營,醫藥公司承購包銷生產企業的產品,全國醫藥品的供應實行統 一管理計畫,按照一、二、三級的批發層次逐級調撥,最後由三級批發站 銷往醫院和藥店,負責藥品流通的醫藥公司可謂掌握了整個終端市場。發 展至今,雖然中國進入市場經濟已久,但流通企業仍然在藥品通路上,沿 襲著過去計畫經濟體制的通路強勢。中國幅員廣大、各地商業文化差異懸 殊,中國流通企業不僅了解當地行規,通常又擅長多角化經營,往往能夠 提供藥廠代銷、物流、倉儲、收款等服務,掌握了大多的終端客戶。台商 藥廠若要建構廣而密的通路網路,勢必與流通企業合作,然而當地流通企 業體質良莠不齊,代銷合同夥伴的誠信度不同,評選自有一定的困難度。
此外,目前中國許多大規模的藥品流通企業通常為國家持股設立,這一類 型的公司除了擁有與政府事務溝通良好的能力外,更掌握了大部分大型的 醫院市場。諸如這些體質較佳的流通企業,台商藥廠不僅無法在通路上與 之平行競逐,本身更缺乏與之相應的資本作為合作商談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