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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藥品相關法令對建構中國醫藥品通路的影響分析

第五節 藥品相關法令對建構藥品通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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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前述對中國大陸藥廠所申請的藥品專利類型分析結果瞭解,大陸藥廠較 側重在藥品之製備方法以及外觀設計等專利的申請。探究此專利類型分布型態的 成因,客觀上會認為由於大陸藥廠研發能力較缺乏,無法在研發上游端以取得有 效成分專利來延長產品生命週期的方式競爭,故將競爭力集中於下游端的生產與 行銷通路上,藉由提高製程上的創新(即製備方法專利的取得) 來降低成本,亦 或藉由外觀設計專利的取得,排除外觀仿冒,提高客戶的品牌認知度。

然而事實上,一般而言,藥品有效成分化學技術層次最高,但現行的價格管 理政策並無依據不同的專利形式而採取不同的價格,致使中國藥品經營企業多集 中在製備方法和用途專利的申請,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是為了獲得 國家藥價政策的支持,藉由法令抬高藥品的價格。這也說明了前述中國大陸藥廠 為何如此側重在藥品製備方法與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

第五節 藥品相關法令對建構藥品通路的影響

壹、基本藥品目錄不夠「基本」

中國藥品目錄雖然在中國已經推行了二十多年, 基本藥物目錄也已修訂 多次,在目前新醫改尚未充分落實推行的當下,藥品目錄尚未形成良好的運行 機制,昔日制度的缺失,產生諸多問題,效益仍有待衡量。

一、藥品目錄的認知度低

中國政府對該藥品目錄相關執行,缺乏有力且普及性的宣傳,造成醫務 人員與公眾對藥品目錄認知度較低,降低藥品目錄使用頻率,造成藥品目錄 制定的目的效果不彰。根據安徽省綜合醫院醫務人員對國家基本藥物認知情 況研究的報告顯示,接受訪問醫務人員中,僅64.3%知道國家基本藥物,但 也僅只概念性的理解。在知道藥物目錄醫務人員中, 18.3%會向醫生推薦使 用基本藥物,16.3%能向患者宣傳國家基本藥物。故基本藥物目錄的使用、

用途,與目的,不僅在醫藥專業人員中,缺乏深入的宣導,多數消費者不僅 不瞭解藥品目錄的概念,更不了藥品目錄收納的品項、藥品目錄在降低藥費、

促進合理用藥方面的重要作用,因而也就不可能主動地購買,或要求醫師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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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藥品目錄收納之藥品的處方。

另外,藥品目錄對於醫師僅具有指導性,並無相配套的法律規章來確保 其在醫療機構中的執行,未能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處方行為發揮應有的 制約和導向作用,因此在醫療機構與醫師追求藥品收入最大化的傾向下,大 處方、重複給藥等用藥現象屢見不鮮,造成更多資源浪費,無助於醫保與民 眾醫療費用支出的下降113

二、基本藥物難以取得

為因應基本藥品目錄的執行,減少藥品流通環節,控制藥品價格,使民 眾能以低價購得所需藥品,中國政府對定點醫療機構之藥品目錄的藥品採購,

於 2000 年頒布「關於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實施藥品集中採購招標方式,絕大多數基本藥品屬於政府定價的 範圍,利潤空間小,導致藥品生產與經營企業缺乏生產和供應這些品項的商 業動機,使得原本應是最被民眾容易取得的基本藥物,面臨停產、斷貨的窘 境114

三、基本藥物難以取得

2009 年新醫改方案將進入基本藥物目錄的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保報銷 目錄,加上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率不斷提高、國家加大衛生 投入、藥品價格制定下限以確保製造商收益等利好因素,勾勒出了醫藥市場 迅速擴張的景象。然而,進入藥品目錄作為基本醫保的給付對象,是否真的 能帶給藥廠龐大的收益? 仍有幾個層面需要考量:

第一,由於藥品目錄通常主要針對基層和農村醫療市場,加上目前並無 法制制約醫師處方內容,故對藥品市場集中度80%以上、為各藥廠主要市場 的醫院通常影響不會太大115

第二,藥品目錄之品項定價由政府指導制定,藥品價格變動為藥廠無法 掌握之要素,當價格嚴重威脅藥品獲利空間時,常常迫使藥廠放棄生產低價

113 大處方意指疾病原本藉由單項或簡單處方即可達到治療效果,但若遇到追求藥品收入極大化 傾向的醫師,便會刻意在處方上開立其他不必藥的藥品,驅使就醫民眾支付更多的藥費。

114 王悅(2009),對我國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研究,中國瀋陽藥科大學碩士學 位論文,2008 年,頁 29~33。

115 北京衛生訊息中心,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公佈引思考,2009 年。網址:http://www.bj hb.gov.cn/news.do?dispatch=readById&id=28434,最後瀏覽日: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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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得標並不代表企業已取得穩定的藥品訂單。由於同一種得標藥品供應 商往往有3家左右,供應商的選擇以及採購藥品數量的決定權,掌握在醫院手 中。通常,企業在開標前須負擔藥品投標等人力、物力成本,得標之後,須另 外提撥公關費用,疏通醫院與藥品採購相關單位的層層環節,包括醫院院長、

藥劑室或藥劑科、有處方權醫生等,形成了腐敗的利益鏈。

此外,許多醫生傾向於不使用廉價藥,因為越廉價的藥,回扣額就越低,

最後可能導致藥企、仲介機構以及醫院暗謀特殊共利機制,推高藥品的價格,

使醫院透過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機制,反而購進了遠遠高於市場價格的藥品117。 參、價格管理驅逐低價藥品

由於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品種乃由政府制定指導價格,生產此類藥品的廠 商,往往為了追求最大利潤,而對物價主管部門進行公關以獲取較高的政府定 價。目前市場流通藥品仍以市場調節藥品為主118,市場調節藥品乃依照生產企 業經營成本與市場需求自行制價,企業操作空間大,能提供醫師回扣的利潤空 間相對提高,利益驅使下往往造成醫師偏好開立非藥品目錄品項的處方藥品,

如此便加深了基本藥品目錄的招標藥品得標死現象。此外,除了新藥之外,政 府同時給予原研藥以及「專利藥」較高的零售價格,使得市場價格不一,亦間 接地給予了跨國藥廠藥價操作的空間,強化其市場佔有力。

肆、藥品專利重「量」不重「質」

在歐美國等國,藥品有效成份的發明專利可使藥廠在銷售上發揮絕對性的 市場壟斷效果。然而由於中國專利法立法於 1984 年,許多歐美藥廠現於中國 經營的有效成份之發明專利早已與 1984 年前便由專利權人取得歐美等國的專 利,或由於當時中國專利法對於藥品的可專利範圍只限於藥品的製備方法,因 此受限於專利法上的新穎性要件以及可專利範圍的限制,使得許多原開發藥廠 並無法取得藥品有效成分所對應的中國專利,嚴重地延宕了這些藥品有效成分 發明專利申請的適當時機。

117 曹道雲,藥品招標對制藥企業營銷模式影響的研究,中國成都電子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04 年,頁16~20。

118 目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占整個藥品總量的 80%以上。參考資料:藥品價格監管存在的問 題及對策,鹹寧市物價局,2009 年。參考網址:http://www.xnpri.gov.cn/JGGL/YPJG/2009051221 1718.htm ,最後瀏覽日:20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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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國政府為了吸引外商投資以加強當地藥業發展,提供了原開發藥廠在 藥價制定上的優惠條件。目前各國專利制度採行屬地主義,被核准之專利僅在 申請國有效。若產品要外銷到國外,則申請人必須要在當地申請專利,取得專 利權後,才能在該國主張專利權,然而原開發藥廠在中國市場所經營銷售的藥 品,無論其最初所申請之歐美甚或中國專利是否到期,皆給予較高的定價,姑 且可謂為「中國特有之藥品專利的非屬地主義」,此則易造成市場同成分的藥 品價格混亂。

而為了制衡給與原開發藥廠在價格制定上的優惠與當地藥廠藥價制定上 的差距,中國政府另外也提供了「專利藥」較高的定價。然而在中國的藥品價 格定價策略中,政府監管單位並未給予「專利藥」明確的定義,基本上涵括了 有效成分化學專利、製備方法專利和用途專利等三種類型,專利藥價格的制定 和調整與專利的技術層次關聯並不緊密,造成當地部分藥廠為了抬高藥品價格,

以趨利為目的申請了一些技術含量低的藥品專利,例如製備方法或外觀設計專 利等。而近幾年來,中國知識產權意識抬頭,政府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得落 實,各省區政府為了提高地方展現亮眼的政績,頒行了企業專利申請的補貼政 策。此政策的施行,雖然增加了統計上的專利數量,卻也加重藥廠藉法令之力,

行抬高藥價之實的行為,較不具有促進產業研究發展的實質效用。

總體而言,藥品專利在中國的藥品市場上所扮演的角色,其特殊之處有別 於其他先進國家,並非直接透過發明專利權的主張來行使市場壟斷的效果,而 是透過與藥品價格的連結,間接地反映於市場上藥品銷售的利潤空間上。

雖然現階段跨國性藥廠的藥品專利大部分無法於中國發揮市場壟斷性的 作用,但值得注意得是,2007 年新實施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已建立藥品 專利保護之法律與行政制度初步連結的突破性發展,而 2010 年專利法實施細

雖然現階段跨國性藥廠的藥品專利大部分無法於中國發揮市場壟斷性的 作用,但值得注意得是,2007 年新實施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已建立藥品 專利保護之法律與行政制度初步連結的突破性發展,而 2010 年專利法實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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