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 四 四 四)傳統生態知識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傳統生態知識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傳統生態知識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傳統生態知識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1.TEK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關係探討

聯合國環境保護署(UNEP)在2001 年所發佈的全球文化、語言及生物多樣性的威脅「Globalization Threat to World's Cultural, Linguistic and Biological Diversity」一書中,提到原住民族擁有對其賴以維生 的動植物的關鍵知識,其對環境親善的永續利用管理土地與棲地的秘訣,就蘊藏在他們豐富的文化與 習慣裡。然而,大部分這些知識係代代口傳、或藉藝術工藝來傳承,而不是以文字記載的,所以,語 言的流失在其文化內涵中,有如自然世界的唯一參考書被焚燬般地嚴重,一旦文化消逝,原住民與自 然的連結也就永遠消逝(UNEP 2001)。

如前所述,2001年環境人類學者Deven G. Pena採用的所謂環境人類學傳統使用研究(Traditional use research)的模式,其深入田野,探討在地社群資源使用的社會、經濟、生態和文化的脈絡以及在 資源利用上的傳統知識,有三個資料收集的架構內容,其中之一為資源分佈,如狩獵及採集地帶、處 置地點,以及隱含傳統生態知識的場域。實例如2002年後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學界協助辦理

的傳統土地與傳統領域繪製計畫(盧道杰,2006:213-232),利用部落地圖繪製與GIS系統,來收集 與分析隱含傳統生態知識的場域。

部落地圖在國內的推展始於1990 年代末2000 年初幾位原住民族運動人士引介加拿大原住民族

(第一國族first nation)對抗(或譯為抵抗)作圖(counter mapping)的經驗,提出「要談原住民自治,

應先以傳統土地文化為基礎」的主張,希冀以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簡稱GIS)

的技術,在電腦上模擬部落周遭的地形地貌,增進田野資料的收集,並記錄、儲存與呈現所收集得的 空間及相關資訊與在地知識(台邦‧撒沙勒 2001,劉炯錫 2001)。

部落繪圖強調的是透過賦權(empowerment)的質性研究方式,促進部落自主性將該社群對土地、

族群與自然資源的在地歷史與文化知識,透過地圖的製作在空間上表達出來,並且在繪圖的過程中促 進部落居民互動,進而勾勒出有關部落發展的願景,因此部落繪圖強調的是一個社會的過程,在這個 動態的過程中研究者與部落協力建構出以部落為主體的在地生活知識,並且可以生動地從視覺空間上 呈現出來,這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端看部落行動者在營造部落工作上的投入程度與互動的狀況,

因此絕對不僅是一張地圖而已,而是關連到社會發展的整體性議題。部落地圖將協助研究者在動態與 具體的社會脈絡中瞭解原住民生態知識的樣態與內涵,同時也彰顯質性研究中研究者與被研究對象互 為主體的研究倫理(林益仁、黃榮泉、蕭世暉、蕭惠中,2003:18)。

對研究者來說,部落地圖是一種研究方法與研究工具,對原住民來說,它是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具像化的工具,是原住民與土地資源的連結方法,可視為原住民族爭取傳統權益的倚靠(台邦‧撒沙 勒與劉子銘2001),也是國內自1983 年以來追求自我認同與爭取土地及發展權的原住民族運動的進 一步延續與發展(蕭惠中 2003,陳律伶 2004,以撒克 2004,雅柏甦詠 2004)。

1990 年起,以裴家騏為首的研究團隊開始嘗試和魯凱族獵人合作,並推動在地魯凱族人(主要 為霧台鄉)成立「魯凱族自然資源保育基金會籌備處」,試圖將自然資源的利用管理和當地的社區發 展相結合、建構原住民社區發展的新路線。2001 年,劉炯錫與台邦‧撒沙勒引進地理資訊系統(GIS)

的技術,於魯凱族L 部落訪談在地耆老,初步繪製了的魯凱族L 部落地圖,記錄了L 部落土地利用的 傳統知識如:遷移路線、部落關係、傳統土地利用型態、領域界限、傳統資源權屬體系、獵區、文化 及神聖空間、生態知識等(台邦‧撒沙勒 2001:133),成為臺灣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調查的先驅性 示範(吳雯菁,2004)。

國內大規模的部落地圖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自2002年初委託學界進行的

「原住民族傳統土地與傳統領域調查研究」計畫,003-2005年該會會同各原住民鄉(鎮、市)公所擴 大執行(張長義等 2002,張長義等2003)。該計畫係以「部落地圖為主要的研究取向,以作圖來召 喚部落居民對傳統領域、自然資源利用與管理的知識、及傳統的社會制度等回憶,藉操作程序共同建 構部落認同」(張長義等 2002:I-2)。該計畫中部落地圖被視為一作圖(繪製傳統領域)的方法,

其作圖的目的除了凝聚部落共識外,有爭取與國家自然資源經營管理機構(國家公園)分享(共享)

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權,及捍衛與尋求落實部落還我土地的主張,而與原住民自治議題緊密相關(以 撒克 2004,雅柏甦詠 2004,盧道杰 2005b)。

2.司馬庫斯櫸木事件

於2005年於本計畫研究地點範圍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即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議題的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2005年10月14日早上8點,司馬庫斯部落族人例行性聚集進行部落會議,

並三位青年分配要負責搬運「Tgbil(風倒櫸木)」的樹根,遭警員盤檢,晚上進行協調會議,並被帶 至泰崗派出所進行筆錄。2006年9月前,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在「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簡易庭」進 行前後共計四次次偵辦調查庭後,最終檢查官「起訴」內容為「認定部落三位居民是盜採國有森林產 物,要族人認罪即可結束這整個事件,併科罰金10,000元。

2007年2月14日是司馬庫斯櫸木事件正式出庭日,被林務局林新竹林管處(原告單位)認定違反 森林法第52條第4款(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4月18日以盜採國有森林產物為罪名,遭到判刑 六個月,易科罰金每人十六萬元,緩刑二年的刑罰。4月24日至林務局抗議「司馬庫斯被起訴案」,

並舉行記者會。4月30日林務局、新竹林管理處、竹東工作站人員至部落對話。5月1日開始司馬庫斯 部落風倒櫸木事件無罪抗告連署書聲援活動。5月6日林務局人員再至部落對話。5月7日司馬庫斯部落 宣示傳統領域森林管理權,依泰雅族傳統舉行埋石立柱儀式「宣示主權」禁止林務局人員進入部落。

5月16、17日部落與警務人員對話。5月20、21日司馬庫斯部落議會舉辦「台灣原住民族部落Pinhaban 攻守同盟會議」,發表共同聲明。5月29日於台北高等法院二審第一次開庭。5月30日Pinhaban530『攻 守同盟』捍衛司馬庫斯土地主權大行動,泰雅爾族民族議會,也發表支援我族馬裡光群司馬庫斯部落 捍衛土地森林權利之聲明。6月20日行政院原民會邀集陳情人代表及中央相關部會共同協商,作成7月 底前完成相關子法等3項結論。7月24日馬里克灣河川保育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召開,討論傳統領域與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7月25日中央部會人員至部落舉行協商會議。8月28日台北高等法院二審辯論庭開 庭。9月28日二審判決有罪,但刑期與罰金皆較一審減半。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行政命令公佈「新竹縣尖石鄉玉 峰、秀巒二村原住民族傳統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及「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原住民族傳統 生活領域中依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得申請採取森林產物範圍圖」(圖7),面積為32,107.52公頃,

為台灣公佈的第一個原住民傳統領域,提供當地泰雅族原住民在這個範圍內,經過申請後,可採取森 林產物而不違法的傳統領域自主權,且限定此要點發布後三個月內,玉峰、秀巒二村必須提出此要點 之修正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商。然而玉峰村、秀巒村的泰雅族馬里光 群及基那吉群部落大多數的代表認為此一要點和「原住民族基本法」中所承認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 利相差甚遠,因此在記者會當天以集體缺席的方式表達抗議,並礙於該要點規定之期限,決議要在三 個月內提出自己的傳統領域管理規範。10月19日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也發表「關於尖石鄉後山地區泰雅族傳統領域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聲明」,譴責行 政機關做法違法失職,並沒有真正承認原住民自然主權,違背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同時也與國 際上強調「自由意志與資訊完整下的事前同意」(FPIC)原則相牴觸,反對行政機關片面公告傳統領 域,並沒有經過部落充分溝通,甚至未來還要求原住民族必須經過「申請」才能取得傳統領域內之森 林產物,用於原住民部落生活所需。1

隨後,12月1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為提 供政府各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族地區利用自然資源時,能與原住民族協商,取得共 識,並進一步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減少衝突與抗爭,以達有效合理共同管理資源之目的。然而,此辦 法的適用範圍過於狹窄,僅限於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等特定 區的劃設,並未擴及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2008年1月17日由位於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秀巒村的泰雅族馬里光群及基那吉群19個部落所組 成的「泰雅族馬里光、基那吉傳統領域聯盟」,經過三個月的密集討論後,公布了「泰雅族馬里光、

基那吉傳統領域守護管理規範」,並正式行文行政院農委會、營建署、原住民族委員會等行政單位,

基那吉傳統領域守護管理規範」,並正式行文行政院農委會、營建署、原住民族委員會等行政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