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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前三章論述,本研究探討了建築物結構受損後面臨之修繕課題,彙整介紹日本有關既存建 築物(公寓大廈)之診斷、品質、修繕及整建、重建以及行政管理等制度,今以我國現行建築法令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實事求是,提出適當結論與可行建議是本章目的。

綜合前三章論述,本研究探討了建築物結構受損後面臨之修繕課題,彙整介紹日本有關既存建 築物(公寓大廈)之診斷、品質、修繕及整建、重建以及行政管理等制度,今以我國現行建築法令 架構為基礎,提出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由前述章節探討,可瞭解我國建築物結構受損後所面臨之修繕、整建與重建等 課題,由於現行修繕、整建與重建等規定,散見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中各專業用語諸如:

修繕、重大修繕、整建、改建、修建、重建、新建等專業用語,或有涵攝、重覆 或交待不清;更由於缺乏相關對既存建築物之品質或老朽(舊)度之判斷標準,致 使民眾在面臨家園殘破之時,不知如何是好,對於是否列於危險建築物,亦各有 打算,並多數可能在缺乏共識之情形下,亦無法順利尋求重建;且政府對建築物 結構受損後仍「持續受損傷、腐蝕等其他劣化情形或放置不修而有保安上危險或 衛生上有害」之「既存不適格建築物」束手無策,這些課題都是本研究探討範圍,

今謹研提以下二點結論並於本章第二節提出對行政機關具體之建議作法。

一、為追求建築永續發展,建築物結構受損後面臨之修繕、整建與重建等課題,

亟待主管建築機關將相關法令整合

欲追求建築永續發展,就必須不斷透過修繕、整建甚至是重建之方式來滿足或 提昇其性能與品質,特別是國內近年來因地震、海砂、鄰地施工、偷工減料、不 當的室內裝修、違建等因素所造成結構受損之建築物,尤需進行修繕補強,然而,

有關建築物修繕之內容、標準、列管與解除列管等機制,亟待法令整合建立。

二、為活化建築物資產價值,建築物結構受損後之性能診斷、品質評價等制度,

亟需主管建築機關建立

為避免建築物結構受損後,建築資產一夕歸零,並為追求積極管理,有效提昇 建築及其相關設施、設備之服務水準,延長建築物耐用年限,創造安全性與可居 性之家園,有關建築物之劣化判斷、性能診斷、品質評價、修繕週期、追求合意 等制度與內容,均亟需研究建立。

第二節 對行政機關之建議 建議一

立即可行建議:請營建署考量於《建築法》增訂「既存不適格建築物」之定義與 強制修繕等條文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鑒於現行《建築法》對有著因「持續受損傷、腐蝕等其他劣化情形或 放置不修而有保安上危險或衛生上有害」之「既存不適格建築物」僅 能透過勸告,而無法強制要求民眾進行修繕、整建與改建;並為使因 地震、海砂、鄰地施工、偷工減料、不當的室內裝修、違建等因素,

致造成結構受損之建築物,資產一夕之間歸零,而無法活化資產創造 長久使用價值,謹建議參考《日本建築基準法》建築管理經驗,增訂

「既存不適格建築物」之定義與在行政勸告無效後,政府可命令強制 改修等條文規定,以促使國人對既存建築-特別是建築結構受損後須 面臨之修繕、整建或重建課題,以健全建築居住安全品質。

建議二

立即可行建議:請營建署考量研擬「既存住宅性能表示制度」與「老朽度判定基 準」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鑒於現行《建築法》第 81 條有『傾頹或朽壞之虞』用語,《都市更

新條例》第 6 條有『建築物寙陋』用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條有『修繕』用語,同條例第 11 條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17 條之 1 則有『重大修繕』用語。惟這些用語應如何定義?又應 如何診斷?且該建築物『傾頹』、『朽壞』或『寙陋』至何種程度始 需加以「修繕」或者「重大修繕」?則又不得而知。為解決此一行政 課題,謹建議參考日本之「既存住宅性能表示制度」與「老朽度判定 基準」等相關內容,俾透過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以研擬適合國情之 相關制度或基準。

建議三

立即可行建議:請營建署考量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 管理辦法》增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於一定條件下,應提出「長 期修繕計畫書」等相關條文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鑒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於社區或大樓之日常維護工作,平時即可 適切提供相關修繕服務建議,為提昇建築物之資產價值,並促進建築 相關器具及設備之性能升級,特別是:當建築物竣工後經過一定使用 年數、建築物結構受損或被判定為『傾頹、老朽(舊)、寙陋』等條件 下,謹建議參考日本《公寓大廈管理適正化法》及其「公寓大廈管理 適正化指針(行政規則性質)」等內容,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公寓 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增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於一定條件 下,應提出「長期修繕計畫書」等相關條文,以適時適切提供該修繕

服務建議。

建議四

中長期建議:請營建署考量研擬「既存住宅重建之合意形成應用手冊」,使民眾 得客觀評估選擇「重建」、「修繕」、「整建(改建或修建)」等做法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鑒於當建築物結構受損且經相關「老朽度判定」標準評價後,確屬應 予修繕,惟考量住戶對其改善需求、改善效果及所需費用,仍有可能 無法獲得民眾共識及民眾無從評估究竟以選擇「重建」抑或「修繕」、

「整建(改建或修建)」等較為妥適之情況下,謹建議可參考日本「公寓 大廈之重建合意形成手冊」,研擬符合國情之「既存住宅重建之合意 形成應用手冊」或「推動都市更新合意形成手冊」,俾透過相關流程 設計與建築專業介入,並經不斷的意見交換與溝通,以積極協助民眾 形成修繕共識-特別是需要「重大修繕」甚至是「重建」時,來順利 加速推動。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一、政府應重視建築物結構受損後之列管與解除列管的課題

從本研究調查發現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對結構受損或受災後之建築物,缺乏 有系統的建築統計與建築管理。在建築統計方面,其資料有以戶、以棟、以件為 統計,而分散在工務局、消防局、建設局及鄉鎮公所;在建築管理方面,則或多 缺乏列管且即使有列管,列管的項目亦大不相同,且多缺乏解除列管之機制,致

可能難以連繫去輔導協助這些受災戶脫離困境,又對於「持續受損傷、腐蝕等其 他劣化情形或放置不修而有保安上危險或衛生上有害」之「既存不適格建築物」,

政府亦難積極伸出援手,且多只能放任持續老舊,這些都是政府應該省思與值得 後續研究之重要課題。

二、「修繕」、「重大修繕」與「修補」、「修復」、「補強」等用語亟待定義

「修繕」、「重大修繕」與「修復」、「補強」等建築用語,時常出現於相關 法令,惟至今仍缺乏適當定義,究竟「修繕」、「重大修繕」與「修建」的定義 有多大差距?「修補」、「修復」、「補強」是回復原狀抑或有提昇性能及品質 等目的?又回復或提昇至何種層級?標準為何?這些都是在公寓大廈管理實務 上時常面臨的課題,這些課題一日不清楚釐清,估計有數以千計或萬計之受災戶 建築資產便一日不能解凍或資產價值持續下滑,這不僅是社會的一大損失,也將 有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而不容忽視。據此,本研究認為應儘速予以 研究及定義。

三、結合「建築師」、「營造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等相關業界提供 修繕、整建或重建之服務

本研究認為在廿一世紀追求建築永續經營之理念下,修繕不應被窄化僅是局部 之美化工程,而是應從設計、施工至管理都有一整體考量之工程行為,在此原則 下,如何將老朽(舊)建築透過設計、施工,以回復原有建築物及其設施設備性能 或提昇其性能,達到安全、節能及延長建築物耐用年數之目的,並進而活化建築 資產價值,這是地狹人稠的台灣建築界將來必須要面對與無法迴避的課題,在制 度面上,亦必須透過「建築師」、「營造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等相關

業界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