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本次有關「建築物結構受損」後統計調查之深入瞭解
從本次台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築物結構受損」調查結果,不難 發現有以下幾點現象值得吾人深思:
(一)「承辦單位不同」的現象
根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回函,回覆本次調查之承辦單位計有:工務局(使 用管理課)、消防局、建設局(建築管理課)及再轉請各鄉鎮市公所答覆等做法,此 顯示相關職掌似有待釐清,由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消防局所承辦之理由或因「建 築物結構受損」之法律關係與《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相關,然據瞭解 比較特殊的是澎湖縣,其建築管理課係在建設局轄下,故此次答覆係由建設 局答覆。
(二)「數據基礎不同」的現象
本次調查發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建築物結構受損」之數據基礎 不盡相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採棟註37、戶註38、件、全倒與半倒註39等
註37:按「棟」已是建築法令專業用語,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43 款規定:「棟」
係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惟筆者認為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對受災戶以「棟」之認定方式恐非如此嚴謹。
註38:此處之「戶」應是指設有門牌之「家戶」而言。
註39:依行政院 88 年 9 月 30 日台(88)內字第 36179 號函有關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住屋全倒、半倒之認定標 準及受災戶慰助金、租金之核發之說明內容所稱:住屋「全倒」係指「不堪修復,應拆除重建者。」,
其要件有二:1.受災戶住屋烈痕深重或傾斜過甚,非經拆除或重建不能居住者。2.受災戶住屋因遭砂 石掩埋或積砂泥,致不能修復者。另有關住屋「半倒」係指「修復後,仍可居住。」,其要件有二:
1.受災戶住屋屋頂瓦片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 1/3;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 裂毀損,非經修建不能居住;或住屋修建費用為重建費用之 50﹪以上者。2.受災戶住屋因遭砂石掩 埋或積砂泥,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 1/2 以上者。察「全倒」及「半倒」原係做為認定受災戶(特別是 九二一的受災戶)發放慰助金之標準(全倒發放 20 萬,半倒發放 10 萬),其本質係供社會局實施災害救 助、慰問,然因現代建築多為鋼筋混凝土造而非木造,以致對「全倒」及「半倒」往往認定不易,
又屢有「一屋兩戶(兩戶各自設籍於同一屋)」及「兩屋兩戶(兩戶共用一個戶籍)」、「房東」、「房客」
方式統計,因此在整體數據之累積與呈現上,已失去共同比較之基礎,加以 全倒與半倒爭議不斷,致難以成為運用的數據。
(三)「缺乏列管與解除列管」的現象
對於「建築物結構受損」受災戶,本次調查發現僅部分縣(市)有列管機制,
惟雖有列管機制亦限於「九二一受災建築」、「施工損鄰」及「老舊倒塌」
類別,而更多縣(市)則不知如何列管以及無解除列管之機制或推動策略,此 恐是值得另人擔心的課題。
等及「行政限期壓力完成鑑定」以及甚至還有以災戶拆除與否的意願來認定「全倒」或「半倒」及
「三分之一半倒(埔里鎮家天下社區)」或者「改認」等特殊現象。資料來源:安置未果!何來重建?
勞動人權協會埔里鎮工作小組有關集合住宅的報告 http://921.sinica.edu.tw/confer/001.txt。
三、從實務有關「建築物結構受損」後產生爭議之深入探討
「建築物結構受損」後產生之爭議,多來自於「受損程度」的判定,亦由於該
「受損程度」的判定涉及建築物「資產價值」之認定,因此如何判定建築物究竟
「有無受損」乃至於其「受損程度」,即成為實務上一個極為重要的課題。
在實務上對於建築物「有無受損」之課題探討,據瞭解在法律關係上,多透過
「品質有無瑕疵」的概念來說明。惟「品質」是什麼?「建築品質」需如何鑑定?
我們又需要什麼性質的「建築(品質)鑑定報告」?便成為本小節討論的焦點。
(一)品質的論述-概念、內涵、定義、評價
「品質(Quality)」一詞雖在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但一般人對其概念卻十分 抽象;「品質」具有多面向與強調「質」的涵義,「品質」概念的出現與受 到重視,據卷查係源自製造業對其產品的要求,住宅被視為市場商品,自不 例外,查早期製造業對「品質」之概念,多以產品效用(或稱性能)的角度,
解釋為「合乎某種規格或要求以達被使用之目的」;惟近二十年間,各品管 專家開始從以下較寬的視野,對「品質」賦予新的內涵註40:
(1)裘蘭(J.M.Juran):品質是『讓顧客感到適用的』。
(2)費根堡(A.V.Feigenbanum):品質是『讓顧客感到滿意的』。
(3)戴明(W.E.Deming):品質是『由顧客觀點任何能增加滿意度的事物。』。
從品管的研究領域,「品質」具有形而上、產品導向、使用者導向、製造 導向、價值導向等五種向度含義註41;美國品管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Quality Control,ASQC)與歐洲品管組織(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Quality,EOQ)歷經研究,將「品質」
註40:資料來源:楊錦洲,1997.7,《品質是競爭的最佳策略》,漫談品質,華宇企管出版,p227。
註41:資料來源:戴久永,1991.8,《品質管理》,1-2 品質的意義,三民書局出版,p8~9。
定義為『產品或服務能滿足既定需求能力之整體特質和特性註42』;日本工 業規格(JIS)則定義為『以能決定滿足使用目的之物品或服務,對其固有性質、
全體性能之評價註43』;國際化標準組織(ISO 8402)定義則是『該〝事物〞能滿 足明訂或潛在需求能力之整體特性註44。』。據此,一般製造業對「品質」
多以產品之「失誤率」或其效能(或稱性能)之「瑕疵率」來鑑定註45。 (二)「建築品質」如何結合「建築效用(性能)」來衡量
在建築領域之中文用語裡,「建築品質」雖未明確定義,然依前述「品質」之 定義與內涵觀之,「品質」應是包括該事物之服務性能、適用程度以及使用者的 心理感受與操作狀況。惟如此一來,「建築品質」恐過於抽象且無從及無法加以 量化評價註46,為克服此一課題,日本特於 1999 年制訂《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
日本從建築物之「性能」建構與建築物之「品質」、「瑕疵保証」間的關聯性,
建立「住宅性能表示基準註47」,據卷查該基準明訂有「構造安定、火災安全、
劣化減輕、維持管理、隔熱省能、空氣環境、光• 視環境、隔音環境、高齡者照 顧」等九類八十七項「住宅環境品質」之量化評價子項註48,其具體做法係就建
註42:資料來源:同註 40。
註43:資料來源:新建築學大系編集委員會,1985,《新建築學大系(15)都市‧ 建築政策》,關於建築品質的 概念,日本彰國社,p177。
註44:資料來源:文中的〝事物〞,係指能夠個別加以敘述、考慮的項目。資料來源:先鋒企業管理發展中 心,1996.9,《ISO 9000 內部品質稽核的進行方法》,1.1 品質的定義,p1。
註45:資料來源:Juran 原著(吳鄭重譯),1994,《裘蘭品質領導手冊》,中國生產力出版,p22。
註46:查「品質」、「建築品質」原即屬「抽象名詞」,頗難定義。
註47:查日文之「基準(Basis,Standard)」係指在政策目的上,能做為基礎之基本的標準或據以做為規範準據 的標準。資料來源:同 p2 註 5 說明。
註48:據瞭解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原名稱,係圍繞在「住宅性能表示• 保証制度」及「住宅性能•
保証制度」上,並建立以延長「住宅瑕疵擔保期間為 20 年」之特例。資料來源:伊藤滋夫,1999.8.30,
《逐條解說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有斐閣,p8~9。
築物之硬體或附屬設施設備之物理性能予以量化(數據化)註49,而將「品質屋(正常 屋)」與「瑕疵屋(受損屋)」區隔出來,並將該「屋況」與《民法》之「瑕疵擔保責 任」予以銜接註50。
(三)我們需要什麼性質的「建築鑑定報告」
查目前國內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等三大職業公會依其專業性質,辦理 有「建築鑑定」作業,該「建築鑑定」分為「現況鑑定」、「損害之修復鑑定」
及「損害之安全及補強鑑定」等三種鑑定註51
[表 2-2-3.1]
,惟本研究就其工作項 目深入瞭解,認為該「現況鑑定」應屬於「現況紀錄」;而「損害之修復鑑定」是「現況紀錄」與「修復費用估算」;「損害之安全及補強鑑定」則是「現況紀 錄」與「修復補強費用估算」以及「結構安全及損害責任歸屬之研判」。
註49:以日本《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為例,在「構造安定」項目有耐震等級各子項,在「火災安全」項 目有耐火等級各子項,在「劣化減輕」項目有劣化對策等級各子項,在「維持管理」項目有維持管 理對策等級各子項,在「隔熱省能」項目有省能對策等級各子項,在「空氣環境」項目有換氣及空 氣中化學物質濃度等級各子項,在「光• 視環境」項目有開口率等級各子項,在「隔音環境」項目 有樓板衝擊音對策等級各子項,在「高齡者照顧」項目有高齡者照顧對策等級各子項。資料來源: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制度網站 http://www.sumai-info.jp/seino/shinkaisetu.html。
註50:按《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 擔保其物依第 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減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 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另有關「通常效用」
即買賣標的物在一般交易觀念上應有的使用價值,具客觀的效用標準。
註51:據瞭解三大公會辦理「現況鑑定」、「損害之修復鑑定」及「損害之安全及補強鑑定」等「建築鑑定」,
工作項目幾近相同,且除辦理該「建築鑑定」外,據悉亦分別有辦理關於震災後危險建築緊急鑑定 作業人員等講習會。
理論上,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等三大職業公會辦理的「建築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