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合意形成 關
》。
資料來源:日本國土交通省,2003.2,《
向 合意形成 關
》。
樣替」、「大規模 模樣替」、「建替 」等定義,請參考 p24 之註 69、p26 之註 73 說明。
[表 3-2-4.1]日本國土交通省提出之「重建決議之合意形成之基本過程」說明
資料來源:日本國土交通省,2003.2,《 向 合意形成 關 》。
※有關該《 向 合意形成 關 (公寓大廈之重建合意
形成之手冊)》原日文內容請詳 p42 之[附錄二]。
第三節 小結:如何借鏡日本對建築物修繕、整建與重建之建築管理 從本章瞭解日本對建築物修繕、整建與重建等課題之建築管理做法後,本研究 發現拜資訊網路普及,日本國土交通省有關公寓大廈之重建合意形成手冊、重建 及整建以及修繕之判斷手冊、既存及獨棟住宅與集合住宅之現況檢查評價書、既 存住宅之住宅性能表示制度指針等內容都可經由網際網路全文下載註79,因我國之 建築法令體系與內容多參考《日本建築基準法》而來,故日本近年之相關建築管 理做法與經驗,應可供我國參考借鏡。
廿一世紀的建築價值觀已不是用過即丟,而是需要好好長久持續使用之時代。
這意謂我們要揮別將建築物毀壞再重建-「拆毀與興建(scrap & build)」之時代;為 此,我們必須儘速建構一套符合國情之建築物診斷制度、建築物品質制度、建築 物修繕更新評估制度及建築物修繕管理制度。
在日本國土交通省建築管理經驗中,不難發覺住宅雖被認為是一項商品,然亦 有其活化做為資產之經濟價值,其住宅品質-特別是公寓大廈,無論是新建建築 或既存建築,其品質內容在近幾年,已透過《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2000.10.實施)》 及「既存住宅性能表示制度(2002.8.修正施行)」而有所保障,在檢測方面,也已建立 具體之「老朽度判定基準」予以診斷,並從公寓三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法》、
《公寓大廈管理適正化推進法》及《公寓大廈建替圓滑化法》)整合串聯,使公 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須擬定長期之修繕計畫來「修繕」、「整建(改建或修建)」或
註79:諸如「 向 合意形成 關 (公寓大廈之重建合意形成手冊,計 134 頁)」、「 建替 修繕 判斷 (公寓大廈之重建、整建及修繕 之判斷手冊,計 74 頁)」、「現況檢查• 評價書/既存、一戶建 住宅(現況檢查• 評價書/既存、獨棟住 宅,計 24 頁)」、「現況檢查• 評價書/既存、共同住宅(現況檢查• 評價書/既存、集合住宅,計 34 頁)」、
「既存住宅 住宅性能表示制度 (既存住宅之住宅性能表示制度指針,計 47 頁)」等手冊或指 針均可由網際網路全文下載。
順利「重建」,以提昇住宅品質。
同時,政府為一改過去對有潛在安全長期影響惟暫無重大安全之虞的建築物,
只能消極透過行政「勸告」方式祈求民眾改善,而無法強行介入要求修繕,為此,
《日本建築基準法》亦創設「既存不適格建築物」之定義及納入條文,使政府對 這些有著因「持續受損傷、腐蝕等其他劣化情形或放置不修而有保安上危險或衛 生上有害」之「既存不適格建築物」,在經行政勸告無效後,政府即可積極命令 強制改修,而使民眾之居住環境品質有更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