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住戶拒絕鑑定之 處理方式 (8)現況鑑定注意事 項
(7)製作損害之修復鑑定報告 (8)住戶拒絕鑑定之處理方式 (9)損害之修復鑑定注意事項
研判
(9)估算鑑定標的物損害之補強費用 (10)製作損害之修復鑑定報告 (11)住戶拒絕鑑定之處理方式 (12)損害之安全及補強鑑定注意事項 性質
應屬「現況紀錄」 應屬「現況紀錄」+「修復 費用估算」
應屬「現況紀錄」+「修復補強費用 估算」+「結構安全及損害責任歸屬 之研判」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第三節 現況的掌握:如何正確掌握「建築物結構受損」後面臨之課題 一、「建築鑑定」機制仍待加強充實
查目前國內業界之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等三大職業公會辦理有「現況 鑑定」、「損害之修復鑑定」及「損害之安全及補強鑑定」等三種鑑定,然為解 決因委託不同職業公會可能造成不同之鑑定結果及衍生之爭議或者爭訟事件,在 中央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復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授權之
「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設置要點」規定略以:當事人可以向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申請「最終鑑定註53」;然而該「最終鑑定」之目的 只是透過行政機關之行政規定來要求對九二一震災之鑑定結果不得再提出異 議,以試圖弭平爭議,在地方亦有其「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與 執行要點等規定,惟該審查流程、審查內容及審查形式等尚未有明確規定註54, 惟仍未從法律上建構包括因其他災害以致結構受損之審查流程、審查內容及審查 形式。另一方面,除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等公會辦理「建築鑑定」外,
註53: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7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略以:因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有重大爭 議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應組成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或主管縣(市)政府提 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不得再提出異議。復依「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 小組設置要點」第 2 點規定該最終鑑定小組任務為「辦理當事人提出主管縣(市)政府所作因震災受 損建築物安全鑑定事宜有重大爭議者之最終鑑定。辦理主管縣(市)政府提出因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 鑑定事宜有重大爭議者之最終鑑定。」;另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本小組置委員 13 人至 21 人,
由行政院院長就工程會、內政部等相關機關之高階主管及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派(聘)兼之;其 中應有 2/3 以上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資料來源:
20001.2.26,「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設置要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工程術字第 90004316號、內政部 90 內營字第 9082646 號會銜發布。
註54:筆者認為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7 條之 1 規定:「……(前略);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
不得再提出異議。」、地方亦有「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查其內容似有以行政權 解決司法鑑定爭議。又中央雖有「內政部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地方亦有「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工作執行要點」或「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 強方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等做法,這些做法都是以行政規定來初步建立審查制度,但對於審查流 程、審查內容及審查形式等都還未有明確規定。資料來源:內政部,2005.3.22,台內營字第 0940081999
尚有其他單位辦理如:建物損鄰原因、建築物毀損原因、建築物安全、品質鑑定、
毀損賠償價值、工程責任等各類鑑定,此一做法是否有正當性與妥適性註55?尚 有討論空間,故本研究認為有關建築物結構受損後面臨之「建築鑑定」機制,仍 猶待加強充實。
號函、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5.11,《建築耐震補強設計審查機制之研擬》期末報告,p2-4。
註55:據瞭解除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等三大公會外,其他尚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 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審查合格登錄專業智慧財產權鑑價單位)」辦理有關涉及「司法訟爭鑑定」之建 物損鄰原因、安全鑑定、責任歸屬鑑定,以及有關涉及「毀損鑑定」之建築物毀損原因鑑定、建築 物安全、品質鑑定、毀損賠償價值鑑定、工程責任及進度鑑定等工作,據悉該委員會係以一紙司法 院秘書長函請協助辦理民事案件之囑託鑑定。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網站 http://ip.org.tw/PRO/etc/p2.htm、司法院秘書長函,2004.10.27,秘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6390 號函。
二、「建築結構診斷」或「建築性能診斷」等相關機制應予建立
在我國目前已有建築物受災後之「建築鑑定」做法,對於新建築物有透過結構 圖說之書面審查,但對於既有建築物,特別是在結構上持續劣化而增加危險性之 建築物,則缺乏一套「建築結構診斷」或「建築性能診斷」等評估機制,來保證 其安全性,甚至是在受災建築物經補強後,理論上其建築物結構體或其性能應已 提昇,但能否確保恢復至原有水準而達到抗震效果,亦不得而知而無人保證註56, 按混凝土或其包裹之鋼筋,其性能並非一直保持原設計水準,換言之,其性能在 一般正常狀況下,亦會緩慢劣化,欲追求建築物永續使用,就必須要不斷提昇其 性能,以儘可能延長建築物之耐用年數,如果建築物係因偷工減料或違規使用等 其他因素致加速其劣化現象,就必須要建立相關建築物診斷或檢查報告來追蹤,
以正確掌握建築物之使用狀況註57,俾進一步評估採取修繕、整建或重建等做法,
來局部或全面提昇建築品質。
三、「修復」、「補強」、「全倒」、「半倒」等專業用語須加以釐清
在現行修繕、整建或重建等制度上,有關修繕之用語亦必須要加以釐清,例如
「修復」是否意指「防止其繼續劣化」抑或「須回復至受損前強度」?又「補強」
是否意指「恢復受損前強度」抑或「須達到提昇結構強度」之目的?而仍有相當 歧義
[表 2-3-1.1]
。其他如以「全倒」、「半倒」之判定而非以「全壞」或「半壞」之損害率判斷,也容易使人誤解,更由於「全倒」、「半倒」判定涉及慰助金、
租金之核發,易使民眾有不同聯想,故應加以釐清。
註56:據筆者瞭解以現況所謂經補強或修復後之既有建築物,該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都以地震係 屬能量,雖然現況已透過補強或修復來提昇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但仍無法完全保證該補強或修復後 之既有建築物能經得起下一次地震而完全。
註57:本研究認為如同人過了 40 歲有所謂定期健康檢查,當建築物到了一定年齡,也應當要有「建築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