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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針對各案例訪談資料與問卷回收統計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針對田園餐廳之合法 性、其興起與特質、與宜蘭意象的關聯性及其與宜蘭觀光發展之關聯性為四大分析項 目,再細分其分析課題,如圖 5-1。

圖 5-1 分析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田園餐廳之 興起與特質 分析

田園餐廳與 宜蘭意象的 關聯性分析

宜蘭田園餐 廳與觀光發 展之關聯性 分析

興起原因

吸引力

觀光地景

文化地景

自然環境考量 人為條件考量

平面分析 立面分析 餐飲服務 餐廳的設計構想

符合宜蘭環境的元素

宜蘭田園景觀餐廳之規劃與評估 社會環境考量 經營層面的合法性

田園餐廳

的合法性 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生活地景

第一節 田園餐廳的合法性

則》,農地屬於直接生產用地,僅能興建農舍、農業產銷之必要措施、休閒農場等相關 措施,並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農舍供作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應符合土地使 用管制規定,且因其使用強度增加,應由建築師依相關建築法令檢討後,再依建築法第 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始得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之餐飲設施使用,以 維公共安全。

田園餐廳多以農舍興建,再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同時,因相較於以餐廳作為營利事 業登記,小吃部、休閒花卉、生機果菜行、商行的法律審查相對較不嚴格,故目前田園 餐廳多以以上四種營利登記,並以花卉零售、農產品零售作為應合法律規範上之營業項 目,實則以宣稱農產品加工作為食品的方式游走於法律邊緣。

二、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目前案例田園餐廳使用之土地為休耕之農地。農舍有集合式與單棟式兩種,集合式 具有最小面積之限制,為法規中之「集村農舍」;單棟式為法規中之「農舍」。

由《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農舍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 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 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 公頃。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 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 90%,即建蔽率為 10%。

表 5-1-2 各案例餐廳土地使用面積

麗田 園丁 荷蘭村 川籟 綠禾園

土地面積(坪) 820 1500 870 505 600

符合興建面積 是 否 89 年前取得

不在此限

建築面積(坪) 100 100 120 86 150

建蔽率 12% 7% 14% 17% 25%

最大填土面積 137 250 145 84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訪談與調查各案例餐廳土地使用(表 5-1-2),部分餐廳是先興建農舍作為自宅,

再以違建的方式擴建餐廳。「川籟」所在土地與臨接土地共同申請休閒農場(休閒農場之 面積則不得小於 0.5 公頃),再以小吃部的名義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綠禾園」則是在民 國 89 年前即取得農地,適用舊條例,建蔽率 10%,但以 30 坪的小型農舍申請建照之後,

再擴大自宅之規模,而後再違建餐廳。

建蔽率方面,僅「園丁」符合法律規定。其他四家餐廳皆於農舍興建完成後違建餐 廳主屋或木造長廊。

至於農地填土的部分,案例田園餐廳皆有造景水池,其他的土地上則回填土於其他 土地面積,但仍違反填土相關法令。

就餐廳業者本身而言,他們也清楚知道自己游走在法律邊緣。

「都沒有。農地的使用在現階段農發條例上是比較嚴格,多數像這種餐廳在使用上 是不合乎規定,可以蓋農舍,但是要做的是農產品加工。我們勉強上算是,就是加工後 變成菜,這就是每個區域的解讀,有時候在條款上的規劃不是很完善,總是會有一些漏 洞,有些就是蓋蓋蓋,違建很多。」(業者 B)

「農地就是農用,除了農舍之外就是稻田,我們是用農舍來蓋餐廳,嚴格說起來就 是走在法律邊緣,有地方合法,有地方不合法。我們只希望政府幫忙促進觀光,不讓重 汙染的工業進來,好好做觀光,在這方面多一點努力,對我們的幫助就相對大很多。」

(業者 C)

就經營層面的合法性及土地使用的合法性探究之結果,目前案例餐廳之中沒有一家 是完全合法的。由訪談內容中得知,政府對於田園餐廳並沒有特別的打壓或是幫助,田 園餐廳業者只希望政府幫忙維護宜蘭先天環境與推動觀光發展。目前政府與田園餐廳仍 像兩條平行線,沒有特意的交集。

田園餐廳此種經營模式規避較嚴格的法律,使用非正式管道營業獲利,並非因現行 法令不足以支持其經營。但因現有田園餐廳在其土地使用上皆有如庭園造景、散步小徑 之需要,導致在填土相關法令上無法遵從,且部分餐廳為農舍加建,建蔽率、容積率皆 超出其法律規定。一個合法的田園餐廳並非不可行,在經濟層面上甚至會減少田園餐廳 之建造、設計成本,但餐廳之特色與其吸引力則會降低。因此,田園餐廳仍然在法律的 邊緣空間生存,仍然以其非正式途徑下創造的美麗風情吸引遊客與在地人光臨。

餐廳業者對於目前法律的規範,並無特別期待法律標準之放寬,畢竟,當法律放寬,

興建農舍的限制變少,周圍景觀的變化相對也較大,甚至會失去以田園做為背景之吸引 力。且法律上的限制是為了維持農地農用,並維持農業生產的主要功能,而不是利用農 地來興建許多與農業生產無關之設施,不旦破壞鄉村地景,也沒有帶來實質上的經濟效 益。

本研究認為,目前的法律條文雖然不能夠滿足田園餐廳的需求,但並非不合時宜,

以下就政府法律限制、業者與觀光客的期待與角度說明:

1. 政府法律條文因對區域發展的限制,需維持農地使用的標準。

就政府法律條文之規定而言,即針對鄉村地區發展與開發的限制,使農地盡量維持 農用,並保留 90%的面積作為農業生產面積。政府部門清楚田園餐廳在建造上的難處,

但就目前為止並沒有修法或提出另一針對田園景觀餐廳規範的意願。政府部門不能特別 為某一私人企業或團體、個人予以特殊的通融,因此舉將會使未來的執法失去民眾的信 任,也會得到相關產業不平衡的聲浪反彈。

2. 田園餐廳業者受限於條文而游走法律邊緣,卻也對法律規範持正面態度。

就田園餐廳業者而言,法律條文的限制讓他們在營業過程中游走於法律邊緣,就目 前為止雖然沒有受到政府單位的稽查,但並不是一個期望能夠永續經營的方式,也是田 園餐廳默默接受法規限制的重要原因,而透過以上訪談內容,部分業者也提出他們需要 的只是政府推動觀光的努力,不會希望法令的改變。

規範雖然會使他們面臨法律的挑戰,但業者也表示政府的規範也是保障他們生存的 其中一個原因。因為法律上的限制,農地不會過渡開發,就能保有夏天綠色的稻田和冬 天因東北季風在水田上拂過的漣漪。

現行的法律條文是田園餐廳景觀條件的維護者,因為法律的限制,才能保有綠油油 的稻田與避免過多因農舍興建而帶來的天際線破壞。就目前政府條文與田園餐廳兩者之 間的法律關係,有以下兩種作法:

1. 政府部門針對田園景觀餐廳此類以宜蘭鄉村地景原素為主要吸引力、能讓遊客仔細 品嚐宜蘭味道的商業消費空間,可適時給予彈性,同時訂立另一規範,作為田園景 觀餐廳申請營業執照、建照等相關法律程序時之嚴格規定與約束。

2. 田園餐廳本身依目前現況繼續配合法規的限制,但要從中找尋合法的出路。業者若 要以維持現況為目的,其餐廳規劃、空間品質,可利用休閒農場之名義申請,配合 休閒農場其他做為農村體驗文化的農業生產地景,以達到與法律嵌合及與政府部門 政策配合之目標。

第二節 田園餐廳之興起與特質分析

田園餐廳興起與發展之條件,造就其吸引力,也使得鄉村地區有一個新的風貌,是 鄉村地區少數聚集人潮的地方之一。以下針對其興起原因、吸引力,及其成功關鍵深入 了解與分析。

一、興起原因

本研究針對田園餐廳之興起原因,由自然環境考量、人為條件考量及社會環境考量 三個面向進行分析。

(一)自然環境考量

田園餐廳之基本條件即位於鄉野之中,具有田園、農村景緻,而此基本條件為宜蘭 鄉村地帶多年農業生產所造就之環境。

早期宜蘭即有先民墾殖,自荷蘭取代西班牙人統治宜蘭,興修水利,開發農地。至 清朝治理噶瑪蘭,以稻米的生產為傳統經濟活動。設置噶瑪蘭廳時,已有農田兩千九百 公頃,至 1846 年(道光 26 年),達到七千公頃。

日治時期,貫徹殖民地農民政策,應用科學方法,致力於米穀類生產與品種改良。

台灣光復後,積極振興農業,一方面擴大品種改良,訂定糧食增產政策;一面改良耕作 技術,防治病蟲害,增施肥料及興修水利。土地改革的初步成果,促使農業生產量值非 常可觀,也奠定以農業生產扶持工業發展的基礎。直至近年,農業生產的收獲逐年降低 (見表 5-2-1),政府開始鼓勵農民採行精緻農業經營。同時推動休閒農業發展,劃分休閒 農業區,期使農業重獲生機。

台灣光復後,積極振興農業,一方面擴大品種改良,訂定糧食增產政策;一面改良耕作 技術,防治病蟲害,增施肥料及興修水利。土地改革的初步成果,促使農業生產量值非 常可觀,也奠定以農業生產扶持工業發展的基礎。直至近年,農業生產的收獲逐年降低 (見表 5-2-1),政府開始鼓勵農民採行精緻農業經營。同時推動休閒農業發展,劃分休閒 農業區,期使農業重獲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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