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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問題彙整與對策研擬

4.3 綜合研討

營建產業各階段各專業工作,分工越來越細是產業發展的趨勢。雖然各 階段各專業如此的分工,對各自負責的工作部分,會帶來品質與效率提升的 好處,但若只有分工沒有整合,則反而會被因沒有整合所引發的缺點所掩蓋。

美國營建業多年來生產力沒有提升竟然反降,即是因「只有分工沒有整合」

或「分工太細但整合不力」所造成的[44]。

BIM 發展之原因即是希望解決 AEC 產業長久以來資料無法連貫導致的 錯誤與浪費的問題。

而營建專案的執行牽涉許多不同的公司,愈多營建相關公司導入 BIM,

目前導入情況,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都要多增加軟硬體投資成本及人力 成本去執行 BIM 工作,然而,部分單位進展緩慢,協同作業就未能真正成功,

達不到真正的整合效益,難怪許多中小型企業抱怨連連,消極拖延導入。

經由前一節分析,我們已經知道 BIM 執行效益不彰而且導入成本過高,

因此單純由民間單位自行導入 BIM 誘因是不足夠的,考量執行 BIM 所需費 用與期程有其必要性,但這些問題恐非民間單位可以自行主導。

4.3.1 政府干預之理論基礎

張倩瑜(Chen-Yu Chang)之實證研究為上述問題提供了政府干預的理論 基礎[45]。

圖 4.6 Incentivizing Collaborative BIM-Enabled Projects

(資料來源:[45]) 透過對比在中國、英國與美國三個國家觀察到的 BIM 執行情況,BIM 擴 散的最佳方式是基於生命週期的觀點; BIM 在不同國家背景下的發展效益可 以描繪成 S 曲線:開始緩慢,中間加速,最後放緩。

圖 4.7 BIM 發展的生命週期軌跡

(資料來源:[45]) BIM 投資的價值取決於獲得的能力可以重複使用的頻率。在早期階段(圖 4.7 中的階段 I),由於缺乏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其益處,BIM 的使用僅限於少 數早期採用者。在現金流量方面,BIM 產生的額外成本很高,因為大多數 AEC 公司必須從頭開始建立內部能力,這自然會限制項目中 BIM 應用的可能範 圍。在由各獨立方(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供應商)組成的網絡專案環境中,

隨著其應用程序變得更廣泛(更多生命週期階段),更深層次(BIM 級別)

以及更多樣化,BIM 的益處可以呈指數級增長(BIM 支持的各種分析)。因 此,BIM 的零碎應用只能實現其潛力的一小部分。財務可行性的差距(圖 4.7 中的Δ)是妨礙自願採用 BIM 的根本問題。從經濟角度來看,它可以被視為 市場失靈的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價格信號所介導的協調不會自發性發 生。

在開發階段,隨著越來越多的公司升級到“BIM 就緒”的狀態(參見圖

BIM 的推廣主要由“推動”力量驅動,例如業主端 BIM 要求。在利益可以超 過成本(交叉點的右側)之後,“拉動”力將占主導地位。此可以從諾貝爾 獎獲得的委託-代理理論的角度來理解這種轉變。在設計最佳合約時,委託人 應首先確保補償可以超過代理人的機會成本。這種所謂的參與性條件可以說 服代理人參與,但不能誘使他盡最大努力。該理論表明,通過讓代理人通過 風險分擔安排對其行動結果負責,可以提高效率。在促進 BIM 的過程中,授 權可以“推動”一些所有者開始實驗,希望通過“邊做邊學”過程推動行業 BIM 能力走向更加成熟。推力只能使 BIM 名義上被部署為增強的 3D 可視化 工具,而不是讓參與者有強烈的動機來探索 BIM 的潛力。因此,在 BIM 部 署變得經濟可行之後,應通過各種激勵措施來考慮“拉動”力量。根據從美 國、英國和中國收集的數據,該研究可以建立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基礎,支持 擴大 BIM 任務[45]。

4.3.2 政府出面

BIM 之實施,必須普及建築工程全生命週期的參與單位,改變其管理模 式,否則 BIM 技術難以全面發揮效果。政府在營建產業扮演如下的三重角色:

營建與公共建設政策推動者與制度制定者、營建生產與使用過程的管制者、

公共工程的投資者(業主)與使用者。因此一個國家的營建產業是否健全、營建 生產力是否高超、營建設施是否發揮功能等無不與政府之作為有關[26]。

政府端首先必須進行內部教育,提升對於 BIM 之了解,並釐清如何設計 BIM 執行及管理制度才能達到整合效益。當認知到整合之重要性,才能將「協 同作業與整合流程」、「提早設計與施工資訊整合」納入合約要求,編列合 理費用並增加整合作業期程,甚至調整法規,才能達到引導的作用。當了解 到真正的需求,才能選擇適合的 BIM 應用項目,留下有用的資訊,串聯至營 運管理階段,獲得有用的成果,而不是花費人力建置非必要項目,浪費有限

的資源。當了解到前期導入誘因不足,才能設想補助或鼓勵機制,實質幫助 推廣 BIM。

在此呼籲政府採取積極作為,參考國際成功經驗,如美國總務署、英國 政府、新加坡及香港之推動作法,以國家層級之領導高度,重新思考及擬定 BIM 由上而下的長期目標與指導方針,並透過跨部會的合作,加速推動工程 建設及智慧綠建築,進一步形成新興科技產業,最終提升國家競爭力,增進 百姓福祉。

有關的部會將包含交通部、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 所)、經濟部(工業局及能源局) 、環保署等。

尤其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應予思考「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對於設計費用之限制,並透過工程採購與管理 機制,創造有利環境,鼓勵營建業界採用 BIM 等新技術,積極提升我國營建 生產力。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