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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壹、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一、研究動機

1950 年,圖林提出著名圖林測試,說明機器具有相當程度智慧而使人類無 法加以區別之可能;而在 1956 年,達特茅斯會議首次提出「人工智慧」一詞。

自此,人類便持有一種浪漫的想像──我們終將會發展出具有與人類同等智慧的 機器,並且得與之互動。直至今日,在現代科技突飛猛進地發展下,各類科幻 電影、小說等作品中所描述的人工智慧似乎已不是單純存在於人類的幻想之 中。回想過往人工智慧之發展,例如用於棋藝的深藍或 Alpha Go、得以自動偵 測、判斷道路情況進而自動決定如何駕駛之 Tesla 自駕車、利用自然語言辨識進 而回應使用者需求之 Siri 及 Google 語音助理等進步科技。有史以來,人類的思 考能力、智慧、判斷力與創造力第一次受到了其他實體的挑戰。因此也不禁令 人好奇法律對其所抱持之態度為何,人工智慧在怎樣的程度上,可以被視為某 種法律上主體的存在。

然而,現今各國之法律體系有關法律上主體之規定,僅僅承認「自然人」

以及由複數人類或財產所構成並加以監督管理之團體「法人」1作為法律上主體 之適格,現有法體系在此情形下排除了動物及其他非人之事物作為主體的可 能。然而觀察過往之歷史,將非人類生物視為具備某種法律上地位之見解並非 罕見,15 世紀的歐洲仍有裁判動物並利用刑罰加以處分之紀錄。縱有論者稱上 開情形並不符合現代法律體系,惟仍有主張動物、環境等亦應在法律上獲得某 種地位保障之討論,學者 Christopher D. Stone 於 1972

1 在此,姑且將「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中間法人」等細部分類合併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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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logical intelligences)擁有法律上地位的可能2。另一方面,完全不具備生命的 物體──如古羅馬的寺廟和中世紀之教會,乃至於現代法制上已充分運用之公司 法人(縱使像許多學者主張的其背後皆有自然人之存在)──上開非自然人之事 物卻擁有某種法律上地位,在歷史上實非罕見3。嗣後透過 19 世紀時法人實在 說與擬制說之爭論,法人之概念乃逐漸發展為現今之模樣。

至於人工智慧被賦予某種法人地位(Legal personhood)的實際討論。較詳盡 者乃 1992 年時學者 Solum 之文章,其指出人工智慧之出現及發展讓我們察覺 無論係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之討論,在當代仍缺乏令人完全滿意無破綻之法律人 格理論。同時,他也認為人工智慧也將隨著神經科學發展而可能成為被法律承 認之主體4。雖然其見解似將人工智慧與自然人進行比較,在當時與現在科技下 仍被視為天馬行空,然而在該篇文章發表之後,確實有更多學者受其影響而試 圖利用各種法人、法律主體之理論來探討人工智慧作為法律上主體之可能。

時至 2015 年,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法律事務委員會向歐洲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提交了一份報告草案,提案建議:對於較先進「機器人 (robots)」應考量所有可能的方案──包含賦予其「電子人(electronic persons)」之 地位5,並確定其擁有特定之權利義務──以彌補自動機器人所可能造成之損 害,並將其運用在特定機器人自主決策或與第三方獨立互動。上開草案於 2017 年經過歐洲議會部分文字之修改後再經通過決議6。從上開發展可知,賦予人工 智慧某種法律上主體地位之看法,並非近年才發展出之嶄新概念。相反地,約 莫 1990 年代已有學者進行相關研究,並且隨著科技發展延續到了今日。因此,

2 Christopher D Stone, 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Toward 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 45 S.

CAL. L. REV. (1972).

3 此部分有關法人制度更詳細之考察,參照吳宗謀(2004),《再訪法人論爭—一個概念的考 掘》,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4 Lawrence B Solum, Legal Personhood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 70 N.C.L.REV., 1284 (1992).

5 European Parliament, REPORT with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2015/2103(INL)) 18 (European Parliament ed., 2015).

6 其將用語新增了「從長遠觀之」,似欲強調並非現在即應考量適用電子人格方案。See European Parliament,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 16 (European Parliament Brussels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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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即欲透過本研究釐清人工智慧法律主體化之爭議。

而人工智慧科技發展之中,最能凸顯出其與人類之差別已逐漸接近者,當屬 利用人工智慧進行創作之行為。過往人類多認為,能夠思考某種想法、透過某種 形式表達創作之能力,於自然之中僅為人類所獨有,而著作權法制亦因此為原則,

以人類為創作之主體,並且將人類作為其權利歸屬之對象(姑且不論法人)。然 而,現今人工智慧於智慧財產之創作上之進展已有諸多事例,舉例而言,從人工 智慧發展早期之 1956 年,已有 Martin Klein 及 Douglas Bolitho 兩人利用音樂創 作程式創作了樂曲“Push Button Bertha”,並因此衍伸出了相關著作權問題7;而到 了 2019 年 12 月,Nick Walton 已經利用了 OpenAI 設計之 GPT-2 語言模型開發 出了開源之文字冒險遊戲“AI Dungeon 2”8,其提供使用者透過輸入事件或對話等 指令,再由 AI 分析使用者所輸入之語句後,由 AI 續寫故事情節,與使用者互動 並依同創造故事內容。在上開科技運用不斷進步之情況下,人工智慧之自我決策、

運算等行為是否可能稱為創作?並且是否得基於某種法律主體之地位取得相關 權利?筆者並且好奇在賦予人工智慧某種主體地位之論爭之中,現代法制應如何 應對即將到來的挑戰。

二、問題意識

由於人工智慧作為法律上主體此一主張,目前仍僅於匯聚各方意見討論之 程度,目前亦無法實際觀察人工智慧作為法律上主體後,在社會上運作之情 形。而現有之討論亦僅於現有法規範架構下,試圖預測人工智慧所造成之影 響。是以,本文認為若欲討論人工智慧是否得作為某種法律上主體,不應且無 法單純地在肯定或否定兩說上進行法理論證。若試圖討論現有法律主體之概念 是否得擴充至人工智慧,更重要者應在於嘗試了解特定法領域之特性,並在其

7 陳昭妤(2017),《論人工智慧創作與發明之法律保護: 以著作權與專利權權利主體為中心》,

頁 38,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

8 AI Dungeon(2019), available at https://aidungeon.io/ (Last visited: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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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當中具體分析人工智慧「成為」或「不成為」法律上主體所可能產生之 利益與風險。如此一來,有關人工智慧是否得作為某種法律上主體之論爭,方 不至於屈居於單純法理上之討論,而係透過法理上肯否二說於各類具體法規範 中具體運作之實踐分析,藉以強化或削弱人工智慧作為法律上主體之正當性。

因此,本文預計以目前具有一定進展與前瞻性之人工智慧創作與著作權法 為例,如前文所述,隨著人工智慧參與人類創作的比重增加,可發現在法規範 適用上即會產生不少現行法難以處理之議題。利用人工智慧進行創作之過程,

首先涉及「人工智慧之行為是否屬於創作」、「人工智慧之行為是否為表達」、

「是否具備自主性、原創性」等問題。是以,在人工智慧科技不斷進展的情況 下,我們得以預見未來無論係人工智慧之程式設計者、訓練者與使用者逐漸逸 脫其創作人之地位,原先著作權法上「創作人即為權利人」之原則即受到了衝 擊,若在法理上欲將著作權利歸屬於人工智慧,則不得不先探究其是否得具備 法律上主體之地位。因此,本文所欲嘗試聚焦並回答之問題,係「利用人工智 慧創作」在著作權法下應如何針對其可能產生之利弊加以定性?在人工智慧作 為法律主體之基礎下,是否能更有效處理現行法制下的不足?上開問題並可細 分歸納如下:

1、現今或未來之人工智慧,是否已/將達到討論其法律主體資格的門檻?

2、現今或未來之人工智慧,是否可能作為法律上主體?

3、承上,若為肯定,其於著作權法中將如何運作?若為否定,則其他方案 又應如何處理人工智慧創作?

4、肯定人工智慧作為法律上主體在著作權法上運作之方式,與其他方案相 較之下利弊為何?

綜合上述問題,本文期望展現之研究殊異處即為:首先,彙整在現有法制 下,各類人工智慧所創作之著作的處理方式。再利用人工智慧作為法律主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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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基礎上,進而探討目前人工智慧創作所遭遇之難題,並且分析人工智慧作 為法律主體是否比起其他方式得以更好地解決著作權法上的困難。藉此,本文 希望展現出將人工智慧視為法律主體,並賦予其一定之權利及法律上地位之論 述,是否在法理上可行,且考量到未來科技發展與社會互動的情況下,此一主 張是否可能產生足夠優勢。

貳、研究方法及架構

一、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本研究將蒐集兩類主題之文獻。首先為著作權法當中與人工智慧有關之創 作主體及權利主體之相關文獻,以便了解目前實務及學說針對人工智慧之看法 與規範之運作方式。其次,本文將蒐集有關人工智慧是否得具備法律上主體地 位之研究,以便系統性地了解其創作於著作權法規範之中所可能面臨的問題與 各類學說之看法。

(二)比較研究法

本研究將蒐集、比較目前外國著作權法規與我國法係如何面對人工智慧所 帶來之嶄新議題與挑戰。並參酌比較各國學說進行法律上分析,尤其係針對將 人工智慧視為法律上主體之學說見解進行評析,以期整理出各類學說看法之優 勢及可能產生之情況,進而試圖為未來之著作權法提出因應人工智慧之可能方 案。

二、研究架構

(一)現有著作權法中人工智慧之定位及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