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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稱全民健保)自從 1995 年開辦以來,持續作 為以全國民眾為納保對象之社會保險1。由於全民健保的開辦目的,是透過自助、

互助的制度,以保障全體國民的健康,讓人民不論是罹患疾病、發生傷害事故、

分娩,皆可獲得醫療資源2,因此在現行制度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 6 個月以上的民眾,以及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兒,皆屬全民健保 的強制納保對象3 4。此外,非中華民國國民而僅持有居留證者,若有符合在臺 居留滿六個月、身為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身為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此 三條件之一者,亦為強制納保對象5

從前段敘述可知,我國之全民健保體系,保障範圍可謂相當廣泛,所累積的 相關資料亦相當可觀。因此在 1998 年,當時之衛生署中央健保局(現已改制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以下統稱健保署)就已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 院)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下稱健保資料庫)之建置計畫,並於 2000 年起由國衛院提供健保資料庫加值服務,提供給相關研究者進行運用6。此加值 服務,可依服務對象分為學術界及非學術界。對於學術界提供之服務,可分成「一 般申請」與「特殊需求」兩類服務,前者係提供基本資料檔、系統抽樣檔、特定 主題分檔、承保抽樣歸人檔等四種制式光碟片加值資料檔;後者則由研究人員依 研究計畫提出擷取條件,再由國衛院工作人員自加值資料庫擷取特定資料後提供

7。提供給非學術界之加值服務,亦可分為「一般申請」與「特殊需求」兩類。

前者係提供二種制式光碟片加值資料檔,分別為基本資料檔及系統抽樣檔;後者 則由申請人依研究計畫提出擷取條件,再由國衛院工作人員自加值資料庫擷取特 定資料後提供8

固然前述之加值服務在提供資料前會進行加密程序,但終究是處理、利用個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2019),《2019-2020 全民健康保險年報》,頁 8,臺北: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 同上註,頁 14。

3 同註 1,頁 14。

4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1 項。

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

6 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https://nhird.nhri.org.tw/brief_01.html(最後瀏覽日:03/07/2020)。

7 同上註。

8 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https://nhird.nhri.org.tw/UNACD/brief_1.htm(最後瀏覽日:

03/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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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料之行為,對於是否會對個人隱私造成侵犯,不無疑慮。在 1995 年公布施 行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 1995 年版個資法)第 3 條第 1 款定義下,

健保資料因涉及自然人之健康、病歷,而成為該法所稱之個人資料9,意即自 2000 年開始健保資料庫加值服務起,即已受到法律規範。在現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現行個資法)更嚴密10的個人資料定義中,健保資料自然仍被視作個人資料,

而為需要受保護之客體。此外,我國實務亦曾發生健保資料庫與個資法之相關訴 訟案─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54 號判決(下稱健保資料庫訴訟案)。雖法 院最後判決健保署勝訴,認為其運用個人資料之手段尚屬合法,而仍得繼續蒐集、

處理、利用健保資料11,然而學者對於該判決,實有諸多不同批評,認為其對於 個人資料之保護,尚存有體系不一致、規範有誤等現象,意即我國健保資料庫與 個人隱私之爭執,實存有再進步之空間12

在資訊時代來臨的當今社會,各式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服 務紛紛上線,我國健保署亦在 2019 年頒布「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人工智慧應用服 務試辦要點」,推動健保資料庫與 AI 技術做結合13,期待透過 AI 之高效率判讀,

將電腦斷層(CT)與核磁共振(MRI)做更精準之判讀,並運用大數據之優勢,

減少不必要之醫療開支,以增進整體醫療福祉14。另外,健保署亦開放外界申請 電腦斷層(CT)、核磁共振(MRI)、影像資料相關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就 醫明細、檢驗檢查報告等申報資料,運用於 AI 技術中15

前段所述之 AI 技術,雖看似富有潛力且可大大增進社會福祉,但就隱私、

個資保護方面觀之,則將會使我國面對新挑戰,特別是在舊有之健保資料運用,

尚未在法理方面取得學說實務共識下,又將之運用到新技術,恐怕會使健保資料 與個資法之爭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何在舊有之法制序體系與新興之科技取 得平衡點,也將是未來之挑戰。

本文預計之研究貢獻,將統合過往有關個資法適用及健保資料庫訴訟案之國 內學說實務見解、有關個資於人工智慧適用方面之學者看法、外國個資法律之內 涵、國內外學者針對大數據與人工智慧時代的個資保護意見,最終得出如何在兼 顧隱私保障下,解決過往既已存在之全民健保個資問題外,也使健康資料於人工 智慧運用方面,達到效益最大化之兩全其美做法。

9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1 款。

1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比起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多明文例示了護照號碼、

健康檢查、基因、性生活等項目,為個人資料定義。

11 見本文第三章第四節第一項。

12 見本文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

13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人工智慧應用服務試辦要點總則第一點、第二點。

1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網站,

https://www.nhi.gov.tw/News_Content.aspx?n=FC05EB85BD57C709&sms=587F1A3D9A03E2AD&

s=760AE6268A615AFC(最後瀏覽日:03/07/2020)。

15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人工智慧應用服務試辦要點總則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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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方法為文獻探討,透過蒐集國內外關於個資法、隱私議題、人 工智慧的理論文獻,包括書籍、報告書、期刊論文、學位論文、法律條文、法院 判決、新聞與網路資料,進行分析比對以得出結論。首先,為點明問題意識,本 文以我國個資法體系發展為開頭,論述我國個資法體系沿革與過往已存在之個資 法議題,並援引我國全民健保之發展歷程、健保資料庫引起的訴訟案件、健保資 料庫將進行之人工智慧應用服務、學者所提出之人工智慧時代個資保護議題,一 併作為輔助資料。而後,交相比對比較法上的個資規範、國內外學者見解,以探 討健保資料庫現存之問題應如何解決,並進而設想健康資料於未來進行人工智慧 應用時,應如何完善法規方面之設計。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因諸多國家與地區,皆有不同之個資法規,受限於資料檢索能力與篇幅限制,

本文難以一一羅列並進行比較分析,故於比較法方面,僅研究歐盟、英國、美國 法。挑選歐盟法進行研究,乃因我國現行個資法第 2 條修正時所參考之條文,即 為歐盟之個資法規16,故本文認為值得再以之作為借鏡。選擇將英國法納入研究 範圍之原因,乃英國與歐盟具有眾多關聯17,其立法模式更是大量參考歐盟法之 內容18,本文認為亦值得作為我國法另套參考藍本。至於將美國法納入研究範疇 之原因,則因美國屬於當今世界霸權,具有人口眾多以及諸多社會經濟優勢,且 美國之個資法立法模式與歐盟、英國相異,選擇將個資法規範散見於各專門法規,

而不統一編篡專門之個資法19,在衡量美國之影響力及其立法模式後,本文選擇 將其納入研究範圍,以作為相異於歐盟與英國之另套參考藍本。

至於有關健保資料庫之訴訟、健保資料之人工智慧應用部分,則因有關單位 表明相關資料,如內部作業規則、曾簽訂之契約、內部統計數據、人工智慧之運 作模式等,屬於機密文件而無法提供,亦無法提供訪談。故本文於此部分,僅以 法律、行政命令、法院判決、有關單位已公開於網路上之文件,以及學者文章作 為研究標的。對於人工智慧研究,亦僅從書籍、網路資料、學者文章作出相關定 義,輔以「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人工智慧應用服務試辦要點」,探討人工智慧應用 與個資法之未來關聯。

16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2010 年 4 月 27 日修正理由/三。

17 翁逸泓(2019),〈資訊委員的時代角色─以 GDPR 及英國 2018 年資料保護法為中心〉,《月旦 法學雜誌》,第 286 期,頁 34-35。

18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 Article 1 (2).

19 楊智傑(2019),〈歐盟、美國與臺灣個資保護法規中之研究利用〉,《興大法學》,第 26 期,

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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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因本文之研究,幾乎僅能侷限於書面資料,而無法涉及實體物件、具 體數據。故涉及技術層面之問題,實非本文研究所能解決者,僅能留待後續研究 進行探討。

第四節 本文架構

本文研究主題為探討我國健康資料在人工智慧應用下與隱私之關聯,首先透 過論述我國個資法之沿革與現狀,闡明既已存在之個資法議題,再透過論述全民 健保發展歷程與健保資料庫訴訟案,點明我國健康資料於個資法適用方面之學說 實務爭執點,進而再論述人工智慧於個資領域之適用議題,最後引述比較法資料、

國內外學者見解,以探討我國個資法在未來可採行之修正方向。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以及本文架構。

第二章回顧我國個資法體系發展之沿革、修法歷程、條文內容變遷,並再引 述學說實務資料,表明現況下已存在之個資法適用疑慮。

第三章之內容,則為論述現今我國健保資料所引起之個資法議題。先透過論 述我國全民健保之歷史、全民健保衍生之資料庫發展,再以健保資料庫引起之爭 訟─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54 號判決為中心,探討有關我國個資法之學 說、實務見解,以點明在現況下,我國既已存在之健康資料於個資法適用之爭點。

第三章之內容,則為論述現今我國健保資料所引起之個資法議題。先透過論 述我國全民健保之歷史、全民健保衍生之資料庫發展,再以健保資料庫引起之爭 訟─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54 號判決為中心,探討有關我國個資法之學 說、實務見解,以點明在現況下,我國既已存在之健康資料於個資法適用之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