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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2003 年 10 月 31 日聯合國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並於 200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提供、指導各國政府執 行反貪腐法制、政策,促使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包括貪腐行為預防措施、定 罪、執法、國際合作、落實 UNCAC 執行機制等。我國法務部廉政署於 2011 年成立,

雖非締約國,仍積極努力於國際反貪腐作為,接軌相關法制,落實 UNCAC 揭示之各 項規範。

在UNCAC第9條規定:「政府採購和政府財政管理:1.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 律制度基本原則採取必要步驟,建立對預防貪腐特別有效,且以透明度、競爭及依客 觀標準決定為基礎適當採購制度。」因此,我國《政府採購法》參酌了世界貿易組織 (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規範、精神,訂定公開、公平、透明兼具興利防弊特性,

使我國採購制度公開透明,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另UNCAC第12條規定:「私 部門:1.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基本原則採取措施,以防止涉及私部門貪腐,加 強私部門會計及審計標準,並酌情對不遵守措施行為制定有效、適度且具有警惕性民 事、刑事或行政處罰。」為落實UNCAC成效,由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共同致力反 貪腐。

國際透明組織以企業透明揭露程度與反賄賂措施,對全球性大企業給予等第(一 至五顆星)或名次,彙整公布完整性報告(Transparency In Corporate Reporting, TRAC)。

2009年全球受評近500家大企業之「企業反貪腐暨透明作為評比報告」中,我國納評 10家企業均僅有「一顆星」評價,特別指出台灣沒有完整防止賄賂策略,並提出企業 應提昇誠信、透明,以及反賄賂及防制貪腐的對策,反映我國私部門在反貪腐、誠信、

透明,以及公司治理層面,仍有待提昇。

此外,國際透明組織亦針對全球最大124家跨國企業,在其內部反貪方案措施

(Reporting on anti-corruption programmes, ACP)、營運項目揭露(Organizational transparency, OT)與針對跨國的財稅揭露(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ing, CBC)等三 個層面,於2014年11月5日公布「企業透明揭露報告」評比。該評比我國標竿企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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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電是國內唯一被納入評比的企業。台積電一向公司治理評鑑績優,惟在該評比中僅 列名第87名,顯示我國企業在透明揭露與反貪作為,尚有很大成長進步空間。

我國於 2018 年進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首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專家審查,向國 際展示廉政現況與政策,全面性檢視法規制度與改進缺失決心,制定揭弊者保護法並 推動預防措施,朝建構零貪腐的廉潔政府方向努力,另亦積極推動企業誠信,鼓勵私 部門建立反賄賂與防貪機制(如 ISO37001 反賄賂認證)。

台灣透明組織亦於 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布國際透明組織評比 2019 年全球清廉印 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簡稱 CPI),全球納入評比的國家和地區計 180 個,我國在本次評比中以 65 分,名列全球第 28 名。其中敘利亞(13 分,第 178 名)、

南蘇丹(12 分,第 179 名)及索馬利亞(9 分,第 180 名)則是全球最貪腐的國家。

在 2019 年評比中有超過 2/3 國家地區清廉分數低於 50 分,全球平均分數為 43 分,凸 顯貪腐問題在國際社會仍是嚴重治理的難題。

南 投 縣 前 縣 長 李 朝 卿 ( 任 期 自 2005 年 12 月 20 日 起 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止 )任 內 利 用 莫 拉 克 災 修 工 程 共 計 111件,收 取 回 扣 2千 餘 萬 元;桃園機場公 司工程處長林文楨負責承辦桃機第二航廈擴建、第三航站工程、機場道面維護、機坪 和加油站新建等多項重大工程,多次洩漏底標金額收取3%至5%回扣,還接受廠商招 待國外旅遊,不法所得近250萬元,顯示私部門勾結公部門行、收賄,藉由賄賂向公 部門尋求更多不法利益。當前政府和私部門要如何能抑制貪腐,是彼此共同要努力的 方向,過往學術論文研究面,似多偏重強化國內公部門之廉政制度相關功能論述,而 從私部門如何共同與公部門合作,抑制貪腐現象產生所進行之研究甚少,觀諸全球貪 腐治理趨勢已逐步強化公私協力反貪腐機制,我國亦無法置身事外,建立及強化公、

私部門合作機制有其必要性。未來我國廉政工作之推動,應跨出公部門本位立場,協 助私部門(廠商)建立倫理規範、增強公司治理外,建立公私協力反貪腐機制甚屬重要 課題。

第二節 研究動機

依據2010年國際透明組織調查報告顯示,我國貪腐最嚴重的單位依序是警察、國 會、政黨與私部門(並列第三)。另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統計107年7月至108年7月間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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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掏空移送26案73人、金融貪瀆移送7案14人,合計共33案87人,凸顯政府在私部 門反貪作為容有努力空間。不論私部門或公部門的貪腐,均會造成破壞國家競爭力,

近年全球反貪聲浪下,為與全球反貪接軌,我國已逐步強化私部門反貪的措施,從法 規面、制度面及執行面上推動企業誠信倫理、資訊揭露、提供誘因、凝聚反貪共識、

結合私部門協力建立反貪機制之作為。

私部門(廠商)對於採購案件行賄,公部門(公務員)收賄,除造成企業商譽毀損、

投資人財物重大損失外,若舞弊導致工程偷工減料,危害民眾財產、生命安全,更有 損政府形象,影響至深且鉅。作者服務於廉政單位,職司受理檢舉貪瀆不法及查察等 業務,受理檢舉案件中涉及工程採購弊案層出不窮,其態樣如採購圍綁標、洩露採購 底價、估驗計價、驗收不實圖利廠商外,尤以廠商行賄、公務員收賄態樣最具複雜。

在公部門現有採購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下,已建立公共工程採購全生命週期(可行性評 估、規劃、設計、招標、施工、 驗收、接管、營運各階段)管控機制;私部門(廠商) 內部亦有採購相關作業內控下,採購舞弊案件仍層出不窮。實際上公、私部門似不乏 內部控制機制,主要是公、私部門係獨立各行其政,降低其監督力道。如何建立公、

私協力反貪腐機制,增加二者監督力道,以降低、減少採購舞弊、貪腐情事發生,並 有效提升國家清廉度及競爭力。

公、私部門各行其政,如透過公、私部門協力,有共同目標,建立於互信基礎,

建構公、私協力反貪腐機制,此部分已有相關文獻探討以企業倫理思考私部門(廠商) 貪腐,建議建構反貪網絡或協力機制,惟目前尚未見有相關文獻或研究探討以評估採 行第三方機構進行 ISO 37001 反 賄 賂 管 理 機 制 認證,作為私部門(廠商)投入公共工 程採購時獎勵誘因,如評選加分、減免押標金、保固保證金,或給予政策性銀行優惠 低利貸款等可行性,並預期該認證機制可增加公、私部門監督力道,強化公、私部門 採購作業內控,降低、減少採購舞弊、貪腐情事發生,提昇公共工程品質及國家清廉 度及競爭力,實值成為研究課題。

第三節 研究目的

依據美國Donald R. Cressey 所提出「舞弊三角理論」(Fraud TriangleTheory),

係指其組織內部產生舞弊三項基本因素,分別為誘因或壓力、機會及行為合理化,從 事舞弊者多係受到誘惑或壓力,鋌而走險並辜負別人信任;受到誘因趨使,或解決壓 力,透過內部控制未建置或不足時,增加發生舞弊機會,舞弊者在事前找藉口或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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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研究主題

辯解,「這樣做,別人不會發現」。因此,訂定「舞弊即一定會被發現」內部控制環 境,減少舞弊者可趁之機,內部舞弊將可降至最低。

本研究企圖探討在公私協力反貪腐機制下,整體評估公私協力關係人採行第三 方機構辦理 ISO37001 反 賄 賂 管 理 機 制 認證,作為私部門(廠商)參加公共工程採購 時獎勵誘因可行性,並提出該認證機制之效益、風險、成本或配套措施,評估可否強 化公、私部門採購作業內控,提昇公共工程品質,促進誠信治理,降低、減少採購舞 弊、貪腐情事發生,提供政府主管相關機關研擬公共工程採購反貪腐相關政策參考。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主題將透過文獻蒐整與分析,規劃質性訪談 ISO37001 反 賄 賂 管 理 機 制 認證試辦單位,經濟部政風處、國營事業機構中油公司採購單位及廠商,預計 各訪談 1 位代表,以及未參與 ISO37001 反 賄 賂 管 理 機 制 認證單位,交通部公路總 局採購單位、廠商(甲級營造業、中小企業) ,預計各訪談 1 位代表,並針對政府採購 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反貪腐機制主管機關法務部廉政署,預計各 訪談 1 位代表。歸納產生研究發現與提出相關建議。

圖 1 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研究發現與建議 文獻蒐整與分析

質性訪談

ISO 37001 反 賄 賂 管 理 機 制 認證 之效益、風險、成本或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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