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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也稱為 FinTech)是由金融(Financial)及 科技(Technology)二字所組成。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簡 稱FSB)將其定義為,在金融服務中以科技驅動創新,且對金融服務創造新的供 給,新的模式、業務、流程與產品,既可以包括前端產業也包含後臺技術。這樣 的轉變逐漸影響金融產業結構,以往金融機構中介的角色逐漸受到侵蝕,取而代 之是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的概念1,應用在保險業則被稱之為保險科技

(InsurTech)。

保險科技為保險市場帶來便利性及新商機。然而,在帶來便利性的同時,也 讓既存風險產生質變,甚至衍生新形態風險。監理機關在面臨保險科技之發展同 時,究竟要如何拿捏管制手段,如何在市場安全與鼓勵創新間取得平衡?也因此,

為了解決此一監管上的困局,英國於2015 年底率先提出了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概念,監理機關對於通過審查的創新業者,於特定期間內,不受特 定法規之限制,得以試驗其金融商品、服務、商業模式之可行性,亦即由監理機 關提供一個安全空間(Safe Space),讓創新業者在實驗的過程中,無須擔憂受到 現行法規之限制與處罰。這樣的監理制度,除了能讓創新業者先行測試其創新方 案之可行性,能讓監理機關了解創新內容與相關風險,更能促使立法機關進一步 檢視現行法之不足。

在英國率先使用監理沙盒制度後,新加坡、澳洲等國家也開始陸續建構自己 的監理沙盒制度,而我國在2017 年底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 下簡稱創新實驗條例)》。觀察各國間的監理沙盒制度,發現大多著重在沙盒實驗 的申請、審查及實驗過程等等,關於「出沙盒後」的相關法律效果及配套措施卻 少有論述。創新實驗實行之初衷,便是期望在實驗過程中證實創新構想的可行性,

並進一步進入市場。從而,若制度的建構無法促使實驗業者將其創新產品、服務、

商業模式順利且快速的推入市場,則徒勞無功。

因此,本文擬先解構保險業之價值鏈裂解,對照我國保險科技發展現況,建 構保險科技監理策略並分析我國《創新實驗條例》內容。最後著重於「實驗完成 後」之法律效果分析,參考RBC 制度之風險分類來建構我國保險業差異化准入 措施,提出可行的導入方式。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採用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法、個案研究法來進行研究。由於金 融科技在短期內迅速竄起,我國在保險科技之文獻尚有不足,從而將針對國內外 重要研究報告與文獻進行分析與歸納,透過了解各國監理沙盒制度設計之異同,

來對照我國甫通過之《創新實驗條例》,深入分析現行法適用上之相關問題。

其次,本研究擬借鏡國際經驗,先著手歸納分析各國監理沙盒制度在運行過 程,是否對於「落地機制」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後對照我國《創新實驗條例》。

以及在移植國外經驗時,應注意如何調和各國監理方式與配套措施在我國之適用 性。

最後,本研究將重心放在建構保險業准入差異化監理措施,因此將對於國際 間相關金融差異化准入措施進行了解與深入分析,從中找尋差異化措施之適用原 理,並提出合適我國推動監理沙盒制度之落地機制方式,做為我國推動金融科技 發展之參考。此外,為驗證本研究所提出之以 RBC 風險分類來定期資本額門檻 之概念,並對於從英國Wrisk、英國 YouToggle、英國 Sherpa Management Services,

以及中國水滴互助進行個案分析。

研究範圍與架構

關於保險業准入,除了資本額門檻外,尚有其他面向之限制,如保證金繳存,

或是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時關於負責人、董監事等等。而本研究所研究之差異化準 措施乃以資本額門檻作為討論核心,合先敘明。

章節架構部分,本研究將分為六章,各章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為緒論,對 於研究動機、方法、範圍與架構進行說明。第二章從保險價值鏈對於保險科技發

展趨勢進行盤點,進而提出國際上保險科技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再佐以我 國目前現有保險科技應用之保險商品,分析出國際與我國的保險科技市場特徵。

第三章介紹監理沙盒制度之緣起,並簡評我國甫通過及施行之《創新實驗條例》, 並著重在探討創新實驗完成後法律效果分析,同時檢討英國、新加坡、澳洲及我 國《創新實驗條例》之落地機制及其他配套措施,從而帶出保險業差異化准入措 施必要性。第四章先透過參考我國對於外國保險業來台設置分公司之資本額門檻 來論證我國保險業監理存有差異化准入措施餘地,復檢討我國電子支付服務業之 差異化准入措施,以及各國金融業的差異化准入措施,論證保險業導入差異化准 入措施可能性。第五章建構我國保險業差異化准入措施,嘗試以傳統保險業經營 所面臨的風險,對照與分析保險科技發展下所帶來的風險質變,再以 RBC 制度 下之風險分類、保險科技業者所涉業務範圍劃分出更細緻的差異化准入措施之分 流方式,並提出兩種導入差異化准入門檻的途徑。最後於第六章提出本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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