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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落地機制-以風險視角論保險業准入差異化措施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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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建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落地機制以風險視角論保險業准入差異化措施 Redesigning the Post-Experimentation Phase of Taiwan’s Financial Regulatory Sandbox Regime – Focused on the Tiered Licensing of Insurance Industry by Risk Type. 指導教授:彭金隆博士 研究生:許芸瑋撰.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七 年 六 月.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 謝辭 這份論文能完成,指導教授彭金隆老師是最大的功臣。很幸運能在碩一上學 期修讀了彭老師的金控法,上完兩三堂課後,便下定決心找彭老師指導,從如何 思考、分析、評論,到如何問問題、表達意見、簡報、讓聽眾留下印象,彭老師 教會我太多。在彭老師引領下,一頭栽入了 Fintech 這個有趣的領域。去年年底 有幸和政大風管所的學弟金聖,政大科智所的學妹曉萱,台大資工所的聖軒與奕 軻,以及攝影師昀軒,一起組隊參加華南金控所舉辦的金融科技創新競賽,一路 從初賽、複賽、決賽,最後在全國 269 組隊伍中,以團隊設計的 APP 獲得實證 組第三名,與各個不同背景的夥伴一起比賽、腦力激盪著實過癮,而這個 APP 點 子,也是來自於彭老師,我們只是實踐出來,衷心佩服彭老師的天馬行空。這篇 論文,也同樣起於彭老師的點子,如若不是彭老師從不設限、不斷指引思考的方 向,耐心的幫我釐清概念,並容任我任性拼湊自己的想法,這篇論文將無法完成。 在寫論文時期,在彭老師的鼓勵下,我加入了政大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所承接 的研究案,跟著臧正運老師一起完成部分的計畫,也才有機會能向在金融科技領 域鑽研甚深的臧老師學習。感謝臧老師願意擔任我的口試委員,並且對於論文中 提出許多實用的意見,包含對於從保經保代的角度來看保險科技業者的准入途徑 等,以及臧老師對於論文中從風險視角來做為論證基礎的肯定,讓我總算能稍稍 鬆一口氣。不論在計畫的撰寫或口試過程中,臧老師對金融科技的研究能量與分 析視角帶給我莫大啟蒙,以及臧老師的穩健口條與嚴格律己的態度都帶給我極大 的影響,期許未來自己能繼續向老師看齊。 能夠進到政大風管所學習與成長,一定要感謝在東吳的啟蒙老師余啟民老師。 從轉學到東吳後嘗試寫了第一篇小論文,誤打誤撞的寫了 Google 關鍵字廣告的 商標爭議,在蒐集文獻時拜讀了余老師的文章,成了後來找余老師寫科技部計畫 的契機。有幸能跟著余老師研究,對於第三方支付、電子商務法制、到資安隱私 等議題有些許了解。推甄研究所時,余老師更是義不容辭地幫我寫了多封推薦信, 以及在放榜後若不是余老師的鼓勵與建議,最後也不會選擇到政大風管所就讀。 更感謝余老師帶我進到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擔任秘書,以及在任職三年 中給予的協助與照顧。與余老師的緣分,實在無法一言而盡,感激這亦師亦友的 情誼。. 2.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 謝謝瑋津、琦萱和學妹悉芬,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幫我校對錯別字以及文句 的流暢,讓這篇論文能更通順。謝謝學妹曉萱、媚嘉幫我從大老遠漢興書局買書, 再幫我帶到政大來,讓我免去了奔波。. 謝謝趙。何其幸運,轉學到東吳便認識你,六年多來互相陪伴、鼓勵,成為 彼此的戰友與依靠。從在東吳一起念書、寫論文、申請科技部計畫、申請獎學金、 參加比賽,一起考上政大。在整個論文寫作過程中,常常面臨瓶頸,好在趙總是 會逼著我要將問題講出來和他討論,點出我的盲點,批評我的架構,雖然每一次 的討論都結束在我的惱羞成怒,但他總說被他挑錯比被口委挑錯好吧!謝謝你, 也謝謝我們,始終欣賞彼此的工作狂,一起繼續戰鬥下去吧。. 謝謝姊姊郁婷。如若不是姊姊當年從逢甲轉學到政大,讓我發現轉學考並不 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並且不斷的鼓勵我,環島式的陪我到各縣市考轉學考兩年。 在我每次到台北上家教課時,總是把床讓給我,自己睡地上;在我要回台中的每 個清晨六點,總是陪我等公車。如果沒有你,我沒辦法堅持過那兩年。 謝謝小妹旻璇。在推甄研究所、考國考等各個忙碌的階段,毫無怨言的被我 使喚著,總是使命必達的解決各種需求。並極其耐心的在準備多益考試的時候, 一題一題的教我,讓我順利考到目標分數。能擁有兩個優秀的姊妹,同時是人生 知音與摯友,我的運氣好的不得了。讓我們先專注的在彼此的領域中成長茁壯, 並期待未來有機會能結合專業攜手奮鬥!. 謝謝爸媽所給予的愛與包容,以及在荒唐的那些歲月始終沒有放棄我,更在 我決心改變自己時,給予信任、鼓勵與肯定,當我考轉學考無法回家時,爸媽總 在週末帶著煮好的魚湯從彰化到台中來給我吃。當我在台北忙得不可開交無法回 家時,時不時就來台北看我。您們的愛,是面對挫折與困難時始終能站挺站直的 動力;更感謝您們健康安好,讓我能無後顧之憂的前行。謝謝外婆,總是以好廚 藝溫暖著我的胃,請務必要永遠康健無憂。. 最後,僅將此論文獻給天使阿嬤,以代心中無盡的想念。 許芸瑋 謹誌于 政大商圖 中華民國一百七年六月 3.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4) 摘要 保險科技為保險市場帶來的便利性與商機,同時讓既存風險內涵產生轉變, 甚至衍生新形態風險。為因應快速變動的保險科技發展,各國政府開始採用可容 錯、可調適的監理沙盒制度作為監理手段,我國也在 2017 年底通過《金融科技 法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並於 2018 年施行。觀察各國的監理沙盒制度,大多著重 在沙盒實驗的申請、審查、實驗過程等,關於「出沙盒後」的相關法律效果及配 套措施卻少有論述。創新實驗實行之初衷,便是期望在實驗過程中證實創新構想 的可行性,並進一步進入市場。如若制度的建構無法促使實驗業者將其創新產品、 服務、商業模式順利且快速的推入市場,則徒勞無功。因此,本文將重心放在建 構我國監理沙盒制度的落地機制。以風險視角來分析保險科技對於傳統保險業經 營所帶來的風險質變,並透過參考我國對於外國保險業來台設置分公司之資本額 門檻來論證我國保險業監理存有差異化准入措施餘地,佐以我國電子支付服務業、 新加坡保險業、香港銀行業之金融執照分級制度來說明,業務範圍與所涉風險可 作為差異化准入措施之判斷基準,最後參考 RBC 制度中的風險分類來導出我國 保險業准入差異化措施之可行性。. 關鍵字: 金融科技法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監理沙盒、監理沙盒落地機制、差異化監理、執 照分級、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RBC 制度、風險、保險業准入、法定資本、金融 科技、保險科技。. 4.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5) ABSTRACT The rise of insurtech has brought convenience and business opportunities for the insurance market while forcing a conversion of existing risks to new ones. To respond to the rapid changes of insurtech development, governments have adopted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andbox method as a supervising measure. Towards the end of 2017, Taiwan has passed its “Financ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ve Experimentation Act”, which was implemented in 2018. In observation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andbox of different countries, most of them are centered on the application, review and experiment processes, with little emphasis on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effects and supplementary measures regarding “the Post-Experimentation Phase”. The goal of innovation experiments is to authenticate the feasibility of innovation structures through experiments and delve deeper into the market. If the construction of such systems would be meaningless if it is unable to allow innovative products, services and business models of experiment enterprises to be thrust into the market. Thus, this study revolves around the implementation methods of Taiwan’s financial regulatory sandbox methods and analyzes the conversion of risks that insurtech has on traditional insurance industries from a risk-based perspective. The capital management of foreign insurance enterprises in establishing Taiwan branches are taken into account in proving a difference exists in certification measures for Taiwan’s insurance industry. Illustrations are made using the tiered licensing of Taiwan’s electronic payment industry, Singapore’s insurance industry and Hong Kong’s banking industry. The business scope and involved risks can be used as assessment standards for differential certification. Lastly, the risk categorization of the Risk-Based Capital is used as reference in deriving the feasibility of differential certification methods for Taiwan’s insurance industry. Keywords: Financ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ve Experimentation Act, financial regulatory sandbox, the Post-Experimentation Phase, the tiered licensing of Insurance Industry, Risk-Based Capital, RBC, risk, Market Access, Capital management, Fintech, Insurtech.. 5.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3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範圍與架構 ............................... 14 第二章 保險科技發展趨勢 ................................. 17 保險價值鏈的結構性改變 ....................... 17 保險業價值鏈 ........................... 17 保險業價值鏈裂解 ....................... 17 保險商品設計以客戶導向為核心 ........ 18 保險通路發展多元化 .................. 19 風險定價與核保精準化 ................ 20 理賠服務加速與自動化 ................ 21 風險分散平台去中心化 ................ 22 保險科技發展的阻礙 ..................... 23 由於去風險化考量,導致銀行不願提供服務 給特定測試公司 .............................. 23 實驗客戶取得不易 .................... 24 仍需要測試公司依法取得授權或是與已取得 授權的金融業者合作 .......................... 24 開放應用程式介面的整合過於耗時 ...... 25 台灣保險科技發展現況 ......................... 26 使用者基礎保單 ......................... 26. 6.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7) 加條款. 泰安產物任意汽車保險車聯網 UBI 附加條款 26 富邦產物汽車保險附加約定里程數保險 .. 27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駕駛行為計費(UBI)附 27. 外溢保險商品 ........................... 27 國泰躍健康終身保險 .................. 27 富邦人壽天行健定期健康保險 .......... 28 台灣人壽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 28 中國人壽 GO 健康定期保險 ............. 29 風險分散平台 ........................... 29 小結 ......................................... 31 全球保險科技市場特徵 ................... 31. 核准. 市場不容許保險科技新創公司 .......... 31 保險業者開發新型態保險商品僅需主管機關 32 需要監理沙盒測試者 .................. 32 保險公司與科技新創業者合作 .......... 32 我國保險科技市場特徵 ................... 33 我國保險科技發展多依賴現有保險公司 .. 33 我國無保險科技新創公司 .............. 33. 第三章 保險科技之監理策略 ............................... 35 保險科技監理策略 ............................. 35 規範模式選擇 ........................... 35 核心監理策略 ........................... 36 7.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8) 監理沙盒制度 ................................. 36 監理沙盒制度起源 ....................... 36 簡評創新實驗條例 ....................... 38 市場競爭與規範對象 .................. 38 消費者保護.......................... 39 審查程序與實驗期間 .................. 42 得廢止創新實驗核准之情形 ............ 42 關於條例降低法規與監理標準適用之檢視 43 完成實驗後法律效果之分析 ..................... 44 我國創新實驗條例之落地機制及其他措施 ... 44 市場准入及執照申請 .................. 44 法規調適............................ 45 其他配套措施 ........................ 46 英國之落地機制及其他措施 ............... 46 市場准入與執照申請 .................. 47 法規調適............................ 47 配套措施設置 ........................ 48 新加坡之落地機制及其他措施 ............. 48 市場准入與執照申請 .................. 49 法規調適............................ 49 配套措施設置 ........................ 49 澳洲之落地機制及其他措施 ............... 50 市場准入與執照申請 .................. 50 法規調適............................ 50 配套措施............................ 51 8.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9) 小結 ......................................... 52 第四章 差異化監理與保險業執照分級之可能性 ............... 54 保險業差異化監理與保險核心原則 ............... 54 差異化監理 ............................. 54 保險核心原則 ........................... 55 外國保險業在臺設立分公司之差異化准入措施 ..... 56 差異化准入機制 ......................... 57 採差異化准入理由 ....................... 58 新加坡保險業現有之差異准入化措施 ............. 59 差異化准入機制 ......................... 59 其他差異化監理手段 ..................... 60 業務範圍與資本額門檻之關聯 ................... 62 我國電子支付服務業之差異化准入措施 ..... 62 監理概況............................ 62 業務範圍與差異化准入機制 ............ 62 小結................................ 65 香港銀行准入差異化措施 ................. 66 業務範圍............................ 66 差異化准入機制 ...................... 67 小結 ......................................... 68. 9.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0) 第五章 保險業差異化准入措施之建構 ....................... 70 市場准入主要原則 ............................. 70 有效競爭原則 ........................... 70 公開揭露原則 ........................... 71 適度干預原則 ........................... 71 保險科技帶來的風險質變 ....................... 71 傳統保險經營所面臨之風險 ............... 73 信用風險............................ 73 流動性風險.......................... 73 作業風險............................ 74 法律風險............................ 74 保險風險............................ 74 市場風險............................ 75 保險科技之風險特殊性 ................... 75 信用風險............................ 75 流動性風險.......................... 76 作業風險、委外風險 .................. 76 法律風險............................ 77 系統性風險.......................... 77 網路風險............................ 78 從風險角度觀察保險科技之監理重點 ....... 80 考量市場競爭程度 .................... 80 維護消費者選擇性 .................... 81 考驗主管機關監管能力 ................ 81 衡量資本適足率要求 .................. 82. 10.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1) 小結 ................................... 82 導入保險業差異化准入措施之方式 ............... 83 以 RBC 風險類別及業務範圍建構差異化准入 . 83 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 .................. 83 依所涉 RBC 風險類別定資本額門檻 ...... 89 差異化准入之分流 .................... 96 由保險法與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導入 . 99 由創新實驗條例導入 .................... 100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01 結論 ........................................ 101 建議 ........................................ 103 參考文獻 ............................................... 105. 11.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2) 表次 表 1:各國相關落地機制之整理………………………………………51 表 2: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57 表 3:傳統保險業所面臨的風險與保險科技帶來的風險質變…… 78 表 4:人壽保險之 RBC 風險分類……………………………………85 表 5:財產保險之 RBC 風險分類……………………………………87 表 6:RBC 計算方式與等級劃分…………………………………… 88 表 7:Wrisk 之營運風險分析………………………………………… 90 表 8:YouToggle 之營運風險分析…………………………………… 91 表 9:Sherpa Management Services 之營運風險分析……………… 93 表 10:水滴互助之營運風險分析……………………………………94. 圖次 圖 1:論文架構圖………………………………………………………16 圖 2:保險業價值鏈裂解………………………………………………18 圖 3:新加坡保險業之業務內容與資本額門檻………………………61 圖 4:我國電子支付之業務內容與資本額門檻………………………65 圖 5:香港銀行業之業務內容與資本額門檻…………………………68 圖 6:傳統保險業經營所面臨的 RBC 風險類別……………………89 圖 7:保險科技業者經營所面臨的 RBC 風險類別…………………89. 12.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3) 第一章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也稱為 FinTech)是由金融(Financial)及 科技(Technology)二字所組成。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簡 稱 FSB)將其定義為,在金融服務中以科技驅動創新,且對金融服務創造新的供 給,新的模式、業務、流程與產品,既可以包括前端產業也包含後臺技術。這樣 的轉變逐漸影響金融產業結構,以往金融機構中介的角色逐漸受到侵蝕,取而代 之是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的概念1,應用在保險業則被稱之為保險科技 (InsurTech)。 保險科技為保險市場帶來便利性及新商機。然而,在帶來便利性的同時,也 讓既存風險產生質變,甚至衍生新形態風險。監理機關在面臨保險科技之發展同 時,究竟要如何拿捏管制手段,如何在市場安全與鼓勵創新間取得平衡?也因此, 為了解決此一監管上的困局,英國於 2015 年底率先提出了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概念,監理機關對於通過審查的創新業者,於特定期間內,不受特 定法規之限制,得以試驗其金融商品、服務、商業模式之可行性,亦即由監理機 關提供一個安全空間(Safe Space) ,讓創新業者在實驗的過程中,無須擔憂受到 現行法規之限制與處罰。這樣的監理制度,除了能讓創新業者先行測試其創新方 案之可行性,能讓監理機關了解創新內容與相關風險,更能促使立法機關進一步 檢視現行法之不足。 在英國率先使用監理沙盒制度後,新加坡、澳洲等國家也開始陸續建構自己 的監理沙盒制度,而我國在 2017 年底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 下簡稱創新實驗條例)》 。觀察各國間的監理沙盒制度,發現大多著重在沙盒實驗 的申請、審查及實驗過程等等,關於「出沙盒後」的相關法律效果及配套措施卻 少有論述。創新實驗實行之初衷,便是期望在實驗過程中證實創新構想的可行性, 並進一步進入市場。從而,若制度的建構無法促使實驗業者將其創新產品、服務、. 1. 谷湘儀、臧正運編審,金融科技發展與法律,2017 年 5 月,頁 10。 13.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4) 商業模式順利且快速的推入市場,則徒勞無功。 因此,本文擬先解構保險業之價值鏈裂解,對照我國保險科技發展現況,建 構保險科技監理策略並分析我國《創新實驗條例》內容。最後著重於「實驗完成 後」之法律效果分析,參考 RBC 制度之風險分類來建構我國保險業差異化准入 措施,提出可行的導入方式。.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採用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法、個案研究法來進行研究。由於金 融科技在短期內迅速竄起,我國在保險科技之文獻尚有不足,從而將針對國內外 重要研究報告與文獻進行分析與歸納,透過了解各國監理沙盒制度設計之異同, 來對照我國甫通過之《創新實驗條例》,深入分析現行法適用上之相關問題。 其次,本研究擬借鏡國際經驗,先著手歸納分析各國監理沙盒制度在運行過 程,是否對於「落地機制」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後對照我國《創新實驗條例》。 以及在移植國外經驗時,應注意如何調和各國監理方式與配套措施在我國之適用 性。 最後,本研究將重心放在建構保險業准入差異化監理措施,因此將對於國際 間相關金融差異化准入措施進行了解與深入分析,從中找尋差異化措施之適用原 理,並提出合適我國推動監理沙盒制度之落地機制方式,做為我國推動金融科技 發展之參考。此外,為驗證本研究所提出之以 RBC 風險分類來定期資本額門檻 之概念,並對於從英國 Wrisk、英國 YouToggle、英國 Sherpa Management Services, 以及中國水滴互助進行個案分析。. 研究範圍與架構 關於保險業准入,除了資本額門檻外,尚有其他面向之限制,如保證金繳存, 或是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時關於負責人、董監事等等。而本研究所研究之差異化準 措施乃以資本額門檻作為討論核心,合先敘明。 章節架構部分,本研究將分為六章,各章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為緒論,對 於研究動機、方法、範圍與架構進行說明。第二章從保險價值鏈對於保險科技發 14.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5) 展趨勢進行盤點,進而提出國際上保險科技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再佐以我 國目前現有保險科技應用之保險商品,分析出國際與我國的保險科技市場特徵。 第三章介紹監理沙盒制度之緣起,並簡評我國甫通過及施行之《創新實驗條例》 , 並著重在探討創新實驗完成後法律效果分析,同時檢討英國、新加坡、澳洲及我 國《創新實驗條例》之落地機制及其他配套措施,從而帶出保險業差異化准入措 施必要性。第四章先透過參考我國對於外國保險業來台設置分公司之資本額門檻 來論證我國保險業監理存有差異化准入措施餘地,復檢討我國電子支付服務業之 差異化准入措施,以及各國金融業的差異化准入措施,論證保險業導入差異化准 入措施可能性。第五章建構我國保險業差異化准入措施,嘗試以傳統保險業經營 所面臨的風險,對照與分析保險科技發展下所帶來的風險質變,再以 RBC 制度 下之風險分類、保險科技業者所涉業務範圍劃分出更細緻的差異化准入措施之分 流方式,並提出兩種導入差異化准入門檻的途徑。最後於第六章提出本文結論。. 15.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6) 16. 圖 1:論文架構圖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7) 第二章 保險科技發展趨勢 保險價值鏈的結構性改變 保險業價值鏈 產業價值鏈(Value Chain)起於 Michael Porter 於 1985 年,在《競爭優 勢(Competitive Advantage)》中所提出的概念。所謂價值鏈,係指企業在經 營、創造有價值的商品(或服務)過程中的一連串「價值創造活動」2。而 保險業的價值鏈(Value-Chain)主要有五大面向,包含了保險商品設計、行 銷通路、核保與定價、理賠服務、投資與管理3。. 保險業價值鏈裂解 因保險科技在應用層面的擴張,對傳統保險業者帶來了保險裂解(Insurance Disaggregation)的現象。所謂保險裂解是指保險業價值鏈上商品設計、行銷通路、 核保與定價、理賠服務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從創新、功能、效率、效 益,到傳統保險業無法解決的痛點等,皆因科技技術之注入與應用,發展出新的 解決方案,從而對於保險業價值鏈產生結構性的改變4。而保險業價值鏈最後端 之投資與管理,係指保險業者收取保險費用用以投資收益,此階段在保險科技之 應用下較無明顯不同,因此本研究以下針對商品設計、行銷通路、核保與定價、 理賠服務進行分析。. See Michael E. Porter, Competitive advantage, available at http://forleadership.org/wpcontent/uploads/Competitive-Advantage.pdf(last visited 2018/08/20). 3 PWC, The insurance value chain, available at https://www.pwccn.com/en/industries/financialservices/insurance/the-insurance-value-chain.html, (last visited 2018/08/20). 4 PWC, Insurtech: A golden opportunity for insurers to innovate, available at https://www.pwc.es/es/publicaciones/seguros/top-issues-2016-insurtech-feb-2016.pdf(last visited 2018/08/20). 2. 17.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8) 圖 2:保險業價值鏈裂解 保險商品設計以客戶導向為核心 傳統保險商品設計多為單一保險商品僅涵蓋特定、一定資產之風險,不同 保險公司間之保險商品種類、涵蓋範圍也大多類似且固定,對於生活中許多微型、 零碎的危險需求卻無法以為保險來分散風險。也因此,保險科技技術之注入,首 當其衝的便是保險商品設計階段,保險商品的設計不再以保險業者、整體保險市 場為核心,而是轉為客戶導向。亦即,保險商品設計將依使用狀況(Usage-based) 外,或者依需求(On-demand)為核心。未來消費者在選擇保險商品上,保障期 限不再以年為單位,而以較小區間的時間(例如:一天,甚至一小時)計算。保障 項目將多元化,以特定、具體事件或目的(Object-specific)達成作為保險標的5。 最明顯的例子便是使用者基礎保單(User Based Insurance, UBI)。UBI 保單 便是將技術用於記錄駕駛習慣、個人身心狀態檢測等,進一步作為車險、長照險 的計價模型。使用者基礎保單能帶來以下正向影響:第一,因 UBI 保單具有依照 駕駛行為計價之特性,駕駛人會盡可能保持更好的駕駛習慣或是降低駕駛里程來. 李顯正,保險科技如何顛覆傳統保險業的價值鏈,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7538/insurtech-value-chain,最後瀏覽日:2018/08/20。 5. 18.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19) 降低所需支付的保費,而達到減少交通事故、道路擁擠、廢氣排放、空氣汙染的 社會經濟損失並產生正向外溢效果6。第二,由於 UBI 保單的特性,被保險人影 響風險因子的透明程度提高,可改善傳統保險市場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資訊不對 稱之情形,進而降低被保險人之道德風險及保險詐欺行為。第三,因 UBI 可蒐集 許多數據資料,保險業便可提供給被保險人更多附加的資訊,例如透過車上的感 應器反饋給被保險人鄰近的路況資訊,或是透過穿戴式裝置反饋被保險人鄰近的 各項商店或就醫就診資訊等。使得被保險人的生活更加便利,並同時帶動保險業 與其他服務業異業合作的機會,創造新的商業模式7。 英國 Wrisk 保險科技公司8便是將保險需求之風險轉化為風險評分(類似信 用評分之概念) ,其創新之風險評分方法(Wrisk Score) ,以客製化方式為個別用 戶估算日常生活中所可能遭遇之風險並予以評分,並將該評分提供給保險公司, 藉 此 降低客戶之個人風險及優 化保費 9 。 相同改念應用在車險上,有英國 YouToggle10,一款用於監控用戶駕駛情況之 APP,會自動檢測用戶之行車過程, 透過分析六種駕駛行為來計算駕駛積分,該積分可以用來與保險公司共享,以獲 得保費折扣。駕駛資訊也可作為事故中之證據。其與現有之車內駕駛員行為追踪 設備不同,和我國國內現有 UBI 車險差別在於11,YouToggle 僅提供駕駛積分給 保險公司,而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駕駛資訊12。. 保險通路發展多元化 傳統保險業通路模式主要有:業務員通路、經紀人通路或銀行保險通路等離 線(off-line)銷售通路,而消費者若有購買保險商品之需求,僅能透過實體通路。.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委託研究案,我國保險業金融科技(FinTech/InsurTech)發展趨勢之風 險管理及監理機制研究,頁 16-17。 7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委託研究案,同前註 6,頁 16-17。 8 Wrisk 保險科技公司已經 FCA 核准參與英國第三批次監理沙盒實驗。FCA website, Regulatory sandbox - cohort 3, 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firms/regulatory-sandbox/cohort-3(last visited 2018/08/20). 9 Wrisk website, available at https://www.wrisk.co/(last visited 2018/08/20). 10 YouToggle 保險科技公司已經 FCA 核准參與英國第二批次監理沙盒實驗。FCA website, Regulatory sandbox - cohort 2, 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firms/regulatory-sandbox/cohort2(last visited 2018/08/20). 11 我國國內 UBI 保險商品詳參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 12 YouToggle Website, available at https://www.youtoggle.com/(last visited 2018/08/20). 6. 19.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0) 舊有的通路模式,對於要保人而言,方便性、觸及性都相當低。透過保險科技興 起,創造出新興之數位通路,例如:線上通路、社群媒體、移動裝置、電子商務 平台等。傳統保險從搜尋保險商品、比較、選擇、購買、理賠過程中涉及大量且 繁複的文書處理及行政事項,導致消費者大多對於自己所購買的數項保險商品所 涵蓋的風險範圍為何多不了解,從而保險科技與網路為保險通路帶來新的解決方 案。 英國 Sherpa Management Services 保險科技公司13的解決方案便是為會員提 供一個帳戶來管理其多重保險風險。會員僅須將個人資料及現有之保險單上傳至 該帳戶,而團隊將會藉由帳戶管理建議會員如何優化保險花費,並以最低之成本 獲得更好的保障14。簡而言之,Sherpa Management Services 讓消費者得透過單一 帳戶完成搜尋保險商品、比較、選擇、購買、理賠整個流程,是一種類似保險經 紀人之仲介服務,將保險經紀人角色虛擬化及自動化;新加坡 PolicyPal 也是提 供此類服務15。. 風險定價與核保精準化 傳統保險業在風險定價上主要依商品類型、特性來採用利潤測試或敏感性 分析等方法進行風險衡量16。而在保險科技技術加入了風險定價與核保過程,透 過行動載具或其他方式所蒐集到的消費者資料,將使保險業者在客戶屬性辨識上 更加完整。不但有助於風險定價與保險商品包裝,讓商品直接瞄準消費者需求外,. Sherpa Management Services 保險科技公司已經 FCA 核准參與英國第三批次監理沙盒實驗。 FCA website, Regulatory sandbox - cohort 3, 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firms/regulatorysandbox/cohort-3(last visited 2018/08/20). 14 Sherpa Management Services Website, available at https://www.meetsherpa.com/(last visited 2018/08/20). 15 PolicyPal Website, available at https://www.policypal.com/(last visited 2018/08/20). PolicyPal Pte Ltd 是新加坡監理沙盒實驗中唯一新創保險科技公司,也是 2016 年首個納入新加坡監理沙盒試 行之公司,公司成立之目之在解決傳統保險繁複之流程,協助用戶更清楚地掌握自己保單之保障 範圍。PolicyPal Pte Ltd 也有開發一款免費之應用 APP(PolicyPal) ,允許用戶透過 APP 直接在平 台上追蹤自己之全部保險計畫。另外,藉由蒐集投保人之個人資訊(可自行輸入或用 APP 透過 社交網站搜尋),為投保人搜尋對投保人成本最低之保單,以節省保費支出。同時,也可以直接 在平台上購買重大疾病險、健康險、旅平險及壽險。 16 保險業資訊公開說明文件,http://ins-info.ib.gov.tw/customer/Info4-16.aspx?UID=80027699,最 後瀏覽日:2018/08/20。 13. 20.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1) 更重要的是保費同時更直接、精準的反應實際風險,減少客群內保費收益的交叉 補貼。 在風險定價與核保能力提升後,快速精算不同的風險組合及定價將是未來保 險商品的主流。亦及,發展多元保險產品(multi-line) ,以客戶為核心,提供涵蓋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保險、汽車責任險、汽車任意險、房屋財產保險等, 將不同保險範圍整合於單一保險商品17。. 理賠服務加速與自動化 在傳統的理賠實務上,保險事故發生後,便開啟一連串的通知、申請、鑑 定、大量文件資料的往返與核對的過程。各部門進行文件審核時,為求將保險契 約中的交易關係被忠實記錄以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因此需大量的文書來做為驗證 機制。保險業者在處理單一案件的理賠時,除了須向被保險人索取資訊,同時亦 須和相關單位申請相關資料進行交互驗證,來確保被保險人所提供資訊的真實性。 從而保險理賠階段,是保險服務的過程中最耗費大量人力卻同時錯誤率最高的階 段18。 而保險科技的注入便能解套這樣的困局。原因在於,當消費者的行為、使用 量、狀態可進一步被量化時,理賠過程中的「判斷」與「驗證」困難便能迎刃而 解。保險業者除了可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同時可以降低詐欺及偽造的機率。消 費者除了可以更容易獲取理賠,同時提高保險契約交易的能見度,不再需要為了 「是否符合理賠條件」而苦惱。保險業者可透過行動或其他載具、裝置連結,來 獲取與消費者、保險標的的及時資訊。在身分認證部分,運用生物辨識技術可以 大幅減少客戶身份辨識的時間與程序簡化;在事故鑑定部分,運用車載裝置紀錄 駕駛行為並自動生成損壞報告,皆能提高作業效率及降低成本19。 除此之外,透過分散式帳簿技術開發智能合約,進一步開發出保險經營自動 化系統,可直接與相關單位交換資訊,使保險契約從要約、核保、保費訂價、契. 17 18 19. 李顯正,同前註 5。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委託研究案,同前註 6,頁 15。 李顯正,同前註 5。 21.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2) 約成立、理賠都能透過自動化方式處理,將可形成一具標準化和錯誤率極小化的 服務流程,並節省人力,提供被保險人更親近、更快速、更好的服務品質,同時 達到降低保費的效果20。可應用的場景如:班機延誤險。當保戶於投保班機延誤 險時,提供航班資訊及帳戶資訊,當班機延誤發生時,智能合約便能自動比對預 定抵達與實際抵達的時間資訊以及其他延誤狀況(如)天氣因素)等,而自動完 成理賠並通知保戶21。. 風險分散平台去中心化. 現有保險業大多以集中化、中心化之模式為主,由保險業者來做為風險分散 的中心點,負責塞選、蒐集並分散風險。其發展優勢在於資源集中,有能力、有 效發展核保、精算、理賠與投資等技術;相對的,因組織龐大,其監理成本、費 用率過高,造成保險可近性下降。因此,在保險科技技術發展下,便出現點對點 新型態風險分散平台。即透過網路配對,由各個被保險人共同組成風險池(Asset Pool) ,針對共同風險池內的出險情形進行理賠,類似傳統的相互保險,但交易流 程全透過網路或手機 APP 完成配對,亦即從由保險業者控管整個運作體系發展 到人人相互協作模式,此種模式對於整個保險業核心功能進行顛覆。 風險分散平台主要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為取代傳統保險業者與通路的保險仲 介功能,此種類型主要是通路發展多元化的展現,本研究將之歸納在第二章第一 節第二款第二項之保險通路發展多元化之處。另一為完全排除保險業者之模式, 純粹以網路互保平臺模式,使會員間彼此直接交換風險,以達風險分散之目的。 例如中國的抗癌公社、e 互助、輕鬆籌、水滴互助等。此類互保平台本身僅收取 管理費或是免費,大量降低傳統保險模式當中所需的費用部份。其中,眾托幫更.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委託研究案,同前註 6,頁 15。 用區塊鏈實現保險自動理賠,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7/12/29/use-blockchain-forinsurance-contract-auto-comfirmed/,最後瀏覽日:2018/08/20。 20 21. 22.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3) 使用區塊鏈技術來展示會員的實時統計資訊,提供查詢用戶資金流向的資訊22。. 保險科技發展的阻礙 從前述彙整得以了解保險科技發展對於保險業帶來的諸多正向衝擊,不但解 決傳統保險業之痛點,更讓保險業有更多元的發展。然而,當既有保險領域的痛 點被解決後,保險科技的痛點又為何?容易想像的是,法規與監理制度的選擇將 直接影響保險科技發展的廣度與深度。事實上,除了法規監理面的束縛,保險科 技的發展尚有其他的掣肘之處,而監理措施之選擇與其執行成效,更與系爭產業 在實際發展上的困難點環環相扣,從而以下本研究將先對於保險科技在發展過程 中所面臨之阻礙加以分析。. 由於去風險化考量,導致銀行不願提供服務給特定測 試公司 根據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所定義,去風險化(De-risking)是指通過限制或終止銀行服務,以 規避恐怖融資(Terrorist Financing) 、洗錢(Money Laundering)等風險的行為23。 可能導致銀行採取去風險化的因素有許多,包含聲譽風險、風險偏好下降、獲利 能力、避免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等。因此,近年來,許多銀行在降低法令遵 循成本、被處罰的風險與損罰款失的多重壓力作用下而選擇去風險化。 然而,過度的去風險化,將致銀行不願意提供服務給弱勢族群、慈善機構、 小型公司等進入金融體系的機會24,更進一步導致阻礙創新、公平競爭,不利普 惠金融發展的結果。英國的監理沙盒運行過程中,即有銀行不願意提供服務給特 定測試公司,其中,以支付或電子貨幣為產品、服務之測試公司遭拒的可能性更. 黃文慧,去中心化風險分散機制與網路互保模式的運作形態及問題分析,國立政治大學碩士 論文,2016 年,頁 11-13。 22.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Annual Report 2015-2016, available at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ports/FATF-annual-report-2015-2016.pdf(last visited 2018/08/20). 24 Id. 23. 23.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4) 高25。無法獲得銀行提供服務之公司,除了無法獲得許可進入市場,甚至無法進 行測試。 要解決去風險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監管機構除了需要打破資訊壁壘,加強 資訊揭露並指導銀行實踐法令遵循外,也可透過專業資訊機構平台(Know-yourcustomer Utility,KYCU)之建立,將相關資料標準化,來幫助銀行對於客戶進行 審查26,降低銀行不願意提供金融服務給高風險族群的問題,並願意以「風險為 本的方法」 (Risk-Based Approach)積極管理風險27,而非簡單地選擇終止或限制 銀行服務。. 實驗客戶取得不易 根據英國 FCA 統計,超過四分之三的測試公司為新創公司28。不難想像這類 規模不大的新創公司即便能通過審查進行測試,由於公司規模小、知名度低,相 對可以接觸到的客戶人數也不高。然而在測試過程中,必須要有足夠的實驗客戶, 才能達到實驗的效果,因此實驗客戶的取得會是測試公司面臨的難題之一。 正因為新創公司在測試過程中有這樣的瓶頸,進而促使新創公司與金融機構 合作模式的產生。對新創公司而言,合作模式使新創公司能夠在測試環境中驗證 商業模式是否可行,並且可藉由金融機構的聲譽、客群來獲得更大的測試消費者 群體29。對金融機構而言,與新創公司合作能以更快的速度創新和改良商品、服 務,透過外部創新的方式,可以用更低的成本達到目標。. 仍需要測試公司依法取得授權或是與已取得授權的金. Se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Regulatory sandbox lessons learned report, 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research-and-data/regulatory-sandbox-lessons-learned-report.pdf, p16(last visited 2018/08/20). 26 See James A. Haley, De-risking: Effects, Drivers and Mitigation, available at https://www.cigionline.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Paper%20no.137web.pdf, p7(last visited 2018/08/20). 27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available at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ports/RBA-Effective-supervision-and-enforcement.pdf, p11(last visited 2018/08/20). 28 Se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supra note 25, p9. 29 Id. 25. 24.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5) 融業者合作 如前所述,有四分之三的測試公司為新創公司。而新創公司選擇進到沙盒中 測試的主因大多是無法符合監理機關進入市場的要求。由於金融是高度監理的行 業,各國在進入市場門檻的設定上都有相當高的資本額門檻設定。然測試公司縱 使在測試過程中證明其具有完整商業模式、商業價值,未來出沙盒後仍需滿足進 入門檻才能合法進入市場。 因此,新創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模式不僅僅促使監理沙盒測試順利進行, 也同時促使未來出沙盒後,測試公司除了可選擇依法取得授權,也可以選擇與已 取得授權的金融業者合作來將商品或服務推入市場30。. 開放應用程式介面的整合過於耗時 開放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以下簡稱 API)是指 將應用程式介面的呼叫方式、語法規則及所提供的介面類型等項目,以一致性描 述方法,提供機器可讀之標準格式,以大幅降低資料存取、調整以及維護等門檻, 達到資料自動介接的目標31。當系統、軟體等廠商,願意提供其他開發者存取特 定資料時,開發者不必了解原始程式碼或理解內部機制,就能賴此介面進行衍生 開發,其成果也有助於提供介面的一方壯大平台。 舉例來說,假若第三方程式設計師要設計一個網站並在此網站上可觀看 YouTube 影片、回應、相關影片等,當 YouTube 官方釋出 API,第三方程式設計 師僅需要將特定的程式碼貼到網頁上,所有內容便會在網站中呈現。假若沒有 API,便僅能用一行一行程式碼逐一去測試,才可能把 YouTube 影片的完整內容 嵌入其他程式或網頁32。 API 開放對於金融科技發展重要性在於,由於早期金融業者有嚴格的資訊安. Se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supra note 25, p18. 國家發展委員會,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106 年 6 月,頁 1。 32 See Daniel Jacobson, available at The future of API design: The orchestration layer, https://thenextweb.com/dd/2013/12/17/future-api-design-orchestration-layer/#!rbYHp (last visited 2018/08/20). 30 31. 25.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6) 全要求,加上業務競爭激烈,長期以來都是各自設計及應用資訊系統。這樣的封 閉環境,造成每個不同的金融機構都在重複研發同一基本技術,造成成本上的浪 費,更拖累整個產業的進步33。因此如果金融業者願意開放 API,讓自家數據和 服務能透過第三方平台發展成其他服務,不但可以更節省成本,讓金融機構可以 用更低的成本提供新的服務,消費者也得用較低的成本體驗新金融服務,更能讓 銀行加入平台生態系來接觸更多元的潛在消費者34。 然而長期各自獨立的金融系統,單是要釐清 API「可以開放」、「部份開放」 及「不能開放」等類別就是一大挑戰35,進而造成 API 整合耗時過久。在英國的 監理和運行中,便有一家新創公司試圖透過 API 與一系列金融機構進行服務整 合,為使用者提供一個全面的金融商品。但實際在英國監理沙盒測試中,發現金 融服務業內 API 整合所需時間仍然過長,導致無法在測試期間完成服務測試而 失敗36。. 台灣保險科技發展現況 保險科技在我國的應用與發展,主要是由現存的保險公司所研發,其中主要 發展在 UBI 汽車保險以及穿戴式裝置與外溢保險商品的結合。. 使用者基礎保單 泰安產物任意汽車保險車聯網 UBI 附加條款 泰安產險於 106 年 2 月經金管保產字第 1040215790 號函核准「任意汽車保 險車聯網 UBI 附加條款」37。該項商品結合智慧手機、無線網路,將車險商品導 入金融科技創新,是國內第一張 UBI 車險保單。泰安產險車聯網 UBI 保單是結. See CGI, How banks can create value from the rise of the Open API economy, available at https://www.cgi.com/sites/default/files/pdf/open-api-whitepaper.pdf(last visited 2018/08/20). 34 See CGI, supra note33(last visited 2018/08/20). 35 張庭瑜,打造金融生態系關鍵:銀行開放 API 與協力廠商合作,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6805/idc-bank-open-api,最後瀏覽日:2018/08/20。 36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supra note 25, p17-18. 37 105.2.5 核准「泰安產物任意汽車保險車聯網 UBI 附加條款」新商品乙案,依金管保產字第 1040215790 號函辦理。 33. 26.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7) 合行動裝置 APP,連結汽車駕駛里程、行車紀錄等數據,來客製化車險保費的加 減率,使保費計算更能貼合實際風險38。. 富邦產物汽車保險附加約定里程數保險 富邦產險於 106 年 7 月經金管保產字第 10602074190 號函核准「富邦產物 汽車保險附加約定里程數保險」39。但業者表示,該商品目前僅供內部測試使用。 與「泰安車聯網 UBI 附加條款」的差別在於,該商品並非以「駕駛行為」來計算 保費,而是單純就「里程數」計價,里程數愈高,保費愈貴。目前該產品仍在測 試階段,尚未上市。.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駕駛行為計費(UBI)附加條款 國泰產險於 106 年 10 月經金管保產字第 10602107770 號函核准「國泰產物 汽車保險駕駛行為計費(UBI)附加條款」40。目前該產品仍在測試階段,尚未上 市。. 外溢保險商品 國泰躍健康終身保險 國泰壽險於 104 年 08 月經金管保產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核准「國泰人壽 躍健康終身保險」 。 「國泰人壽躍健康終身保險」是一張首創結合物聯網與事前預 防概念的保險商品,透過健康手環引導保戶主動進行健康管理,以及針對 65 歲 後罹病提高保障等作法,鼓勵保戶提升自我健康,突破一般保險的框架,為客戶 創造新價值。事前預防方面,有三大特色:特色一,提供「健康回饋保險金」可. 泰安產險網站,https://www.taian.com.tw/web_ins/InsCarUBI.asp,最後瀏覽日:2018/08/20。 金管會保險局商品審查核准,金管保產字第 10602074190 號函,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64&parentpath=0,8&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 serno=201707140001&aplistdn=ou=data,ou=product,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 le=Product,最後瀏覽日:2018/08/20。 40 金管會保險局商品審查核准,金管保產字第 10602107770 號函,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64&parentpath=0,8&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 serno=201710120001&aplistdn=ou=data,ou=product,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 le=Product,最後瀏覽日:2018/08/20。 38 39. 27.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8) 支應保戶定期健檢及健康活動的開銷;特色二,國泰人壽為保戶架設健康管理平 台,提供多元健康促進資訊,且該平台為互動式設計,結合物聯網與雲端科技, 可上傳個人相關生理、運動數據,方便保戶自我健康管理;特色三,不定期提供 獎勵回饋機制,保戶參與健康相關活動,即可累積健康點數參加抽獎41。. 富邦人壽天行健定期健康保險 富邦壽險於 106 年 01 月經金管保產字第 10602000830 號函核准「富邦人壽 天行健定期健康保險」42。富邦人壽結合智慧型穿戴裝置的健康管理概念,保戶 投保後,只要下載富邦人壽專屬開發之「計步 APP」或合作品牌之手環紀錄步數, 自動傳輸每日走路步數,最長可享 19 年的保費健康步數折扣。商品兩大特色如 下:特色一,計步外溢保單,業界首張保費折扣連結「計步 APP 或智慧手環」; 特色二,管理健康更享保費折扣,最高可折抵保費 10%43。. 台灣人壽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於 105 年 12 月經金管保產字第 10502138440 號函核准「台灣人壽 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44。該保險商品的特色在於,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須使用健康管理或其他裝置傳輸被保險人步行次數,作為計算本項保險金給付標 準45。. 國泰人壽躍健康終身保險, https://www.cathaylife.com.tw/life/web/fileUpload/product/IH_DM.pdf,最後瀏覽日:2018/08/20。 42 金管會保險局商品審查核准,金管保產字第 10602000830 號函,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64&parentpath=0,8&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 serno=201701160001&aplistdn=ou=data,ou=product,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 le=Product,最後瀏覽日:2018/08/20。 43 富邦人壽天行健定期健康保險,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SWF/SWFDM.pdf,最後瀏覽日:2018/08/20。 44 金管會保險局商品審查核准,金管保產字第 10502138440 號函,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64&parentpath=0,8&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 serno=201701090001&aplistdn=ou=data,ou=product,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 le=Product,最後瀏覽日:2018/08/20。 45 台灣人壽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https://www.taiwanlife.com/u/other/9dd38836-ab29-454da0c4-ed7647d5958c.pdf,最後瀏覽日:2018/08/20。 41. 28.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29) 中國人壽 GO 健康定期保險 中國人壽於 106 年 3 月經金管保產字第 10602023190 號函核准「中國人壽 GO 健康定期保險」46。該商品將保險與自主健康管理結合,享有壽險及多項特 定傷病的保障,透過專屬開發的 APP 或裝置,使用專屬具計步功能的「中國人 壽 Keep Going APP」,或是透過 EPSON、GARMIN 的智慧手環,定期傳輸步數 紀錄,一年中取最高 120 日步數平均,符合條件者於下一保單年度就有機會享有 步數保險費費率折減,再加上集體彙繳,合計最高可達 8%保險費費率折減47。. 風險分散平台 「安家 30 專案」是由喬安網絡平臺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8 年 1 月推出的商 業模式。其中,由參加者填妥申請入會資料即成為「要助人」,為其指定之「互 助人」繳付互助費,互助費每月計算並繳交一次,由未身故互助人之要助人繳交 新台幣 300 元給每一位身故互助人,每月互助費即當月身故人數乘以 300 元。 為使平台更加公平, 「安家 30 專案」設有 3 年的除外期間,互助人在身故時入會 年資超過 3 年,便可以領取互助金最高新台幣 300,000 元,若互助人在身故時入 會年資不到 3 年,則不得領取 300,000 元互助金,但可領回過去繳交的所有互助 費48。 此運作模式與保險十分相似,對於我國保險局而言面臨如何監管此公司的困 境。保險局曾在 2010 年將喬安公司移送偵查,於 2011 年 8 月依臺灣高等法院刑 事判決 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 28 號無罪確定。然而卻於 2017 年再次被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 年度金訴字第. 金管會保險局商品審查核准,金管保產字第 10602023190 號函,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64&parentpath=0,8&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 serno=201703150001&aplistdn=ou=data,ou=product,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 le=Product,最後瀏覽日:2018/08/20。 47 中國人壽 GO 健康定期保險, https://www.chinalife.com.tw/wps/portal/chinalife/hpucl/goHealth,最後瀏覽日:2018/08/20。 46. 湯可維,喬安公司的「安家 30 專案」整合商業模式,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10 年,頁 11。 48. 29.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0) 1 號亦為判決無罪。雖前後判決皆為無罪,然對於「安家 30 專案」是否為保險的 認定截然不同。 前者認為「安家 30 專案」的性質屬互助性質之契約,非保險法之保險或類 似保險。主要理由認為「安家 30 專案」不具保險的兩大要要件。一為並無使用 大數法則來做為風險承擔之依據,保險業者向來依據大數法則49來計算保費與保 額的比例,以承擔風險,並維持一定的利潤,因此保險契約因被保險人之年齡、 職業、病史等不同因素,要保人應繳之保險費亦有差異;相較之下,喬安公司之 「安家 30 專案」其收費並未因互助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病史不同而異其標 準,每一要助人每月應繳納之互助費均相同,顯非依大數法則精算所得。另一為 欠缺對價關係,給付互助人身故後受款人之互助金,係要助人繳納匯集而得,更 可知喬安公司所收取之上開費用亦與互助人死亡後,受款人之互助金給付無對價 之關係,此與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作為承擔危險之對價關係不同50。 後者則認為「安家 30 專案」的性質屬保險契約,並反駁前者所列不具保險 的兩大要件。關於無使用大數法則來做為風險承擔之依據,後者綜合上開最高法 院實務見解、及專家學者鑑定見解,認保險之要件為:①危險。②保險利益。③ 危險承擔。④危險分散。⑤對價關係。其中,均未將精算列為保險之要件。保險 業者為維持穩定經營,而需計算風險。但在保險發展之數百年中,各時代各有其 計算風險之方法,無非係以過往之經驗來計算風險之高低和保險費之多寡,目的 在維持風險機率和保險費之平衡,現代之精算學,僅係經由精算將其計算之準確 度提高,不能以此認為以前未經現代精算學計算者就不是保險,所以「精算」並 非「保險」之要件。另關於欠缺對價關係,互助費直接用以計算互助金,上開互 助費之給付,即屬純危險之費用,上開入會費、年費即屬危險管理者被告喬安公 司之行政費用、利潤、稅金、業務員佣金等相關成本費用,上開「安家 30」契約 顯具有「對價關係」之要件。惟因喬安公司曾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金訴. 所謂大數法則,係根據抽樣實驗或統計資料顯示,某一現象在若干次的重複中,將會有規則 性出現,當抽樣數愈大時,該一現象的出現愈規則。 49. 50.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 28 號。. 30.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1) 字第 1 號判決無罪,再經台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 28 號判決駁回上訴 而無罪確定,進而認定喬安公司乃對於犯罪構成事實之認識錯誤,足以阻卻故意 之犯罪一般要件,不能謂有犯罪之故意,而無罪。根據此一判決,喬安公司應遵 守保險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可繼續經營業務51。 誠然此種去中心化風險分散平台可提供參與者比傳統保險更低的保費門檻, 大幅提高參與性與普惠性,從而擴大購買保險的人口比例,同時能夠減少招攬過 程的銷售成本,提高社會效率。在作業程序上如果再引入智能合約模式,更能增 加網路互保機制的效率性,及對傳統通路產生之衝擊。但此類平台實質上與保險 公司有本質上不同,但在法律定性上,司法實務尚未有一至見解,從而並無法以 傳統監理方式監管,仍可能衍生許多經營管理之問題。. 小結 全球保險科技市場特徵 透過觀察全球發展保險科技的狀況,不難發現保險科技全球發展的市場特徵 有以下四種類型:「市場不容許保險科技新創公司」、「保險業者開發新型態保險 商品僅需主管機關核准」、「需要監理沙盒測試者」、「保險和非保險公司合作」。 以下將針對此四種市場特徵進行分析,再與我國保險科技市場發展現況進行比對, 了解我國保險科技發展在監理上應須要如何應對。. 市場不容許保險科技新創公司 如同前述對於台灣保險科技市場之盤點與分析,由於台灣的保險市場受到高 度監管,在保險科技的發展上亦相對緩慢。也因為監管門檻高,尚無獨立的新創 業者開發新型態保險,多是倚賴現有保險公司發展。 在此型態中,《創新實驗條例》能鼓勵我國之新創業者,將新創能量投注在 發展保險科技,而無須憂慮商業模式違反現行法規而受到高額罰款。. 5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 年度金訴字第 1 號。. 31.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2) 保險業者開發新型態保險商品僅需主管機關核准. 承上,若是由現有的保險公司來開發新型態保險商品,原則上僅需經過主管 機關審查並核准,便可以發行該保險商品。此類僅需透過主管機關核准或是修改 法規命令,由於不涉及法律修改,因此並不需要監理沙盒試驗。. 需要監理沙盒測試者 如通過英國監理沙盒申請之新創公司,可能是在法規上受有限制而無法進 入市場,例如資本額門檻等限制,或是商業模式可能與現行法規衝突等。因此透 過加入監理沙盒之測試,可能產生的結果有: (1)測試後,確定商業模式符合現 行法規,可透過申請執照,立即進入市場; (2)測試後,確定商業模式符合現行 法規,但因資金不足而不符執照申請門檻,可透過沙盒試驗吸引投資者; (3)測 試後,商業模式雖不符合現行法規,但具有商業價值,亦符合消費者利益,立法 部門應盡快研議修法;(4)測試失敗。. 保險公司與科技新創業者合作 承上,有許多保險新創業者所提出之商業模式或是新形態保險商品,並未 與現行法規衝突,惟因資金不足,而無法達到監理機關所要求之資本額門檻。但 若透過與保險公司合作,新創公司可協助保險公司優化服務與商品,降低成本; 而保險公司可協助新創公司完備監理機關的監理要求,甚至是協助新創業者發掘 潛在消費者來進行測試,來達到雙贏結果。 而保險公司與科技新創業者的合作,進一步可分為外部創新與內部創新二者。 前者著重於消費者體驗之改善,主動分析客戶需求,進而在外部找尋產品、技術、 流程的創新模型,來提供主動式的服務。後者關注於後端營運流程及效率考量, 從內部營運流程進行改善與改革52。. 52. Melissa A. Schilling,李亭林編譯,科技創新管理(五版),華泰文化,2017 年,頁 133。 32.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3) 我國保險科技市場特徵 我國保險科技發展多依賴現有保險公司 在產險部分,保險局陸續核准泰安、富邦、國泰三家產險公司所提出的 UBI 車險保單。相同的是,三家產險公司都是提供保戶可以在車體險中附加 UBI 條 款,便能依照駕駛紀錄來減免保費。不同在於保費計算依據,泰安產險按里程數 與駕駛行為;富邦產險按里程數;國泰產險按駕駛時段53。在健康保險結合穿戴 式裝置的部分,保險局陸續核准國泰、富邦、台灣、中國人壽所推出之新型保單。 保險業的保單條款內容的制定、保費計算基準的設計皆關乎保戶大眾之繳付 保險費與申請理賠的權益54,故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論是產險、壽險,對於新型態之保險商 品,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方能進行銷售。因此,所有保險業者推出的「第一張」 UBI 車險,或是「新型態」UBI 車險(例如:不同於現已經核准之計算基準,即非 以駕駛里程、時段、行為作為依據者) ,皆須先向保險局申請核准55。此類型之保 險科技發展,在適法性部分並無問題,僅是保險商品審查,而不需要經過監理沙 盒試驗,僅需要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保險局透過商品審查及核准的方式來進行。. 我國無保險科技新創公司 除了前述由產壽險公司所開發出之新型保單之外,台灣並無獨立的保險科 技新創業者發展型態保險。僅有的是保險比價網,例如:5bobi 保險比價56、My83 保險比價網57,台灣實務上的保險比價網係將保險產品的信息收集到列表中,在 通過其價格或其他特徵對保險產品進行比較和排名之服務,固然僅提供價格比較 表格,且無詳細保單資訊之現況下,似僅有採嚴格文義解釋下始該當「保險招攬. 彭禎伶,大數據保單來臨 3 大產險力推 UBI 車險走向客製化,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025000153-260205,最後瀏覽日:2018/08/20。 54 王志誠,現代金融法(第三版),新學林,頁 627。 55 彭禎伶,UBI 車險/三家產險通過核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112/1089446.htm#ixzz55O11SjjH,最後瀏覽日:2018/08/20。 56 5bobi 保險比價網站,https://5bobi.ezprice.com.tw/,最後瀏覽日:2018/08/20。 57 My83 保險比價網站,https://my83.com.tw/,最後瀏覽日:2018/08/20。 53. 33.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4) 行為」,而暫無違法之虞。 但隨著金融科技蓬勃發展及金融消費服務精緻化下,可預期保險比價網將提 供更詳細相關保單資訊、排名順序等服務,而故意誤導消費者等違法情事亦將隨 之出現,因此對保險比價網針對所從事業務不同,應有程度不同之管制力道,一 方面對於提供更簡便服務,增進消費者舒適使用權益等發展採鼓勵態度,另一方 面,針對違法誤導行為則須有法律規範。倘若未來保險比價網之功能擴充,而進 一步的與現行法規牴觸之虞,或許也有參加沙盒試驗的可能性。. 34.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5) 第三章 保險科技之監理策略 保險科技監理策略 基於金融科技所帶來顛覆性的益處,以及風險質變,各國監理機關無不謹 慎面對如何架構金融科技發展之監理策略藍圖,並在金融創新帶來之風險與利益 間取得平衡。. 規範模式選擇 對於金融機構之規範方式主要可區分成規則基礎之規範模式(rules-based regulation)、原則基礎之規範模式(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以及機構基礎之 規範模式(institution-based regulation)58。規則基礎之規範模式,即由政府制定 明確之規範要求,供被規範者遵循,其特色在於規範密度較高、法規可預測性較 高、對於被規範者間較為公平,但就金融(保險)新創業者而言法遵成本過於沉 重、無法負擔;相對地,其缺點便是法令規範過於龐雜細微59。原則基礎之規範 模式,即政府僅對於被規範者頒布規範指引(Guidance) ,設定規範目的、原則、 預期結果,而被規範者得選擇採取何種行為達到規範目的,其特色在於較具彈性, 對於金融(保險)新創業者而言較有彈性發揮創意之空間;相對地,其缺點則為 規範模糊、適用欠缺一致標準、監理套利發生可能性較高60。機構基礎之規範模 式,即政府要求被規範者應自我設置法令遵循機制,包含設置法令遵循主管、建 構內部法令遵循程序、建構內控內稽制度、自行評估制度等61,其特色在於節省 監理成本、提高監理效率,惟對於金融(保險)新創業者而言,法遵成本、內控 內稽成本過高,將無法負擔。. 王志誠,金融創新夢想實驗之新里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之評釋,台灣法學雜 誌第 321 期,2017 年,頁 68。 59 張冠群,自金融監理原則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觀點論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兼評行政院版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月旦法學雜誌第 266 期,2017 年,頁 11-12。 60 張冠群,同前註 59,頁 11-12。 61 John H. Walsh, Institution-Based Financial Regulation:A Third Paradigm, 49 ARA. INT’L L.J. 381, 381., available at http://www.harvardilj.org/wp-content/uploads/2010/09/HILJ_49-2_Walsh.pdf(last visited 2018/08/20). 58. 35.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6) 金融(保險)科技具有創新、快速變動之特徵,因此,在規範模式的選擇上 似乎較適合原則基礎之規範模式。然而,原則基礎之規範模式可能造成規範不明, 進而導致金融(保險)科技創新業者在法規適用、遵循上,有過多的解釋空間, 致金融(保險)科技創新業者可能因憂其營業行為、商業模式、創新產品之適法 性而躊躇不前,如此結果更加不利創新之發展。衡諸鼓勵創新、提供友善創新環 境、保障消費者、穩定金融市場發展等目的,最好的方式應採取原則基礎之規範 模式為優先,而以規則基礎之規範模式為輔,對於消費者保護、資訊安全、洗錢 防制等面向進行細部規制,以提供金融(保險)科技創新業者遵循。. 核心監理策略 此外,在策略架構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課題:首先,為了能夠妥適並有 效回應這些監理議題,必須讓有意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金融業者與金融業者,皆有 進入金融創新市場的機會。其次,該策略要能夠有助於強化監管者的監管能力, 並賦予監管者持續且廣泛蒐集數據與資訊的機會。再者,該策略要能夠營造開放 創新的氛圍,協助金融創新的落實,並在國際人才與資本的制度競逐中不會居於 劣勢。最後要能協助業者與監理機關更加瞭解金融體系的各種新進消費族群,以 協助防範創新金融服務以及非金融業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所帶來的風險62。. 監理沙盒制度 監理沙盒制度起源 監理機關必須在金融創新帶來之風險與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保險科技可能帶 給被保險人及整體保險業利益,但亦可能帶來不同風險。由於金融(保險)產業 在各國都屬於高度監理的領域,在開發與推展創新服務、產品、商業模式的過程 勢必面臨法令遵循的問題。監理的困難之處便在於,過高的法令遵循成本可能扼 殺發展中的市場,過度的放寬卻會置消費者於受損的危險中63。在市場面變動如. 彭金隆、臧正運,金融科技監理與我國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檢視(本論著未刊登但已被接 受),管理評論 37 卷第 4 期,頁 4。 63 谷湘儀、臧正運編審,同前註 1,頁 14。 62. 36.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7) 此之快時,監理機關亦應建構適當、友善且具備足夠調適性(adaptive)之監理手 段。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採取之監理沙盒制度即為適例,旨在於提供業者一個 較低監理密度、不立即受制於現行監理法制規範,但具備周延條件限制之測試創 新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之環境,創造一個能同時鼓勵創新,又能確保有效監理 (如落實消費者保護)之實驗機制64。監理沙盒制度作為一種金融科技監理之途 徑,目前已知英國、澳洲、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荷蘭65、香港、阿布達比 66. 、加拿大67、瑞士及印尼68等已正式實行。而我國則於 2017 年底通過之《創新. 實驗條例》,及相關授權行政規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金融科技創 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收費 辦法》 ,並於 2018 年 4 月 30 日與《創新實驗條例》同日施行69,乃成文法國家將 監理沙盒以專法立法的首例。 實驗機制的主要功能在於,使創新業者得暫且無須面對法令遵循問題,可先 行透過實驗測試來了解「市場是否有需求」 、 「新產品(服務)是否可行」 、 「新產 品(服務)帶來的益處」 、 「新產品(服務)帶來的風險」等問題,並促使監理機 關儲備辨識、評估、處理此新產品(服務)上市後的監管問題,進而提高業者未. 64. 關於各國監理沙盒制度之完整比較分析,參見 Dirk Zetzsche, Ross Buckley, Douglas Arner, and. Janos Barberis, Regulating a Revolution: From Regulatory Sandboxes to Smart Regulation, FORDHAM J. OF CORP. & FIN. L., available at https://ssrn.com/abstract=3018534 (last visited 2018/08/20). DNB/AFM, More Room for Innovation the Financial Sector. Market Access, Authorisations and Supervision: Next steps AFM – DNB, December21, 2016, available at https://www.afm.nl/en/professionals/nieuws/2016/dec/maatwerk-innovatie(last visited 2018/08/20). 66 Abu Dhabi Global Markets (ADGM), FinTech Regulatory Laboratory Guidance, available at https://www.adgm.com/media/85833/fintech-reglab-guidance.pdf (last visited 2018/08/20). 67 CSA/ACVM, The Canadian Securities Regulators Launches a Regulatory Sandbox Initiative, February 23, 2017, available at https://www.securities-administrators.ca/aboutcsa.aspx?id=1555(last visited 2018/08/20). 68 Dylan Amirio, Regulators to play in ‘sandbox’ with infant fintech firms, The Jakarta Post, September 6, 2016, available at http://www.thejakartapost.com/news/2016/09/06/regulators-to-play-in-sandboxwith-infant-fintech-firms.html(last visited 2018/08/20). 69 金管會官方網站新聞稿,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 201804260001&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最後瀏覽日:2018/08/20。 65. 37.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38) 來正式申請核准或執照來進入市場之成功機率70。. 簡評創新實驗條例 由於《創新實驗條例》甫制定完成並施行,未來適用之情形尚待觀察,因此 本文以下將針對市場競爭與規範對象、消費者保護、排除法律適用效果等面向進 行簡評。. 市場競爭與規範對象 觀諸《創新實驗條例》第 1 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 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 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特制定本條例。因此,我國的監 理沙盒之規範重點在於「安全創新環境」 、 「促進普惠金融」 、 「保護參與者及消費 者」,其中參與者保護的部分,觀諸《創新實驗條例》第 4 條規定,自然人、獨 資或合夥事業、法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從而,不論是金融服務 業或非金融服務業、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等,皆可申請創新實驗。 不難發現我國《創新實驗條例》並無對於金融業、非金融業之申請進行資格 限制,惟如此制度設計是否合適仍有討論空間。舉例而言,就已獲特許取得營業 資格之保險業者來說,因保險業之營業範圍採概括方式,其營業執照登載之項目 可能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或「經營財產保險業務」,故若其欲推展保險科技 創新,倘若不超出執照所登載的營業項目,便只是「作業方法」而非「營業項目」 層次的創新71。而「作業方法」之創新,所面臨者應非法律層次之阻礙,而係法 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方面之限制,因此似無法律適用排除之必要。更進一步來看, 如若現有保險業者在「作業方法」之創新,需要成功評估、申請、執行創新實驗 後方能使該創新之作業方法進入市場,更可能拖延創新應用之時間而致阻礙創新, 此與《創新實驗條例》之規範目的有違。從而,本研究認為,《創新實驗條例》. 臧正運,金融科技創新監理芻議–監理沙盒在台灣,風傳媒,2016 年 9 月 1 日, http://www.storm.mg/article/160609,最後瀏覽日:2018/08/20。 71 彭金隆、臧正運,我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機制之檢視與構建,月旦法學雜誌第 266 期, 2017 年,頁 38-39。 70. 38. DOI:10.6814/THE.NCCU.RMI.010.2018.F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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