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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競價拍賣新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若欲申請初次 上市、上櫃,除法規規定得不優先採行競價拍賣方式辦理發行者外,均應優先採 取競價拍賣方式辦理。在 2015 年 12 月 29 日金管會發布的新聞稿「金管會 105 年元月起實施之金融新措施」中指出,競價拍賣新制的推行,主要為改善現行以 詢價圈購為主流配售方式的初次公開發行市場可能造成的問題。在詢價圈購的配 售方式下,承銷商有極大的自主權在蒐集完詢圈單後,決定要將股票配售給哪些 客戶。在過去文獻也發現,初次公開發行案件多在掛牌後有顯著正的蜜月期報酬,

而這些具有潛在蜜月期超額報酬的股票,卻可能成為承銷商客戶經營或機構投資 人關係維持的工具,使得未能參與到蜜月期超額報酬的一般股民嘆道不公;陳湘 琴(2015)在證券暨期貨月刊上發表的專題「推動初次上市(櫃)案件優先採用競 價拍賣方式辦理承銷」也指出,詢價圈購承銷價格的訂定,雖然可能已考量公司 當時的財務表現、詢圈的需求情況、興櫃市場的交易價格等因素,並透過現金流 量折現法等方法進行價格評估,然而仍無法排除承銷商或發行公司透過興櫃市場 的價格操作,影響最終承銷價格訂定的可能性,使得發行公司掛牌交易後,股票 交易價格大幅高於承銷價格或向下跌破承銷價格。

過去國內文獻也發現詢價圈購並非價格發現能力最好的配售方式。游為仰

(2009)透過民國 80 年至民國 97 年間台灣初次公開發行公司資料發現,相較於 公開申購與競價拍賣,採詢價圈購發行的股票期初報酬率最高,也代表擁有最高 的折價幅度,而競價拍賣則是價格發現能力最好的一種配售方式;Derrien and Womack(2003)在 1992 年至 1998 年間法國初次公開發行市場上也發現,採競 價拍賣方式發行的公司較採詢價圈購的公司,具有較低的折價幅度,顯示實證上 已普遍認可競價拍賣方式的價格發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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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以公開申購(Public Offer)、詢價圈購(Book Building)、競價拍賣(Auction)

三種配售方式為主的發行制度之後,採競價拍賣搭配公開申購方式辦理初次公開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競價拍賣 詢價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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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者對競拍底價參考程度、一般投資人得標比例等面向的檢視,探討法規的改變 是否達到當初推動競價拍賣新制時,所欲為初次公開發行市場帶來的影響。

研究目的

有別於民國 84 年法規的變革,為市場提供多元的配售方式做選擇,競價拍 賣新制的推行,要求發行公司優先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公開發行,限制了發行公 司自由選擇配售方式的權利。為了制度的順利推行,金管會積極排除造成競價拍 賣方式不受青睞的因素,例如透過網路競價拍賣系統的建置,增加投標人投標的 便利性,縮短競價拍賣作業時程,同時減少降低人工作業的繁複程序。然而新制 度的推行終究必須檢視,究竟為參與初次公開發行的投資人或發行公司帶來哪些 好處;而現行的競價拍賣制度,相較於民國 84 年以後競價拍賣方式較受歡迎的 時期,在制度面做了那些改變,又對競價拍賣市場產生哪些影響。因此,本研究 之研究目的為:第一,透過法規要求發行公司優先採競價拍賣方式,是否真能較 採詢價圈購的發行公司,具有較好的價格發行能力?而在公開申購比例較低的競 價拍賣制度中,一般投資人能否透過競拍過程的參與,取得發行公司的股票?第 二,競拍底價上限的訂定與興櫃市場交易價格連結,參與競價拍賣的投資人對於 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訂定的競拍底價,參考程度為何?而承銷商或發行公司是否可 能透過興櫃市場的操作,影響競拍底價上限訂定時,所參照興櫃市場交易期間的 成交均價?第三,相較於競價拍賣舊制下,尚未出現興櫃市場,已存在興櫃市場 的競價拍賣新制下,競拍案件是否具有較低折價幅度?

研究架構

本研究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闡述研究背景與動機以及研究目的;第二 章介紹興櫃市場的發展與登錄公司資格,並比較現行競價拍賣與詢價圈購的差異,

以及現行競價拍賣與競價拍賣舊制的差異;第三章回顧國內外對於公司為何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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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不同配售方式間折價幅度的差異、興櫃市場對折價幅度影響之文獻;第四 章介紹本研究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並載明所使用之資料來源;第五章為實證結果 與分析,對於研究所得之結果提出說明與解釋;第六章為結論與研究限制,綜整 歸納本研究之研究結果,並彙整本研究所遇到之困難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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