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見 成 效 斐 然 。 請 參 見 http://www.usatoday.com/life/cyber/tech/cth507.htm;

http://www.usatoday.com/life/cyber/tech/cth533.htm。

委 託 書 (Proxy)等 有 相 當 的 規 定 , 以 使 股 東 因 為 無 法 出 席 時 , 能 夠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行 使 股 東 權 , 並 使 公 司 於 召 開 股 東 會 時 , 能 夠 達 到 各 國 公 司 法 規 所 規 定 的 法 定 召 集 人 數 的 定 額

( quorum), 而 能 合 法 的 議 決 相 關 議 題 。

而 在 傳 統 的 股 東 會 召 集 過 程 中 , 必 須 由 公 司 根 據 股 東 名 冊 寄 發 股 東 會 的 開 會 通 知 , 並 於 其 中 將 該 次 股 東 會 所 要 議 決 的 事 項 臚 列 。 除 此 之 外 , 發 行 公 司 亦 會 同 時 附 上 委 託 書 , 以 供 股 東 能 夠 利 用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出 席 股 東 會 。 不 過 , 就 傳 統 的 委 託 書 運 作 情 況 而 言 , 特 別 是 在 我 國 , 都 必 須 要 出 具 公 司 準 備 的 委 託 書 , 並 由 委 託 人 簽 章 ( 且 其 簽 章 應 與 股 東 名 冊 之 印 鑑 相 同 ) 後 , 交 由 受 委 託 人 方 能 完 成 法 定 要 件 而 發 生 效 力 , 因 此 就 國 內 習 慣 而 言 , 實 在 不 易 想 像 以 透 過 網 路 的 方 式 委 託 他 人 進 行 投 票 。

相 對 的 , 就 國 外 而 言 , 特 別 是 美 國 , 由 於 許 多 投 資 人 於 購 買 股 票 後 , 並 不 是 直 接 以 其 名 義 登 記 為 公 司 的 股 東 , 而 是 登 記 在 銀 行 或 券 商 的 名 下 , 稱 之 為 Street Name, 因 此 傳 統 上,登 記 名 義 人 都 必 須 通 知 實 際 的 投 資 人4,或 在 獲 得 其 指 示 後 進 行 投 票 , 由 於 程 序 煩 瑣 , 因 此 美 國 業 者 都 是 透 過 其 他 的 中 間 機 構 ( 例 如 Direct Report Corp., Automated Data Processing, Inc.等 )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將 委 託 書 資 料 郵 寄 給 實 際 的 受 益 人 。 另 一 方 面 , ADP 也 擔 任 券 商 或 銀 行 的 受 託 人 ,

4 這些名義上的股東通常是由類似我國集保公司的集保信託公司(Depository Trust Company)執 行一份全面的委託書(Omnibus Proxy)將權利移轉給參與的券商或銀行,然後再由券商或銀 行等中介團體將委託書再轉交給實際的股東。美國證管會為規範此問題,亦特別訂定了諸多的 規範,例如 17 CFR 240.14a-13(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委託書相關資料透過券商或銀行等名義 上持有人送交實際上持有人); 17 CFR 240.14b-1(要求券商在獲得補償其合理費用的保證後,應 將委託書資料轉交其客戶、實際上持有人); 17 CFR 240-14b-2(課徵銀行或其他有價證券的受託 人為他人利益採行與券商相同的義務)。不過,與我國最大的差異,就是在於美國並無所謂的 印鑑問題。

於 彙 整 其 所 獲 得 的 委 託 書 後 , 再 根 據 指 示 向 公 司 進 行 投 票 。 由 於 網 路 電 子 商 務 法 迅 速 發 展 , 為 掌 握 此 龐 大 的 市 場 , 許 多 中 間 機 構 已 經 開 發 出 利 用 電 子 方 式 接 收 傳 達 股 東 指 示 的 系 統5,再 加 上 利 用 網 路 進 行 委 託 書 資 料 的 交 付 與 投 票 有 相 當 多 的 優 點,例 如 便 利 性、可 以 節 省 大 量 的 費 用6、並 可 提 升 股 東 參 與 股 東 會 意 願7, 使 得 許 多 美 國 業 者 紛 紛 採 行 此 種 方 式 。 不 過 , 由 於 股 東 投 票 的 方 式 是 否 合 法 乃 係 由 各 州 州 法 所 規 範 , 而 美 國 德 拉 瓦 州 更 早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就 開 始 准 許 以 電 話 投 票( 稱 之 為 datagrams)方 式 投 票,因 此 各 州 亦 逐 漸 放 寬 對 投 票 所 利 用 媒 體 的 限 制 , 除 了 以 電 話 進 行 投 票 之 外 , 從 一 九 九 七 年 股 東 會 季 節 開 始 , 利 用 網 路 行 使 投 票 權 亦 逐 漸 受 到 重 視8

除 了 美 國 以 外 , 國 際 證 券 委 員 會 組 織 ( IOSCO) 亦 考 慮 到 網 路 發 展 對 證 券 管 理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衝 擊 , 故 透 過 其 技 術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組 成 一 個 網 路 特 別 小 組 , 負 責 就 網 路 發 展 對 證 券 交 易 與 管 理 所 帶 來 的 各 項 問 題 與 挑 戰 加 以 研 究 , 並 提 出 面 對 與 處 理 這 些 新 興 問 題 的 原 則 , 以 供 各 國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參 酌 。 於 研 究 後 , 該 小 組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提 出 「 網 路 上 有 價 證 券 交 易( 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報 告 」,

5 目前美國主要的股務代理機構都自行或與其他專業業者合作,以提供發行公司電子投票的服

務。例如,ADP 係利用其 Proxy Edge Service 進行此種服務,最初此種電子方式僅限於法人或 機 構 投 資 者 , 但 是 目 前 其 服 務 已 經 擴 展 至 一 般 的 投 資 人 。 請 參 見 該 公 司 網 站 http://www.proxyvote.com; http://www.investordelivery.com。至於 Direct Report Corp.則開發出 ProxyCenter 與 Shareholder Direct 等 系 統 提 供 業 者 使 用 。 請 參 見 其 網 站 http://www.shareholder.com.

6 根據 ADP 公司的統計,利用網路之成本僅為書面的 9%,相對的若利用電話方式,其費用雖僅

為書面的 53%,但其成本仍是利用網路的六倍左右。請參見http://www.streetlink.com/serv.html。

7有關網路投票的優點與分析,請參見http://www.shareholder.com/home/demos/proxycenter/index.cfm。

8 請參見 Bell & Howell Adds Cybervoting, Internet Compliance Alert, August 25, 1997, at 7。

對 有 價 證 券 網 路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規 範 與 執 行 等 問 題 提 出 政 策 性 的 建 議,並 經 IOSCO 會 員 大 會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通 過。於 該 報 告 中,IOSCO 亦 特 別 針 對 網 路 股 東 會 與 投 票 的 問 題,建 議 各 會 員 國 「 在 考 慮 投 資 人 保 護 與 秘 密 性 的 原 則 下 , 各 國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應 探 討 根 據 其 本 國 公 司 法 令 , 准 許 發 行 人 、 股 務 代 理 ( transfer agents)、 寄 存 機 構 ( depositories) 與 證 券 商 能 充 分 利 用 網 路 特 性 , 以 散 播 投 票 訊 息 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在 委 託 書 投 票 的 過 程 中 , 利 用 網 路 作 為 協 助 股 東 積 極 參 與 股 東 常 會 或 是 其 他 股 東 會 議 方 式 之 一 的 可 能 性 」9

從 上 述 的 敘 述 可 以 清 晰 的 瞭 解 , 由 於 網 路 的 普 及 性 與 便 利 性 , 網 路 不 但 已 經 對 企 業 經 營 模 式 與 傳 統 行 銷 管 道 帶 來 重 大 的 衝 擊 , 更 對 與 公 司 民 主 直 接 有 關 的 股 東 會 帶 來 挑 戰 。 而 在 考 慮 到 成 本 、 安 全 性 與 投 資 人 保 護 等 問 題 之 下 , 雖 然 各 國 對 是 否 准 許 利 用 網 路 進 行 投 票 、 甚 至 召 開 網 路 股 東 會 的 問 題 見 解 並 不 一 致,但 是 IOSCO 卻 已 經 預 見 此 問 題 的 重 要 性,並 鼓 勵 各 會 員 國 採 取 積 極 開 放 的 態 度 。

而 就 電 子 商 務 最 發 達 的 美 國 而 言 , 美 國 證 管 會 不 但 積 極 的 協 助 企 業 利 用 網 路 , 亦 不 斷 的 放 寬 對 網 路 利 用 的 管 制 , 並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傳 達 出 鼓 勵 的 訊 息 , 使 得 美 國 業 者 逐 漸 利 用 網 路 作 為 與 股 東 互 動 的 重 要 管 道 , 亦 使 得 股 東 能 透 過 網 路 獲取 資 訊,並 可進一步 透過網 路參與股 東會並 進行投票10

9 請 參 見 IOSCO Press communiqué, September 18, 1998, http://www.iosco.org/press/presscomm980918-eng.htm。

10 美國證管會從一九九五年就開始以發佈各種行政命令的方式積極鼓勵業者利用網路。此等解

釋令包括:(1) Interpretation; Statement of the Commission Regarding Use of Internet Web Sites to Offer Securities, Solicit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or Advertise Investment Services Offshore. March 23, 1998. Effective date of interpretation: March 23, 1998 [Release No. 33-7516]; (2) Use of Electronic Media by Broker-Dealers, Transfer Agents, and Investment Advisers for Delivery of Information; Additional Examples Under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由 於 網 路 利 用 已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趨 勢 , 再 加 上 國 際 間 亦 開

and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Securities Act Release No. 7288, Exchange Act Release No.

37182, Investment Company Act Release No. 21945, Investment Advisers Act Release No. 1562; 61 Fed. Reg. 24644 (May 15, 1996); (3) Use of Electronic Media for Delivery Purposes; Action:

Interpretation; Solicitation of comment. 17 CFR Parts 231, 241 and 271 [Release No. 33-7233;

34-36345; IC-21399 File No. S7-31-95] (October 13, 1995); (4) Reprot to the Congress, The Impact of Recent Technological Advances on the Securities Markets, http://www.sec.gov/news/studies/techrp97.htm. (5) On-line Brokerage Keeping Apace of Cyberspace。此之外,美國證管會亦在二千年四月二十五日 通過另外一個有關網路利用的解釋令,對網路利用相關的證券交易與證券管理等問題提出更明 確的指引。See Use of Electronic Media, Securities Act Release No. 33-7856, Exchange Act Release No.34-42728, Investment Company Act Release No. IC-24426 (April 28, 2000).。

全 攸 關 , 因 此 本 研 究 亦 將 於 第 二 部 份 中 , 特 別 針 對 建 構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行 使 股 東 會 表 決 權 相 關 的 技 術 架 構 進 行 研 究 , 以 兼 顧 法 律 規 範 與 技 術 要 求 , 並 以 避 免 採 行 此 種 網 路 投 票 制 度 後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缺 失 與 問 題 。

第 二 章 國 際 間 對 利 用 網 路 行 使 股 東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