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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精神疾病是一種精神方面的疾病,病患會出現異常的精神症狀、行為問題,疾病也 影響到病患的社會功能及自我照顧能力。近年來,精神疾病病患導致社會案件層出不 窮,像是自殺、自傷、傷人、威脅、四處遊蕩、收集垃圾等異常行為(甘惠瑩、黃洐文、

吳季勳、甘惠玲、邱淑芬,2007)。精神醫療的美麗境界一書中,作者張君威提出這樣 的問題「精神病患出院後,最需要的是什麼?回到溫暖的家?還是回到溫暖的社區?」然 後又說出,再住院率似乎對專業人員、家屬與病人的美麗境界的期待給予殘酷的反擊(張 君威,2005)。到底精神科出院病患,在出院後應該要怎麼面對症狀的干擾,應怎麼在 適應社區的生活,是否可在病患出院前為其安排妥當出院後的安置及照護需要,減少病 患再住院的機會及減少病患因疾病的干擾而做出異常的行為呢?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 2009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人數統計,全國慢性精神病者有 107,998 人、患有多重障礙者 106,302 人、失智者 9,384 人,自閉症患者 9,160 人。依據世界衛生 組織估計全世界約有四億五千萬人罹患精神、神經或行為方面的疾病,並預計未來 20 年內,憂鬱症將成為全球第二大疾病負擔。台灣地區自 1995 年 3 月實施全民健保後,

把許多原先未納入保險的精神科病患納入精神醫療的體系內,令許多重大精神病皆符合 健保的保障範圍內,增加了精神科病患就醫的可近性。

精神科急性病患一般住院天數較其他科長,病患在住院期間可能會因為症狀之干擾 而出現安全上的問題,如自殺、自傷、暴力、跌倒、不規則服藥等行為,在病患住院期 間監察及評估病患所出現的異常問題,可協助醫護人員安排病患的照護計劃,減少對病 患與其他人員的傷害。依臨床常理,急性病患於病況穩定後應可轉慢性繼續治療或出院 接受居家照護之各項社區復健治療。精神疾病的症狀種類繁多,從意識狀態、一般外觀、

增加病患的生活品質,進而保障病患後續性,就近性、持續性的高品質照護。促進病患 早日康復,減少住院日數,節省住院費用。讓個案早日出院與家人團聚,以維持家庭的 完整性;幫忙病患家屬減少或去除可避免的再住院與急診的頻率。

出院準備計自劃病患入住醫院開始就必須要為病患提供出院前的準備及出院後的 安排,如復健、回診、照護的安排等。精神病患回歸到社區是全球精神照護的趨勢,因 精神醫療發展迅速,各醫療院所配合政府節省醫療資源及去機構化的政策,因此精神病 患回歸社區生活是未來精神醫療發展重點(邱淑貞、蕭淑貞,1998)。

出院精神病患重返社區過程中,經常面臨許多阻礙與困難,而導致適應不良,再度 發病與再度入院(林靜蘭、溫偉鈞、姜喬慧、薜競秀,2010)。精神病患復發與再住院 率高,臨床上常有家屬以病況不穩定或擔心返家後照顧困難為由,拖延出院,導致精神 病患常有超長住院或轉換機構住院的情形(熊德荺、林靜蘭、林冠品、李玫超,2010)。

然而,精神科病患在出院後如缺乏自我照顧的能力、家庭與社會的支持、沒有定時服藥 或自行停藥的話,除了對病患會增加復發再住院的機會外,對於社會及其家庭也會帶來 威脅。在香港有大約 80%的精神分裂症病患會接受社區精神科護理照護服務,大部份病 人的病程持續期長、低社會支持及日常生活困難(陳慧慈、麥建思、陳愛華、谷敏榮、

梁麗桃,2006);精神病患常因中斷門診治療,疾病的復發傾向增加,而再度住院,形 成醫療資源的浪費(蔡欣玲,陳美碧,1996)。病患如果能有較好的出院準備,將可以 增加個案出院後的生活適應,減少再住院率(Nelson, Maruish, & Axler, 2000)。因此,由 醫護人員團隊在精神科病患出院前為其擬訂一份合適的出院準備計畫是有其必要性 的;適當的評估工具可以指引臨床醫護人員為病患採取適當的照護措施,增加病患回診 的機會。然而國內有關精神科出院準備計畫的討論並不多,因此本研究希望瞭解如何修 訂精神科急性病患出院準備計劃,評估其執行狀況,並瞭解出院準備計劃是否會影響出 院病患的回診狀況。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出院前,應協助病人及其保護人擬 訂具體可行之復健、轉介、安置及追蹤計畫;及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也說明精神 衛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轉介計畫內容,應包括將出院病人轉介至其戶籍所在地 或住(居)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社區追蹤保護及轉銜各項資源之接續 服務。另外,出院準備服務計劃也被列入醫院評鑑的必要項目之一,也就是醫院必需要 為每一位出院的病患提供的服務。而出院準備計劃在病患轉入病房時即需為其安排出院 的計劃,然而,醫院內有不同的科別,每一個科別病患的症狀、預後均不一樣,難以全 院共同使用一份標準的出院準備計畫,為提供病患在出院後有更好的照護及生活安排,

各科應設有適合該科病患特質及需求的出院準備計畫。

以高雄某區域教學醫院為例,該醫院全使用統一的出院準備計劃表,病患於入院後 由病患入院 24 小時內由護理人員為其執行出院準備計劃初篩;72 小時內由護理人員為 其執行出院準備計劃的複篩,若有(1)住院超過 30 天、(2)高危險因子評估篩檢大於 5 分;

(3)巴氏量表低於 60 分,且自我照顧能力喪失者、(4)長期插管、有長期照護需求,需要 居家護理服務的個案、(4)需輔具租借及社會福行等資源協助者、(5)需要轉介護理之家 或其他慢性病養機構的患者,由單位個案管理師(護理長)評估若需要單一需求的個案 (如藥物指導、一般傷口照護、活動指導、飲食指導、返診指導、基本輔具或疾病相關 衛教,會經由病房負責護理人員執行擬定出院指導計劃及出院的護理指導;若是需要多 重條件者(管路要求、傷口照護、輔具需求、社會資源、機構需求、其他醫院)則會經由 負責護理人員轉介至出院服務護理師,經由出院服務護理師負責個案召開跨專業團隊個 案討論會及為病患擬定出院計劃。

出院準備計劃是由個案管理的概念而來,個案管理經由預防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一 些潛在的問題,又可透過及早確認病情的變化,可減少病患再入院時的嚴重程度、減少 住院之花費及住院日數。以精神科急性病房為例,精神科病患在精神疾病急性發作至情

準備計劃並在臨床上使用,探討使用修訂後出院準備計劃後精神病患回診狀況。

第三節 名詞界定

一、精神病患與疾病範圍

本研究的精神疾病範圍及定義,是指精神病患係依照第九版國際疾病診斷分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9CM)所訂的國際疾病診斷分類碼為 290 至 319 及 780 之精神疾病;及「DSM-IV」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2000 年)(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IV)所定義,泛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症、其他器質性精神病,老年期及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等。

二、精神科急性病房

急性病房為一封閉性病房,以安全性、保護性、治療性的環境為主,提供精神分裂、

躁鬱症、妄想症、器質性精神疾病、重度憂鬱症等患者急性期症狀處理,減才症狀帶來 之危險及干擾行為,使症狀能在短期內緩解。

急性病房病患因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適 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全日住院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質性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症、其他器質性精神疾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 神疾病等),精神官能症(憂鬱症、焦慮症、畏懼症、強迫症、轉化症等)、酒癮、藥癮 及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經門診、急診或會診之精神專科醫師診察,

符合上述之條件,且患者本人同意住院。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對象包括有精神疾病者出 現自傷、自殺或其他危及自身安全者;使用精神藥物治療,引起嚴重副作用需立即處理 者;嚴重睡眠障礙、其他經精神科醫師評估後,有全日住院必要者;具有明顯精神症狀,

如幻覺、妄想或錯亂行為等症狀需立即治療者;嚴重情緒問題引起頭痛、恐慌、現實感 脫離、焦慮或憂慮等症狀;因違禁藥品、酒精或物質使用不當而致急性或戒斷症狀或呈 現嚴重精神症狀者;精神疾病患者出現暴力、攻擊、干擾、或破壞等行為,而危及他人

師與職能治療師其同負責提供患者與家屬全方位的照護。住院計劃之治療包括:藥物治 療、電氣攣治療、個別及團體心理治療、家族治療、復健治療,住院計劃之評估包括有:

心理衡鑑、職能評鑑、社會功能評估、護理評估。復健治療又包括自我照顧訓練,獨立 生活訓練,社交技巧訓練,工作技巧訓練,體能耐力訓練,娛樂治療、藝術治療、個別 治療…等

二、回診率

本研究的回診率定義,分為出院後首次回診率,與首次回診後一個月內再回診率。

本研究排除醫師沒有預約病患回診的病患資料,包括病患已轉院、不需回診的病患,或 家屬已表明會帶病患到別家醫院看診的病患資料。

一、本研究對出院後首次回診率的定義為:根據醫師醫囑預約時間,前後七天內返回精 神科門診接受追蹤治療。為考量出院病患返回門診可能的困難(預約當天因事不能 前往、預約日期家屬無法配合前往或錯過預約日期等)因此,本研究以病患醫師預 約日期前後七天內返回精神科門診接受追蹤治療即為有按照醫囑回診。

一、本研究對出院後首次回診率的定義為:根據醫師醫囑預約時間,前後七天內返回精 神科門診接受追蹤治療。為考量出院病患返回門診可能的困難(預約當天因事不能 前往、預約日期家屬無法配合前往或錯過預約日期等)因此,本研究以病患醫師預 約日期前後七天內返回精神科門診接受追蹤治療即為有按照醫囑回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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