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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兼任組長工作壓力與留任行政職務意願 之間的關係,本章分為四小節,首先第一節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說明研 究問題並解釋重要名詞;第三節說明研究方法與步驟;第四節說明名詞釋疑;第 五節則說明研究範圍及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學校行政乃是學校機關依據教育原則,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對於學校內 人、事、財、物等業務,作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以促進教育進步,達成教育目 標的一種歷程(吳清山,2004)。學校行政的目的,在於提供師生一個優良的教學 環境,讓教師在教學時有好的支援系統,安排最有利的教學活動,也讓學生們可 以在學習時得到最好的協助,讓最有效的學習活動順利進行(周碩樑,1999)。而 學校行政人員,是有效經營管理學校各種事務,充分支援教學、服務師生,提昇 教育績效,達成教育目標的重要推手,在校務運行中,佔有關鍵地位,更是學校 永續發展之命脈所在。學校相關業務推動,必須透過學校行政人員的執行;教育 改革計畫與目標及承辦各項業務,也須依靠學校行政人員教育才得以順利推展;

國家各項教育政策推動及宣導、教師教學活動與班級經營的品質、親師溝通與學 生管教、輔導的成效…等,學校行政人員皆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曹仲宇,2010;

陳碧雲,2007)

學校的行政人員又可區分為行政專職人員和行政兼職人員。行政專職人員是 指在學校中僅擔任行政工作而不授課者,如校長、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學校職 員等,其身分即為公務員。而行政兼職人員,是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既要負責教學,

也要兼辦行政工作。臺北市政府於103年4月9日(103)府授教人字第10334606401

號函修發布之《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當中規定,臺北市立國 民中學處室主任及組長,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 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皆由教師兼任。反觀亞洲的新加坡、韓國、日本以及英 國、美國、德國、法國,其學校行政業務都有專責的行政事務處理單位辦理,由 此可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為我國國民教育的一大特色。雖然目前國 中學校行政人員大多由學校教師兼任,但從研究者二十年前開始教書以來,行政 兼職教師難尋的話題卻從來沒有消失過。這幾年來行政教師缺的議題在報章雜誌 上不斷被熱烈報導,根據聯合報鄭惠仁指出:學校不願接任行政工作的教師眾多,

連校長再三拜託還請不動;更有校長自嘲「只差沒有跪下來」。每年到了學年度即 將結束的時候,校長就會開始慰留或是尋覓各處室主任;同樣的各處室主任也會 開始積極慰留或是尋找適合且願意接任組長的教師。對行政主管而言,如何延請 合適教師來擔任組長成為行政推動的首要工作。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涉及《教師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如下:(一)、《教師法》

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 下列權利:……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 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 社會教育活動。」(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1條:「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 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規定,由各校定之(第 1項)。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

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 定之(第2項)。」(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 實施要點》第3點:「三、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其資格及核定規定如下:(一)依 本要點聘任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充實行政 人力之進用,得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辦 理。」關於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的權利:「教師接 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七、除法令另有 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 動。」《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的義務:「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 有下列義務:……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教 師法》第16條及第17條均提到除非「法令」規定,否則教師可以拒絕參與學校行 政工作,至於所稱「法令」係指為何,並不清楚。教育部於2014年12月16日臺教 授國字第1030131373號函,於說明二略以:「……有關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所 列『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爭議之認定案』係屬應經教評會審查之事項,爰教 師得否拒絕兼任行政職務,尚非由教師個人認定。」說明三略以:「……校內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事宜,得由各校校務會議決議訂定相關擔任規範據為依循,以避免 影響校內行政運作。」然而,教師係採聘任制,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教師與學 校之聘任關係於公立學校為行政契約,於私立學校為私法契約,而兼任行政職務 之聘任關係,亦作相同解釋。就契約之本質而論,皆須契約當事人(學校與教師)

合意方能成立,似與校務會議之決議無涉。

依據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北市教中字第1076033898號函修正《臺北市國民 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規定,除了學校規模在54班以上,兼職組長行政職 務的教師無須授課外,其餘兼職組長行政教師均需負擔2到6節不等的課務,節數 規定如下表1-1:

表1-1

臺北市國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授課節數、協辦行政及校務教師總減節數統計表 17班以下 18-26 27-35 36-44 45-53 54-62 63-71 72-80 81班以上 主任 2 2 1 0 0 0 0 0 0 組長 6 6 4 2 2 0 0 0 0 協辦行政及校務

教師 總減節數 24 30 36 42 48 58 64 70 76 資料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如此一來,兼職組長行政教師除了要處理學校各種繁瑣的行政工作,仍須準 備自己本職的教學工作外。除此之外,根據教育部問卷調查結果發現,行政工作 四大壓力源分別是訪視評鑑、會議研習、公文文書和活動競賽,這些壓力源造成 行政教師的大逃亡。2017年8月有民眾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 案:「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應以『輔導教學』為第一要務,與教學無關之公文、報 告、計畫……等,應大幅減量。」提案不到1週即逾8千人響應,衝破5千人的附議 門檻。此案肇因於中小學教師若兼行政職,寒暑假不能放假,一個月加給只有3千 多元,因此每年一到8月就出現「行政大逃亡」。加上近年來推動新課綱、多元入 學輔導及各種評鑑、競爭型計畫等各種業務,行政人員面臨嚴峻的考驗。此外,

各部會局(處)一紙公文就要學校配合填報表給各部會局(處)作出施政績效。

在教學與行政工作雙重壓力下,加上兼任行政薪水福利與所承擔的責任不成比 例,致使教師接任行政工作的意願更加的低落。再加上近年來教育環境改革衝擊 不斷,使教師因教學負擔過重而兼任意願明顯偏低之外;兼任後,職務穩定性欠 佳、工作壓力產生的倦怠感,使行政人員續任意願低落,讓學校行政職務儼然變 成一燙手山芋(顏伶伃,2011)。臺北市育成高中張勳誠校長曾經調查過臺北市 於90~94學年度,國、高中學校各處室主任或組長平均每年更換3至4人,國、高 中教務、學務、總務主任平均年資約1.8年;教學、註冊、訓育及生教組長的平均 年資1.75年(張勳誠,2006:71-78)。學校兼職組長行政人員異動快、任期短不僅 影響校務的延續及推展,後續衍生的接替人選之尋覓、工作的交接、知識與經驗 的傳承等問題亦常對學校造成沉重的負擔,同時對其他留任的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也可能產生漣漪效應,引發不想續任的風潮,進而對學校運作造成負面的影響(羅 新興、周慧珍,2006)。教師是屬於穩定性較高的工作,甚少有主動離職的情況。

而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則是屬於聘期制,往往於任期期滿就可選擇辭去或留 任,此一現象讓業務的執行與貫徹產生困擾,嚴重時更影響行政效率(朱哲宏,

2011)。這些狀況都會對學校在校務推行上產生莫大的窒礙,所以必須先了解現 況,才能找出因應之策。於是,了解教育現場兼任組長行政職務教師的壓力來源,

遂成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一。

研究者從事教職工作二十餘年,教學生涯當中也曾擔任過專任、導師、生教 組長、設備組長、教學組長及學務主任等不同職務。雖然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此 辛勞,但不可諱言的,在臺北市的兼職行政教師夥伴當中,亦不乏年輕有幹勁的 老師一肩擔負起行政職務,更有在行政崗位上堅持多年的資深老師。影響留任意 願的因素相當多,就研究者蒐集到的資料當中發現,歷年來有關教師兼任學校行

研究者從事教職工作二十餘年,教學生涯當中也曾擔任過專任、導師、生教 組長、設備組長、教學組長及學務主任等不同職務。雖然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此 辛勞,但不可諱言的,在臺北市的兼職行政教師夥伴當中,亦不乏年輕有幹勁的 老師一肩擔負起行政職務,更有在行政崗位上堅持多年的資深老師。影響留任意 願的因素相當多,就研究者蒐集到的資料當中發現,歷年來有關教師兼任學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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