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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節在闡述研究動機與背景,提出研究問題與目的,並進行名詞釋義和說 明研究範圍與限制,全章共分為四節,分別為研究動機與背景、研究目的與待答 問題、名詞釋義,以及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幼兒自出生後,第一個接觸的小型社會即家庭。父母是幼兒家庭中主要的照 顧者,父母的照顧管教和家庭的參與都會影響幼兒的成長與良好發展 (周依潔,

2012)。在人類成長的歷程中,於早期幼兒階段,幼兒的生長和生存能力的培養 皆需父母協助與教導,以發展各項生活技能。另外,幼兒在人格養成與社會行為 的塑造等需求甚大,此時若家庭能夠給予良好充足的資源,能使幼兒在身心和生 活適應有更好的發展。

許惠淳(2018)不論是普通生還是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皆有參與親職教育 之職責與權利。在家庭教育法(2014)第 2 條指出,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 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包含「親職教育」。親職教育是一種連 續性且終身學習的教育,父母在孩子出生的前後,必須要了解擔任父母的職責和 孩子各階段的發展任務、需求,進而適當的滿足孩子的需求及教導,以增進家庭 親子關係和提升孩子社會適應的能力。在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 法(2012)的第 4 條中,列出了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

負有下列責任: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 教育功能;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 動,增進親師合作;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其他 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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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後,體會到大部分的家長普遍缺乏對孩子障礙類別的認識、社會資源的運用,

以及教養身心障礙幼兒的方法,甚至面臨其他家庭成員的不諒解,造成心理壓力 和無助感,家長在參與子女教甚育上意願偏低,顯得較消極。

面對身心障礙幼兒家長參與親職教育參與度偏低,或是無助的情況,研究者 透過質性研究的深度訪談之研究方式,針對花蓮縣南區的身心障礙幼兒家長在教 養身心障礙幼兒的所遭遇的困難及其因應方式、親職教育需求等進行探討。藉由 本研究的結果,期能提供學校、機構等相關單位提供親職教育的方法與管道,建 立支持與資源網絡之參考與依據,進而促使身心障礙幼兒家長參與親職教育活動,

讓親師共同合作,以協助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提升親職教育之效能,使身心障礙幼 兒在身心和生活適應有更好的成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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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基於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探討花蓮縣南區身心障礙幼兒家長的親職教育 現況,了解家長在教養身心障礙幼兒時遭遇到的困難及其因應方式與親職教育需 求,盼透過研究結果,可以作為日後學校推動家長參與親職教育及知能提升,相 關政策、實務與後續研究提出相關反省與建議。

壹、 研究目的

根據前述,本研究欲達成下列目的:

一、探討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養身心障礙幼兒的所遭遇的困難。

二、探討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養身心障礙幼兒的所遭遇的困難之因應方式。

三、探討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養身心障礙幼兒的親職教育需求。

貳、 待答問題

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的待答問題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養身心障礙幼兒的所遭遇的困難與因應方式為何?

二、探討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養身心障礙幼兒的所遭遇的困難之因應方式為 何?

三、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養身心障礙幼兒的親職教育需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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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詮釋

根據本研究的目的,提出以下的重要名詞進行名詞釋義,做概念性或操作型 的定義,以協助釐清研究問題、界定研究方向。

壹、 身心障礙幼兒家長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5)第 2 條,幼兒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之人。特殊教育法(2014)第 3 條,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 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障礙。根據上述,

身心障礙幼兒家長乃指上述幼兒之家長。

本研究所謂之身心障礙幼兒家長乃指研究者在花蓮縣南區所巡迴輔導之兩 位花蓮縣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

貳、 教養子女

父母教養方式係指父母在教導子女時,依其信念在情感、態度與行為所表現 出來的基本特性(潘佩妏,2015;劉淑媛,2004)。本研究中所指教養子女,乃 指身心障礙幼兒家長了解子女的需求與障礙、執行教養知能與技巧、運用與尋求 教養資源等,並透過研究者以自編的訪談大綱對研究對象進行深度訪談,以身心 障礙幼兒家長在訪談大綱上的回答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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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親職教育需求

「親職教育需求」,是指個人在實踐親職的角色時,因主觀感到有所不足或

與理想中的親職角色之滿意水準有所差距,知覺到對親職教育有需要,而願意透 過學習活動,以提昇親職效能與滿意度,並達到為人父母的職責(甘玉霜,2005)。

本研究中所指的親職教育需求,乃指透過研究者以自編的訪談大綱對研究對 象進行深度訪談、蒐集與分析資料,並以身心障礙幼兒家長的回答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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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為身心障礙幼兒家長的親職教育之研究,以下分別就研究範圍與限制 說明。

壹、 研究範圍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來源是以研究者工作職場領域中的身心障礙幼兒家長,且研究對 象居住地以花蓮縣南區(瑞穗鄉、玉里鎮)為主。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之內容係指身心障礙幼兒家長在教養身心障礙幼兒的困難與因應 方式,及需求等層面來探究。

貳、 研究限制

本研究旨在探究身心障礙幼兒家長,基於客觀因素,仍有以下兩項限制,分 別就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之限制說明。

一、研究對象之限制

本研究僅針對花蓮縣南區(瑞穗鄉、玉里鎮)兩位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作 為研究對象,進行親職教育的需求與困難,及其因應方式的研究。基於時間、人 力與經費的限制,無法進行大規模的訪談,研究者僅能以立意取樣來選擇研究對 象。因此研究結果僅限於探討花蓮縣南區的身心障礙幼兒家長,無法概括了解多 數的身心障礙幼兒家長的親職教育之困難與因應方式,及需求,不宜推論至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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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心障礙幼兒家長。

二、研究方法之限制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為主,研究過程以文獻探討與訪談訪談作為主要的資料蒐 集方法。礙於人力、物力與時間等限制,所蒐集的資料無法趨於完整,且研究對 象對於自身的親職教育經驗僅能以回溯方式口頭說明,對於親職教育的執行經過、

困難等,在記憶上可能較為片段,可能以記憶較為深刻的部分為主要分享內容,

故造成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料完整度有限。

在訪談資料的解釋與分析上,研究者無法完全避免本身的觀點與想法之介入,

亦是本研究的限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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