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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

2014 年 5 月 16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 720 號解釋,認定羈押法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有關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救濟之規定,違反憲法第16 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在該法規尚未修正前,受羈 押被告若不服對羈押機關之申訴決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等有關準抗告之 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1然而羈押法的爭議,早在2008 年 12 月 26 日就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653 號解釋,宣告羈押法第 6 條違憲,相關 機關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確保受羈押被告之 訴訟救濟權益,2但行政院及立法院在兩年期限屆滿後仍遲遲未修正法規,因此 大法官會議在第720 號解釋直接宣告在羈押法尚未修正前,受羈押被告對羈押機 關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訴訟,讓羈押法第6 條的法律效力直接失效。

該案件特別之處為聲請人是同一位民眾,2008 年聲請人被羈押於看守所時,

因為不服看守所之隔離處分而提出申訴,不過看守所認定其申訴無理由,聲請人 因而提起行政爭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不得提行政爭訟而駁回其訴訟,聲請人 乃聲請釋憲,使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653 號解釋。然而 2009 年聲請人根據釋 字第653 號解釋意旨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卻裁定羈押法相關規定雖然違憲,

但因為該法規未被宣告失效,而且法規也尚未被修正,故未對聲請人據此聲請解 釋之個案有利,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使得聲請人再次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會 議可以告知其如何行使訴訟權,大法官會議於是作成第720 號解釋,宣告羈押法 立法完成前,遭羈押被告若對羈押機關處置不服,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

另外大法官也指明釋憲聲請人得依本解釋意旨,在解釋文件送達後起算5 日內,

針對釋憲案件之隔離處分及申訴決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3

1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20 號。

2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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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10 日立法院才三讀修正通過羈押法,增訂羈押人員執行職務 應符合比例原則,並且尊重被告尊嚴及維護其人權,明確規定羈押機關及被告的 權利與義務,全面強化被告人權保障。並且為了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653 號及第 720 號解釋,此次立法也建立被告的司法救濟制度,若羈押機關與羈押被告產生 爭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循陳情、申訴、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以此保障 被告相關救濟之權利。4

然而釋字第653 號解釋公布至今相隔十餘年,而且羈押法早已超過大法官會 議規定,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正之期限,該法律卻直至 2019 年年底才三 讀通過,縱使釋字第653 號解釋宣告羈押法第 6 條違反憲法之規定,但因為該解 釋未宣告法條失效,加上立法院未立法通過法案,使得人民發生法律無法適用之 問題,影響憲法所給予人民的權利保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62 條之規定:「立 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既然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當法律出現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時,

立法委員應該修正或廢止該法律來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當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 律違憲時,立法委員理應盡速修訂法案使人民及行政機關可以適用合憲的法律。

然而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卻遲遲未修正的法律不僅有羈押法,尚有集會遊 行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等等法律,皆被大法官會議宣告 違憲,而且在其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後,立法委員仍遲遲未將法律進行修正,造 成法律適用上的空窗期,讓行政機關及人民都無所適從,這樣的立法不積極作為 不僅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問題,也侵害了人民的權利以及憲政秩序的維護。因此本 文欲探究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之法律,為何有些可以盡速立法成功,而有些法 律卻遲遲未能立法成功,其中影響立法委員修正法律的因素有那些?過往文獻針 對立法成敗因素的探討有分立政府是否導致立法的僵局、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分

日,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40516/399147/,檢索日期:2019 年 12 月 25 日。

4 王揚宇,2019,〈立院三讀,修羈押法強化被告人權保障〉,中央通訊社,12 月 10 日,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2100298.aspx,檢索日期:201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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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對於立法成敗的影響力以及法案類型是否會影響法案通過,另外大法官違憲宣 告的方式也會對立法委員是否積極立法有所影響,因此立法委員未能盡速修正宣 告違憲的法律,是否是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或者是有其他的因素阻礙,才會影響 違憲的法律遲遲未能立法成功。

本文以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之法律進行分析,探討是什麼因素影響違憲法律 立法的成敗?將John Kingdon(1984)提出的多元流模式作為分析架構,當法律 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這個問題指標出現時,從政策流及政治流分析違憲法律的立法 成敗因素,並深入了解違憲的法律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是否因為政策流或是政治 流的因素,導致其政策窗的開啟,進而影響法案最後是否順利產出?以不同於過 往對於違憲法律的討論,多以法律層面去探討其所侵害的權利,或研究司法院大 法官違憲宣告的方式延伸討論司法權的定位,冀望透過本文的研究,從立法層面 探究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法律,為何遲遲未能在立法院立法成功,其中究竟是什 麼因素影響其立法的成敗?

第二節 章節安排

本文預計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

以及本文的章節安排。第二章開始為文獻檢閱,先檢閱過往文獻中提出影響立法 成敗的因素有哪些,接著詳述反階段途徑的多元流模式,探究在政策制定過程中 問題流、政策流以及政治流會如何影響公共政策的產出。第三章理論與假設,先 行闡述大法官違憲宣告的類型,並簡單描述違憲法律的立法結果,再以多元流模 式為理論架構,描述問題流、政策流以及政治流如何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進行影 響,並將其與過往文獻所提出的立法成敗因素做連結,最後推論並說明本研究的 假設。第四章研究設計,說明本文的研究範圍、個案分析的案例如何挑選、所運 用的研究設計以及變數的實際操作過程。第五章為違憲法律的立法分析,首先進 行量化資料分析,將先呈現出多元流模式影響違憲法律成敗的整體描述統計,並 說明資料分析的結果,再來進行個案分析,說明政策流及政治流如何影響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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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敗,也預期結果能提供本研究理論假設所需要的經驗支持。最後,第六章是本 文的結論,會先對影響違憲法律立法成敗的因素進行分析歸納,再針對本研究所 面臨的限制做討論,以及未來文章可以如何繼續延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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