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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法令制度的規範,對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可說是占有舉足輕重的地 位。從早期的嚴格管制,民國八十年開放民營銀行,民國九十年起陸續允 許金融機構合併、跨業經營、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不同時期法令政策 的轉變,都會造成金融產業整體的競爭態勢、產業結構,發生劇烈的改變,

法令對於一個產業發展的影響,再沒有比金融業更明顯和重大了。

筆者因為曾經服務於金融業近四年的時間,在服務時間內不僅台灣金 融環境發生劇烈變動,金融機構不斷整併、開放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 為了因應現實環境亦頻繁立法或修正相關金融法令,法律面如何與實務結 合,真正落實法制,是本人深感興趣、願意深入研究的領域。

由於金融機構風險的特殊性及公益性,金融業迄今在多數國家皆屬特 許行業,政府機關必須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以防止金融體系承載 過多的風險,政府應如何介入管制金融市場、涉入程度為何,皆需要設計 一套明確且合於目的的管理規範,確保金融市場機制不被扭曲1,此即為金 融監理的內涵。金融監理機制設計得當,可以健全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的 發展,促使金融集團的持股結構、財務及業務資訊透明化;反之,若無有 效的金融監理機制,因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性,將造成經營風險累加及擴 散效應,引發利益衝突及資金疑慮,從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理制度實有探 討的實益2。從我國歷年來爆發的金融弊案,包括台中商銀對關係企業廣三 集團違法授信案(1995 年)、中央票券違法授信案(1997 年)、中興銀行違 法超貸案(1998 年)、到去年喧騰一時至今餘波盪漾的中華銀行事件(2007 年),顯見我國金融監理機制仍有很大的發展與研究空間,本論文所欲進

1 參閱王文宇,金融法制與金融監理,月旦法學,110 期,2004.07,頁 147-148。

2 參閱李智仁,試論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問題,存款保險資訊季刊,2004.03,頁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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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討論研究者,即如何健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理法制與未來發展方 向。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金融法規所涵蓋的領域遍及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投信、信託等 等領域,而且各有其不同的立法目的,然而近十幾年來由於金融自由化、

國際化的趨勢,以及資訊科技的發展,金融機構不斷跨業經營,再加上金 融商品的創新,使得銀行、證券、保險的業務區隔及差異漸趨模糊,金融 機構朝大型化、綜合化發展已成趨勢。自民國九十年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以降,先後成立十四家金融控股公司,至 97 年底已有十五家金融控股公 司,顯見我國金融機構已經以金融集團為核心,傳統的分業監理模式無法 有效配合發揮適當的功效。有鑑於此,我國遂仿效先進國家改為一元化的 金融監理模式,於民國九十三年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 管會)作為金融監理的單一主管機關。

一般而言金融監理可以分為三個面向:外部金融監理、內部金融監理 及市場自律三方面。外部的金融監理,即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的之監理手 段與金融檢查,內部監理為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及內控稽核制度,而金融 市場自律除了金融機構同業的自律規範外,資訊揭露制度是市場自律的重 要機制,亦為落實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重要手段之一。本論文以內部金融監 理機制為討論中心,探討內部金融監理法制及法理基礎,我國目前的法律 架構及實務運作情形,包括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內控稽核制度與資訊揭 露制度之探討,至於外部的金融監理制度及規範並不在本論文討論範圍 內,期能兼顧本論文之深度與品質。

內部金融監理機制方面,以風險控管為監理基礎,以新巴賽爾資本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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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Basle Ⅱ)三大支柱:資本適足性的要求、監理審查程序、市場紀律 為依據,除主管機關監理審查程序略而不談外,資本適足性的要求方面將 討論相關法規範,建立「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on Action)的金 融預警系統及退場機制;市場紀律主要為資訊揭露之要件與原則,以提高 金融市場透明度,發揮市場機制並健全金融機構之經營。金融機構要符合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le Ⅱ)的要求,落實風險管理,必須要有健全的公 司治理制度,由於金融機構風險的特殊性及公益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 重要性更甚於一般企業,健全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更有助於金融監理效率 提昇3。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以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提出的公司治理報告為 精神,以風險控管為原則,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內部稽核制度的建立 與實施;設置金融跨業經營的防火牆,探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持 股結構、交叉持股的限制,集團間資金移轉限制,關係人授信及交易的限 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轉投資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職 務限制等相關規範,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風險或道德風 險。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採比較法方式,以國際機構及外國法制為例,比較我國金融控股公司 監理制度設計。首先,先討論有效金融監理制度的設立,在法律層面上應 有哪些相關的公司治理法制相配合及其法理基礎,其次依據巴賽爾銀行監 理委員會相關規範,探討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公司治理原則、金融防火 牆、內控及稽核制度等相關規範,以及如何藉由金融資訊揭露落實上述相 關規範。最後討論在我國目前法制下有何缺失,未來可能發展的方向及建 議,並就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草案相關修正內容進行評析。

第三節 本文架構

3 參閱陳錫龍,如何健全我國金融業公司治理,存款保險資訊季刊,2007.03,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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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架構依上所述,先行介紹金融監理的基本概念,金融集團監理 機制的設計,外國法制對金融集團的監理規範,以及我國現行法制下的金 融集團監理制度。再進入本論文重心,依序討論內部監理機制,第三章討 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以金融防火牆為核心,第四章討論金融機構的內控 稽核制度,第五章討論金融資訊揭露,以落實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最後提 出本論文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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