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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監理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金融監理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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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存款人權益:

金融監理制度另一個主要的目的在保障存款人權益,金融機構資金主 要來自大眾的存款,存款人居於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地位,其債權能否確保 與金融機構經營好壞息息相關。惟存款人原則上並無足夠的能力與時間瞭 解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透過國家的金融監理制度,使個別金融機構遵守法 令規範,以確保存款人權益。

三、確保金融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融監理制度亦提供保障消費者的法規,確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與公 平性。金融消費者通常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地位,對市場相對不瞭解,故監 理單位應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提供資訊,除了防範金融機構從事不正當業務 外,並使消費者能明瞭交易條件與內容,確保所有客戶都能受到公平的待 遇。

四、促進金融服務效率;

完善的金融監理制度除了防弊外也應可以興利,促進金融體系的競爭 力與效率。政府的金融監理不能過於限制市場機制的運作,尤其我國金融 體系已逐步自由化與國際化,主管機關必須思考如何使我國金融體系與國 際接軌,增加我國金融機構的機構的競爭力。

第二節 金融監理的機制

金融監理的方式依據不同分類標準,而有不同的監理類型。

第一項 外部監理與內部監理機制

從受監理的金融機構本身觀之,若金融監理措施本身並非該機構內部 之制度,而是監理單位依據法規對金融機構施行之監理手段與金融檢查,

稱為「外部監理」或「外部稽核」。外部監理係以不定期之抽查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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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抽查之時間有限,僅能做一般性的評估與瞭解,對金融機構防弊與缺失 之改進,只有仰賴內部監理機制能發揮功效。

內部監理可分為「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加上金融機構的 公司治理,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本質上亦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其 中一環。所謂內部控制制度,係指為增進營運之效率、財務報告之健全所 應遵循之程序,而為企業內部組織所控制。所有的金融機構為健全業務經 營,皆應建立自己的內部控制制度,並應由其董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 業人員共同遵循,以促進營運效率、確保財務及管理資訊的可靠性及完整 性。至於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的目的,在協助管理階層查核、評估內部控制 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提供改進建議,俾使內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持續實 施。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及自行查核制度,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應由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依擬定之遵循計畫及相關法 令規章,檢測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切實遵循法令;自行查核制度由 業務、財務及資訊單位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 失,適時予以改正8

第二項 事前監理與事後監理機制

金融監理方式依時間先後區分為事前監理與事後監理,事前監理指金 融機構設立前,對其設立條件、組織、經營項目、營業區域、最低自有資 本額、以及流動資本等做適當的規定;事後監理則指金融機構成立後,對 其安全性及健全性加以監督管理,必要時包括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9

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關事前監理機制之規定,包括財務業務健全性 及經營管理能力10、金融控股公司之結合,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

8 參閱林盟翔,前揭書,頁 192-193。

9 參閱蕭文生,前揭文,頁 147。

10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8 第 1 項: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 請主管機關許可:一、公司名稱。二、公司章程。三、資本總額。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五、子公司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例。六、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七、預定總經理、副總 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八、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應具備之書件及計畫書;計畫書應

(Institution Regulation)與功能性監理(Functional Regulation)。機構監理 是依據傳統的金融體系分割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三個金融市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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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金融機構和市場都有專責監理機關分別加以監督。以市場分割的專業監 理方式可避免金融機構重複被監理、監理成本降低,也比較有效率。惟隨 著金融機構的跨業經營,加上金融商品的創新,金融市場區隔漸趨模糊,

衍生出監理歸屬問題,造成金融監理的不公平與無效率,機構監理方式顯 然無法趕上金融創新的速度22

功能性監理係以金融機構業務分類為監理分類,亦即監理單位是依金 融服務活動的類型來監管,而非依金融機構業別。所以在功能性監理模式 中,每一種金融服務形式都應該被規則化,其優點是提供金融機構平等的 監理環境,避免不同的金融機構從事相同的金融服務卻受到不同法規的管 制,產生不公平及監管漏洞;其缺點是金融機構如果從事的及服務功能及 服務過多,就必須有許多監理單位負責,如果沒有明確的監理架構和權責 劃分,會造成金融機構重複被監督,增加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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