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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西元1994 年美國完成全球定位衛星建置,民用 GPS 全球定位系統正式啟 用,個人GPS 開始出現,隨著科技的進步,個人電腦愈來愈普及,因應商務人 士的需求,PDA 個人數位助理也日益發展,個人電腦的功能濃縮於掌上;2005 年Google 公司發表 Google Map 功能,將地圖全面電子化,提供大眾查詢;而 2007 年美國蘋果電腦公司,則發表改變行動通訊的劃時代產品─iPhone,整合 電腦與行動電話,並結合無線網路系統,開啟智慧型手機的新時代,隔年,蘋 果公司更於新產品iPhone3G 加入 A-GPS 定位系統,結合 PDA、GPS 及行動電 話功能,於今日,使用智慧型手機內建的GPS 及電子地圖導航,已經是再正常 也不過的事。

正因科技爆炸性的進步,固有的現實世界開始受到衝擊,新的問題也隨之 產生,新型態犯罪的產生,如欲以傳統方式打擊犯罪,無異是以為張開雙手就 能撐住天空的純真想法,科技技術也導入傳統的偵查技術之中,偵查單位也開 始使用科技方式偵查犯罪,例如:張錫銘搶案,正是因為透過IP 位置,方使張 錫銘落網,科技定位偵查就是在此背景下產生,其中近來最熱門的偵查手法,

不外是偵查機關以GPS 全球定位系統偵查犯罪,利用 GPS 全球定位系統高效 率、低成本,還經常可隱形於生活之中難以察覺的優點,大幅提高偵查效率,

在高效率偵查的掩蓋下,原本就隱身於後的侵害人民權利面向更化為無形,其 中,更蘊含著諸多難解的問題,是以,於刑事訴訟法的領域中,使用此種偵查 方式即有如下疑問:

首先最基本的就是科技定位技術在實務中是如何的運用?而科技定位偵查 與傳統人力跟監的差異在哪?科技定位偵查是否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如果是需 要安裝在個人財產上,會侵害財產權?還是僅是隱私權?而隱私權的內涵為 何?是否也會涉及與隱私權相關的合理隱私期待概念?那何以在公開場所還有 隱私權的保障?如果有,該命題並不容易證成,這是因為一方面人們在公共空 間中基本上已經揭露了自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公共空間中人們又想要保有 隱私?再進一步說,這種偵查方式刑事訴訟中究竟是任意處分?還是強制處 分?是否須要法律明文授權?法定程序為何?這種偵查方式外國法制如何看 待?我國存在這樣的法律嗎?我國實務、學說又有什說明呢?這些問題,似乎 都還有必要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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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研究範圍

本論文是在研究關於「科技定位偵查」的刑事訴訟問題,原則上聚焦在

「科技定位偵查」本身,又以GPS 科技定位偵查作為主要探討的對象,而不擴 及傳統的人力跟監,這是因為在科技定位偵查與人力跟監存在蒐集資訊的範 圍、執行層面的差異與人類感官與體能的極限等多項差異,塑造了科技定位偵 查獨立於傳統跟監的性格與特性,且對於基本權的侵害較傳統人力跟監也更為 深遠,因此,本論文就各該層面的論述原則上都是針對科技定位偵查加以開 展,在外國法上本文擇採了美國法與日本法進行分析比較,選擇美國法的原因 在於,美國法上已累積相當多有關GPS 定位偵查的判決,其中包含了舉世為名 的Jones 案,在 2018 年 6 月美國最高法院又做出 Carpenter 案,其中個判決的 論理都相當精彩,值得本論文加以介紹、分析,而選擇日本法作為第二個比較 法,則是因為我國法體例受日本法影響深遠,也都多繼受外國法制,論述背景 可以說相當接近,其中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平成29 年 3 月 15 日判決後,我國最 高法院相繼在同年底的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刑事判決中,也相當程度的

「借鏡」了日本最高法院的見解,這樣血統性的承襲讓本論文難以忽視日本法 制的重要,在分析完外國法與我國法後,在本論文確立兩個開展路徑,第一是 探究強制處分的概念為何,第二是隱私與合理隱私期待概念的釐清,附帶重構 我國搜索概念,就此二條路徑提出本文見解,以進一步的釐清相關疑義。

第二項、研究方法

本研究為法學研究,乃社會科學的一類,而社會科學重視歸納、演繹及分 析,而非實驗。就歸納部分,本研究對於所欲研究的問題,如已有討論,即仰 賴第一手經驗性資料蒐集,盡可能還原資料作者的原意,並試圖組織歸類、整 理以發展為普遍性的理論;而演繹之部分,係指針對一特定現象,為一概括性 的預設來研擬可透過經驗方式加以檢驗的命題,換言之,本研究將使用自發性 思索、分析為探討方式,就欲探討的爭點為概括性的假設,使其可透過經驗方 式加以檢驗。具體來說,本研究之方法將側重在「文獻分析法」與「內容分析 法」並輔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以供發現問題及證立抽象理論的基礎,進一 步思索該法律制度蘊含的原理原則、法規範的結構,汲取該理論的養分,並求 法制度的周延。

就「文獻分析」部分,主要透過國內既有的書籍、專論,及大量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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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參考外國實務操作與學說文獻,及能從中理解相關論點並整理其發展軌跡,

做為我國未來立法及實務應用的參考;而「內容分析」的部分,將現可查詢的 資料中,加以比較分析,藉以推論產生該制度內容的環境背景及其意義,是 以,本研究將藉由資料的彙整,對現有資料做客觀的分析研究,以推得此制度 的意義及操作模型。最後,法律制度的設計與理論的提出,皆在解決社會問 題,終究在於定分止爭,本研究將輔以「案例分析」將以已有的科技定位偵查 案件為中心,整理個案事實,並加以組織、類型化, 從而提供我國法院對於此 一制度的操作基準。

綜上所述,在前揭學說理論與實務判決相互參照、比對,探求其中異同之 處及其原因,並分析該法規範體系,逐一驗證其理論是否足以解決我國所面臨 的困境,以期能調和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及呼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渴求,使二者 均衡,而不致有倚輕倚重之嫌,並企圖思考修正法制度之缺漏、弊病,使法制 度更趨於完備以適宜我國,藉此研究,作為我國實務日後操作此一概念時,能 有思考的空間與基礎。

第三節、本論文的架構

本論文在架構鋪排上共分五章,首先,在第一章緒論中先提出本論文的研 究動機與問題意識,並限定研究範圍再就研究方法扼要說明;第二章則先就本 論文所研究「科技定位偵查」的技術層面加以說明,並論述定位科技技術在偵 查面的運用,比較科技定位偵查與傳統人力跟監間的差異性,透過差異比較展 現科技定位偵查本身的獨特性,藉此限定本論文的研究範圍在科技定位偵查 上,而不擴及傳統跟監論述。

第三章則進入外國法制的比較研究,該章第一節以美國法作為比較對象,

畢竟美國身為科技應用首屈一指的國家,科技定位偵查也相對於其他國家更早 開始發展,在此部份中先介紹美國實定法中對於科技定位偵查的規範,再以時 間次序方法引介美國實務對於科技定位偵查的判決,藉以完整呈現美國實務見 解的流變,最後再對美國法上實務判決加以評析,以作為本文後續見解的養 分,第二節則是將視角拉回同在東亞且對我國法制有深遠影響的日本法,此部 份中先就日本實務見解加以介紹,並依各該判決所擇採的見解加以歸類,並針 對日本實務判決加以分析、評論,在分析完日本實務見解後,緊接著介紹日本 學說對於科技偵查的各種見解,並在日本法的視角上,剖析各該學說見解可能 的缺漏與問題,第三節就回歸我國法制的層面,先就我國稀少的實務見解做時 間排序統合性的論述,並分析我國實務的論理,就我國實務見解提出若干論述 上的質疑,次就我國學說見解加以介紹,在此同樣分析學說見解後針對各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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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提出相關的評論,最後,則統合各國法制特色與其相關批評,論述對於我 國法制的啟示,以利在下一章中建構本文所提出的論述體系。

第四章為基本上就是在建構本論文的核心見解,在第一節中本論文先就強 制處分概念加以說明,並提出本文認定強制處分的體系,之所以必須在此討論 強制處分概念,是因為在我國偵查行為性質論上區分為任意處分與強制處分,

兩者所銜接的程序控管與保障差異相當大,前者僅受事後檢視適法性的控制,

後者卻有諸多原則加以限制,在處理科技定位偵查的性質前,有必要先確認強 制處分與任意偵查的界限,方能正確掌握科技定位偵查的性質與適用的程序,

第二節中就科技定位偵查引發侵害人民隱私的疑慮,涉及隱私權與合理隱私期 待的概念,在此部份本論文先深入隱私權理論與實務流變,並就本文關注的面 向加以討論,次者探究合理隱私期待的概念,就其發源─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的基準出發,並提出本文見解,釐清合理隱私期待與隱私的關係,藉此重 構合理隱私期待的內涵,第三節則是結合上開論述檢視科技定位偵查的性質,

檢視科技定位偵查是否屬於強制處分,抑或是任意偵查,如為強制處分在我國 實定法中是否可以找到相應的授權依據,第四節則是重新檢視我國搜索規範,

檢視科技定位偵查是否屬於強制處分,抑或是任意偵查,如為強制處分在我國 實定法中是否可以找到相應的授權依據,第四節則是重新檢視我國搜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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