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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技定位系統與偵查應用

第三節、 跟監與科技定位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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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位置資訊與行動軌跡作為犯罪證據,此時,偵查機關於偵查的需求在於「以 行動軌跡作為證據」及「逮捕犯罪集團人員」先鎖定其中一名成員並使用有完 整定位之位置紀錄的GPS 定位追蹤或行動網路定位,相較於僅能顯示該名成員 靜態定點位置的行動通訊定位,更符合偵查機關的需求;相反的,如偵查機關 的需求僅在逮捕個別犯罪嫌疑人,情資僅顯示該名犯罪嫌疑人在某特定區域出 沒時,此時,以行動通訊定位方式不失為一個選項,當然,亦有可能同時混用 不同的定位技術,除以行動通訊定位外,亦加裝GPS 定位追蹤器於犯罪嫌疑人 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之交通工具或物件上,此二位置資訊交叉比對,如有於相 同的時間卻出現於同一地點,即更可確定犯罪嫌疑人之位置資訊。

第三節、跟監與科技定位偵查

跟監,是警察執行勤務經常使用的手法,從行政調查到犯罪偵查都可見其 蹤跡,事實上,科技定位偵查的原型就是跟監的一種型態,因此,本節將話說 從頭,從跟監行為的定義開始檢討並嘗試修正,再整理、歸納現有的類型加以 介紹,並透過傳統跟監與科技定位偵查的比較,進一步掌握科技定位偵查的特 性,以利後續探討法律性質的問題,而跟監的法律根據(尤其是偵查跟監)與法 律性質的爭議,雖與科技定位偵查有高度重疊,但本論文是專注在科技定位偵 查本身,是以,本節僅就跟監的意義、類型和比較分析進行檢討,再藉由之間 差異的比較延伸至法律問題的處理。

第一項、跟監意義與類型

第一款、跟監之定義

跟監之定義,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93 條規定,區分為跟蹤與監 視:「跟蹤乃偵查人員為達成偵查犯罪任務,對特定之人或物等偵查對象所作的 一種秘密而持續的觀察活動,屬「流動觀察」或「動態觀察」目的在發現犯罪 嫌疑人之不法行為,並掌握可能犯罪之證據及共犯等;監視亦為偵查人員為達 成偵查犯罪任務,對特定之人、事、地、物等對象實施秘密而持續的觀察,屬

「固定觀察」或「靜態觀察」目的在瞭解對象之活動情形,並防止其逃亡及湮 滅證據。」;此規定將跟監區分為跟蹤與監視,並直接規定兩者存有不同的目 的,而部分文獻64亦直接引用這種定義。

64 林昶瑨,論刑事程序之跟監行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9 年,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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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有學者65提出另一種定義方式,認為跟監係指國家機關為防止犯罪或 犯罪發生後以秘密而不伴隨國家公權力之方式,對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 為或生活情形,利用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此 種定義方式可以發現,其大幅限縮跟監行為,限縮在不伴隨國家公權力的方 式,且須對跟監對象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揆此種定義方 式之真意,是認為跟監是任意偵查的手段,不能以帶有國家公權力的方式為 之,從而,跟監的範圍也必須限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範圍之內,然而,

往往在實務中的跟監手法不勝煩數,帶有公權力性質或侵入有合理隱私期待者 所在多有,如果只限於上開含納許多法學爭議的定義66始能稱為「跟監」那非 上述定義下的跟蹤或監視就不能稱為跟監,只會使法學名詞的產出不斷擴增,

且與日常語彙過度脫節,使概念不易釐清。

本文基本上認為,細觀《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93 條規定所定義的跟監,

區分為跟蹤與監視,可以發現兩者均是基於偵查活動下,對特定對象實施秘密 而持續的觀察,僅說文解字的將跟監一詞拆字為跟蹤與監視,並冠以不同的目 的與靜、動態之分,實則於偵查實務中,往往跟蹤都伴隨著監視,難道跟蹤就 不是監視?顯然二者根本無法截然區分,此項區分定義的方式實無必要,而比 較適當的作法是僅須將偵查機關行為有相同特徵者劃入相同定義當中,而在該 項下加以類型化即可;雖說《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93 條的分類定義並無必 要,不過該規定本身仍提供了定義跟監的基本素材,從其定義可以知道,原則 上跟監是對於跟監對象行為與活動具持續性的緊密觀察,且必須具有隱密性,

因此,如非具有持續性或非緊密或非隱密性的觀察,則非屬跟監,然須注意,

該手冊係針對偵查而定,跟監定義須限於偵查目的與特性,其中隱密性的要件 即是基於偵查的秘密性而來,然而,跟監不必然只用於偵查,如行政調查亦可 能使用跟監作為手段,因此,本文稍作修正並嘗試定義如下:跟監,係指國家 機關對於特定對象之活動具持續性的緊密觀察,藉以獲取所需用的資訊。

第二款、跟監之類型

關於跟監的種類67,可以依據跟監的目的、時間久暫與方式等,分有以下 類型:

65 吳巡龍,跟監之證據能力,月旦法學教室,151 期,2015 年 5 月,頁 34。

66 何謂任意偵查?何謂合理隱私期待與其界限?本身即是重大的法學爭議,也是本文欲討論的 核心。

67 此部份參考吳爾文,警察跟監制度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頁6、18-21;與本文相同的歸類方式:戴東盛,偵查程序中資料蒐集與利用之研究-以跟監為中 心,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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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以跟監目的分類 一、刑事跟監

刑事跟監分為偵查跟監與刑事執行之跟監,偵查跟監就是基於偵查目的而 為的跟監行為,申言之,即司法警察於犯罪發生後,為偵查犯罪所為的調查活 動;而刑事執行之跟監,則是指於刑事判決執行前為確保受刑人能確實受執行 或在執行中的假釋期間、緩刑中或受保護管束人諸如此類的關於刑事執行的跟 監68

二、行政調查之跟監69

行政調查之跟監,則是關於犯罪預防或危害公安事件預防等行政目的,由 行政警察執行之跟監,如確認受居家隔離之病患是否遵守隔離命令、集會遊行 場合之跟監等。

三、目的與公開與否的牽連

跟監在一般的印象中,均為秘密、不公開,所謂祕密或不公開,係指受跟 監者不知情而言,事實上公開與否取決於跟監之目的而定:

偵查跟監即是因具秘密性,當然屬不公開跟監;刑事執行之跟監,其對象 為緩刑、假釋之受保護管束人、待審被告及受特殊保安處分之人,為達到避免 再犯、判斷是否違反規定等功能70,應以公開方式使受跟監者知悉,形成一定 程度的制約;而載負防止危害等行政目的跟監,亦多以公開方式為之,理由也 同於刑事執行的跟監,然如為行政調查亦同於偵查般,須以秘密方式為之。

第二目、以時間久暫分類

跟監依據時間長短分為長期跟監與短期跟監,然而何謂長期?何謂短期?

該界線如何劃定實為困難,有學者71建議具體標準可援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f(1)72:「若有足夠事實依據顯示發生重大犯罪,得命對被告進行下列計畫行 監視(長期跟監):1.持續不間斷地超過 24 小時,或 2.超過 2 日……」為標準,

即持續性跟監24 小時以上或間歇性跟監超過 2 日為長期跟監,反之,則屬短期 跟監。

68 可參考許福生,同前註 35,頁 92-110。

69 吳爾文,同前註 69,頁 6、14-18。

70 許福生,同前註 35,頁 97。

71 薛智仁,司法警察之偵查概括條款?─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臺上字第三五二二號判決,月 旦法學雜誌,235 期,2014 年 12 月,頁 254。

72 條文翻譯取自連孟琦,德國刑事訴訟法,元照出版公司,初版, 2016 年 9 月,頁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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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以跟監地點固定與否分類

跟監依據跟監地點固定與否73,區分為動態與靜態兩個面向,前者,指國 家機關尾隨跟監對象的行動,藉由監看其活動蒐集所需的資訊,通常以步行或 派車方式為之,國家機關的行動受制於跟監對象的活動,跟監地點自然為不固 定;後者,則指針對特定處所進行監看,觀察該處所之特定人或出入人員,加 以蒐集所需資訊,此種方式則是鎖定特定的處所進行監看,國家機關不必隨人 或物加以移動74

第四目、以技術工具為分類 一、傳統跟監

傳統跟監方式,基本上以純粹人力、肉眼方式跟監特定對象,必須緊跟對 象避免跟丟,然而亦必須隨時保持距離,以防跟監對象發現被跟監之事實,進 而喪失偵查資訊優勢,因此,在傳統跟監中以徒步跟監為例,即發展出多種跟 監方式75,如單人、雙人、三人即跳蛙跟蹤法等,其用意就是在於避免跟監失 敗。

二、科技定位偵查

科技跟監方式,即是運用科技設備進行對於特定對象之活動具持續性的緊 密觀察,如前兩節所介紹的定位技術、攝影設備等,其又有論者76分為通訊監 察、物理性監視科技與交易資訊監視科技,而因大部分跟監的行為均由科技設 備取代,國家機關不必再派遣大量人員進行跟監,僅須由少數操作人員進行即 可,且可精準掌握跟監對象的位置與活動,本文所探討科技定位偵查即屬科技 跟監的分支之一。

第三款 科技定位偵查的類型與本文的極限 第一目、科技定位偵查的類型

從前一節比較可以發現,有各種不同的定位技術,偵查機關可以依據自己 需求,採取不同的定位技術方式,加裝於追蹤對象持有的物件或所使用的交通 工具,進而取得追蹤對象即時或非即時的位置資訊,或直接鎖定區域範圍,透

從前一節比較可以發現,有各種不同的定位技術,偵查機關可以依據自己 需求,採取不同的定位技術方式,加裝於追蹤對象持有的物件或所使用的交通 工具,進而取得追蹤對象即時或非即時的位置資訊,或直接鎖定區域範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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