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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傳統觀念下,民眾受高教育需求一直居高不 下,接受更多教育除了代表踏出校門後能找到較好工作外,高教育本身也意謂能 擁有較高社會地位,更重要的是,對台灣地區民眾而言,教育本身就具有非常重 要的特殊意義(黃毅志,1998a)。在過去以經濟規劃主導人力資源分配時期,教 育被當成發展經濟的重要手段,發展教育目的只為了培育經濟建設人才。政府以 預估勞動市場人力需求,來規劃各級教育發展,高等教育亦不例外。當時,高學 歷者往往都能夠有一份好工作,高教育者就業問題並不大,「高教育、低職業」

過量教育情形也不嚴重。但隨政治情勢轉變,社會越來越開放,教育改革呼聲四 起,人力規劃指導教育發展論點也受到質疑(張清溪、吳惠林,1995),為順應 民意需求,政府採取開放替代管制,用私校設立、專科改制、學院升格等措施,

來達到教育快速擴充目的。

而 1986 年政府開放私立大學設立以及「410 教改」後,高等教育學校機構 數量隨之增加(蔡淑鈴,2004),連帶產生大量高教育人力(章英華、薛承泰、

黃毅志,1996),在踏出校園後,會立即面臨找工作的問題。然而,勞動市場職 位供給,是否能容納驟增高教育求職者?在競爭者眾多情形下,「高教育、低職 業」過量教育問題是否會因此而產生變化?這些實在有必要加以詳細探究。

檢視國內過量教育相關研究,筆者發現大多著眼於「教育與職業不相稱」的 人力低度運用(曾敏傑、賴人豪,2003;劉鶯釧、黃聰智,1990;謝雨生,1990;

顏敏娟、葉秀珍,1997),針對「高教低就」的過量教育研究(王昭蓉,2000;

蕭霖,2003;蔡瑞明、莊致嘉、葉秀珍,2005)並不多見。而「教育與職業不相 稱」,其實含括「高教低就」與「學用不符」,並非單指「高教低就」過量教育。

但是也因為含括「高教低就」,在說明過量教育測量方法時,就將這些「教育與 職業不相稱」研究「高教低就」測量一併納入。

目前「高教低就」過量教育測量方法,大致有下列三種:第一種是主計處測

量「教育與職業不相稱」方法,以各職業就業者平均受教年數加上 25﹪作為基 準,超過即為過量教育,劉鶯釧與黃聰智(1990)、謝雨生(1990)即屬此類。

第二種是「標準差法」,以各職業就業者平均受教年數加一個標準差作為過量教 育取決標準,超過即為過量教育,曾敏傑與賴人豪(2003)、顏敏娟與葉秀珍(1997)

就採用這個辦法。第三種方式是「自評法」,以就業者實際受教年數減去自己認 定工作所需教育程度,超過則為過量教育,王昭蓉(2000)即屬此類。

在以上三種過量教育測量方法中,主計處計算高教低就的方法,因為問題很 多,使用者也少(劉鶯釧、黃聰智,1990;謝雨生,1990),故本研究不多討論。

至於「標準差法」及「自評法」則因為計算基準不同,所測量出的過量教育情況 互有差異,在過量教育研究上也就產生爭議。雖然部分研究者也試圖解決此一過 量教育測量爭議(蕭霖,2003;蔡瑞明、莊致嘉、葉秀珍,2005),不過,學界 迄今卻仍未有一致看法,因此,持續探討過量教育測量問題也就有其必要。

從過去過量教育相關研究測量方式來看,大部分研究者都是以主計處「人力 運用調查」資料,採用「標準差法」來測量過量教育,而部分研究者則以中研院 社會學研究所「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社會階層組」調查資料進行研究。在主 計處「人力運用調查」問卷中,由於僅有實際教育程度一項,而沒有工作所需教 育程度相關資料,如果就以各職業工作者實際受教年數平均值代表工作所需教育 程度,很可能會錯估工作所需教育程度。黃毅志(1992)就發現,由於就業市場 不佳,高技術專業工作數量無法滿足求職者需求,大量大專教育程度者只好擔任 監督佐理工作,形成監督佐理工作教育程度偏高。而用錯誤職業工作所需教育程 度來計算職業過量教育取決標準,所得到過量教育結果可能就會被誤導。

但是,「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社會階層組」調查問卷則是在實際教育程 度問項外,也蒐集「您認為如果要在您現在的職位上做好工作,至少需要怎樣的 教育程度?」的自認工作所需教育程度問項。如果以自評工作所需教育程度來代 表工作所需教育程度,仍可能瞭解工作所需教育程度外,所計算出的過量教育結 果也可能會比較真實。另外,運用中研院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資料來研究過量教育 測量問題,除可採用「標準差法」來測量過量教育外,也可使用工作者自己評定

工作所需教育程度的「自評法」來測量過量教育,甚至能進一步比較「標準差法」

與「自評法」在過量教育測量上的差異。

因此,本研究將採用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 2002 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社會階層組」四期三次調查資料進行研究,以個人層次變項如性別、年齡、教育 程度、公私工作部門、現職地位與過量教育關係來作為理論依據,並以個人層次 變項與過量教育測量的「標準差法」與「自評法」關連性分析(黃毅志,2003), 來探討「標準差法」與「自評法」過量教育測量何者有較佳建構效度,以解決過 量教育測量爭議,並對其提出學理解釋,相信對未來過量教育相關研究也就能有 所貢獻。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前節所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下列問題:

一、個人層次變項,如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公私工作部門、現職地位與過量 教育間理論關係為何?

二、以「標準差法」與「自評法」來評估過量教育,其差異為何?

三、「標準差法」與「自評法」的測量建構效度何者較佳?

第三節 研究限制

由於本研究所使用的資料為 2002 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社會階層組」

四期三次調查資料,受限於現成資料,在對可能形成過量教育的因素如父母期 望、個人求學動機等並未蒐集,無法完整呈現出個人因素對過量教育的影響,這 是本研究最主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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