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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討論

第二節 討論

一、「標準差法」、「自評法」的建構效度比較

以下將從過量教育測量結果是否合理、過量教育與其他變項間關係是否符 合理論(黃毅志,2003)且達顯著二個條件,來評估「標準差法」與「自評法」

建構效度。

從過量教育測量結果是否合理來看,「標準差法」過量教育率結果不合理處 有:教育程度上國初中以下全無過量教育、研究所以上全屬過量教育;在現職地 位有現職地位越高過量教育越少。而邏輯迴歸控制性別、教育程度、公私部門及 現職地位後,19至25歲不易過量教育也不合理。而「自評法」過量教育年數的不 合理處則是:簡單變異數分析教育程度越高過量教育年數越少。不過,這是由於

「自評法」過量教育年數在簡單變異數分析,並未對現職地位進行控制,高教育 工作者工作所需教育也高,造成實際教育與工作所需教育差距反比低教育工作者 少。這個看似不合理的結果,其實只是因為未做嚴謹統計控制。兩相比較之下,

「標準差法」顯然不如「自評法」。

再者,參酌先前假設檢證結果,以背景變項符合理論假設且達到顯著來看,

在簡單變異數分析時,「標準差法」有年齡、教育程度2個背景變項符合理論假 設且顯著,迴歸分析時,在專科、大學、私部門、農林漁牧及非技術工、事務性

工作人員5個背景變項符合理論假設且顯著。 「自評法」過量教育率及過量教 育年數在簡單變異數分析時都在年齡、公私工作部門、現職地位3個背景變項符 合理論假設且顯著,在迴歸分析時,則都在19至25歲、私部門及所有現職地位分 組共7個背景變項符合理論假設且顯著。換言之, 「自評法」過量教育率及過 量教育年數在背景變項符合理論假設且顯著的個數上要多於「標準差法」。

另外,再從背景變項不符合理論假設個數來看,「標準差法」在簡單變異數 分析時性別、公私工作部門、現職地位3個背景變項不符合理論假設,迴歸分析 時在性別不符合理論假設。「自評法」過量教育率及過量教育年數簡單變異數分 析時,則都在性別、教育程度2個背景變項不符合理論假設,迴歸分析時則都在 性別、教育程度上不符合理論假設。換言之,就背景變項不符合理論假設個數來 看,「標準差法」、「自評法」過量教育率及過量教育年數不符合理論個數相等,

均有4個背景變項不符合理論。

最後,再比較過量教育結果合乎理論假設但卻有問題的背景變項個數,「標 準差法」簡單變異數分析的教育程度雖合乎理論假設但結果卻有問題,「自評法」

過量教育率及過量教育年數,沒有合乎理論假設但結果卻有問題的背景變項。

綜合以上過量教育結果是否合理、過量教育與其他變項間關係是否符合理 論且達顯著的個數多寡二個條件來評估建構效度,「標準差法」在建構效度的三 個條件上表現都不如「自評法」。因此,「自評法」建構效度顯然要優於「標準差 法」。

二、「標準差法」與職業分類的關連

以「標準差法」測量過量教育時,教育程度簡單變異數分析會將國初中以下 全算為無過量教育,低估國初中以下過量教育;而將研究所以上全計為過量教 育,高估研究所以上過量教育。蔡瑞明等人(2005)研究也指出,以「標準差法」

測量過量教育將低估過量教育。但他們並未進一步指出國初中以下過量教育會被 低估,也沒有發現研究所以上教育程度過量教育會被高估。另外,在現職地位簡 單變異數分析,「標準差法」有低現職地位過量教育少於高現職地位不合理現象。

以上這些「標準差法」在簡單變異數分析的不合理現象,都是因為「標準差 法」使用粗略的二分位職業,來計算過量教育標準所造成。由於「標準差法」以 二分位職業分類作為職業分類基準,再分別以各職業工作者平均教育年數加一個 標準差作過量教育標準,來判定工作者是否過量教育。而粗略二分位職業分類,

在低技術層級工作上會因為部分高教育程度工作者,使職業平均教育年數偏高,

拉高低技術層級工作過量教育標準,而低估低技術層級工作過量教育;在高技術 層級工作上則會因為部分較低教育程度工作者,使職業的平均教育年數降低,降 低高技術層級工作過量教育標準,而高估高技術層級工作過量教育。換句話說,

粗略二分位職業分類使得各職業內工作者異質性大,工作者教育程度有高有低,

職業平均教育年數會受到影響,計算出來的過量教育標準就會有偏誤,用已偏誤 的過量教育標準來測量過量教育當然也就不會正確。

另外,若為了要改善「標準差法」採用粗略的二分位職業的缺點,而代以細 緻的三分位職業,雖然可以因此免去分類粗略的問題,但是分類細緻的三分位職 業又會使得各職業內樣本數減少而不具代表性。因此,使用粗略二分位職業來計 算職業的過量教育標準,將導致過量教育標準偏誤,而以偏誤的過量教育標準來 計算過量教育,也就會對過量教育產生錯誤估計。

三、「自評法」與自認工作所需教育的關連

「自評法」對於是否過量教育,決定在實際教育與自認工作所需教育差距,

如果實際教育高於自認工作所需教育,就計為過量教育,其餘便計為非過量教 育。因此,「自評法」過量教育會受到自認工作所需教育影響。蔡瑞明等人(2005), 以為「自評法」來測量過量教育,將高估過量教育發生率。他們認為「自評法」

過量教育率明顯高過「標準差法」,而推估「自評法」會高估。不過,「標準差法」

與「自評法」的計算基準本來就不同,過量教育率自然會不同,況且較高的過量 教育率並不代表一定高估,這和「標準差法」國初中以下全計為無過量教育,研 究所以上全計為過量教育的不合理現象,不能等同視之。

此外,以「自評法」來測量過量教育,以自認工作所需教育代表工作者對工 作的看法,要測量的乃是工作者對其現職工作的真實感受,這是使用「標準差法」

所無法呈現出來的。再者,相較於「標準差法」,「自評法」採計了個人自評,因 此也就不會有「標準差法」容易受職業分類影響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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