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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亦即一般俗稱之共同基金(mutual fund), 隨著國人所得之增加,投資理財風氣日益盛行,基金資訊及促銷廣 告隨處可見,共同基金強調專業經理、分散投資風險、參與國外新 興或高成長之金融市場、小額定期投資之複利效果等優勢,確實對 投資大眾產生極大誘因,投資共同基金儼然成為股票以外,國人最 為普遍之投資選擇。

另一方面,拜電腦科技發展及電信基礎工程普及之賜,網際網 路浪潮席捲全球,網際網路也對傳統商務方式帶來極大之衝擊與挑 戰。根據調查報告顯示,在一九九八年至二○○三年間,美國 B2B 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由四百八十億美元成長至一兆三千億美元,消費 者利用網際網路交易之金額則由三十九億美元成長至一千零八十億 美元;且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間,資訊科技對美國經濟成長 之貢獻度則超過其中三分之一,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間,資 訊科技在美國經濟成長所占比率由百分之四.二成長至百分之八.

二,幾近兩倍;另在一九九四年,使用網際網路之人口數約為三百 萬人,到了一九九八年,每週至少使用網際網路之人口數超出一.

四七億,至二○○○年網際網路之用戶已激增至三.二億,及至二

○○五年則達到七.二億之高峰。1另外,二○○三年全球 B2C

(Business to Customer,企業經營者與個人間)電子商務市場規

1 See Jeffrey J. Norton & Noah P. Barsky, MANAGEMENT CONTROL ISSUES AND LEGAL CONCERNS SURROUNDING BUSINESS-TO-BUSINESS E-COMMERCE: TRANSACTIONS IN THE ELECTRIC UTILITY INDUSTRY,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The Journal of Law and Commerce, 2002.

(http://www.lexis.com/research/retrieve?_m=92af733708afc0d3b48b63d4ebc4d335&docnum=1&_

fmtstr=FULL&_startdoc=1&wchp=dGLbVtb-zSkAl&_md5=84d52e74afde656f7d7ce0da4e539c2 1,last visited on June 8, 2007.)

模達二千零三十七億美元,預計至二○○六年則可成長至五千六百 十八億美元,二○○二年至二○○三年 B2C 市場規模成長百分之五 十二點四,二○○三年至二○○四年則成長百分之四十六2,面對此 項新興科技,各行各業莫不致力於在各自專業領域內開疆闢土,搶 佔市場先機,而面對需求日切之網路金融,繼國外陸續成立網路銀 行後,國內各家銀行亦陸續投入大量大、物力以發展網路銀行,而 伴隨著網際網路發展在銀行業之應用與發展,除了豐富了金融業務 服方式的多樣性與提高品質,也大大提昇金融服務之效率。在網路 銀行所提供之多樣化金融服務中,共同基金網路下單因具有跨地域 性與即時性,便利投資者隨時隨地進行投資,且網路銀行所提供之 豐富的產業資訊與各類基金研究報告、績效評比,係投資者投資前 重要參考資訊,共同基金投資理財服務乃成為最獲消費者青睞之金 融服務項目,共同基金網路下單也成為國人最常使用之網路銀行服 務。

一般而言,網路銀行銷售共同基金有兩種主要銷售管道,一是 網路銀行立於代銷機構地位,居間將投資人之申購單轉送基金公 司,於此情形,投資人係直接向基金公司申購共同基金,銀行並未 介入共同基金法律關係之中。另一種在國內最常見之方式,則係消 費者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之方式申購共同基金,即消費者係指定用 途信託資金之委託人,將財產委託予網路銀行,由網路銀行擔任名 義上共同基金之受益人,依消費者之指示,以網路銀行名義向基金 公司申購共同基金,尤其是消費者在國內投資海外基金,幾乎均採 用此種投資管道。通說認為此時消費者與網路銀行間存在信託契約 關係,此雖屬民事私法行為之一環,但民事法律係以傳統之交易行 為為規範之對象,其對網路銀行銷售共同基金之適用性如何?現行 法規範是否對消費者經由網路銀行投資共同基金提供了充足的保 護?均有待進一步加以探討。國內相關領域的討論中,大多集中在 電子商務通論領域之實體或程序問題探討3,對於網路銀行銷售共同

2 林世懿,國內電子商務經營現況及發展趨勢分析,頁 4-5,經濟部商業司 92 年度「電子商務環 境整備及企業對個人電子商務推動計畫」

3 馮震宇,從雅虎網址名稱案件論網址名稱之爭議與未來發展(上)、(下),資訊法務透析,頁 25-30、19-32,1997 年 4 月、5 月。劉靜怡,資訊時代的法律與科技(二)電腦網路性質及其

基金,鮮有論及,遑論聚焦於網路銀行銷售共同基金之實體法爭議 及爭端解決之程序問題,準此,本文將研究重點集中於網路銀行銷 售共同基金之交易類型,探討在此一流程中,由投資者面向所面臨 之實體與程序法相關問題。

1.2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1.2.1 研究範圍

網路銀行銷售共同基金從開始申購至取得受益憑證,甚至 是贖回、取得價款等流程,都可能牽涉複雜之法律關係,因此 本文在設計研究流程時,鑒於篇幅有限,也避免模糊研究焦點,

自然不得不對研究範圍加以限制。

本文是以界定共同基金、網路銀行之概念為始,再結合兩 者之發展、衍生之實體法律問題及爭端處理之介紹為主軸,橫 向則論述比較法差異及實務案例之導入,最後結論中則總結全 文,以供國內就相關爭議問題研究參考。網路銀行銷售共同基

可能適用之管理模式概述,月旦法學雜誌,第19 期,頁 145-148,1996 年 12 月。劉尚志、陳 麟合著,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法律策略,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 年 3 月。陳榮傳,網際網 路行為的涉外法律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84 期,頁 241-252,91 年 5 月。林瑞珠,論電子 契約—以電子簽章與民法之適用問題為核心,台北大學法學論叢,頁 179-216,93 年 12 月。

陳銘祥,政府對網際網路的規範政策,月旦法學,第76 期,頁 181-188,2001 年 9 月。陳信 至,網路交易是否適用消保法—以郵購買賣之要件及解約權效果為例,萬國法律,第 124 期,

27-36,2002 年 8 月。王吟文,網際網路應用涉及相關契約法律問題初探,資訊法務透析,

26-36,1996 年 12 月。黃瓊瑩、陳正鎔,由數位簽字技術看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資訊與 電腦,頁110-117,1996 年 8 月。王文宇,電子銀行與網路交易相關法律問題,萬國法律,第 104 期,頁 26-40,1999 年 4 月。林發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淺探,萬國法律,116 期,頁 21-26,2001 年 4 月。章忠信,電腦程式著作之使用所涉及著作權若干議題,法令月刊,第 51 卷第10 期,頁 582-595,89 年 10 月 1 日。陳榮傳,網際網路的涉外法律問題,月旦法學,頁 241-252,第 84 期,2002 年 5 月。

金,涉及消費者及網路銀行之雙面關係,本文所著重者為消費 者面向之問題,在爭端處理問題之角度亦然。因此關於網路銀 行面向之問題,諸如:網路銀行與基金公司、保管機構間權利 義務關係、網路銀行以投資者之受託人身分代行受益人權利、

網路銀行與基金公司間關於銷售或贖回共同基金之資金流動問 題等,原則上並非本文討論之範圍。又可能申購共同基金之消 費者,除一般投資大眾外,亦不能排除公司,甚至是資力雄厚 之大型公司,惟本文之研究對象係限於一般消費者,合先敘明。

1.2.2 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在文獻的蒐集上,除與研究主題相關 之國內、外相關書籍、報紙、期刊和學術論文等書面資料外,

也包括經由網際網路搜尋相關之線上新聞、官方公告、公私機 構之電子文章與資料。

針對各章節,就所蒐集的資料,綜合採用歸納分析法,針 對論文題目擬定相關章節之討論問題,據以作為建構本論文大 綱之基礎及立論依據,對於各章節之主要議題所涉及之法律現 象,則將現行法制及蒐集所得之資料,依邏輯的程序和規則,

作歸納、演繹與綜合分析,以期找出問題所在,以為進一步探 討解決方法與完善之道。

又由於網路銀行銷售共同基金為電子商務之一環,國際上 之發展遠早於我國,因此在論述過程中,將運用比較法之角度,

探求外國或國際上之法律體制之差異,以提高問題意識之產 生,當然為加深研究之深度,有必要完整掌握各相關之法律之 源起、變革與發展趨勢,本文也會運用歷史方法作為研究手段,

以期對問題之掌握更為深入。

1.3 論文架構

本研究之架構如后:

第一章為緒論,除了就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進行說明,對於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也加以界定與釐清,以確立本文之方向。另對 每章之研究重點以概述之方式敘明,使讀者對本文各章節所要討論 之中心問題及所涉及之法律爭議,有初步之印象。

第二章網路銀行銷售共同基金之發展,隨著國人所得增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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