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隨著特殊教育發展,自閉症逐漸廣受社會大眾所認識。據文獻指 出自閉症的出現率為每一萬人中約有5~10名,男女患者的比例約為5 比1,且發病率有逐年升高趨勢(APA,1994)。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 顯示,至民國94年度止,台灣地區自閉症者登記有案為5359 人;以 94年至95年學齡前自閉症學童人數成長比例為最,由785人增至1,089 人,成長率由11.82%攀升至38.73%,人數遽增3倍多,但反觀看94年 及95年截至11月止內政部所統計的出生人數卻由205,854人減少至 187,105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民96)。由以上的數據 看來,在自閉症兒童人數比例逐年增加而新生兒出生率逐年減少的情 況下,不得不讓國人正視及關心自閉症兒童的問題。

民國86年我國《特殊教育法》及其子法的訂定上強調特殊兒童的 教育安置與以往不同,應依照特殊學生對特殊教育的需求程度而決 定,並非由障礙的類別和程度的標準決定教育安置的場所。尤其認為 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必須給予適當的安置,方能使之 接受適性的教育。並且應盡量使特殊學生與其他同年齡學生一起接受 適當的教育;除非在普通班提供的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無法 滿足該學生之需求,經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後方可安置在其他特殊 教育場所(教育部,民86,民88)。在民國86年的特殊教育法中,將 自閉症單獨列為一類,對於自閉症兒童開始投注更多的關注。在融合 教育的趨勢下,近年來自閉症兒童亦融入於居家附近,安置在適合年 齡的普通班級中。自閉症的核心症狀在語言溝通與人際互動之困難,

進而影響其生活與社會適應品質。融合教育可以提供孩子們自然情境 中的互動機會,以促進其發展,然必須有配套措施與支持系統以滿足 自閉症學生融合教育之需求,不能只有融合之名而無融合之實(許碧 勳,民90)。老師和家長也可以互相聯絡與配合,對於家長的需求給 予應有的支援和資源,提供孩子許多福利與保障。

自閉症的幼兒,外觀無明顯的特徵,一旦父母被明確告知時,隨 之而來的將是震驚、不安、抗拒、無助、擔憂、害怕等錯綜複雜的不 良情緒(邱毓玲,民90)。在徐美蓮(民92)和郭屏萍(民91)的研究中 發現,大都由主要照顧者察覺到自閉症幼兒的異狀,但卻不了解是什 麼問題,而老一輩的人會認為是「大隻雞晚啼」不必過度擔心,所以 家長當下都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但自閉症幼兒的家長指出等到幼兒越 來越大或是透過其他相關資訊時,他們才開始意識到不對勁,也才第

一次知道什麼叫"自閉症",會因措手不及而驚慌失措,因不瞭解而恐 懼慌亂。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自閉症者母親亦常會因生出自閉症者 而出現罪惡感 (黃慈愛、鈕文英、蔡志浩、林月仙,民93)。對於學 齡前自閉症幼兒的家長,他們在此階段需要面臨幼兒的問題行為、早 期療育、採何種教養方式、甚至可能面對教育機構的選擇等問題。因 此自閉症者的父母親比一般父母親較有子女教養及經濟、家人互動與 外力支持的問題(王天苗,民83);若這些問題的壓力沒有適當的調 適,則可能間接的影響身心障礙兒童的終身發展;相反的,自閉症兒 家長得到較多的社會支持,則憂鬱、焦慮和憤怒的情形將會減少 (Gray&Holden,1992)。周欣穎(民82)也指出許多特殊兒童家庭,面 對來自社會和家庭本身的問題,及特殊兒童的個別需要,必須面臨一 般家庭不會或不常遭遇到的問題,如經濟負擔增加、社交型態和範圍 的改變、家庭內部互動關係的變化,而社會支持正可以幫助個人有足 夠的能力去因應生活危機,增加個人的適應能力(Caplan ,1976)。

家庭對障礙兒童或有障礙危機的兒童而言,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因此發展遲緩幼兒家庭可獲得的協助與支持值得深入地探討。

大部份的父母認為專業人員的協助對他們最有幫助,如醫師的診 療、社會工作者的諮詢等;而在社會福利補助方面,將近半數並非是 不需要經濟補助,而是不知道有哪些補助可以申請。可見,許多自閉 症父母並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福利及權利(邱毓玲,民90)。

我國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中,將六歲之前的特殊 兒童都統稱為發展遲緩(教育部,民95)。Meisels(1989)指出發展 遲緩兒童需要早期療育介入的原因是因為嬰兒的智能和發展能力是 動態的,且會受到環境的影響,若藉由一連串持續性和系統性的努 力,可協助出生至三歲有障礙或發展危機的兒童及其家庭發揮最大的 潛能。郭煌宗(民85)也發現,自閉症、感覺統合異常者、腦性麻痺 的高危險群若未能及早提供早期療育,往後的養育過程會增加照顧者 的負擔。自閉症兒童的治療,主要是靠著多方專業合作的早期療育及 持續的教育矯治,例如行為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治療與社會工 作治療等,如果能及早發現與及早矯治,對其病症的改善將越有幫 助。目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已將自閉症列入法定的障礙類別中,法 條中也規定相關衛生單位應建立六歲以下疑似身心障礙之嬰幼兒早 期發現通報系統,以及提供提適當之醫療復健及早期醫療等相關服 務。早期療育工作的確深具意義,不論是從幼兒本身或家庭或社會整 體來看,都相當符合投資成本效益,確實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目前台灣對於社會支持研究相當地豐富,但較少去探討學齡前特 殊幼兒家庭的社會支持,甚至是自閉症幼兒的家庭。因此本研究即以 自閉症幼兒及其家庭的研究為主,針對自閉症幼兒家庭的社會支持作 深入探討,試圖瞭解自閉症幼兒家庭實際之需求與瞭解其目前所接受 社會支持的情形,讓相關專業人員對發展自閉症幼兒及其家庭的特 質、服務使用的情況與社會支持的情形有進一步的認識,作為提供早 期療育服務的參考與進一步之研究。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問題背景與重要性及研究動機,本研究探討「自閉症幼 兒家庭社會支持的情形」時,具體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自閉症幼兒家庭社會支持的來源。

二、瞭解社會支持的服務內容及方式。

三、探討社會支持對自閉症幼兒家庭的影響

四、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做為相關社會支持單位提供自閉 症幼兒家庭服務之參考,並作為將來規畫相關措施之建議。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提出下列研究問題:

一、自閉症幼兒家庭接受社會支持的來源有哪些?

二、社會支持提供自閉症幼兒家庭哪些服務?

三、社會支持對自閉症幼兒家庭的影響為何?

四、瞭解自閉症幼兒家庭在獲得社會支持的過程中,可能遭遇到哪些 困境?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 自閉症幼兒

根據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教育部,民95),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 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 下:

(一) 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二) 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三)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另外,依據社會適應能力及語言功能障礙程度之評定標準,將自 閉症障礙程度分為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四個等級(行政院衛生 署,民95)。本研究所指之自閉症幼兒是指安置在學齡前教育機構,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自閉症幼兒。

二、 自閉症幼兒家庭

本研究對於「自閉症幼兒家庭」之界定,是指家中的幼兒經鑑定 後,診斷為自閉症,並目前領有自閉症身心障礙手冊之自閉症者家庭。

三、 社會支持

社會支持(social support)是指個體透過社會互動,取得他人所 給予的各項協助與支持,提升個人適應能力,因而舒緩、降低其壓力,

增進其身心健康(House,1981)。Bennett 和Morris(1983)將社會支 持分為兩類來源,一為初級系統,包括家屬、親戚、朋友、鄰居、同 事等認識的人;另一為次級系統,則為正式或非私人機構所組織而成 的支持系統(引自高明珠,民88)。本研究參考Bennett 和Morris(1983)

的分類,將社會支持分為四個來源:包括醫療機構、社福機構、教育 機構和親友,並探討此四個來源給予自閉症幼兒家庭哪些社會支持內 容和類別。

第四節 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是以台東縣二位自閉症幼兒的家庭做為研究對象,區域上 及家庭的社經地位無法包含所有自閉症幼兒家庭。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以個案研究法為主,研究資料以文件分析、訪談和觀察為 主,訪談內容係由被訪談者所提供,文件資料也以相關機構提供,所 以會依不同訪談者的狀況或人格特質及撰寫文件資料的人有密切相 關。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