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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理論之探討

第一節 總量管制交易資產認列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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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理論之探討

總量管制交易機制下所產生的汙染排放權和義務兩個科目,彼此是相互獨立 的。一般而言,廠商持有汙染排放權的目的是用來提交,但亦無法排除廠商買賣 汙染排放權轉取價差的營利行為,換句話說,廠商可以自由選擇持有汙染排放權 的目的。以下分別從資產、負債與政府免費核配三方面進一步討論總量管制交易 下認列的問題。

第一節 總量管制交易資產認列之問題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圖 3-1 總量管制交易資產的定義、分類與衡量

一、是否產生資產

依直覺判斷,由購買方式取得的汙染排放權,因為有購買成本,所以是資產;

而以補助方式取得的汙染排放權,因為沒有購買成本,不是資產。但在會計處理 上,符合資產的定義就應認列資產。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的定義相同,其要件

1. 資產必須具有未來經濟效益(futrue economic benefits)。 2. 因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由特定廠商所享有。12

從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發現,由政府免費核配汙染排放權和廠商自行購買 汙染排放權一樣,均滿足第一個要件,預期未來可減輕排放負債或是透過在市場 售出產生未來經濟效益。同時也滿足資產定義的是第二個要件。故應認列為資產。

但 Milne (1996)卻指出美國在 1990 年修正後的清潔空氣法案之後,因為汙染 排放權可被美國環保署(Unites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撤 回。因此,此種汙染排放權並不是財產權,而是一種「或有資產」。

12FASB ASC paragraph 820-10-35-2, formerly, SFAS 157, para. 5

“A resource controlled by the entity as a result of past events and from which future economic benefits are expected to flow to the entity.”

13FASB ASC Section 330-10-20, formerly chapter 4, paragraph 2 of ARB 43,

“as items of personal property that are held for sal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or are in the process of being produced for sale (that is, work in process) or are to be currently consumed in producing goods and services to be available for sale.”

14IAS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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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權不是權益工具,也不是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契約權。15 因為汙 染排放權不是買賣非金融項目的契約,因此,汙染排放權並不滿足 IAS39 金融工具之認列與衡量的定義。16 因為汙染排放權沒有初始淨投資(initial net investment),初始投資小於所要求的投資;汙染排放權也不會因其他預 期市場因子而變動,也不是在未來結算,因此,汙染排放權不滿足衍生性 金融商品的定義。總而言之,汙染排放權雖然可以在市場上交易,但汙染 排放權仍不滿足金融資產的定義,汙染排放權只是一個可交易的財貨。

但期初以公允價值衡量並認列補助汙染排放權,於期末結算時提交。

如果交易在本期尚未完成,於下一期完成交易,這樣的操作方式,在實務 上容易導致管理階層傾向避險的方式操作損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承 認汙染排放權在某方面比無形資產更符合金融工具的特色,例如:大多數 的汙染排放權是在一個現存市場(ready market)交易,為特定產品定價的 機制(例如:一噸二氧化碳的價格)。另外,避險交易與一般交易最大不同 是,避險交易下,汙染排放權的提供者與返還對象是一樣的。

MacKenzie(2009)認為如果廠商把汙染權分類為「金融資產」,即適 用 IAS39 的避險會計。此時,汙染排放權可以當作預期交易之避險工具,

則避險交易取得的汙染排放權與發生排放量會互相抵銷(offset)。也就是 說,假設廠商收到 N 個補助汙染排放權,預期發生 N 噸二氧化碳排放,實 際排放 N 噸二氧化碳,任何時間點的淨利都不會受影響,廠商不會改變生 產方式,如此將無法達到減量排放的目標。

如果遞延汙染排放權買賣或是買空賣空,對財務報表有一定的影響,

必須認列相關會計項目。例如:延遲汙染排放權買賣所造成的遞延所得稅 負債,將減少汙染排放權售出的誘因。因為歐盟補助汙染排放權計畫在第 一階段補助過多汙染排放權,如圖 3-2 所示。雖然一開始無法明顯地看出

15“Contract that gives rise to both a financial asset of one entity and a financial liability or equity instrument of another entity.” (IASB, 2005, p.2219).

16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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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排放權補助過多,有些廠商長期持有配額,使市場減少汙染排放權供 給,反而讓市價上升到每噸 31 歐元。當汙染排放權補助過多的問題漸漸浮 現後,價格突然驟降,之後幾個月價格接近零。

資料來源:www.pointcarbon.com

圖 3-2 碳價格(歐元)

MacKenzie(2009)提到如果廠商持有汙染排放權的目的為透過出售汙 染排放權賺取收入,則汙染排放權不應該只是個提交義務的工具,而應視 為有潛在貨幣價值的資產。在這樣情況下的財務報導,無法忠實表達「碳」

的影響。

3. 無形資產

汙染排放權滿足 IAS38 無形資產的定義:可辨認、非貨幣性且無實體 存在。下一年度須提交足夠的汙染排放權,所以「無形資產─汙染排放權」, 應在流動資產項下表達。17

當排放發生時,為了反應已使用部分汙染排放權,將無形資產依排放 量攤銷。然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建議汙染排放權不應被攤銷,而是應

17IAS 38 Intangible Assets, “an identifiable non-monetary asset without physical sub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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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依 IAS36 資產減損規定,作資產減損測試。18 但部分專家認為只有在汙 染排放權可以在活絡的市場交易,汙染排放權的剩餘價值(residual value)

與成本相同的情況下才能允許不攤銷。在 IAS38 第 100 段提到除非資產有 活絡市場或有第三方承諾於使用年限最後承諾購買資產,否則剩餘價值應 假設為零。因此,如果大部分汙染排放權在活絡市場裡交易,則不需要攤 銷。因為剩餘價值與成本相同,所以攤銷金額等於零。

汙染排放權經濟利益(economic benefits)的產生並不是藉由發生排放 來實現,而是出現在排放產生提交汙染排放權的義務時點;相較於攤銷補 助汙染排放權的意義,在於依發生排放量,定期反應以期初公允價值衡量 的補助汙染排放權,兩者並不一致。因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最後認 為汙染排放權不符合 IAS38 無形資產的要件,故不攤銷。

Bowker and Star S. L.(2000)認為因為汙染排放權有多重的潛在用途

─具備財貨、貨幣、財務工具等性質,很難將汙染排放權加以分類。

MacKenzie(2009)指出 Hatherly et al.說明會計分類的無窮(fintist)觀點,

認為過去會計科目的分類都依照習慣或一定規則,有數量限制;現今會計 科目的分類沒有限制,應透過分類來區分不同會計科目的特性。

三、 衡量

1. 期初衡量

衡量汙染排放權期初價值有兩種選擇,分別是取得成本(acquisition cost)與公允價值(fair value)。所謂以取得成本衡量,即為廠商有償取得 所付出的代價,通常可透過發票內的金額得知。但在期初衡量後,取得成 本並不能追蹤到資產負債表日的經濟狀況(economic conditions)。美國淨 額法就是以取得成本來衡量汙染排放權。

所謂以公允價值衡量,即為汙染排放權的淨變現價值(exit value),也

18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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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汙染排放權在衡量日正常交易下售出的價格。19 IAS38 成本法只有在 期初以公允價值衡量,後續期間並不會隨公允價值的變動重新衡量。IAS3 重估法在期初取得汙染排放權和後續衡量期間都以公允價值衡量,也就是 說汙染排放權於每個衡量日都會隨公允價值變動。因為汙染排放權沒有交 易成本,公允價值的衡量可參考交易價格,並可追蹤到資產負債表日的經 濟狀況。

廠商可能經由各種途徑取得汙染排放權,若以成本認列,則有不同的 價值衡量。汙染排放權也有可能由參與或非參與廠商取得。不管廠商是如 何取得或如何使用汙染排放權,汙染排放權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 價值,紀錄廠商持有汙染排放權的機會成本,提供可比較(comparability)

的基礎去衡量汙染排放權。因此,公允價值為最適當的衡量價值。

2. 後續衡量

目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考慮是否修正 IAS38 無形資產,將所有汙 染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變動在損益表裡的利得或損失表達。國際會計準則委 員會認為這樣的會計處理與 IAS1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太過相似,不能充 分表達配額的特性。20 因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認為有必要區分不同類 型的無形資產,例如將具有貨幣性質的無形資產(subclass of currency-like intangible assets)與不具貨幣性質的無形資產分開表達。如果汙染排放權持 有目的是買賣,屬於前者;如果汙染排放權持有目的是結算義務,屬於後 者。

另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注意到排放交易機制可能因特定資產預 期未來現金流量,因而減少資產使用價值造成減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

19FASB ASC paragraph 820-10-35-2, formerly, SFAS 157, para. 5

20IAS 16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於出售時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價值調至市場價值,

其與出售價格的差異再於損益表內認列為處分資產損益。以上以長期資產處理,但排放配額本質 上應是流動資產而非長期資產,和其他交易一樣,利得或損失認列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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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仍在考慮是否在 IAS36 資產減損公報中,增加汙染排放權之資產減損。21 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認為即使 IAS36 裡為有汙染排放權之資產減損規定,

仍應遵守 IAS36 第 12 段(b)裡的資產減損跡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