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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規

第三章 專利資料分析法

4.3 美國法規

4.3.1 煞車(Service Brake)

z 前後煞車可分為前後獨立煞車及前後統一煞車。

z 須符合煞車性能要求。

z 前後獨立煞車者:前煞車:控制桿須在右邊握把上,且可在手 不離開握把情形下操作。後煞車:無離合器設計者,控制桿在 左邊握把上或採用踏板(桿)設計並位於右腳踏板附近或兩者皆 有。

z 前後統一煞車者:無離合器設計者,控制桿在左邊握把上,且 可在手不離開握把情形下操作或採用踏板(桿)設計並位於右腳 踏板附近或兩者皆有。

4.3.2 握把(Handlebars)

z 握把:握把上任何末端不得有半徑小於 3.2 mm 的尖銳突出物

(以ψ165mm 的球體進行測試),握把若有 crossbar ,其上應有 保護墊。

4.3.3 煞車性能(Service Brake Performance) 1. 測試條件

z 測試重量:承載重量≥91kg:測試車重量=空車+91kg (包含駕駛 人+測試工具)+固定於駕駛座或載貨區的重量。承載重量<91kg 者:測試車重量=空車+其承載重量+固定於駕駛座或載貨區的 重量。

z 胎壓充氣到指定胎壓。

z 怠速和點火角度依製造廠規定。

z 外界環境溫度 0°~38°C。

z 路面須乾燥、乾淨、平坦,舖設混凝土或相當。

z 拆除可移除式的限速設備, 若是調整式的限速設備, 則調整到 ATV 的最大極速 Vmax。

2. 測試步驟

z 依極速測試的步驟量測 ATV 的最大極速 Vmax。

z 測試速度 V=Vmax-6~13km/h,但須為 8 的倍數。

z 以 V 的速度(或 48km/h,取較低者)對前後輪同時煞車作 200 次 的磨合(減速度為 1.96m/s2 ~ 4.90m/s2 (0.2g~0.5g))。

z 磨合後,調整煞車到建議的設定值。

z 以 V 的速度(或 48km/h,取較低者),減速度為 1.96m/s2 ~ 4.90m/s2 (0.2g~0.5g)同時對前後輪進行 6 次的煞車。

z 以測試速度 V 分別對前後輪作 4 次煞車,並量測在煞車作用前 的速度,同時使用適當的記號或儀器指示出開始煞車的作用 點,並量測煞車距離(S)。

除了Y 級 ATV 外,其它 ATV 的把手煞車力道為 22N ~ 245N,

腳踏板的煞車力道為44N ~ 400N。

Y 級 ATV 的把手力道為 22N ~ 133N,腳踏板的煞車力道為 44N

~ 222N。

Y 級施力點:離把手拉桿末端 25mm,其它 ATV 施力點:

30mm。

3. 性能要求

z 於測試步驟中,極速≦29km/h 者,其煞車停止距離:

S≦5.28V,S:煞車停止距離(m),V:煞車測試速度(km/h)。

S≦V,S :煞車停止距離(ft),V:煞車測試速度(mph)。

z 於測試步驟中,極速>29km/h 者, 其平均減速度 a 為:

a=V2 /25.92S,且 4 次測試至少 1 次為 5.88m/s2以上。

a:平均減速度(m/s2),S:煞車停止距離(m),V:煞車測試速 度(km/h)。

a = (0.033)V2 /S,且 4 次測試至少 1 次為 0.6g 以上。

a:平均減速度(g),S:煞車停止距離(ft),V:煞車測試速度 (mph)。

4.3.4 駐車停車(Parking Brake) 1. 測試條件

z 測試重量:空重+承載重量。

z 胎壓充氣到指定胎壓。

z 路面乾燥、乾淨平順(坦)之混凝土或相當,有 30% 坡度之路 面。

2. 測試步驟

z 假如主煞車為駐車煞車的一部份,則依煞車測試中的方法作煞 車磨合。

z 先將駐車煞車器調整到製造廠標準範圍內。

z 將 ATV 車頭面向下坡,排空檔或駐車位置,並使用制動器或 駐車機構駐車。

z 然後停駐 5 秒鐘。

z 再將 ATV 車頭朝向上坡,同步驟再測一次。

3. 性能要求

z 依上述試驗,駐車制動器或駐車機構須能將 ATV 固定靜止於 上坡與下坡各5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