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專利資料分析法
4.3 美國法規
4.3.1 煞車(Service Brake)
z 前後煞車可分為前後獨立煞車及前後統一煞車。
z 須符合煞車性能要求。
z 前後獨立煞車者:前煞車:控制桿須在右邊握把上,且可在手 不離開握把情形下操作。後煞車:無離合器設計者,控制桿在 左邊握把上或採用踏板(桿)設計並位於右腳踏板附近或兩者皆 有。
z 前後統一煞車者:無離合器設計者,控制桿在左邊握把上,且 可在手不離開握把情形下操作或採用踏板(桿)設計並位於右腳 踏板附近或兩者皆有。
4.3.2 握把(Handlebars)
z 握把:握把上任何末端不得有半徑小於 3.2 mm 的尖銳突出物
(以ψ165mm 的球體進行測試),握把若有 crossbar ,其上應有 保護墊。
4.3.3 煞車性能(Service Brake Performance) 1. 測試條件
z 測試重量:承載重量≥91kg:測試車重量=空車+91kg (包含駕駛 人+測試工具)+固定於駕駛座或載貨區的重量。承載重量<91kg 者:測試車重量=空車+其承載重量+固定於駕駛座或載貨區的 重量。
z 胎壓充氣到指定胎壓。
z 怠速和點火角度依製造廠規定。
z 外界環境溫度 0°~38°C。
z 路面須乾燥、乾淨、平坦,舖設混凝土或相當。
z 拆除可移除式的限速設備, 若是調整式的限速設備, 則調整到 ATV 的最大極速 Vmax。
2. 測試步驟
z 依極速測試的步驟量測 ATV 的最大極速 Vmax。
z 測試速度 V=Vmax-6~13km/h,但須為 8 的倍數。
z 以 V 的速度(或 48km/h,取較低者)對前後輪同時煞車作 200 次 的磨合(減速度為 1.96m/s2 ~ 4.90m/s2 (0.2g~0.5g))。
z 磨合後,調整煞車到建議的設定值。
z 以 V 的速度(或 48km/h,取較低者),減速度為 1.96m/s2 ~ 4.90m/s2 (0.2g~0.5g)同時對前後輪進行 6 次的煞車。
z 以測試速度 V 分別對前後輪作 4 次煞車,並量測在煞車作用前 的速度,同時使用適當的記號或儀器指示出開始煞車的作用 點,並量測煞車距離(S)。
除了Y 級 ATV 外,其它 ATV 的把手煞車力道為 22N ~ 245N,
腳踏板的煞車力道為44N ~ 400N。
Y 級 ATV 的把手力道為 22N ~ 133N,腳踏板的煞車力道為 44N
~ 222N。
Y 級施力點:離把手拉桿末端 25mm,其它 ATV 施力點:
30mm。
3. 性能要求
z 於測試步驟中,極速≦29km/h 者,其煞車停止距離:
S≦5.28V,S:煞車停止距離(m),V:煞車測試速度(km/h)。
S≦V,S :煞車停止距離(ft),V:煞車測試速度(mph)。
z 於測試步驟中,極速>29km/h 者, 其平均減速度 a 為:
a=V2 /25.92S,且 4 次測試至少 1 次為 5.88m/s2以上。
a:平均減速度(m/s2),S:煞車停止距離(m),V:煞車測試速 度(km/h)。
a = (0.033)V2 /S,且 4 次測試至少 1 次為 0.6g 以上。
a:平均減速度(g),S:煞車停止距離(ft),V:煞車測試速度 (mph)。
4.3.4 駐車停車(Parking Brake) 1. 測試條件
z 測試重量:空重+承載重量。
z 胎壓充氣到指定胎壓。
z 路面乾燥、乾淨平順(坦)之混凝土或相當,有 30% 坡度之路 面。
2. 測試步驟
z 假如主煞車為駐車煞車的一部份,則依煞車測試中的方法作煞 車磨合。
z 先將駐車煞車器調整到製造廠標準範圍內。
z 將 ATV 車頭面向下坡,排空檔或駐車位置,並使用制動器或 駐車機構駐車。
z 然後停駐 5 秒鐘。
z 再將 ATV 車頭朝向上坡,同步驟再測一次。
3. 性能要求
z 依上述試驗,駐車制動器或駐車機構須能將 ATV 固定靜止於 上坡與下坡各5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