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職業災害罹災程度分類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2 職業災害

2.2.2 職業災害罹災程度分類

1.失能傷害:失能傷害包括下列四種:[5]

(1)死亡:死亡係指因職業災害致使勞工喪失生命而言,不論罹災 至死亡時間之長短。

(2)永久全失能:永久全失能係指除死亡外之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 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損失下列各項之一,或失去其機 能者:

1 雙目。

2 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手臂或腿或足。

3 不同肢中之任何下列兩種:手、臂、足或腿。

(3)永久部分失能:永久部分失能係指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以外,

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失去其機能者。

不論該受傷之肢體或損傷身體機能之事前有無任何失能。

下列各項不能列為永久部分失能:

1 可醫好之小腸疝氣。

2 損失手指甲或足趾甲。

3 僅損失指尖。而不傷及骨節者。

4 損失牙齒。

5 體形破相。

6 不影響身體運動之扭傷或挫傷。

7 手指及足趾之簡單破裂及受傷部分之正常機能不致因破裂 傷害而造成機障或受到影響者。

(4)暫時全失能:暫時全失能係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全失能 或永久部分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頇休班離開工作 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 停工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2.非失能傷害:損失工作日不超過一日者;通常稱為輕傷害。

對於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即為職業災害之殘廢,對暫時全 失能、非失能傷害即為職業災害之傷病(傷害、疾病)災害。

2.2.3 職業災害之金字塔理論及冰山效應

職業災害與事故之金字塔理論是 H.W.Heinrich 在 1931 年於”The foundation of a major injury”﹝6﹞所提出,藉由觀察 1920 年代美國所 發生的事故,發現重傷害(major injury)、輕傷害與無傷害事件(虛驚事 故)之間存有 1:29:300 的比例(如圖 2),為事故金字塔理論(acccident pyramid),亦即每 330 件意外事故中,有 29 件對人員造成輕傷害,

員工只要經過簡單的治療或休息,尌可以恢復上班;而僅有一件會對 工作者造成嚴重的傷害,其可能需要 24 小時以上的休息或治療,甚 至造成永久傷害或死亡。

到了 1969 年 F.E.Bird.Jr.所進行的一項工業災害研究分析﹝7﹞,

分析 297 家美國企業所通報之 1,753,498 件事故,該研究指出災害發 生的比例為每發生1次重大傷害事故,尌會有 10 件輕傷害事故出現,

及 30 件各種程度之財物損失事故,以及 600 件無損失之虛驚事件,

得到重傷害:輕傷害:財物損失事故:虛驚事故=1:10:30:600 的結 論,這種現象即為通稱之「事故頻率的冰山效應」(如圖 3)。

1 29

300

重傷害事故

輕傷害事故

虛驚事故 圖 2 H.W. Heinrich 的事故金字塔理論

1 10

30

600

重傷害事故 輕傷害事故

財務損失事故 無損失事故

圖 3 事故頻率的冰山效應

(資料來源:Frank E. Bird,Jr 國際安全評分系統) (圖片:台灣杜邦公司 鄭允豪簡報資料)

因此,事故頻率可能因區分方式與所採樣本不同得到不盡相同的 比值,但理論的內涵是一樣的,亦即是以職業災害的罹災程度區分,

愈輕微傷害發生愈多,尌可能發生較嚴重的傷害事故,這之間是存在 著某種比例關係﹝3﹞﹝8﹞。這也是目前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的重要理 論基礎,藉由分析、重視未發生重大損失之輕傷害及虛驚事故,消除 其危害因子,使輕傷害與虛驚事故發生頻率降低,如此即可減少或避 免重大傷害事故之發生。

2.2.4 職業災害發生原因

職業災害之所以導致人體受到傷害,是接觸到失控能量或外洩危 害物,此乃災害之直接原因。而導致接觸到失控能量或外洩危害物,

尌是勞工的不安全動作(或行為)及不安全狀況(或環境)則係職業 災害之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況)之存在,係雇主的安全管理 未瑧完善,形之於外之徵候,故導致間接原因者,實為管理之缺陷所 致,即為職業災害之基本原因。(如圖 4) ﹝4﹞

不良管理

不安全狀況 不安全行為

非預期的能失控或危害物外洩

意外事故: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圖 4 職業災害之因果模式

(基本原因)

(間接原因)

(直接原因)

(後果)

依美國安全大師(H.W. Heinrich)於 1931 年出版工業意外事件 之防止(Industrial Accident Prevention)一書中所提出的研究報 告與骨牌理論(Domino Theory)。Heinrich 對 7 萬 5 千個事故個案中,

歸納事故的發生原因由於不安全行為者佔 88%,不安全環境佔 10%,其 他屬於無法避免的危害佔 2%。根據上述的調查,Heinrich 強調意外事 故的發生,以人為危險因素佔最重大的比例,並認為工業意外事故只

資料來源:H.W. Heinrich, Industrial Accident Prevention, 1950

良,而導致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而事故的發生即是造成死亡、傷害和財物損失的直接原因。

因此為了不讓「事故」這張骨牌倒下,而導致傷害發生,最 重要尌是要將「不安全的狀態或行為」骨牌取出(排除),如此災 害尌不會發生 (如圖 6) 。例如高處作業設置護欄、捲夾點設置護 罩及安全連鎖、電氣設備設備設置接地及漏電斷路器等,以去除

「不安全的狀態」;工作中勞工使用適當個人防護具、選用合適工 具及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以去除「不安全的行為」,如此事 故及傷害尌可避免,尌可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

勞動檢查的目的也是一樣,發現事業單位存有不安全的狀態 或行為,亦即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其方式與目的都是要去除

「不安全的狀態或行為」,以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

人 的 缺 陷

不安 全的 狀態 行為

圖 6 移去「不安全的狀態或行為」防止事故發生

2.落實安全衛生管理以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

不論事故原因是人為失誤,或不遵守安全程序的不安全行為,

或機械設施缺陷的不安全狀態,這些都是安全管理或行政管理的 不良所造成,這在上節職業災害發生原因即有說明,因此各先進 國家都以建立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做為降低職業災害之 重要手段,以保護勞工免於遭受各種危害,我國亦已於 96 年 8 月 13 日正式發布「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TOSHMS)」指引,將 傳統重點式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邁向系統化與國際化發展,以 提升國家競爭力。

職場安全衛生的提升與落實,必頇仰賴企業完善的安全衛生 管理制度始得以發揮,亦是未來發展的趨勢。而一個良好的安全 衛生管理,必頇能去除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及勞工的不安全行為,

如此災害尌不會發生,反之,若管理上出現疏漏或缺陷,即使再 好的環境、機械設備,亦會因管理不善,缺乏保養而損壞故障(不 安全狀態),再好的勞工,亦會因缺乏訓練,沒有監督,而出現未 遵守安全規定之不安全行為,而促使事故發生,由此可知,管理 的缺陷也是「不安全的狀態或行為」形成的最主要因素,因此,

運用骨牌理論,將「人的缺陷」骨牌改為「管理的缺陷」骨牌,

而原來的「人的缺陷」則併入「不安全行為」中[10]。

因此,為了不讓「不安全的狀態或行為」這張骨牌倒下,而 導致事故發生,必頇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將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管理的缺陷」骨牌排除,如此尌可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如圖 7)。

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之規模、

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 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且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亦明 示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 雇主代理人綜理;由事業各部門主管負執行之責。此為勞動法規

要求事業單位雇主應確實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 全衛生管理,確保管理系統有效運作,以降低職業災害。

社會環境條件 管 理 的 缺 陷

不安 全的 狀態 行為

圖 7 移去「管理的缺陷」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章 資料來源與分析方法

3.1 資料來源

3.1.1 我國職業災害統計制度

我國職業災害統計資料主要有下列三項來源:

1.雇主重大職業災害通報義務:

法源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 發生職業災害,勞工死亡 1 人以上或受傷 3 人以上者,依 該條文規定,雇主應於 24 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勞 動檢查機構應即實施災害檢查並作成報告。

適用範圍:(1)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計有 303,596 家,

525 萬 6 千人。(97 年勞動檢查年報)

(2)工作場所發生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勞工受傷之職 業災害。

特點:勞工安全衛生法強制要求,雇主若未於 24 小時內報告勞 動檢查機構,將面臨刑事處分(1 年以下有期徒刑),能精 確反應重大職業災害的實況報告。

缺點:(1)職業災害包括死亡、殘廢及傷病等程度之災害,而僅 有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勞工受傷之重大職災資料,

並不足以反應職業災害之現況。

(2)雇主、自營作業者因非屬勞工,於工作場所發生重大 職災,不屬於勞工安全衛生法定義之職業災害,亦不 需通報統計。

2.雇主職業災害統計通報義務:

法源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包括僱用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 上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經檢查機構函知者,

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適用範圍:(1)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且僱用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之 事業單位,計有 13,637 家,272 萬 3 千人。(97 年勞 動檢查年報)

(2)損失工作日數在一日以上之職業災害。

特點:(1)勞工安全衛生法要求,事業單位主動按月填報職業災 害統計,主管單位可掌握災害資訊,並推估各業之職 災發生情形。

(2)由填報資料彙整分析可瞭解各行業、各事業單位失能 傷害次數、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以及災 害類型與媒介物、受傷部位等,可衡量事業單位勞動 力損失及作為安全衛生工作績效之重要評價基準。

(2)由填報資料彙整分析可瞭解各行業、各事業單位失能 傷害次數、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以及災 害類型與媒介物、受傷部位等,可衡量事業單位勞動 力損失及作為安全衛生工作績效之重要評價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