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料來源與分析方法
3.1 資料來源
3.1.1 我國職業災害統計制度
我國職業災害統計資料主要有下列三項來源:
1.雇主重大職業災害通報義務:
法源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 發生職業災害,勞工死亡 1 人以上或受傷 3 人以上者,依 該條文規定,雇主應於 24 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勞 動檢查機構應即實施災害檢查並作成報告。
適用範圍:(1)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計有 303,596 家,
525 萬 6 千人。(97 年勞動檢查年報)
(2)工作場所發生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勞工受傷之職 業災害。
特點:勞工安全衛生法強制要求,雇主若未於 24 小時內報告勞 動檢查機構,將面臨刑事處分(1 年以下有期徒刑),能精 確反應重大職業災害的實況報告。
缺點:(1)職業災害包括死亡、殘廢及傷病等程度之災害,而僅 有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勞工受傷之重大職災資料,
並不足以反應職業災害之現況。
(2)雇主、自營作業者因非屬勞工,於工作場所發生重大 職災,不屬於勞工安全衛生法定義之職業災害,亦不 需通報統計。
2.雇主職業災害統計通報義務:
法源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包括僱用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 上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經檢查機構函知者,
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適用範圍:(1)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且僱用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之 事業單位,計有 13,637 家,272 萬 3 千人。(97 年勞 動檢查年報)
(2)損失工作日數在一日以上之職業災害。
特點:(1)勞工安全衛生法要求,事業單位主動按月填報職業災 害統計,主管單位可掌握災害資訊,並推估各業之職 災發生情形。
(2)由填報資料彙整分析可瞭解各行業、各事業單位失能 傷害次數、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以及災 害類型與媒介物、受傷部位等,可衡量事業單位勞動 力損失及作為安全衛生工作績效之重要評價基準。
缺點:(1)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50 人之小規模事業單位未要求填 報,對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之企業型態,以此計算出 之數據精確度顯有不足。
(2)損失工作日數一日以上之職業災害才頇填報,未包括 需接受醫療但未損失工時之職業傷害案件。
(3)由事業單位主動申報,申報資料之正確性,並無驗證 制度,其資料正確性恐有疑問。
3.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給付
法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之規定,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在 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貣,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 或職業病補償費。
職業災害給付即是計算超過四日以上的勞保職業傷病給 付及職業傷病造成殘廢或死亡之給付案件。 [11]
適用範圍:(1)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計有 468,631 家,879 萬 5 千人。(97 年資料) [2]
(2)符合傷病(超過四日以上的職業傷病)、殘廢、死亡申 請給付之職業災害。
特點:(1)僱用 5 人以上之產業勞工、公司行號勞工及漁民、參 加職業工會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未投公保之 公教員工等,皆為勞工保險條例之被保險對象,其涵 蓋範圍廣。(僱用未滿 5 人之單位,亦可志願納保,
或勞工自行加入職業工會投保)
(2)由於被保險人於發生職業災害後,可由勞工保險獲得 給付,雇主亦可由勞工保險給付金額抵充補償金或賠 償金,因此少有隱匿不報之情形,因此職業災害申報 資料之可信度高。
(3)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之定義,有關職業災害之 場所為尌業場所,因此包含交通事故之職業災害。(此 部分因與雇主之設施與管理及勞動檢查無關,可予剔 除不計)
缺點:(1)超過四日以上的職業傷病災害才可申請給付,三日以 下的職業傷病災害即被忽略。
(2)對於部分特定行業勞工,因有其它職業之保險系統,
如公教人員、國防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等,並未 納入勞工保險。
由以上分析,顯然目前我國職業災害統計資料,諸如重大職業災 害通報、每月填報之職業災害統計資料或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給付等資 料,各有其引用之資料來源及使用之意義,然而這些資料並不能完全 代表我國職業災害之情況。惟本研究系討論勞動檢查與職業災害關係 之比較,由上述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給付之資料,其涵蓋對象較廣,資 料可信度高,且勞委會所訂「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98 年至 100 年)亦以降低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為目標,因此本研究採用職業災 害勞工保險給付為資料來源。
3.1.2 我國勞動檢查資料
勞動檢查實施方式包括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勞工安全衛生專案 檢查、交叉檢查、申訴陳情案檢查、職業災害案檢查及一般檢查(勞 動條件及安全衛生設施同時實施)[1],其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與職 業災害沒有直接關係,不納入統計。
勞動檢查結果通知分為限期改善、停工 (包括局部停工、全部 停工)及罰鍰處分等三種,本研究以停工及罰鍰件數為研究資料。
對於勞動檢查受檢廠(場)數及停工、罰鍰件數皆以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統計資料庫及勞動檢查年報之統計數據為資料來源。
3.2 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