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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傷害行為的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我傷害行為的內涵

本節對自我傷害內涵的討論將參考相關各個不同研究領域對自 我傷害的論述,接著輔以其在特殊教育領域的研究,對自我傷害做較 廣的瞭解,以幫助對本研究自變項的認識。

壹、自傷行為的定義

自我傷害(self-injurious)在中文專有名詞常與刻板運動障礙

(stereotypy)、割腕(self-cutting)、自殺(suicide)及自我刺激

(self-stimulation)混淆(管貴貞,2007)。這些名詞雖具有相似 的定義,討論的範圍卻不盡相同。

本段討論各家學者對自我傷害的定義,嘗試釐清刻板運動障礙

(stereotypy)、自殺(suicide)及自我刺激(self-stimulation)

間的區別,以及特教學校學生自我傷害行為較適切的定義。

一、學者的自我傷害定義

Suyemoto(1998)將自我傷害定義為「一種直接、社會無法接受且 重複的行為,這樣的行為造成微小至重度的生理傷害,且沒有自殺的

論。Simon 和 Favazza(2001)將自我傷害定義為:「刻意的、直接的 造成對於身體的傷害,而這個行為的目的不是想要造成自己死亡的結 果。」Huisman 等人(2018)建議的自我傷害定義為:「非意外造成,

顯而易見是自我造成的身體傷害,並排除自殺意圖或性幻想。 通常,

行為是重複且持久的。」

由上述各學者對自我傷害行為的定義可發現,自我傷害行為的內 涵不包含自殺(suicide)的意圖,也就是說自我傷害行為通常不會造 成立即的生命威脅,對行為人的影響是長期、持續的。

根據上述整理,自我刺激(self-stimulation)行為通常雖然也 多是重複且持久的,但大多不直接造成身體或生理傷害,因此將自我 刺激行為從本研究中排除。

二、臨床的自我傷害定義

於 ICD-11 ( 2018 ) 可 於 兩 個 子 目 錄 中 搜 尋 到 自 我 傷 害

( Self-injury ), 其 一 為 神 經 發 展 障 礙 (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下的刻板運動障礙(Stereotyped movement disorder) 的子分類「刻板的自我傷害行為」(Stereotyped movement disorder with self-injury), 其二 為 心 智或行 為 症 狀 、徵 兆或 臨 床 表現

(Mental or behavioural symptoms, signs or clinical findings)

下的無自殺意圖之自我傷害(Non-suicidal self-injury)。

依據 ICD-11 定義,刻板運動障礙的特徵是在早期發育期間出現

的自願、重複、刻板且明顯無目的動作,並且明顯干擾 正常活動或 導致自身造成的身體傷害。刻板的自我傷害行為可以包括重複的頭部 撞擊、面部拍打、戳眼睛,以及咬手、嘴唇或其他身體部位。

ICD-11 對「無自殺意圖之自我傷害」的定義為:在預見只會導 致輕微身體傷害的情況下,故意對身體造成的自我傷害,最常見的是 割傷、刮擦、灼燒、咬或擊打。

由上述臨床心理對自傷行為的定義,可知在醫學、心理對自傷行 為的診斷上,強調自傷行為是一自願、反覆、足以造成身體傷害但無 立即生命危險的行為。常見行為則有頭部撞擊、面部拍打、戳眼睛、

咬身體部位、割傷、刮擦、灼燒、擊打。

考量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國、高職部學生,非早期發育期間,因 此研究 變項自我傷害行 為 較不屬於刻板 運動障礙( Stereotyped movement disorder ) 中 「 刻 板 的 自 我 傷 害 行 為 」( Stereotyped movement disorder with self-injury),而較屬於後者「無自殺意 圖之自我傷害」(Non-suicidal self-injury)。

在此條件下,割腕(self-cutting)行為不符合無自殺意圖之自 我傷害定義中:預見只會導致身體輕微傷害,因此不在本研究討論範 圍。

整理本段文獻整理,本研究所指自我傷害行為是 ICD-10 中的「無 自殺意圖之自我傷害」,排除「自殺」、「割腕」、「自我刺激」及「刻

板運動障礙」,為一種心智或行為症狀 (Mental or behavioural symptoms)。

貳、自傷行為的分類

Favazza

1995 1. 刻板化自我傷害 (Sinemon & Hollander , 2001)

的,收集以行為特徵觀點作分類的學者理論,整理於表 2-1。

Sinemon 和 Favazza(1995)考量生理因素,排除文化性自我傷害 後,希望將所有診斷中可能出現的自我傷害行為皆納入分類系統。

Rojahn,

Matson, &

Huisman, Mulder, &

學生就讀年齡多為 13~18 歲,即為容易發生第一次自我傷害行為的青 少年時期(Suyemoto ; Klonsky & Muehlenkamp, 2007),因此本段將 探討青少年學生自我傷害行為的特徵。

(一)性別

有學者認為,在青少年自我傷害行為中女生的發生率比男生高出 2 到 3 倍(Rojahn, Schroeder & Hoch, 2007),但在第一次出現自我 傷害行為的年齡上,不同區域的研究呈現的研究結果與數據有所不同,

美國青少年第一次出現自我傷害的年紀約在 16 歲,而在歐洲的研究 則呈現男女上的差異,女生自我傷害行為的初現年紀約是 15~24 歲,

男生則是約 25~34 歲,會有這樣的差異可能是因為女生在青少年時期 較有抑鬱、飲食障礙及戀愛的問題(Skegg)。D'Onofrio(2007)則在近 年的研究中發現,男生自我傷害行為的比率正逐漸增高。

(二)心理狀態

Nock, Teper, 和 Hollander(2007)認為只要思考自我傷害行為 帶給青少年的功能就不難了解行為發生的原因。在自動的(Automatic) 自我內心理狀態上,自我傷害行為可以在降低嫌惡的自我狀態上扮演 負增強,例如逃離不好的感覺,或把自我從壞情緒中抽離;而在增加 令人喜歡的自我內在狀態上扮演正增強,例如可以感覺到自己的存在,

或是感覺到熱情。相對的,在人際(Social)上,自我傷害學生也會獲 得一些功能,在減少一些嫌惡的外在事件上,自我傷害行為就扮演了

負增強的角色,例如逃避該做的事情;在增加喜愛的社交事件的可能 上扮演正增強的角色,例如獲得大家的關注、使大家了解自我的感受。

(三)家庭狀況

賀力行與鍾岳華(2008)一項針對高中職學生自我傷害行為的調 查,其中對家庭狀況的調查,包含家庭談論自我傷害的情形、家庭氣 氛與經濟合在家排行順序等背景變項。

在家庭氣氛的部分,調查結果顯示家庭氣氛的融洽程度的確在學 生自我傷害有顯著差異,且融洽程度與自我傷害表現成反比。

於家中是否談論自我傷害的狀況,對學生自我傷害行為亦呈現顯 著差異,避免談論的家庭其自我傷害的分數大於從未談論與坦然談論 的家庭。

最後是學生在家中的排行順序,調查結果顯示不同家中排行對自 我傷害表現沒有差異。

整段本節文獻整理,青少年女性的自我傷害行為出現率多於男性,

但男性自傷行為的出現率近年亦在增加,而青少年會出現自我傷害行 為的原因多與心理狀態有關,而在家庭狀況部分,家庭的融洽程度與 青少年自傷表現成反比,對自傷行為避而不談則家庭其青少年的自傷 行為表現明顯大於坦然討論與從未談論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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