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自由貿易發展回顧與優缺點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自由貿易發展回顧與優缺點
壹、自由貿易發展回顧
根據本研究針對 ECFA 對臺灣相關產業之影響,ECFA 是依照 WTO 衍生的自 由貿易協定,須先了解 FTA(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由來、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與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的由 來,作為本研究在自由貿易發展的基本概念,並且可以針對那些自由貿易協定的 個案,作為 ECFA 參考與研究的部分。
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檢討戰爭發生之原因,除政治因素外,經濟因 素亦是主因,尤其是在 1930 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因此 各國均認為須建立國際經貿組織網,以解決彼此經貿間之問題。所以各國同意成 立聯合國(United Nations,UN)外,並進一步建構「布列敦森林機構」(The 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作為聯合國之特別機構,擬議中的經貿組織包括:世界銀行
(World Bank)、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國際貿易組織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在 1948 年 3 月在哈瓦那舉行之聯合國貿 易與就業會議中通過 ITO 憲章草案。後來因美國政府將成立 ITO 之條約送至國會 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導致 ITO 未能成立,故目前「布列敦森林機構」,僅有世 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兩個經貿組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nd)。
ITO 雖然最後未能成立,但當時 ITO 的 23 個創始會員國為曾在 1947 年展開 關稅減讓談判,談判結果達成 45,000 項關稅減讓,金額高達 100 億美元,約占當 時世界貿易額的十分之一。各國為了籌組 ITO 之努力,且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 部分之談判業獲國會之授權,因此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 ITO 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另 鑒於美國國會並未批准加入 ITO,各國亦同意,以「暫時適用議定書」(Provisional Protocol of Application, PPA)之方式簽署 GATT。雖然 GATT 之適用法律基礎係臨 時性質,且係一個多邊協定並無國際法上之保障,但卻是在 1948 年以來成為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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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國際貿易之多邊機制。
由於 GATT 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以關稅談判為主,在理論上是對原有協 定之修正,因此每一次之多邊談判乃稱為回合談判。自 GATT 在 1948 年成立以來,
總共舉行八次回合談判,其中以第七回合(東京回合)與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
談判為最重要,因為該二回合之談判除包括關稅談判外,亦對其他之貿易規範進 行廣泛討論(經濟國際貿易局,nd)。
GATT 第七回合談判-東京回合(Tokyo Round)自 1973 至 1979 年期間,除 了繼續降低關稅障礙外,最大成果在於達成多項非關稅規約,使 GATT 談判之觸 角伸非關稅領域。這些非關稅規約中,僅是解釋既存 GATT 之相關規定;亦有部 分規約則是以往 GATT 未處理之貿易議題,包括:補貼與平衡措施、技術性貿易 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關稅估價、反傾銷,以及肉品、乳品等自由化之協議
(經濟國際貿易局,nd)。
在 1986 年開始 GATT 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至 1993 年 12 月 15 日完成 GATT 規模最大及具有影響力之回合談判。其談判中內容包括 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等,在此回合之談判並決議成立 WTO,
使 GATT 多年來扮演著國際經貿論壇之角色正式取得法制化與國際組織的地位。
WTO 爭端解決機構所作之裁決能對各會員發生拘束力,使 WTO 會員國之各項國 際貿易規範得有效地落實與執行(經濟國際貿易局,nd)。
WTO 協定在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以有效管理 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讓為利各國完成國內之相關立法程序,各國同意 GATT 與 WTO 並存一年後,之後 GATT 功能即完全被 WTO 所取代,使 GATT 原 先之國際經貿協定轉化成為實質之國際組織。在 WTO 架構下,原有之關稅暨貿 易總協定(即 1947 年所制定之 GATT,又稱為 GATT)。在 1947 加上歷年來各次 回合談判對該協定所作之增補、解釋與決議稱為「GATT 1994」,成為有別於 GATT 1947 之另一個獨立協定,均並納為 WTO 所轄之協定之一(WTO,nd)。
WTO 組織是一個獨裁的和強大的嗎?它會破壞工作、忽視健康及環境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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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注嗎?對 WTO 之爭議的部分:WTO 規定政策、WTO 自由貿易不惜任何代 價、商業利益優先發展、商業利益不採取環保優先、WTO 並沒有規定政府的問題,
如食品安全、人類健康和安全、在 WTO 裡小國無能為力、WTO 系統提供了政府 的一種手段,以減少狹隘的既得利益的影響、WTO 銷毀工作,加劇貧窮、世界貿 易組織是不民主的及較弱的國家被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 WTO 系統最重要的 原因之是,作為一個論壇,供各國討論貿易問題上的分歧。每個人都可以參與而 不是直接的,但通過他們的政府來發表(WTO,nd)。
加入 WTO 貿易體制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和平的世界 ,從貨幣和貿易體系 供一系列好處,優點分別為該系統有助於促進和平、糾紛的處理建設性的、規則 使生活更輕鬆的所有、更自由的貿易削減生活成本的、產品和質量,它提供了更 多的選擇、提高收入、貿易刺激經濟增長的基本原則,使生活更有效率、政府屏 蔽遊說、鼓勵良好的政府。WTO 試圖反映貿易的複雜性和動態性,強調世貿組織 的貿易體系帶來的好處,但它不是一切都完美的,否則就沒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 談判和金融體系的發展和改革不斷。最重要的原因為它是一個論壇,供各國討論 貿易問題上的分歧(WTO,nd)。
WTO 組織幫助取消或減少會員國內的貿易障礙,在區域安排和更緊密的經濟 一體化的國家受益。但在某些情況下,區域貿易安排可能會損害其他國家的貿易 利益。在此情況下建立了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會員國們可將違反世界貿易組 織的原則,平等對待所有貿易夥伴,並與經常經貿往來國建立區域一體化來補充 多邊貿易體制。根據 GATT 第 24 條,在 WTO 協議中的其他條款允許發展中國家 進入區域性或全球性的協議,包括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 壘。
簡言之,WTO 會員國間可彼此簽訂區域內的自由貿易協定可減少貿易壁壘、
保護和加強法治的自由貿易協定夥伴國間之利益。減少貿易壁壘,創造一個更加 穩定和透明的貿易和投資環境及在貿易夥伴市場間更便利的產品和服務。截至 2012 年 1 月 1 日,美國與 17 個國家擁有 12 個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此外,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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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協商與韓國,巴拿馬和哥倫比亞的自由貿易協定,但這些協定尚未生效。以 下就世界上現有的自由貿易協定舉例說明如下:
一、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探討 (一)加拿大與美國的關係探討
涂志玲(2005)研究說明美國與加拿大在歷史上一向是經濟關係密切的兩國,
在 1938 年兩國已最惠國待遇簽訂互惠貿易協定(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此 協定使加拿大 85%輸美產品免稅進入美國市場,其餘產品的平均關稅為 4%,讓美 加兩國成為當時最大的雙邊貿易國。1989 年 1 月 1 日兩國經濟關係增加,簽訂加 美自由貿易協定(Canad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目標不是消除美國 的關稅壁壘,而是貿易協定形式限制美國隨意採取單方面行為改變貿易政策阻礙 加拿大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減少對美國貿易的脆弱性,保證美國市場對加拿大產 品開放。
鄭秋生(2008)研究顯示,在 1992 年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簽訂北美自由貿 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加拿大參與此協定主要 目的一為墨西哥市場,以及保住在北美市場的利益,防止墨西哥成為加拿大在美 國市場上強大的競爭對手。其次,在美國投資可以通過加美自由貿易協定和北美 自由貿易協定以零關稅進入加拿大與墨西哥市場,而在加拿大投資只能零關稅進 入美國市場,所以加拿大可透過 NAFTA 對一些與貿易和投資移轉有關的重要的 因素與規則等施加影響,增加貿易與投資移轉的難度。最後,加拿大與墨西哥的 對外貿易相當依賴美國市場,所以加墨兩國合起來,可以就共同利益採取共同立 場,加強在談判中與美國討價還價的地位(靖心慈,1996)。
此外,鄭秋生(2008)並認為其實 NAFTA 中得到的是零收益,因為加拿大 與美國之間已有自由貿易之關係,而加拿大與墨西哥的貿易額不多;另外,北美 自由貿易協定比美加自由貿易協定更為清晰地與美國貿易糾紛有關的協定條文,
如原產地規則與爭端解決機制等,除了防止美國濫用制裁措施,同時也阻礙加拿 大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期間加拿大為此協定所付出的代價舉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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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失去了對能源的控制權
根據鄭秋生(2008)之說明美國簽訂美加自由貿易協定與 NAFTA 目的是獲 得加拿大的能源供應。自 1970 年代後美國石油產量一直下降,石油消費卻不斷增 加,供需之間產生缺口必須靠進口來填補,則加拿大成為最大的石油供應國。根 據 NAFTA 不得限制能源對協定會員國家出口,自此協定簽訂以來,加拿大 對美國出口石油與天然氣不斷增加,2008 年已增加到 65%,僅管能源產量增加了,
但加拿大國內的能源資源卻減少而來滿足美國市場不斷增長的需求。根據 NAFTA 中的按比例分享條款之規定,加拿大即使發生能源短缺,導致價格上漲,加拿大 也必須按照規定及比例供應美國市場(Manger,2009)。
2.加拿大失去了國家主權豁免
根據傳統國際法第 11 章第 1110 條規定,如果投資人認為投資所在國政府違 反了第 11 張投資保護義務的規定或協定的其他條款,可以直接向國際仲裁庭提起
根據傳統國際法第 11 章第 1110 條規定,如果投資人認為投資所在國政府違 反了第 11 張投資保護義務的規定或協定的其他條款,可以直接向國際仲裁庭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