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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ECFA 對臺灣產業的影響

壹、ECFA 的意涵

服務貿易係指「服務業的貿易」,由於服務通常不具實體,和貨品性質有異,

為便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協商彼此間的市場開放,WTO 依照服務提供的方式區分 4 種服務貿易模式:模式一指服務的直接跨境提供,例如臺灣的設計業者透過網 路、電話等方式提供在大陸的消費者設計服務;模式二指消費者到服務提供者所 在地消費服務,例如陸客來臺觀光;模式三指服務提供者至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 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臺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此種模式即服務業的投資;

模式四指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例如臺灣的銀 行派遣臺灣員工至其大陸分行擔任經理,提供銀行服務(註:因本協議規定不涉 及雙方勞動市場,該員工倘不擔任分行經理即需返臺,並非可留在當地找其他工 作)。本協議即依據前述 WTO 之定義及相關規定進行協商(ECFA 兩岸經濟合作 架構協議,nd)。

ECFA 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及關於服 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 3 部分。文本部分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 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 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特定承諾表則載明雙方相互開放 服務業市場之內容,雙方約定採取正面表列,未列出之服務部門除雙方於 WTO 作出承諾且現已開放者外,則屬尚未開放。

本協議涉及眾多服務部門,依據 WTO 之分類方式包括商業服務;電信服務;

營造服務;配銷服務;環境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觀光及旅遊;娛樂、文化及 運動服務;運輸服務及金融服務等。此外,考量兩岸經貿互動發展及業者關切,

我方並未就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服務業作出開放承諾(ECFA 兩岸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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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ECFA 的大事紀

時 間 重 要 事 件

2009-02-22 經濟部部長召開記者會說明「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方 案」。

2009-02-27 馬總統接受年代新聞專訪,說明將推動與中國大陸洽簽兩岸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即 ECFA)。

2009-03-03 經濟部部長出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國民黨立委會前會,說明 推動 ECFA 立場。

2009-03-17 經濟部貿易局局長出席潘孟安委員召開之「ECFA 對台灣產 生存發展之影響」公聽會說明推動 ECFA 立場。

2009-04-13 經濟部部長赴立法院經濟能源委員會專案報告 ECFA 進展。

2009-07-29 經濟部部長召開「ECFA 經濟影響評估報告」記者會。

2009-08-05 鄧前政務次長赴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報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協議。

2009-08-18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召開「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國簽 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府應交付台灣人民公民 投票決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聽會。

2009-08-27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你是否同意台灣 與中國簽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府應交付台灣 人民公民投票決定?」公民投票案,以 13 票認定,不符規 定,駁回前述公投案。

2009-10-07 經濟部貿易局局長出席侯彩鳳委員舉辦理「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ECFA)對產業與勞工就業之影響」研討會,說明 ECFA 及政府因應措施。

2009-10-23 經濟部貿易局副局長出席邱鏡淳委員舉辦理「兩岸經濟合作 架構協議(ECFA)對產業與勞工就業之影響」研討會,說 明 ECFA 及政府因應措施。

2009-11-09 經濟部梁次長代表經濟部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 ECFA 推 動進展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2009-11-13 經濟部次長陪同行政院金管會拜會立法院王院長,說明金融 MOU 及 ECFA 之關係,爭取對 MOU 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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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2009)

兩岸在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 ECFA)性質上是符合 WTO 規範的 RTA,兩岸是採 取大陸與東盟經濟整合過程所實施的框架協議與早期收穫的模式。所謂框架協議 是指規範雙方經濟合作的法律基礎與基本框架,達成雙方合作的宗旨、目標、綱 要等,之後雙方續協商進一步簽訂個別協議,如貨物貿易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 等,漸進式推動雙方的經濟整合。另外,早期收穫是指對雙方最急迫且有共識的 商品與服務業,先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以提早實現優惠利益(ECFA 兩岸經 濟合作架構協議, 2009)。另外,早期收穫是指對雙方最急迫且有共識的商品與服 務業,先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以提早實現優惠利益(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 2009)。其早收清單,如表二所示:

表 2 ECFA 第一批的早收清單

ECFA 早期收穫清單-中國大陸開放臺灣第一批的早期收穫清單

塑膠產品 紡織產品

金屬製品 醫療器材

機械產品 石化產品

電子電機產品

ECFA 早期收穫清單-臺灣開放中國大陸第一批的早期收穫清單

石化 紡織

機械 運輸

其他產業

資料來源: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2010)。

根據兩岸海協會與海基會所簽訂的 ECFA 內容,主要分別是貨品貿易早期收 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服務貿易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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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關於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對雙方保障措施、服 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2009):

一、對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投資的規範:主要是針對今後需要繼續推動的個別 協議,如貨物貿易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等。

二、對早期收穫的規範:規定雙方可以在現階段提早享有降稅與服務並開放利益 的項目,以及相關配套措施。

三、對經濟合作的規範:金融合作、海關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四、其他方面的規範:落實 ECFA 內容的相關配套安排,如機關安排、爭端解決 機制與例外條款等。

現階段兩岸金融合作與兩岸經濟合作都迫切需要退進更自由化與緊密化,以 實現兩岸金融互相雙贏(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nd)。

貳、ECFA 對臺灣產業之影響

海峽兩岸簽署 ECFA 迄今已超過兩年,臺灣內部有正反面相關的聲音在探討 海峽兩岸簽署 ECFA,如何做具體之分析,以提出相關之策略及具有關鍵分析之作 法。根據 ECFA 所帶來的正面效應有:避免臺灣經濟被遺綠化;面對日韓及車南 亞國協之競爭;到中國大陸市場提早佈局及發展商機;有助於鋼鐵、石化、紡織、

工具機、光學儀器、自行車及汽車產業之發展;替農漁業之產品的銷售提供管道;

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同時解決失業;吸引外資與陸資來臺投資,讓國內資金留住;

可以減少產業外移速度;可以擴大兩岸互動往來,形成常態化與制度化發展;可 以發展華人共同品牌等。而簽署 ECFA 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一般認為包括了過度 依賴中國大陸,成為中國大陸的經濟的附屬;經濟主控權操之在中國大陸,非臺 灣本身;中國大陸帶有政治目的, 非單純經濟讓利;沒有開放農漁加工產品銷往 中國大陸, 造成中國大陸加工後可以再賣回臺灣或是增加臺灣農漁產品加工原料 成本,形成回流效應;產業加速往中國大陸轉移;開放之機制尚未明確化,雖經 濟合作委員會已成立,但協商尚待機制化;ECFA 之實質效應尚未出來,民眾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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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到;對大資本家有利,忽略中小企業之發展及勞工薪資結構之調整;陸資登 臺造成資訊外漏,形成國安問題;中國大陸產品可能傾銷來臺灣,破壞市場價格 秩序等。基於以上,簽署 ECFA 對臺灣而言可提供機會,但亦會帶來挑戰。

根據兩岸雙方的利益與立場有所不同,須綜合考慮雙方實際需求,才能有效 突破兩岸經濟合作所面臨的瓶頸。總體而言,兩岸經濟往來與合作須遵循市場經 濟原則與規範、符合 WTO 規範原則、雙向互惠原則、適度讓利原則、循序漸進 原則。就臺灣而言,為因應市場的開放或貿易條件限制的放寬,有些產業預期將 會受益,如早收清單產業包含塑膠、機械、紡織、石化、煤製品、鋼及汽車鐵等 產業,在後 ECFA 時代,兩岸需加強紡織產業的合作,中國大陸以市場換取技術,

則臺灣可利用比較優勢換取市場與廉價的原物料(詹小琪,2012)。至今開放中國 大陸產品進口與自有技術與品頻的提升,加上兩岸的關稅障礙消失,導致臺灣產 業衝擊,包括工具機產業、農產業、印刷產業等(蔡金宏,2010)。相對地,就中 國大陸而言,後 ECFA 時期,隨著更多臺灣產品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和更多競爭力 的企業投資內地,如紡織服裝領域,中國大陸企業之間與臺企之間的競爭將更具 強烈。在 ECFA 下的關稅減讓將會對內地的劣勢產業形成衝擊,使其被迫調整生 產或實施產業轉移,從而坦承部分產業調整的成本。藉此機會以市場換技術提升 內地產業水準,由於臺灣地區紡織企業在技術研發和品牌運營方面的實力很強,

簽訂 ECFA 後內地可充分從臺灣在產品品質管理與技術等方面的經驗,通過以市 場換技術來提升紡織服裝產業水準。並且利用比較優勢取長補短,臺灣紡織業的 優勢在於:擁有完整及高水平的化工業基礎,可提供高質量及價廉的化纖原料,

擁有高素質的化纖科技研發人力與技術,以及染布、整理等面料後加工領域做得 很好,產品的質感與設計理念更加貼近歐美市場。而內地企業需吸取臺灣相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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