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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對臺灣產業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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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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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東亞系政治與經濟組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East Asian Studie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Group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探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對臺灣產業之影響 A Study of the Impact of the ECFA on Taiwan Industries. 指導教授:田正利博士. 研究生:張雅晴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 中文摘要 ........................................................................................................................... 2 Abstract ............................................................................................................................. 3 第一章 緒論 ................................................................................................................... 4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4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6 第三節 研究流程 ..................................................................................................... 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8 第一節自由貿易發展回顧與優缺點 ....................................................................... 8 第二節 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相關理論探討 ....................................................... 16 第三節 臺灣農業及其他相關產業現況與發展 ................................................... 20 第四節 ECFA 對臺灣產業的影響 ........................................................................ 22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4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34 第二節 方法與資料 ............................................................................................... 35 第三章 研究對象 ................................................................................................... 37 第四節 研究限制 ................................................................................................... 39 第四章 研究成果 ........................................................................................................... 40 第一節 研究成果 ................................................................................................... 40 第五章 結論 ................................................................................................................. 64 參考文獻 ......................................................................................................................... 67 圖 1………………………………………………………………………….………….35 表 1……………………………………………………………………………………..23 表 2………………………………………………………………………….………….26 表 3………………………………………………………………………….………….46 表 4……………………………………………………………………………………..47 表 5………………………………………………………………………….………….60 表 6……………………………………………………………………………………..49 表 7……………………………………………………………………………………..51 表 8……………………………………………………………………………………..53 表 9……………………………………………………………………………………..55 表 10………………………………………………………………………………….…57 表 11…………………………………………………………………………………….59 附錄…………………………………………………………………………………….71. 1.

(3) 中文摘要 觀 察 兩 岸 簽 訂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後,於早期收穫清單計畫中國大陸對我國降稅包括 農產品、石化產品、機械產品、紡織產品、運輸工具及其他產品等,假設 ECFA 的簽署與生效會正向影響企業績效、臺灣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經營績效、正向影響 臺灣貿易正向影響外資來臺投資、負向影響臺灣向外投資與正向影響臺灣整體競 爭力成長。本研究主要是探討簽訂 ECFA 後對臺灣於早期收穫清單之相關產業的 影響,要如何透過 ECFA 讓臺灣產業與技術到中國大陸創造機會,以及 ECFA 實 施後須開放中國大陸生產產品,給予關稅減讓進入臺灣市場。本研究主要用質化 與量化方式,並基於深入訪談方式質化分析,與量化研究藉由臺灣經濟新報(Taiwan Economic Journal, TEJ)次級資料庫並以 STATA 統計套裝軟體作為分析工具,將對 於蒐集資料進行敘述性分析和迴歸分析。最後研究成果希望 ECFA 簽定協議對臺 灣企業與產業之影響與臺灣企業、產業與政府之因應。. 關鍵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自由貿易協定、兩岸關係、臺灣產業、折 衷理論、體制理論. 2.

(4) Abstract To observe the establishment of ECFA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through the early harvest program with the tariff reduction for products such as agricultural products, petrochemical products, machinery products, textile products, transport equipment and other products, benefited with challenges as well with the door open wider. China has become one of Taiwan's top trade partners, this study is analysis the impact of the ECFA through the products in the early harvest list on Taiwan’s businesses, industries as well as the macro environment based on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 including interviews and regression models with the data collected from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and other sources to explore the focal research agenda with the evidence-based findings to contribute to Taiwan businesses , industries and government. Using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methods in the study, based on in-depth interview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quantitative research by the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TEJ) secondary database and STATA statistical software packages as an analytical tool , that will be the collect data for descriptive analysis and regression analysis . Finally, the impact of research results and hope that the signing of ECFA Taiwan enterprises , industry and government response protocol for Taiwan enterprises and industries .. Key words: ECFA; Free Trade Agreement; Cross Strait Relations; Taiwan Industries; OLI Paradigm;Institutional Theory. 3.

(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壹、研究動機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是現今最重要之國 際經貿組織,迄至 2013 年 3 月共擁有 159 個會員,另有 25 個觀察員。WTO 會員 透過共識決或票決之方式,決定 WTO 各協定規範之內容及對各會員之權利義務, 將多邊貿易體系予以法制化及組織化,各會員並據此制定與執行其國內之貿易法 規。此外,WTO 為會員間討論如何建置經貿規範之論壇,監督會員執行及遵守相 關協定之規範,並協助會員進行執行協定之技術合作。自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以 來,WTO 所規範之領域除傳統之貨品貿易議題外,另尚包括服務業與智慧財產權 等議題。自 1996 年 WTO 第一屆新加坡部長會議後,WTO 更進一步對經濟發展、 競爭政策、投資、政府採購透明化與資訊科技等議題進行討論,並繼續就農業、 服務業等議題展開新回合談判,若 WTO 各會員可將任何與 WTO 協定相關之貿易 爭端訴訟給予爭端解決機制,且其裁決對於各會員具有拘束力。另 WTO 透過與聯 合國及各個專業性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世界關務組織、世界智 慧財產權組織等之密切合作,實際上已成為國際經貿體系之總樞紐。(WTO.nd;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02)。 吳榮杰(2005)早期臺灣的經濟發展是以農業培養工業,之後轉成農工並重, 進而發展以工業為主,至到現在以服務業為主。就臺灣的農糧產業而言,臺灣農 業發展自 1970 年代開始,在早年時期農業經濟發展是扮演著基本糧食提供角色, 因為工商業快速發展的結果,農業資源不斷外移及農村勞力也跟著外移,因此在 資本與勞力缺乏之下,造成農業成本相對提高,農業所得與收益相對下降,農村 社會問題浮現。如今臺灣農業除了提供基本糧食,並為非農業部門提供生產所需 的原料、勞動、資金及產品之消費市場。 尤其是臺灣在面對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和市場的開放為世界性潮流下,從外 在經濟環境方面說明,我國自 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為 WTO 的會員國後,所面 4.

(6) 臨的市場競爭是全球性的,各國彼此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後必須遵守 WTO 的相關規 範,基於貿易自由化,對工業產業為主,加入 WTO 對整體工業產品影響不大,反 而可能因自由化結果,為廠商帶來更寬廣的貿易空間。對於競爭力較弱之內需型 產業,如家電、汽車、重電機業及造紙業,將面臨國外進口產品之強烈競爭,而 造成較明顯負面影響。則農產業因應加入 WTO 經貿自由化之趨勢,農業部門必須 加速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在兼顧產業競爭力、農民福祉與生態保育前提下,透過 整體性、前瞻性的規劃,爭取全民的認同與支持,讓本土農業更切合現代生活需 要,才能維護台灣農業之永續發展。最後對於國內服務業部門具有相當正面經濟 效益,加入 WTO 對服務業市場開放有助於吸收外資、提升經營技術,並有助加速 金融改革以及電信資訊網路與運籌中心的發展。僅有極少數專業服務業可能因外 國專業人士之進入市場而增加少數競爭壓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02)。 因此臺灣產業面對大環境下內在產業及外在環境的劇烈變化,使經營面臨更 多挑戰,故必須思考如何改善產業生產結構、外銷策略及尋求產業型態之升級和 轉型,以及提昇產業與國家競爭力並繁榮國內經濟,已成為政府與民間共同需面 對的課題與努力的目標。特別是自從中國大陸的改革開放與兩岸結束長久互不往 來關係以來,兩岸關係有著顯著之改善,臺灣至中國大陸投資金額更是與日俱增, 也因此在 2010 年兩岸所簽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定(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可謂近來兩岸乃至於臺灣外貿與投資里程碑之一個 重要指標,並受到廣泛之重視。由於臺灣較缺乏自由貿易協定之相關經歷如在 2010 年之前,臺灣僅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簽署 FTA, 但成效有限,而 ECFA 簽署迄今亦僅 2 年餘,對於個別產業及企業營運之影響等 議題之研究與發現尚待補充,本研究試圖以企業及產業,國家層級的角度來深入 分析 ECFA 對台灣產業可能帶來的影響,並主要從農糧產業來探討 ECFA 是否會 促進臺灣的農糧產品在中國大陸的經濟與貿易發展?抑或是衝擊到臺灣的農糧產 業市場?臺灣農糧產業要如何在競爭與合作策略之下找出路呢?. 5.

(7) 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動機是去探討全球化的趨勢下,ECFA 對臺灣產業所受到之 影響,特別是農糧產業普遍被視為開放貿易下之易受衝擊之產業之一(Krugman and Obstfeld, 2008),而簽署 ECFA 被視為是兩岸經貿發展之一個重要之里程碑, 本研究的動機如下: 一、臺灣相關產業別具有核心技術,如何透過 ECFA 增加企業在相關產業的競爭 優勢,抑或對其發展是一項威脅或挑戰。 二、ECFA 實施後,基於貿易自由化必須開放市場的貿易投資,因此本研究的探討 動機是要探討 ECFA 是否會對臺灣的貿易、投資及競爭力的影響。.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目的探討: 壹、ECFA 實施對於臺灣產業發展及企業的競爭環境將帶來何種改變與影響? 臺商在 ECFA 架構下要如何善用兩岸資源強化企業競爭策略? 貳、ECFA 如何影響與衝擊臺灣產業?臺灣農糧產業是否不同於其他產業? 參、ECFA 實施之後,對於臺灣的貿易投資及競爭力的影響。. 6.

(8) 第三節 研究流程.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文獻回顧. 質化分析:訪談個案. 量化分析:採次級資料. 結論. 7.

(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自由貿易發展回顧與優缺點 壹、自由貿易發展回顧 根據本研究針對 ECFA 對臺灣相關產業之影響,ECFA 是依照 WTO 衍生的自 由貿易協定,須先了解 FTA(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由來、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與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的由 來,作為本研究在自由貿易發展的基本概念,並且可以針對那些自由貿易協定的 個案,作為 ECFA 參考與研究的部分。 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檢討戰爭發生之原因,除政治因素外,經濟因 素亦是主因,尤其是在 1930 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因此 各國均認為須建立國際經貿組織網,以解決彼此經貿間之問題。所以各國同意成 立聯合國(United Nations,UN)外,並進一步建構「布列敦森林機構」 (The 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作為聯合國之特別機構,擬議中的經貿組織包括:世界銀行 (World Bank)、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國際貿易組織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在 1948 年 3 月在哈瓦那舉行之聯合國貿 易與就業會議中通過 ITO 憲章草案。後來因美國政府將成立 ITO 之條約送至國會 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導致 ITO 未能成立,故目前「布列敦森林機構」 ,僅有世 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兩個經貿組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nd)。 ITO 雖然最後未能成立,但當時 ITO 的 23 個創始會員國為曾在 1947 年展開 關稅減讓談判,談判結果達成 45,000 項關稅減讓,金額高達 100 億美元,約占當 時世界貿易額的十分之一。各國為了籌組 ITO 之努力,且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 部分之談判業獲國會之授權,因此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 ITO 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另 鑒於美國國會並未批准加入 ITO,各國亦同意,以「暫時適用議定書」 (Provisional Protocol of Application, PPA)之方式簽署 GATT。雖然 GATT 之適用法律基礎係臨 時性質,且係一個多邊協定並無國際法上之保障,但卻是在 1948 年以來成為唯一 8.

(10) 管理國際貿易之多邊機制。 由於 GATT 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以關稅談判為主,在理論上是對原有協 定之修正,因此每一次之多邊談判乃稱為回合談判。自 GATT 在 1948 年成立以來, 總共舉行八次回合談判,其中以第七回合(東京回合)與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 談判為最重要,因為該二回合之談判除包括關稅談判外,亦對其他之貿易規範進 行廣泛討論(經濟國際貿易局,nd)。 GATT 第七回合談判-東京回合(Tokyo Round)自 1973 至 1979 年期間,除 了繼續降低關稅障礙外,最大成果在於達成多項非關稅規約,使 GATT 談判之觸 角伸非關稅領域。這些非關稅規約中,僅是解釋既存 GATT 之相關規定;亦有部 分規約則是以往 GATT 未處理之貿易議題,包括:補貼與平衡措施、技術性貿易 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關稅估價、反傾銷,以及肉品、乳品等自由化之協議 (經濟國際貿易局,nd)。 在 1986 年開始 GATT 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至 1993 年 12 月 15 日完成 GATT 規模最大及具有影響力之回合談判。其談判中內容包括 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等,在此回合之談判並決議成立 WTO, 使 GATT 多年來扮演著國際經貿論壇之角色正式取得法制化與國際組織的地位。 WTO 爭端解決機構所作之裁決能對各會員發生拘束力,使 WTO 會員國之各項國 際貿易規範得有效地落實與執行(經濟國際貿易局,nd)。 WTO 協定在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以有效管理 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讓為利各國完成國內之相關立法程序,各國同意 GATT 與 WTO 並存一年後,之後 GATT 功能即完全被 WTO 所取代,使 GATT 原 先之國際經貿協定轉化成為實質之國際組織。在 WTO 架構下,原有之關稅暨貿 易總協定(即 1947 年所制定之 GATT,又稱為 GATT)。在 1947 加上歷年來各次 回合談判對該協定所作之增補、解釋與決議稱為「GATT 1994」 ,成為有別於 GATT 1947 之另一個獨立協定,均並納為 WTO 所轄之協定之一(WTO,nd)。 WTO 組織是一個獨裁的和強大的嗎?它會破壞工作、忽視健康及環境與發展 9.

(11) 的關注嗎?對 WTO 之爭議的部分:WTO 規定政策、WTO 自由貿易不惜任何代 價、商業利益優先發展、商業利益不採取環保優先、WTO 並沒有規定政府的問題, 如食品安全、人類健康和安全、在 WTO 裡小國無能為力、WTO 系統提供了政府 的一種手段,以減少狹隘的既得利益的影響、WTO 銷毀工作,加劇貧窮、世界貿 易組織是不民主的及較弱的國家被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 WTO 系統最重要的 原因之是,作為一個論壇,供各國討論貿易問題上的分歧。每個人都可以參與而 不是直接的,但通過他們的政府來發表(WTO,nd)。 加入 WTO 貿易體制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和平的世界 ,從貨幣和貿易體系 供一系列好處,優點分別為該系統有助於促進和平、糾紛的處理建設性的、規則 使生活更輕鬆的所有、更自由的貿易削減生活成本的、產品和質量,它提供了更 多的選擇、提高收入、貿易刺激經濟增長的基本原則,使生活更有效率、政府屏 蔽遊說、鼓勵良好的政府。WTO 試圖反映貿易的複雜性和動態性,強調世貿組織 的貿易體系帶來的好處,但它不是一切都完美的,否則就沒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 談判和金融體系的發展和改革不斷。最重要的原因為它是一個論壇,供各國討論 貿易問題上的分歧(WTO,nd)。 WTO 組織幫助取消或減少會員國內的貿易障礙,在區域安排和更緊密的經濟 一體化的國家受益。但在某些情況下,區域貿易安排可能會損害其他國家的貿易 利益。在此情況下建立了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會員國們可將違反世界貿易組 織的原則,平等對待所有貿易夥伴,並與經常經貿往來國建立區域一體化來補充 多邊貿易體制。根據 GATT 第 24 條,在 WTO 協議中的其他條款允許發展中國家 進入區域性或全球性的協議,包括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 壘。 簡言之,WTO 會員國間可彼此簽訂區域內的自由貿易協定可減少貿易壁壘、 保護和加強法治的自由貿易協定夥伴國間之利益。減少貿易壁壘,創造一個更加 穩定和透明的貿易和投資環境及在貿易夥伴市場間更便利的產品和服務。截至 2012 年 1 月 1 日,美國與 17 個國家擁有 12 個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此外,美國 10.

(12) 已經協商與韓國,巴拿馬和哥倫比亞的自由貿易協定,但這些協定尚未生效。以 下就世界上現有的自由貿易協定舉例說明如下: 一、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探討 (一)加拿大與美國的關係探討 涂志玲(2005)研究說明美國與加拿大在歷史上一向是經濟關係密切的兩國, 在 1938 年兩國已最惠國待遇簽訂互惠貿易協定(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 ,此 協定使加拿大 85%輸美產品免稅進入美國市場,其餘產品的平均關稅為 4%,讓美 加兩國成為當時最大的雙邊貿易國。1989 年 1 月 1 日兩國經濟關係增加,簽訂加 美自由貿易協定(Canad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 ,目標不是消除美國 的關稅壁壘,而是貿易協定形式限制美國隨意採取單方面行為改變貿易政策阻礙 加拿大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減少對美國貿易的脆弱性,保證美國市場對加拿大產 品開放。 鄭秋生(2008)研究顯示,在 1992 年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簽訂北美自由貿 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加拿大參與此協定主要 目的一為墨西哥市場,以及保住在北美市場的利益,防止墨西哥成為加拿大在美 國市場上強大的競爭對手。其次,在美國投資可以通過加美自由貿易協定和北美 自由貿易協定以零關稅進入加拿大與墨西哥市場,而在加拿大投資只能零關稅進 入美國市場,所以加拿大可透過 NAFTA 對一些與貿易和投資移轉有關的重要的 因素與規則等施加影響,增加貿易與投資移轉的難度。最後,加拿大與墨西哥的 對外貿易相當依賴美國市場,所以加墨兩國合起來,可以就共同利益採取共同立 場,加強在談判中與美國討價還價的地位(靖心慈,1996)。 此外,鄭秋生(2008)並認為其實 NAFTA 中得到的是零收益,因為加拿大 與美國之間已有自由貿易之關係,而加拿大與墨西哥的貿易額不多;另外,北美 自由貿易協定比美加自由貿易協定更為清晰地與美國貿易糾紛有關的協定條文, 如原產地規則與爭端解決機制等,除了防止美國濫用制裁措施,同時也阻礙加拿 大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期間加拿大為此協定所付出的代價舉例說明如下: 11.

(13) 1.加拿大失去了對能源的控制權 根據鄭秋生(2008)之說明美國簽訂美加自由貿易協定與 NAFTA 目的是獲 得加拿大的能源供應。自 1970 年代後美國石油產量一直下降,石油消費卻不斷增 加,供需之間產生缺口必須靠進口來填補,則加拿大成為最大的石油供應國。根 據 NAFTA 不得限制能源對協定會員國家出口,自此協定簽訂以來,加拿大 對美國出口石油與天然氣不斷增加,2008 年已增加到 65%,僅管能源產量增加了, 但加拿大國內的能源資源卻減少而來滿足美國市場不斷增長的需求。根據 NAFTA 中的按比例分享條款之規定,加拿大即使發生能源短缺,導致價格上漲,加拿大 也必須按照規定及比例供應美國市場(Manger,2009)。 2.加拿大失去了國家主權豁免 根據傳統國際法第 11 章第 1110 條規定,如果投資人認為投資所在國政府違 反了第 11 張投資保護義務的規定或協定的其他條款,可以直接向國際仲裁庭提起 訴訟,要求投資所在國政府賠償,無須通過本國政府,也毋需先向投資所在國法 庭起訴。此規定實質上是剝奪了成員國政府的主權豁免,成員國政府不得不在國 際商仲裁庭上為其國內法律、法規、政策和執法行為辯護(鄭秋生,2008)。 3.加拿大的立法司法權受到侵犯 鄭秋生(2008)指出 NAFTA 在第 11 章規定了成員國對其他成員國投資人及 其投資應承擔的保護義務,分為 A、B 兩部分,A 部分是實體規則;B 部分程序 機制,即投資人-國家爭端解決機制。如 Ethyl 案中,加拿大政府禁止 Ethyl 公司的 汽車燃油添加劑 MMT 進口和邊境貿易,禁令以 C-29 法案提交眾議院,但該法案 在眾議院還沒完成三讀及沒提交參議院,這個法案還不是法律。所以 Ethyl 公司就 向加拿大政府發出提交索賠仲裁意向通知書,指加國損害其公司聲譽,立法辦論 本身就構成對其資產的徵收。此案例說明當投資人提起訴訟的威駁,應付訴訟所 需要的大量時間和資源,特別是可能面對巨額賠償,嚴重影響成員國政府的立法, 剥弱成員國政府執法行為,侵害成員國的國家主權。 4.加拿大失去了文化主權 12.

(14) 根據鄭秋生(2008)之研究,自 NAFTA 生效後,美國文化產品佔據了加拿 大的文化市場。在 1995 年加拿大政府決定取消美國音樂電視節目,成功地利用 NAFTA 保護文化的豁免權。雖然 NAFTA 是加拿大重要貿易的協定,但也是具爭 議性的協定及付出了巨大的代價。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趨勢,加拿大也要求與美 國重新談判新的貿易協定。 (二)墨西哥與美國的關係之探討 根據顧瑩華(1994)的研究,對於 NAFTA 在 1994 年 1 月開始實施開放與自 由貿易對於墨西哥的影響說明如下: 1.墨西哥受到協定內容的影響 對原先享有最惠國關稅優惠之產品,將改變其免稅輸美之條件。也就是墨西 哥在過去對美國的經貿關係,大約有 200 件以上的產品享有美國的最惠國待遇, 在墨西哥生產的產品之附加價值超過 35%,就可免關稅進入美國。NAFTA 協定生 效後,這些產品必須符合較高的北美原產地規定,才能免稅輸入美國。 2.墨西哥加工出口區受到衝擊 墨國政府為了吸引外國廠商到墨國從事加工出口工業,對於外商因加工出口 所需之機器、設備、零件、原料進口給予免稅優惠。基於 NAFTA 的公平競爭原 則之規定,在 2001 年 1 月 1 日必須取消進口免稅優惠措施,之後廠商會面臨設廠 生產成本提高,因進口的原物料、機械及設備不在享有免稅優惠,則市場競爭力 減弱。 3.墨西哥農業問題 在 1993 年在還沒簽定協議時,墨西哥約 130 萬農民失業,而農民數量逐年減 少,墨國的農耕地逐年減少。到了 1994 年 1 月 1 日 NAFTA 生效後,受到美國農 產品的衝擊影響。之後,雙方敏感的農產品須逐步免關稅,如玉米、菜豆、柳橙、 糖等產品需要在 15 年內要完成貿易的自由化(杜巧霞,1994)。 4.墨西哥人民向美國移民 原本墨西哥想透過 NAFTA 協定解決國內失業問題,讓國內市場開放引進外 13.

(15) 資企業並創造就業機會,反而造成靠近美國邊境地區的人民增長 2 倍之多,墨國 人民為了求好生活紛紛外移至美國(楊志敏,2004)。 二、南美洲區域經濟整合之探討 此外,就南美洲區域經濟整合而言,靖心慈(1997)的研究指出:南美諸國 包括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祕魯、烏拉圭、巴 拉圭及委內瑞拉十國,因各國經濟開發水準差異太大,於區域經濟整合後,大部 分之利益由經濟力量強大之國家獲得,經濟實力弱之國家獲利相當微小,受到貿 易利益不均與轉移造成區域經濟整合不成功。此外,由於各國家之貿易導向不同, 如巴拉圭主要出口以南美洲國家;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和委內瑞拉以出口到北美; 其餘是出口貿易到歐盟,亦使其整合有其難度。 三、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ea-US FTA; KORUS)之探討 根據韓華如(2007)的研究指出:美國與韓國在 2007 年 6 月 30 日已簽署了 KORUS,兩國在將來 3 年內取消大約 95%的關稅,它也是韓國目前最大的自由貿 易協定。在此協定中韓國政府要求將不動產政策從協定中投資者與國家間訴訟條 款中移除,反映了韓國政府要讓一般民眾買得起房子,照顧公眾利益與社會保障 措施。 韓華如(2007)的研究指出美韓兩國在協定生效後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立即 取消雙邊貿易中近 90%的工業品關稅,剩餘關稅將在之後的 3 到 15 年內逐步取消。 因為 KORUS 生效後,相較廉價的美國汽車湧入韓國市場,遭受損失產重的歐盟 汽車生產商如 BMW、奧迪等遭受影響;此外,韓國汽車與家電將排擠日本汽車 與家電在美國的市場,使日本在最大出口市場美國面臨韓國的挑戰。 另外,在 2007 年韓國與歐盟已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以及 2012 年韓中日自由 貿易協定進程並達成協議,同意宣布啟動三國 FTA 談判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 係》協議(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之談判,並展 開積極合作。由於臺灣與韓國相似產品高達八成以上,包括自行車、傳統產業、 紡織成衣及電子產業等,預料臺灣出口產業將受到影響。誠如以上針對自由貿易 14.

(16) 發展回顧之探討不難發現,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可創造機會,但亦有其挑戰,其優 缺點如下說明之。 貳、自由貿易優缺點 根據相關文獻中之分析與說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有其優、缺點以及機會與 挑戰(靖心慈,1997;涂志玲,2005;韓華如,2007;鄭秋生,2008) 。優點是讓 產業能形成國際分工、讓產品貿易自由化、區域內的貿易量與金額增加及降低關 稅。缺點是產業與企業外移、人口外移、社會與環境的破壞。在 2001 年,由於墨 西哥無法創造足夠的就業機會,導致許多小農或低收入戶的家庭等導致約 18 萬人 失業,大部分貧困地區的墨國人移民到美國打工。 而就機會與挑戰而言,李晨及李淑貞(2012)研究顯示,中智自由貿易協定 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為例,中國大陸的農糧產品是在亞洲的大國,智利是南半 球最大的水國出口國家,雙方在農產品國際貿易中占的份額非常小,這與雙方作 為農產品出口大國的地位非常不符,因此應繼續加強雙方在農產品相關領域的合 作。運用科學技術來提高雙方的產品技術提高和附加值,互助雙方在國際市場上 的競爭力,另外,建立雙方農業產業的協作體系,中國大陸與智利需優化之間的 生產要素及資源分配,推動兩國的農產業與經濟融合。在林業方面,中國大陸應 加大對智利的林業部分進行投資與合作,智利是南美洲森林資源比較豐富的國家 之一,則中國大陸在國際市場上,進口木材的第二大國,雙方形成互補的貿易型 態,有效地保證雙贏的局面。另外,在銅礦資源的合作中,中國大陸的企業可以 投資購買智利現有銅礦企業的股份或採購權,以及雙方可開展政府間的礦產技術 之前和進行採購部分,雙方透過投資合作,還能帶動雙方礦山機械與設配之相關 產業的出口。例如美國與墨西哥的農產業,以玉米為舉例,墨西哥是玉米的原產 國家,培育了 40 多種品種,因先天條件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像土壤資源與水資源, 是墨國最重要的糧食農作物之一。相反的,美國最重要的出口產品是玉米,也是 全世界最大的生產與出口國。美國玉米種植者可獲得高額補助外,還可透過壓低 價格銷售出去,用機械式的大量生產與用殺蟲劑與肥料的方式大量種植。還有從 15.

(17) 美國農業腹地經密西西比河帶來大量的氮已經在墨西哥灣造成了死亡區,目前那 裡已沒有海洋生物生存了 (Carmen G.,2009)。 根據以上針對世界自由貿易之歷史、現況、優點、及爭議等之論述以及加入 WTO 及簽訂 FTA 等事宜,NAFTA、KORUS 及南美洲之區域經濟整合之個案中, 更可以了解簽訂相關自由貿易協定協議時,須考量到雙方國家經濟面、貿易面、 生產面等相關總體規模、特性與影響的探討,以期瞭解簽訂相關 FTA 對該經濟 體及產業之影響,因此本研究計劃借鏡兩岸在 2010 年所簽訂的 ECFA 為研究標的, 探討其對於臺灣總體經濟與貿易的情況與探討。. 第二節 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相關理論探討 此節主要探討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之相關理論,例如比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 、引力模型(Gravity Model) 、折衷理論(Elect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或稱 OLI Paradigm 等如下所示,此外,因此此研究主要是探討 ECFA 對企業與產業之影響,因此,此節亦探討體制理論(Institutional Theory)對國際 貿易與投資行為之影響。 壹、比較利益理論 根據在 1817 年經濟學家李嘉圖(David Ricardo)所表示,即使一個國家對兩 種不同產品的生產都比另一個國家擁有絕對的優勢,但國際貿易還是可以使這兩 個國家獲利,當兩國生產同一產品的相對生產成本不同時,專業化生產再加上國 際貿易,會使二國的國民福祉均高。此唯一的優勢是創造貿易;唯一的限制是這 個比較不具優勢國家的其中一項產品必須勝略另一項產品。所以一個國家進出口 的產品貿易具有絕對優勢或比較優勢(于卓民;Donald A. Ball 等人,2008)。此理 論或可從中國大陸輸出勞力密集產品,但臺灣則輸出技術密集產品下之國際分工 可知一般。 貳、引力模型 Tinbergen 在 1962 年受到物理學中牛頓萬有引力的,以 GDO 和國家的距離為 主要因素,建立引力模型來說明各國組成區域經濟合作,互相降低關稅讓彼此經 16.

(18) 貿往來,形成了貿易流量的不對稱現象,貿易引力模型說明區域內貿易的流量與 流向的決定問題(張華新、馬樹才,2009)。 參、折衷理論 一、 J‧H‧Dunning 教授的折衷理論 方至民(2012)說明在 20 世紀 70 年代時,J‧H‧Dunning 在概括總結以自 有優勢、內部化理與區位優勢理論以後,由此三大要素與其他理論有許多密切的 關係,包括獨佔優勢觀點、交易成本理論與區位理論等。折衷理論之三大優勢可 用來解釋許多企業國際營運之行為,如企業邁向國際化,是因為具有自有優勢, 所以能夠克服遠至海外地主國營運的劣勢,分別有溝通協調成本增加、文化障礙 與當地企業競爭,企業不透過授權與合資方式進行海外營運,因在海外地主國具 有某些優勢與親自至海外投資以及獲取這些利益。 (一)所有權優勢:又稱為自擁優勢,指投資方具有超過新進企業或當地企業的 優勢,如可用很低的邊際成本得到各種投入、市場信息、會計程序、管理經驗、 擁有獨佔的資產與形成大規模生產(邵予工、郭曉、楊乃定,2008) 。因為外部市 場會因為地主國貿易障礙或資訊不對稱所產生結構性或交易性市場失敗的情況, 所以企業必須擁有將所有權優勢內部化的能力,透過內部化形式來轉移資產,以 達到降低風險和提高獲利的效果,包括控制價值鏈活動的品質與確保來源、降低 交易成本以及企業執行活動時可獲得策略性的利益。相較於地主國的企業而言, 從事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所擁有的優勢,可區分為資產優勢和組織相關優勢兩種, 前者包括有形和無形的資產所形成的優勢(如獨特的產品、品牌聲譽、創新技術、 行銷系統、組織管理和研發能力等),後者是主要是因為企業透過國際上的差異化 所產生的規模經濟優勢,包括多國籍企業所組成的統治機制與組織,故所有權優 勢主要是決定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必要條件(方至民,2012)。 (二)區位優勢:因為當地主國具備有資源稟賦如豐富的天然資源;各種要素投 入的成本;質與生產力如低廉的勞動與生產成本;龐大的市場規模是指當地主國 帶來材料、生產地與市場運輸便利帶來的成本降低;政府政策與管制如所提供優 17.

(19) 惠政策)等區位優勢之因素,因此企業國外直接投資與企業國際化營運及在母國缺 乏這些優勢的情況下,會決定選擇在地主國設廠及從事生產活動(方至民,2012)。 (三)內部化優勢: (邵予工、郭曉、楊乃定,2008)指投資方在內部運用可以掌 控上、下游品質與確保來源,企業自行執行某些價值鏈活動可以獲取某些利益。 如企業為了要避免上游供應商產品品質問題或確保充分的供應來源,因而往上游 垂直整合以確保供應品質或是往下游垂直整合以控制通路與通路品質是必須的。 二為以節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成本能力。Dunning 學者認為內部化優勢是投資 方所在企業對失效市場的克服,以及從事跨國經營比許可證貿易更具有優越性, 並且把所有權優勢保留在企業內部的根本。但內部化理論之缺陷是到目前為止能 是不可證明的為偽,因為缺少可比較的外部市場,使得無法獲知交易成本的估計 值,故難以驗證內部化的理論(方至民,2012)。 意即廠商國際化的運作模式受到三類因素的影響,意即自有特定優勢、區位 特定優勢及內部化優勢。由於結構性交易性的市場不完全之間具有相當重要的差 異,且廠商的自有優勢是依照個別廠商的特性、產品,以及所選擇的市場而有所 不同,故可區分資產與交易的優勢,將產業特定因素與廠商特定因素歸納成自有 因素,另將地區特定因素及國家特定因素歸納成區位因素。在各種國際生產類型 下的決定因素、企業的國際化經營策略目標以及有利於其他活動類型,則國際活 動類型是依據其動機可分為尋求自然資源、市場、產品或製成的效率、尋求策略 化資產、貿易與配銷(進出口貿易商)、服務供給等類型。分別為:企業的特有優勢、 內部化誘因優勢及特定區為變數。臺灣企業投資中國大陸的諸多考量因素(例如 廣大市場與低廉勞工成本等)亦可從折衷理論獲得支撐。 肆、體制理論 由於貿易便利化與海關現代化是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必然要求,貿易便利化和 海關現代化涉及經濟、管理和國際關係等。因此本研究增加體制理論其中的國際 體制層面,對於國際合作與對話,成為當今國際關係的主流,所以國際組織和國 際規則的發展與完善為貿易便利化和海關現代化發展提供了政治基礎和法律保 18.

(20) 障。 DiMaggio(1983)認為體制理論能夠解釋被視為理所當然的規範與信念之下, 令人無意識而從事的行為,當組織中體制化的信念與作為備成員在潛移默化中普 遍驗證與接受。Zucker(1987)則將這些信念與作為的社會真實的特性使他們成 為再進行組織行為時顯而易見、自然而然的方式,組織在體制中的行為反應便可 透過對這些體制化信念與作為的趨同而被預測。 Oliver(1991)認為體制理論展現出組織策略選擇的過程如何在組織成員無意 識地追求合乎體制一致性的過程中,可能已經被先下決定了,僅管這些決策的結 果未必符合其邏輯上的最大利效益。但是,新制度學派的組織理論認為組織在制 度環境下會有同形變革的傾向,及組織變得越來越相似。 Zucker(1987)則認為體制化是一種程序,透過這種程序可使社會事實變成充 分的規則化或持續性,因而形成制度。而通常來自組織部門內或模仿相同的組織。 將組織的制度劃分為三種,即體制化環境、其他組織及內部組織結構。 孫綿濤(2009)體制是社會機構與社會規範兩個基本要素所組成的結合或統 一體。社會機制讓社會活動過程來說有社會活動實施的機構和社會活動的管理機 構。因為社會運行體制和社會發展體制實際是指社會管理體制和社會的實施體制, 社會的運行體制和發展體制便產生了,而社會的保障體制和社會的流動體制的功 能可以包含在社會的管理體制功能之中,如政治體制包括中央政治體制的元首體 制、立法體制、行政體制和司法體制;地方政治體制的地方組織體制、民族區域 體制;領域上的社會政治組織體制的政黨體制和社團體制;公民參政方式體制的 人事體制、選舉體制、言論體制和其他政治權益體制。經濟體制包括社會再生產 過程中的生產體制、流通體制、分配體制、消費體制和就業與勞動關係體制,經 濟運行領域方面的財政體制、金融體制以及經濟運行方面的決策體制;文化教育 體制包括各級各類教育行政體制與各類學校內的管理體制;其他社會體制包括社 會保障體制、城鄉管理體制、醫療衛生體制、社區組織管理體制、社會治安體制 和環境保護體制等。 19.

(21) 綜合以上,體制理論上助於更清晰地認識什麼是體制、政治體制、經濟體制 和教育體制等體制,明確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之間的關係,從一個新的視角豐富 和發展組織或系統理論,以改革社會運行過程中的兩個體制或社會活動領域中的 角度,為體制改革提供一個清晰和系統的思路(孫綿濤,2009)。. 第三節 臺灣農業及其他相關產業現況與發展 隨著國際經貿的自由化衝擊,自由貿易基本上將擴大專業分,的範圍與實現 規模經濟的效益,使原本是出口的產業更加擴大出口,原本是進口的產業也更加 擴大進口,讓生產更有效率、資源分配更加合理的情況下,全民福利得以進一步 提高。自 1996 年開始,歐盟提出 2000 年多邊貿易談判的完成書,因為加入此談 判對歐盟有利,當時其他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對於談判議題並沒有達成共識, 則歐盟、日本與美國等主要已開發國家,卻已同意從要推動新回合貿易談判(靖 心慈,2001) 。從國際農業發展情勢來看,北美自由貿易定與中美貿易政策作為說 明,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自 1994 年 1 月 1 日生效後,NAFTA 協定以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為基礎,其餘項目以烏拉圭 最終協議草案對自由貿易規範的原則進一步擴充,內容包含:市場的開放分別為 關稅減讓、非關稅障礙削減;境內支持指利用市場與價格來維護農民所得與其他 政策目標(李舟生,2005)。 目前臺灣農產業以精緻與高品質為主,仍以日本仍為最大出口地區以蝴蝶蘭、 毛豆為主,其次外銷至歐美以蝴蝶蘭、蘭花與和胡蘿蔔為主,最後中國大陸以龍 膽石斑魚與水果類為主。目前臺灣農產業要以出口為導向,必須要先突破出口市 場的檢疫關卡及其他非關稅貿易障礙,也要爭取優惠關稅來提升競爭力,及爭取 智慧財產權保護來確保競爭優勢,因此在拓展農產品外銷的同時,必須要以國家 對國家的談判,針對檢疫、關稅、智慧財產權等等的問題,爭取對我國最有利的 安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3)。 由於中國大陸、印度等新興國家經濟快速發展及人口持續成長,全球對糧食 需求大增;加上近年各國積極推動生質能源替代石化能源政策,大幅增加玉米等 20.

(22) 生質能源作物需求,更助長穀物需求之成長趨勢。糧食供給方面,因穀物主要出 口國受到全球暖化、氣候異常之影響而減產,2011 年國際糧食價格因而上漲,糧 食安全議題備受國際關注。另因 WTO 杜哈回合歷經 10 年遲無進展,近年國際間 逐日益盛行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尤其亞太地區在 APEC 各經濟體積極推動「跨太 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PP)」、「東協(ASEAN)+3」及兩岸簽訂 ECFA 等區 域經貿整合機制下,已逐步邁向「亞太經貿自由區(FTAAP)」發展。未來如何在 經貿自由化之趨勢下維持農業永續發展,則是臺灣產業發展關切之重要議題(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nd)。 根據國內農業發展情勢,依農委會說明在 2011 年農業生產總值估計為新臺幣 4,456 億元,較 2010 年增加 4.49%,其中農作產品占農業總產值之比例為 45.12 %,畜產品 33.96%,漁產品 20.83%,林產品僅占 0.09%。農產貿易方面,2011 年農產品進口值 148.41 億美元,較 2010 年增加 16.31%,主要進口產品為穀類及 其製品、油料籽以及粉、木材及其製品等;農產品出口值 46.63 億美元,較 2010 年增加 15.96%,外銷主要項目包括魚類及其製品、畜禽皮毛相關製品等。農產價 格變動方面,2011 年平均農林漁牧產品的躉售物價指數較 2010 年上漲 4.36%,主 要是因進口原物料價格上漲所致,其中農產品價格上漲 7.91%,林產品上漲 0.28 %,漁產品上漲 16.97%,以及畜禽產品上漲 5.5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d)。 因此本研究方法將兼顧質化與量化之方式進行測試,其中,就質性研究方面, 將採用深入訪談與個案研究方式進行探討,以下為質化研究方面的目的: (一)ECFA 如何影響與衝擊臺灣農糧產業之產品?ECFA 實施對於臺灣農糧產業 之企業競爭環境將帶來何種改變? (二)兩岸在 ECFA 架構下要如何發展企業合作之策略模式?臺灣農糧相關產品 是否可以藉此升級、轉型或國際化?. 21.

(23) 第四節 ECFA 對臺灣產業的影響 壹、ECFA 的意涵 服務貿易係指「服務業的貿易」 ,由於服務通常不具實體,和貨品性質有異, 為便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協商彼此間的市場開放,WTO 依照服務提供的方式區分 4 種服務貿易模式:模式一指服務的直接跨境提供,例如臺灣的設計業者透過網 路、電話等方式提供在大陸的消費者設計服務;模式二指消費者到服務提供者所 在地消費服務,例如陸客來臺觀光;模式三指服務提供者至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 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臺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此種模式即服務業的投資; 模式四指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例如臺灣的銀 行派遣臺灣員工至其大陸分行擔任經理,提供銀行服務(註:因本協議規定不涉 及雙方勞動市場,該員工倘不擔任分行經理即需返臺,並非可留在當地找其他工 作)。本協議即依據前述 WTO 之定義及相關規定進行協商(ECFA 兩岸經濟合作 架構協議,nd)。 ECFA 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及關於服 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 3 部分。文本部分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 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 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特定承諾表則載明雙方相互開放 服務業市場之內容,雙方約定採取正面表列,未列出之服務部門除雙方於 WTO 作出承諾且現已開放者外,則屬尚未開放。 本協議涉及眾多服務部門,依據 WTO 之分類方式包括商業服務;電信服務; 營造服務;配銷服務;環境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觀光及旅遊;娛樂、文化及 運動服務;運輸服務及金融服務等。此外,考量兩岸經貿互動發展及業者關切, 我方並未就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服務業作出開放承諾(ECFA 兩岸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nd)。. 22.

(24) 表 1.ECFA 的大事紀 時 間. 重. 要. 事. 件. 2009-02-22. 經濟部部長召開記者會說明「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方 案」。. 2009-02-27. 馬總統接受年代新聞專訪,說明將推動與中國大陸洽簽兩岸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即 ECFA)。. 2009-03-03. 經濟部部長出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國民黨立委會前會,說明 推動 ECFA 立場。. 2009-03-17. 經濟部貿易局局長出席潘孟安委員召開之「ECFA 對台灣產 生存發展之影響」公聽會說明推動 ECFA 立場。. 2009-04-13. 經濟部部長赴立法院經濟能源委員會專案報告 ECFA 進展。. 2009-07-29. 經濟部部長召開「ECFA 經濟影響評估報告」記者會。. 2009-08-05. 鄧前政務次長赴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報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協議。. 2009-08-18.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召開「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國簽 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政府應交付台灣人民公民 投票決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聽會。. 2009-08-27.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你是否同意台灣 與中國簽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政府應交付台灣 人民公民投票決定?」公民投票案,以 13 票認定,不符規 定,駁回前述公投案。. 2009-10-07. 經濟部貿易局局長出席侯彩鳳委員舉辦理「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ECFA)對產業與勞工就業之影響」研討會,說明 ECFA 及政府因應措施。. 2009-10-23. 經濟部貿易局副局長出席邱鏡淳委員舉辦理「兩岸經濟合作 架構協議(ECFA)對產業與勞工就業之影響」研討會,說 明 ECFA 及政府因應措施。. 2009-11-09. 經濟部梁次長代表經濟部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 ECFA 推 動進展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2009-11-13. 經濟部次長陪同行政院金管會拜會立法院王院長,說明金融 MOU 及 ECFA 之關係,爭取對 MOU 之支持。. 23.

(25) 表 1.ECFA 的大事紀 2009-11-16. 1.經濟部次長代表經濟部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 ECFA 推 動進展暨爭取金融服務業列入 ECFA 早期收穫相關情形進行 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2.經濟部次長代表經濟部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金融 MOU 與爭取金融服務業列入 ECFA 早期收穫之相關說明進行專案 報告,並備質詢。. 2009-11-18. 經濟部部長邀請經濟委員會委員,說明 ECFA 非正式意見交 換相關情形。. 2009-12-18. 經濟部貿易局局長出席潘孟安委員召開之「兩岸簽署 ECFA 對台影響」公聽會,說明 ECFA 可能內容及配套措施。. 2010-01-04. 經濟部長赴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正式協商準備工作說明」,並備詢。. 2010-01-20. 經濟部長赴立法院拜會王院長說明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正式協商準備工作相關事宜。. 2010-01-26. 已於北京進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 1 次正式協商。. 2010-02-03. 經濟部長赴立法院拜會王院長報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第 1 次正式協商情形。. 2010-02-09. 總統向人民報告兩岸經濟協議。. 2010-03-15. 部長赴立法院報告第 2 次正式協商準備工作。. 2010-03-31. 兩岸經濟協議第二次正式協商於桃園舉行。. 2010-04-01. 兩岸經濟協議第二次正式協商於桃園舉行。. 2010-04-06. 經濟部施顏祥部長赴立法院向王院長報告 ECFA 第二次正式 協商報告。. 2010-04-08. 經濟部貿易局黃志鵬局長赴內政委員會列席備詢。. 2010-04-25. 總統與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兩岸經濟協議電視辯論會。. 2010-06-13. 兩岸經濟協議第三次正式協商於北京舉行。. 2010-06-15. 經濟部施顏祥部長赴立法院向王院長報告 ECFA 第三次正式 協商報告。. 2010-06-23. 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於台北舉行。. 2010-06-24. 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於台北舉行 經濟部施顏祥部長 赴立法院向王院長報告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情形。. 2010-06-29. 第五次江陳會談於重慶舉行,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協議」。. 2010-08-17.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與立法院三讀通過[8]。. 24.

(26) 表 1.ECFA 的大事紀 2010/10/28. ECFA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陸方開放「會計審計簿記-延 長臨時審計許可證效期」、「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業之軟件 實施服務與數據處理服務」(即電腦服務業)、「研究和開發 服務業之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會議 服務業」及「取消台灣電影片進口配額限制」等 5 項。. 2010/09/12.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生效實施。. 2010/11/01. ECFA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我方開放「研究與發展服務 業」、「會議服務業」、「大陸華語與合拍電影片發行映演 每年 10 部」、「經紀商服務業(活動物除外)」及「電腦訂位 系統」等 5 項。. 2010/12/21. 第六次「江陳會談」於台北舉行,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 合作協議」。. 2011/01/01. 1.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我方訂於 100 年 1 月 1 日實施 第 2 階段 4 項服務業早期收穫項目 。 2. ECFA 早期收穫計畫貨品貿易開始降稅。. 2011/01/06.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簡稱經合會)成立。. 2011/02/22. 經合會第 1 次例會在中壢舉行,正式啟動 ECFA 貨品貿易、 服務貿易、投資保障及爭端解決等 4 項後續協議之協商,並 展開產業合作、海關合作及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經 濟合作事項之推動。. 2011/10/20. 第七次「江陳會談」於天津舉行,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 合作協議」。. 2011/11/01. 經合會第 2 次例會在杭州舉行,兩岸雙方就 ECFA 貨品及服 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之執行情形、ECFA 後續 4 項協議之協 商,產業合作、海關合作及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事宜 等經濟合作事項之推動,以及 ECFA 未來半年工作計畫等議 題深入交換意見。. 2012/04/26. 經合會第 3 次例會在新北市(淡水)舉行,兩岸雙方欣見 ECFA 早期收穫計畫成效顯現、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正式啟 動、兩岸投保協議及海關合作協議簽署有望、ECFA 貨品貿 易、服務貿易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進展順利、產業合作初見 成效等議題之推動成果。. 2012/08/09. 第八次「江陳會談」於台北舉行,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 和促進協議」和「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25.

(27) 資料來源: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2009). 兩岸在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 ECFA)性質上是符合 WTO 規範的 RTA,兩岸是採 取大陸與東盟經濟整合過程所實施的框架協議與早期收穫的模式。所謂框架協議 是指規範雙方經濟合作的法律基礎與基本框架,達成雙方合作的宗旨、目標、綱 要等,之後雙方續協商進一步簽訂個別協議,如貨物貿易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 等,漸進式推動雙方的經濟整合。另外,早期收穫是指對雙方最急迫且有共識的 商品與服務業,先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以提早實現優惠利益(ECFA 兩岸經 濟合作架構協議, 2009)。另外,早期收穫是指對雙方最急迫且有共識的商品與服 務業,先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以提早實現優惠利益(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 2009)。其早收清單,如表二所示: 表2. ECFA 第一批的早收清單. ECFA 早期收穫清單-中國大陸開放臺灣第一批的早期收穫清單 塑膠產品. 紡織產品. 金屬製品. 醫療器材. 機械產品. 石化產品. 電子電機產品 ECFA 早期收穫清單-臺灣開放中國大陸第一批的早期收穫清單 石化. 紡織. 機械. 運輸. 其他產業 資料來源: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2010)。. 根據兩岸海協會與海基會所簽訂的 ECFA 內容,主要分別是貨品貿易早期收 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服務貿易早 26.

(28) 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關於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對雙方保障措施、服 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2009): 一、對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投資的規範:主要是針對今後需要繼續推動的個別 協議,如貨物貿易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等。 二、對早期收穫的規範:規定雙方可以在現階段提早享有降稅與服務並開放利益 的項目,以及相關配套措施。 三、對經濟合作的規範:金融合作、海關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四、其他方面的規範:落實 ECFA 內容的相關配套安排,如機關安排、爭端解決 機制與例外條款等。 現階段兩岸金融合作與兩岸經濟合作都迫切需要退進更自由化與緊密化,以 實現兩岸金融互相雙贏(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nd)。 貳、ECFA 對臺灣產業之影響 海峽兩岸簽署 ECFA 迄今已超過兩年,臺灣內部有正反面相關的聲音在探討 海峽兩岸簽署 ECFA,如何做具體之分析,以提出相關之策略及具有關鍵分析之作 法。根據 ECFA 所帶來的正面效應有:避免臺灣經濟被遺綠化;面對日韓及車南 亞國協之競爭;到中國大陸市場提早佈局及發展商機;有助於鋼鐵、石化、紡織、 工具機、光學儀器、自行車及汽車產業之發展;替農漁業之產品的銷售提供管道; 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同時解決失業;吸引外資與陸資來臺投資,讓國內資金留住; 可以減少產業外移速度;可以擴大兩岸互動往來,形成常態化與制度化發展;可 以發展華人共同品牌等。而簽署 ECFA 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一般認為包括了過度 依賴中國大陸,成為中國大陸的經濟的附屬;經濟主控權操之在中國大陸,非臺 灣本身;中國大陸帶有政治目的, 非單純經濟讓利;沒有開放農漁加工產品銷往 中國大陸, 造成中國大陸加工後可以再賣回臺灣或是增加臺灣農漁產品加工原料 成本,形成回流效應;產業加速往中國大陸轉移;開放之機制尚未明確化,雖經 濟合作委員會已成立,但協商尚待機制化;ECFA 之實質效應尚未出來,民眾無法 27.

(29) 感受到;對大資本家有利,忽略中小企業之發展及勞工薪資結構之調整;陸資登 臺造成資訊外漏,形成國安問題;中國大陸產品可能傾銷來臺灣,破壞市場價格 秩序等。基於以上,簽署 ECFA 對臺灣而言可提供機會,但亦會帶來挑戰。 根據兩岸雙方的利益與立場有所不同,須綜合考慮雙方實際需求,才能有效 突破兩岸經濟合作所面臨的瓶頸。總體而言,兩岸經濟往來與合作須遵循市場經 濟原則與規範、符合 WTO 規範原則、雙向互惠原則、適度讓利原則、循序漸進 原則。就臺灣而言,為因應市場的開放或貿易條件限制的放寬,有些產業預期將 會受益,如早收清單產業包含塑膠、機械、紡織、石化、煤製品、鋼及汽車鐵等 產業,在後 ECFA 時代,兩岸需加強紡織產業的合作,中國大陸以市場換取技術, 則臺灣可利用比較優勢換取市場與廉價的原物料(詹小琪,2012) 。至今開放中國 大陸產品進口與自有技術與品頻的提升,加上兩岸的關稅障礙消失,導致臺灣產 業衝擊,包括工具機產業、農產業、印刷產業等(蔡金宏,2010) 。相對地,就中 國大陸而言,後 ECFA 時期,隨著更多臺灣產品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和更多競爭力 的企業投資內地,如紡織服裝領域,中國大陸企業之間與臺企之間的競爭將更具 強烈。在 ECFA 下的關稅減讓將會對內地的劣勢產業形成衝擊,使其被迫調整生 產或實施產業轉移,從而坦承部分產業調整的成本。藉此機會以市場換技術提升 內地產業水準,由於臺灣地區紡織企業在技術研發和品牌運營方面的實力很強, 簽訂 ECFA 後內地可充分從臺灣在產品品質管理與技術等方面的經驗,通過以市 場換技術來提升紡織服裝產業水準。並且利用比較優勢取長補短,臺灣紡織業的 優勢在於:擁有完整及高水平的化工業基礎,可提供高質量及價廉的化纖原料, 擁有高素質的化纖科技研發人力與技術,以及染布、整理等面料後加工領域做得 很好,產品的質感與設計理念更加貼近歐美市場。而內地企業需吸取臺灣相關方 面的知識與經驗,這就使兩岸紡織服裝產業在互補與融合中共同開拓全球市場。 ECFA 以民為本,貿易擴大增進民眾福祉,使兩岸各群體各區域的民眾都能享受福 利,比如臺灣地區民眾能買到更多廉價的內地產品,而中國大陸民眾也能夠享受 更多臺灣產品,彼此促進在經濟上的長期合作與互利,並能給予相對落後的內地 28.

(30) 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詹小琦,2012) 。在後 ECFA 時代,海峽兩岸產業合作的思 考,包括家具業、農產品、食品技術、印刷產業與傳統產業,均能藉由臺灣的力 量幫助內地提升產品技術品質上升。盛九元(2011)研究指出,後 ECFA 對長三 角臺商投資及發展的趨勢來說明,因此基於以上論述 ECFA 實施對於兩岸產業發 展將帶來的改變將視產業而定,每個產業將會面對不同之影響,本研究假設 ECFA 會對臺灣相關產業之企業績效是正向影響,因此假說 1a 及假說 1b 如下所示: H1a:ECFA 的簽署會正向影響企業績效。 H1b:ECFA 的生效會正向影響企業績效。 此外,原本臺灣所列為不准進口的部分,在中國大陸開放進口之後,國內廠 商可能會面臨關閉該類產品在臺灣的生產工廠並且遣散員工,然後將生產線外移 至中國大陸,並利用該地廉價土地與勞動所生產的產品再輸回臺灣或其他市場賺 取利潤,或因應東協加一或東協加三之效應,更加善用「臺灣接單、海外生產」 之策略模式,因此更加吸引臺灣企業西進或鼓勵企業、產業的國際化或激勵面臨 生存挑戰之廠商或產業升級或轉型等,本研究假設 ECFA 會正向影響臺灣企業在 中國大陸的經營績效,因此假說 2a 及假說 2b 如下所示: H2a:簽署 ECFA 會正向影響臺灣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經營績效。 H2b:ECFA 生效會正向影響臺灣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經營績效。 周呈奇(2011)研究指出,中國大陸十二五期生產性服務的開放發展與 ECFA 框架兩岸的整合下,由於中國大陸經濟發展模式追求量到求質的轉變,將釋放出 生產性服務的巨大發展潛力,加上 2010 年兩岸簽訂 ECFA,並在 2011 年開始實施, 讓臺灣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及海外投資趨勢大大提升。另一方面,臺灣也避免掉 在國際市場的孤立與封閉之環境。在 ECFA 框架下兩岸生產性服務業的整合的重 點有兩項:一、服務業、生產業與其他產業須對中國大陸開放市場,需依照WT O的規範下,需降低彼此的關稅及不得有任何限制,因此臺灣的金融服務業能與 中國大陸的金融業作購併、參股或投資臺灣中小型企業,讓臺灣的產業主動走進 國際市場,臺灣的人才能到中國大陸就業,並且能創造雙贏的局面如科技業、農 29.

(31) 糧產業。 周瓊及曾玉榮(2012)研究針對臺灣農產品外銷中國大陸成效與推動的影響, 在 ECFA 的協商中,中國大陸方面表現善意與極大讓利,開放臺灣農產品進口、 農業智慧財產權、動植物檢疫檢驗等方面對臺灣有利的安排。ECFA 簽訂後,繼續 推動臺灣農業健康卓越方案,加速農業轉型升級;加速農業科技的發展並且保障 臺灣農業技術之發展優勢。除此之外,ECFA 的推動,讓臺商帶著人才、研發與技 術、資金到福建省創造紡織市場與家具市場的拓展及技術提升。 就臺灣 MIT(Made in Taiwan)產品而言,雖然中國大陸市場具有潛力但是非 主要,因為在中國大陸本身的農民所得及農產品價格偏低,農業、農村與農民等 三農問題比臺灣來的嚴重,中國大陸政府卻是否不顧其內部農業問題而主動片面 開放境外農產品零關稅進口,並用高價格購買臺灣農漁產品,其中是否具有非經 貿動機,或是否莫將農民福利當作政治籌碼操作,實值得關注。此外,對中國大 陸水果仿冒問題而言,目前中國大陸在市面上有許多標榜著臺灣生產的水果,但 是實際上很多非來自於臺灣,而是臺灣品種在海南與廣東地區一代種植,再加上 中國大陸本地生產的成本優勢,因此對臺灣外銷市場形成相當大的競爭力,除了 影響臺灣水果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優勢,也不利於臺灣輸往中國大陸市場。 然而,就臺灣其他產業(例如塑膠、機械、紡織、石化、煤製品、鋼及汽車 鐵等產業)將會受益,因此基於以上簽署 ECFA 有正向與負向影響。臺灣未來經 濟發展可分為兩個結合與兩個興經濟模式。兩個結合是指結合經濟最快速增長的 區域之發展結合,其中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國協都是結合對象。而兩個新經濟模式 則包含新的國際經濟模式,也就是開發內需市場,以及新的製造業模式,將過去 偏重代工方向的製造業,轉為市場導向的服務型製造業,並同時具備創意知識, 造就製造業的無可取代性。從後 ECFA 視角下臺商投資對中國大陸農業的研究, 須加大臺商對中國大陸農業的投資及從臺灣引進和消化先進的農業技術。加大臺 商對中國大陸農業的投資,需要充分認識農業的基礎地位,以及要多方面管道加 大對農業的投資。根據在 ECFA 的框架內將來自進臺灣投資引導農業經濟上,以 30.

(32) 部分解決內地農業發展資金缺口的問題,最後要建立健全完善關於臺灣企業投資 中國大陸農業的投資保障機制。透過制度與法規,明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以確 保各方利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從臺灣引進和消化先進的農業技術取得兩個 路徑;一靠自主創新、二靠技術引進,臺灣與中國大陸的農產業是互補性,特別 是在食品加工方面與農產品技術方面值得中國大陸學習與引進(白翠萍,2012)。 但基於比較利益理論基礎下,國際貿易之開放將對雙方整體產業表現而言,應有 正面之影響,因此假說 3a 及假說 3b 如下所示: H3a:簽訂 ECFA 會正面影響臺灣貿易。 H3b: ECFA 生效會正面影響臺灣貿易。 此外,簽訂 ECFA 讓兩岸互補的優勢,並且可吸引外資把臺灣做跳板,若善 用 ECFA,有規劃性地藉由 ECFA 持續推動臺灣農糧產品之國際行銷政策,將臺灣 農產品推銷至日本及歐美等全球目標市場,因為日本與歐美市場等先進國家對產 品的品質要求較高,且檢驗檢疫標準較嚴,故藉此因素來加強國內農產品的衛生 安全品質及逐步升級為優品質的高級產品。由於國際市場之開拓為長期持續的工 作,須從市場產銷資訊的蒐集分析、目標市場的調查研究、培養農產品國際貿易 人才等。則政府可以從相關法規制度方面的檢討改進,以創造良好的農業產銷環 境與國際競爭力。ECFA 的實施除了應有助於促進臺灣農糧產業國際化之外,對於 臺灣其他產業,乃至於整體產業而言,ECFA 的實施亦有助於促進臺灣整體產業國 際化,以及正向影響外資來臺投資。因此假說 4a 及假說 4b 如下所示: H4a:ECFA 的簽署會正向影響外資來臺投資。 H4b:ECFA 的生效會正向影響外資來臺投資。 石靜霞(2012)的研究指出,胡錦濤主席提出實現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推 動經濟合作制度化,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實現兩岸互惠互利。在 ECFA 協商中,中國大陸方面表現了極大的善意和讓利,開放臺灣農產品進口、農 業智慧財產權、動植物檢疫檢驗等方面也做出對臺灣有利的安排。ECFA 生效後, 需依照 WTO 服務承諾條件並且執行,不能再以單方面的給予讓利,臺灣需同等 31.

(33) 開放予讓利給予中國大陸。根據 WTO 的優惠條件,包括產業、人力、資金與產 品,產業:科技產業、農產業、傳產、金融與服務業,人力:律師、會計師、醫 生、建築師、教授及一般勞工等,資金:貨幣流通、股票、投資、不動產,產品: 農糧產品、電器產品、自行車產品與食品等,不得限制。由於中國大陸專業人士 無法到臺灣考試並且無法取得相關證照,也就無法赴臺灣就業。陸資企業來臺設 立,須用當地人才,不會造成臺灣人才失業的問題。 目前 ECFA 對兩岸服務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進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或新出 現一些問題,有些問題產生會是臺灣方面的原因,但有一部分也是中國大陸的問 題,因此雙方需要正視相關的問題並及時通過合適途徑予以協商解決,以免影響 ECFA 規定的兩岸經貿合作交流的目的實現,因此本研究假設 ECFA 會負向影響臺 灣對外投資。 H5a: ECFA 的簽署會負向影響臺灣對外投資。 H5b: ECFA 的生效會負向影響臺灣對外投資。 鄭露曦及張向前(2012)的研究以 ECFA 對福建與臺灣的影響,分別以臺灣 地區與福建地區作為分析。臺灣地區方面的經濟角度分析,臺灣需要跟福建省建 立產業合作,才能創造臺灣經濟復甦與發展之重要因素,曾經是亞洲四小龍的臺 灣,年均出口增長高達 15.5%,經濟增長居第二。在 2008-2009 年美國的次貸危機 引起全球金融風暴讓臺灣經濟衝擊很大,以及就業機會負成長的情況。由於東南 亞地區重要的區域整合組織,目前東盟已與日本、韓國、新加坡、澳大利亞與中 國大陸完成了簽署,但臺灣無法加入並且也無法享有零關稅的自由貿易,所以臺 灣必須借助中國大陸的產業合作參與區域經濟活動。從政治角度來看,臺灣政黨 需要設法發展經濟來贏得民眾的支持,多年來臺灣的經濟增長乏力使得島內民怒 四起,威信不斷下降,臺灣政黨若要獲得民心,需要以經濟信心穩定政治信心, 用實現經濟發展,幫助臺灣民眾擺脫不景氣的經濟。 從福建省與臺灣地區產業合作的情況分析,福建是臺商最早投資的省份,從 ECFA 來看,福建對臺農產業給予優惠並且開放進口,正推動兩岸產業結構的轉型 32.

(34) 和升級,包括金融業、旅遊業、物流業等第三產業合作一路領先,為兩岸大三通 打下了基礎,至今福建合資企業基本形成了福建、廈門電子信息產業,福州裝備 製造業,廈門、泉州、龍岩 LED 光電產業,福安機電,三明、永春生物藥製造業 等高科技產業集群;臺資華陽電業、冠捷電子、華映光電、燦坤電器、翔鷺化纖、 正新橡膠等臺資大型企業。從合作領域來看,福建省吸收臺灣投資以製造業為主, 且製造業對接臺灣產業轉移已產生明顯的聚集效應。臺糖、興農、農友與天福等 臺灣知名農業企業陸續到福建建設,帶來先進的品種培育、種植技術和管理經驗, 提升福建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鄭露曦、張向前,2012) 。因此對整體是有利,簽署 ECFA 對臺灣企業有利。 H6a: ECFA 的簽署會正向影響臺灣整體競爭力的成長。 H6b: ECFA 的生效會正向影響臺灣整體競爭力的成長。. 33.

(35)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架構 壹、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動機主要於探討臺灣的產業別具有核心技術,如何透過 ECFA 增加 其產業競爭優勢,抑或對其產業發展是一項威脅或挑戰。在 ECFA 實施後,基於 貿易自由化須開放中國大陸產業之產品進口,並給予進口關稅減讓。以企業或產 業角度來分析 ECFA 的影響會造成衝擊臺灣產業之產品或者是打開邁進國際市場 的大門呢!本研究之目的主要在於探討 ECFA 實施對於臺灣產業發展及企業競爭 環境將帶來何種改變與影響?臺商在 ECFA 架構下要如何善用兩岸資源強化企業 競爭策略?ECFA 如何影響與衝擊臺灣產業?臺灣農糧產業是否不同於其他產 業?,因此本研究方法將兼顧質化與量化之方式進行測試,其中,就質性研究方 面,將採用深入訪談與個案研究方式進行探討,以下為質化研究方面的目的: (一)ECFA 如何影響與衝擊臺灣農糧產業之產品?ECFA 實施對於臺灣農糧產業 之企業競爭環境將帶來何種改變? (二)兩岸在 ECFA 架構下要如何發展企業合作之策略模式?臺灣農糧相關產品 是否可以藉此升級、轉型或國際化? 而量化研究方面,採取模型架構迴歸分析並進行量化分析之。因此,本研究 有六個研究架構模型,分別為: 研究模型 1:主要探討 ECFA 簽署對臺灣企業績效影響;以及 ECFA 生效後對臺灣 企業績效影響。 研究模型 2:主要探討 ECFA 簽署對臺灣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經營績效之影響;ECFA 的生效對臺灣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經營績效之影響。 研究模型 3:主要探討 ECFA 簽署對臺灣貿易之影響;ECFA 的生效對臺灣貿易之 影響。 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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