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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運動管理相關科系建教合作現況

第肆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臺灣地區運動管理相關科系建教合作現況

第一節 臺灣地區運動管理相關科系建教合作現況

本節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為運動管理相關科系建教合作現況調查結 果,分為:(一)、合作機構;(二)、合作類型;(三)、教師至現場督導時 間;(四)、書面契約簽訂。第二部份將針對上述研究結果與過去文獻加以 比較、討論。

一、臺灣地區運動管理科系建教合作調查結果

(一)合作機構

研究結果顯示,目前運動管理科系所合作的校外機構可依照政府機關、

民間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區分。顯示過去三年內,總計有 63 個校外機關團體與運動管理科系進行建教合作,分別有:政府機關 6 個,

佔 9.52%、民間事業機構 50 個,佔 79.37%、民間團體 7 個,佔 11.11%、

學術研究機構 0 個,佔 0%,如表 4-1 所示:

表 4-1 台灣地區運動管理科系建教合作合作機構統計表

機構類型 數量 百分比

政府機關 6 9.52%

民間事業機構 50 79.37%

民間團體 7 11.11%

學術研究機構 0 0%

總計 63 100%

且受訪者在訪談過程中表示了為何目前多以民間企業為合作對象的理 由:

我們希望學生能夠儘快培養能力,讓他們到業界去實習、去接觸業界,對他們 來說會比較有幫助,在校內,開玩笑的講,我們都戲稱他們是扶不起的阿斗,

出不了門。(B01)

我們希望實習可以對學生未來尋找工作有所幫助,因為學生未來大多數還是到 民間企業去工作,因此我們也都鼓勵他們到民間企業去實習,算是工作導向吧。

(E01)

而這樣的結果與運動管理科系以「民間機構」為主要合作對象相呼應,

表示目前台灣地區大學校院運動管理科系的合作對大多以民間機構為主、

民間團體次之,政府機關與學術研究機構所佔比例甚低。

(二)、合作類型

研究結果顯示,近三年內運動管理相關科系實施建教合作之類型,並無 學校採取輪調式、觀摩式以及實習式,而學期中、寒暑假實習有 10 個學校,

佔 83.33%、有 7 個學校採工讀制,佔 58.33%,結果如表 4-2 所示。而在訪 談過程中,受訪者表示該科系採取學期中、寒暑假實習制的原因:

我們學校比較僵化,學校不允許學生在學其中到校外實習,……要一整個月 把學生課業停下來,沒有辦法……我們學校的狀況就是這樣,學校不允許,

所以只能利用寒暑假、放假期間去實習。(A01)

表 4-2 運動管理相關科系建教合作類型表

學校數 百分比

輪調式 0 0%

專案研究式 2 16.67%

學期中、寒暑假實習制 10 83.33%

觀摩式 0 0%

工讀式 7 58.33%

(三)、教師何時至現場督導

根據研究結果,目前運動管理科系在實行建教合作期間,教師在實習前 期至工作場域督導學生有 7 所學校,佔 58.33%、在實習中期有 10 所學校,

佔 83.33%、在實習後期有 7 所學校,佔 5833%,結果如表 4-3 所示。而在 實習過程中,教師到工作現場的工作主要以督導學生、立即修正學生所犯 錯誤並與業界主管溝通,進而討論出對學校、學生以及業界三方都有利的 建教合作案為主(A02;E01)。

表 4-3 運動管理科系教師至現場督導時間表

學校數 百分比

實習前期 7 58.33%

實習中期 10 83.33%

實習後期 7 58.33%

無 2 16.67%

(四)、書面契約簽訂

根據研究結果,運動管理科系執行建教合作時,與企業簽訂書面契約有 9 個學校,佔 75%;未簽訂書面契約的有個 3 學校,佔 25%,結果如表 4-4

所示。此外,在訪談過程中,受訪者 A02 表示:

即使是沒有簽合約,像悍創我們都沒有簽合約,但這是相當實際的問題,他 們需要人手而我們需要讓學生去實習,大家都有這個需求,所以算是一個默 契啦,根據我這麼多年的經驗,大都是沒有簽合約的,除非是故意要做業績 啦,要給教育部看的……就是在互動的過程中,大家都很誠懇,他(企業)

也不會虧待我們的學生,而我們的學生也不會有太多的抱怨,所以基本上,

合作都蠻愉快的,很少有反應說下次我們(企業)不用你們(學校)的學生 了……

因此從訪談結果中可以得知,該科系與廠商簽約數量不多,大多數的合 作案是在雙方取得共識後以口頭承諾作為保證。經研究者進一步詢問,受 訪者認為目前產業仍舊需要實習生的協助、學校要為學生爭取機會至產業 實習,雙方都有這樣的需求,因此合作案是否簽訂契約也就不是運動管理 科系所關注的焦點,一切合作都以雙方口頭的承諾以及默契作為基礎。

表 4-4 簽訂建教合作書面契約表

學校數 百分比

有簽訂契約 9 75%

無簽訂契約 3 25%

二、臺灣地區運動管理科系建教合作現況分析與討論

根據研究結果顯示,我國大學校院運動管理科系在實施建教合作時,合 作機構大多以民間機構為主,佔了 79.37%,而民間團體次之,佔 11.11%,

此一結果與劉貴賢(1995)針對我國工業科技相關院系建教合作現況之研 究,技術學院的合作機構大多以民間機構、民間團體(共佔 79.4%)結果 相似,但與師範學校的建教合作對象多以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團體(共佔 72.7%)有極大差異。推論其原因,乃由於師範學校的建教合作偏重教育,

對象集中於政府機構與學術研究機構,重視學術之發展。但運動管理科系 學生未來就業方向具有濃厚「重實務」之特性,使得學校在尋找建教合作 的校外機構時,大多尋找民間機構作為建教合作之對象(B01;E01),以學 生未來就業、培養實做能力為出發點來考量,於是以學術機關以及政府單 位為對象的比例自然偏低。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運動管理科系多 以民間機構、民間團體為合作對象的狀況下,學校所培養學生是否符合產 業需求、學校課程規劃是否能與企業接軌,讓課程規劃、教學與學生實習 能夠銜接良好,避免運動管理科系與民間企業在合作時對「質」的認知出 現脫節(林建元、楊忠和、周慧瑜,2005)。

此外,本研究結果顯示,我國運動管理科系建教合作類型以工讀式以及 實習制居多,兩種合作類型分佔 58.33%、83.33%,為目前運動管理科系建 教合作最常採取之類型。此一結果與陳雅惠(2006)認為技職院校建教合 作多以 551 學制、三明治學制及輪調式居多的看法有極大差異。對此差異,

研究者推測,乃因我國現行大學教育與技職教育在人才培育的目標有所不 同。以受訪學校 A 為例,其學校網站首頁清楚寫著:「本大學的辦學理念 為……傳授知識,激發潛能,研究基礎性的新知識,自由探討真理……」,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大學教育以知識的傳遞為主,與技職學校培養技術性 人才有極大差異(吳榕峰、林琴珠,2001;Chouinard, 1993)。因此,技 職校院學生可在學期中經由學校安排的建教合作案到校外實習,而大學校 院對學生的培養仍以知識的傳授為主,造成學生無法至學期中至校外實 習,使得學生實習的時間侷限於課堂空閒的工讀,或是週末、寒暑假的實 習。但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在這樣校外、彈性較大的實習條件下,能讓學 生更加自我鞭策、加強理論與實務的連結,如果學生可以把握這樣的實習 機會,將可以學習到更多課堂所無法學到的實務經驗(Southall, Nagel, LeGrande, & Han, 2003)。

此外,本研究亦發現大多數的學校在實習的前、中、後期都有教師到實 習現場督導的機制,而教師工作以督導學生、與業界溝通為主,此研究結 果與 Chouinard(1993)的看法相符合。Chouinard 認為學生實習過程當中,教 師在前、中、後三個階段均扮演不同角色、發揮不同功能。在實習前期,

教師代表學校與企業溝通建教合作相關事宜,確定建教合作案相關實行細 節;實習中期,教師到工作現場能掌握學生實習狀況是否與契約相符,若 不符合可以及早發現問題並加以改善;在實習後期,教師可以評估學生學 習成果、與企業做溝通,瞭解此次合作是否有何需要改進部份,作為下次 合作之借鏡,並且透過教師到現場之督導,將可強化學校以及企業間的合 作關係(Parkhouse, 1987)。但在另一方面,比較本研究結果與 Fleming 與 Ferkins(2005)的研究結果後發現,目前國外運動管理科系有另外對學生 實習督導的方式,例如: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者是在學校網頁上提供學 生反應實習狀況,如此一來,對學生之督導將可更全面性,因為若無法有 效掌握學生學習情形,許多微小但重要學習過程容易被忽視。此外,學生 獨自到校外實習與許多學生為單一企業實習的狀況就大為不同。單一學生 實習,教師必須提供一對一的督導,若教師所負責學生眾多,難免無法兼 顧到所有學生。而許多學生為單一賽事實習,如真理運動管理系學生至奧 運棒球賽資格服務,則會發生同一時間,學生人數遠超過教師以及棒球協 會工作人員之情形,如此一來,學生的督導也會造成教師以及企業人員沈 重的負擔。因此,以上所述可知,在建教合作過程中不僅僅應重視教師到 現場督導之重要性,更應該因時制宜,針對不同的實習狀況設計不同的督 導方式,建議未來運動管理科系實行建教合作時,應當將此一考慮納入簽 訂契約時之考量。

再者,根據研究結果,有 75%的學校在建立合作關係時,與外界機構 簽訂書面契約,清楚規定雙方之權利與義務,此結果與學者專家(吳榕峰、

林琴珠,2001;林燈松,2001;康自立,1985;劉貴賢,1995)之看法相 同,顯示國內的運動管理相關科系相當重視建教合作過程中的權利與義 務。而訪談中受訪者所提,有許多合作案未簽約、僅以口頭承諾的情形雖 然行之有年,並且未發生過相關問題。可是,一旦發生任何意外傷害抑或 雙方觀念產生落差時,再想加以彌補未免為時已晚。因此,若能在傷害尚

林琴珠,2001;林燈松,2001;康自立,1985;劉貴賢,1995)之看法相 同,顯示國內的運動管理相關科系相當重視建教合作過程中的權利與義 務。而訪談中受訪者所提,有許多合作案未簽約、僅以口頭承諾的情形雖 然行之有年,並且未發生過相關問題。可是,一旦發生任何意外傷害抑或 雙方觀念產生落差時,再想加以彌補未免為時已晚。因此,若能在傷害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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